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6000字
房屋租赁合同的常见问题分析

房屋租赁合同的常见问题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在租赁交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给双方造成困扰。
本文将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常见问题展开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以便租赁双方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 合同条款不明确常见问题之一是合同条款不明确。
由于合同可能涉及多个方面,如租金、租期、装修责任等,缺乏准确详细的规定可能引发纠纷。
例如,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租金数额,但未明确指定付款时间和方式,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方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对条款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进一步沟通和明确。
若遇到争议,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2. 租金支付问题租金支付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纠纷之一。
例如,租户可能违约或逾期付款,或者房东在租赁期间随意提高租金。
这些问题会对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解决方案: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和账户信息,并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签署合同。
双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若合同条款存在纰漏或者争议,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保护自身权益。
3. 房屋维修和风险分担房屋维修和风险分担问题在房屋租赁中也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租户可能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损坏,或者房屋本身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合同中的责任分担。
解决方案:合同中应载明房东和租户对房屋损坏的责任范围、修缮义务、费用承担等事项。
同时,双方应合理地进行房屋检查,并在入住前和退租时分别记录房屋现状,以便后续有纠纷时作为证据。
4. 租赁期限问题租赁期限问题是造成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有时,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的约定缺乏明确性,或者租户可能因某些原因提前解约。
这些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以避免引发法律纷争。
解决方案: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续签条件和提前解约的责任与赔偿方式。
租户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违反合同解约。
若双方达成一致解约意愿,应及时签署解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争议解决思路

房屋租赁合同常见争议解决思路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通常可以确保租客与房东的权益。
然而,由于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双方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合同中仍然可能出现一些常见的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租赁双方可以采取一些思路来协商解决问题。
首先,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是租金的支付问题。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客和房东可以首先通过直接沟通来解决这个问题。
租客可以检查合同是否规定了固定的租金金额,并在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
如果产生了付款方面的纠纷,可以通过互相了解对方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合法途径,如银行转账记录,来解决争议。
其次,维修和损坏赔偿问题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合同应清楚规定房东与租客之间对于房屋和设备维修的责任。
租客在入住前应了解房屋的实际情况,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记录。
双方应当保留相应证据,如照片或检查清单,以便在争议解决时使用。
如果发生损坏,租客应该及时通知房东,并且合同应明确对于损坏赔偿的规定。
另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租期和提前解约。
租赁合同应规定明确的租期,包括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如果租客需要提前解约,应该提前通知房东并与其协商违约金或其他解约方式。
提前解约时,需要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利益,并尽量寻求共赢的解决方案,避免引发更大的纠纷。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中还可能存在关于违约责任和租赁物归还的争议。
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罚款、解除合同或法律诉讼等。
租赁物归还时,租客应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租赁物归还给房东。
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
最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或专业机构的帮助。
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也可以选择寻求调解或仲裁机构的帮助,以快速解决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租客和房东都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寻求专业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房屋租赁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研究

房屋租赁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研究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的研究,对于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租赁中的法律责任出发,探讨合同终止、租金缴纳、维修义务等方面的问题,并阐述租赁争议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终止的法律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是租赁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重要举措,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租赁期限到期时,若双方没有达成续租协议或解除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动终止。
此时,出租人有责任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并将租赁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人。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同终止后押金未返还等问题。
若出租人违背上述规定,未及时退还租金押金,承租人可以通过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租金押金。
二、租金缴纳的法律责任租金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缴纳租金。
若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法律手段追缴租金。
同时,出租人也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租赁房屋,并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
若出租人不履行提供房屋的义务或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维修或赔偿等。
三、维修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需要进行日常维修和意外损坏维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来说,日常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意外损坏维修由出租人负责。
如果房屋损坏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情况导致房屋无法继续居住,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替代房屋或解除合同。
四、租赁争议的解决方法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争议。
解决租赁争议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仲裁,如当地的租赁仲裁委员会。
最后,如果仲裁结果不令一方满意,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示例文章篇一:《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嘿,大家好!今天我想和你们聊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那些疑难问题。
这事儿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遇到超级难的关卡一样,这些疑难问题就像是那些大boss,得好好研究才能通关呢。
我先给你们讲个故事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把房子租给了一个年轻人。
一开始呢,他们就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叔叔觉得这事儿挺简单的,就是把房子租出去,每个月收收租金就行了。
可是啊,没过多久,问题就来了。
那个年轻人说房子里有些东西坏了,像水龙头老是漏水,他觉得这应该是叔叔负责修。
叔叔就觉得奇怪了,他说合同里没写这个呀,而且他觉得这些小问题租客自己可以解决。
这就开始有矛盾了,两个人就像两只斗架的公鸡,谁也不让谁。
这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小例子啦。
那在审理这些纠纷案件的时候,有好多疑难问题呢。
比如说,关于房屋的维修责任到底归谁。
这就像两个人一起种一棵树,树生病了,到底是浇水的那个人负责治呢,还是施肥的那个人负责呢?有些合同里写得很清楚,那当然好,按照合同来就行。
可是很多时候,合同里就没写明白呀。
这时候法官就很头疼了,就像我们做数学题,没有公式一样。
那法官就得根据一些规定和习惯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是房子本身的结构问题,像屋顶漏水这种,可能就得房东负责。
但是如果是租客自己弄坏的东西,像租客把窗户玻璃打破了,那肯定就是租客自己修啦。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租金的调整。
我听妈妈说,她有个朋友也是出租房子的。
一开始租金定得比较低,后来周围的房子租金都涨了很多。
这个房东就想涨租金,租客可不同意了。
租客说:“我们合同里写了租金的呀,你怎么能随便涨呢?”房东就觉得很委屈,他说:“我也要生活呀,周围都涨了,我不涨我多亏呀。
”这时候又产生纠纷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考虑很多因素呢。
如果合同里规定了租金不能随便调整,那房东就不能乱涨。
但是如果合同里有类似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调整这样的条款,那就得看看市场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了。
房屋租赁范文常见问题解析与解决方法

