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风暴商标
让心仪的商标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食品企业注册商标及注意事项

品牌文化与商际故事TRADEMARK AND BRAND CULTURE CONSTRUCTION EXPERIENCE2020年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略局。
食品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建设、大力发展品牌经济,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刊特役〈〈品牌文化与商标故事》专栏,邀请祖关领导、专家等,科普商斬知识,传播品牌理念,解读经典案例'宣传法律法规,讲好中外食品商it示品牌故事,服务食品行业企业。
让汕仪的商标品牌为企业保驾护航-食品企业注册商标及注意事项■文I竹雨、、>•品未动,商标先仃,乃为商之道、营销冏之方。
商标注册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操作不当.学费高昂’前有可口可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索爱”商标争议案,后有New Balance公司的“新百伦”商标侵权案、“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案……一些公司的前车之鉴,代价沉重、教训沉痛。
须知,商标是一个企业的“脸面”,一般来说人们看到商标就会直接联想到这个企业和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就像人如其名一样,一个好的商标,不仅仅是一个企业表面象征,它还蕴含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文化内涵、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更承载着企业的法律根基。
品牌能在市场上欢快地起舞,因为踩在了商标法律的节奏上。
商标注册的法律考量《商标法》是商标注册的根本依据和遵循'按照法律规定,一件商标从提岀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三个程序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最新通告,目前的审查期限已缩短至4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商标注册保护期限为10年,届满前12个月可以申请商标续展,在此续展后商标专用权期限延长10年,可反复续展延期使用。
洋河股份 郭嘉

股票名称:洋河股份股票代码:002304所属行业:食品饮料控股股东: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简介:公司是国有大型酿酒企业,公司主导产品洋河大曲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早在明清时代就享有盛名。
洋河大曲属浓香型大曲酒,以优质高粱为原料,以小麦、大麦、豌豆制成的高温火曲为发酵剂,辅以闻名遐迩的美人泉水精工酿制而成,形成了“甜、绵、软、净、香”的独特风格,被专家和广大消费者誉为浓香型大曲酒的正宗代表。
“洋河”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获“江苏省重点名牌产品”。
全力打造的“绵柔型”白酒经典之作洋河蓝色经典,面市以来销售增长迅猛,“蓝色风暴”愈刮愈猛,“蓝色魅力”已征服了越来越多的白酒消费者,并已成为竞争激烈的白酒市场中颇受关注的成功营销范例。
总股本:45000万流通股本:20518万流通比例:45.60%总市值:1046.70亿流通市值:477.25亿一、偿债能力分析(一)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767059.33/289033.15=2.65 【理想值2】(二)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767059.33—135863.25)/289033.15=2.18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理想值1】(三)现金比率=现金余额/流动负债=100049.38/289033.15=0.346 【理想值达到或超过1】(四)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流动负债=235868.25/289033.15=0.816 (五)经营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总负债=235868.25/313150.63=0.753二、资本结构分析(一)股东权益比率=股东权益/资产总值=68.16%【理想值偏低些较好】(二)负债比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31.84%(三)长期负债比率=长期负债/固定资产=24117.48/77244.53=0.312【理想值越低越好】(四)股东权益占固定资产比率=股东权益/固定资产=(983452.46—313150.63)/77244.53=670301.83/77244.53=0.688三、经营效率分析(一)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存货=555430.02/135863.25=4.09次(二)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总额=555430.02/77244.53=7.19次(三)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555430.02/983452.46=0.565次(四)股东权益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股东权益=555430.02/670301.83=0.829次四、盈利能力分析(一)毛利率=毛利/主营业务收入=306819.54/555430.02=55.24%(二)净利率=净利/主营业务收入=153567.63/555430.02=27.65%(三)资产收益率=净利/资产总额=153567.63/983452.46=15.62%(四)净资产收益率=净利/净资产=153567.63/625020.63=24.57%五、投资收益分析(一)每股收益=3.410(二)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5.24(三)市盈率=49.23(四)投资收益率=1.46%(五)每股净值=13.86(六)净资产倍率=232..60/13.86= 16.78洋河股份,公司现金流动性强,偿还债务能力好,每股收益高,公司质地优良。
标志的色彩设计

从Logo 整体来看,形成长方形使人感觉到美好家圆的大乡村景色令人感 到亲切与美好,从而使它能拥有大量拥护者,Logo运用以小见大的艺术处理 手法,以简联而精巧的设计给人丰富的想象,并赋予品牌无限的生命力。
橙色、红色使人感到暖和热烈;蓝、绿色使人感受到凉爽、品标志)
(意大利贝纳通时装标志)
• 三、标志设计的基色应稳定 作为一个企业的标志一旦确定,就不宜在短时
间内随意更改。由此确定的基色更应相对稳定, 那样会搅乱消费者对该企业标志的印象。强调标 准色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在CI设计中的标志图 案标准色,为适应各种用途,也有变色的情况, 但也需在事先设计好,并在一定的时间、场合公 开发表告示,这有利于在企业形象的塑造。
(日本埃斯普利特时装标志)
• 六、注意色彩感情规律的运用 色彩能够表现感情,这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
人们对色彩能产生感情上的共