房屋租赁范文常见问题解析与解决方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屋租赁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在租房过程中,许多人常常面临各种问题和困扰。
本文将针对房屋租赁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
一、租金问题在房屋租赁中,租金问题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方面。
许多人常常会遇到租金上涨过快、租金支付方式不便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
首先,租房前应充分了解当地租金市场行情,避免被高额租金所困扰。
其次,可以与房东商讨租金支付方式,如选择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方式,提高支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二、房屋质量问题在租房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是大家最为关注的一个方面。
常见的问题包括房屋设施老化、漏水、电路故障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租房前应仔细查看房屋的装修和设施情况,尽量选择新装修、设施完备的房屋。
其次,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可以与房东商讨维修责任和维修时间等事宜,确保在房屋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三、合同纠纷问题在房屋租赁中,合同纠纷问题时有发生。
常见的问题包括合同条款不明确、违约问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租房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疑问,可以与房东商讨修改或补充。
其次,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与房东共同起草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押金问题在租房过程中,押金问题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方面。
常见的问题包括押金退还不及时、押金扣除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与房东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和退还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还时间。
其次,在退房时,可以与房东一同检查房屋的状况,确保没有损坏或污染,以避免不必要的押金扣除。
五、租房中介问题在租房过程中,租房中介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方面。
常见的问题包括中介费过高、服务质量差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5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5篇篇1房屋租赁合同是租房人和房东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在租赁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 有时候双方之间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这时如何处理这些纠纷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本文将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探讨。
首先,当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争议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制定一份书面协议,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
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请律师或调解员协助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当纠纷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双方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或法院寻求帮助。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提交给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院处理。
在提交申诉时,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相关部门或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为了避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双方还应该及时履行合同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以考虑请律师或专业人士审核合同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但只要双方保持沟通、尊重和诚信,就能够很好地解决纠纷。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2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正确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仅能够尽快解决问题,还能够减少双方利益受损程度,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预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前,预防是最为重要的一环。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沟通,尤其是要重点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入住日期、租房期限、房屋损坏维修等重要事项,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端。
租房范本房屋租赁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

租房范本房屋租赁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租房范本:房屋租赁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在房地产市场中,租房已经成为很多人的首选。
然而,租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争议问题,如租金、维修责任、违约金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探讨房屋租赁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案。
一、租金争议及解决方案1.1租金标准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房东和租户常常会对租金标准产生争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双方可以提前明确租金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例如按月支付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押一付三等。
在签订合同时,租户可以要求把租金标准写入合同,以便日后争议解决的依据。
1.2租金逾期未付租金逾期未付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在这种情况下,租户有责任及时支付租金,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
如果租金逾期未付,房东可以要求租户支付滞纳金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和逾期付款的后果。
1.3租金上涨租金上涨也是租房过程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房东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租赁需求调整租金。
然而,如果租户认为涨幅过大,可以与房东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租户可以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解决。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上涨的方式和幅度。
二、维修责任争议及解决方案2.1房屋损坏责任在租房过程中,房屋损坏责任是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通常情况下,租户应当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房东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然而,如果损坏是由于租户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租户需负担维修费用。
为了避免争议,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维修责任。
2.2维修费用分担维修费用分担也是常见的争议点。
通常情况下,小修小补由租户承担,大修大改由房东承担。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修缮费用的分摊会产生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可事先约定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摊的具体细则,以避免后续争议。
三、违约及解决方案3.1租户违约租户违约指租户未能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例如擅自转租、违规宠物饲养等。
在此情况下,房东可以要求租户终止租赁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辩论状_房屋租赁合同

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辩论状_房屋租赁合同尊敬的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成员:今日,我们在此就最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展开辩论。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租金支付条款的执行以及合同终止条件的适用性上。
作为原告方的代表,我将逐一阐述我们的立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首先,关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
其次,就租金支付条款的执行而言,原告方一直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租金。
然而,被告方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了租金,并要求原告方补交差额。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因此,被告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方有权拒绝支付未经协商的额外租金。
最后,关于合同终止条件的适用性问题。
原告方在租赁期间,因工作变动需要提前搬离租赁房屋。
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原告方提前三十天通知被告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即可终止合同。
然而,被告方拒绝接受违约金并坚持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至原定租期结束。
我们认为,原告方已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并愿意支付违约金,合同应予以终止。
综上所述,原告方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判令被告方接受违约金并终止合同,同时返还原告方已支付的额外租金。
我们期待法院的公正裁决,并愿意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据以支持我们的主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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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探讨6000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
笔者试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商榷。
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2、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属于违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7、法律、法规禁止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上述两个法规都应适用。
两者规定基本相同。
但笔者认为,两个法规都存在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个是房屋租赁权源的问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
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
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
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
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
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
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
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
据笔者所知,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
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
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
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
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
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
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笔者认为应允许房屋租赁。
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
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
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
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
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
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取“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
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
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
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
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
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
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
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
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
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
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
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
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
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
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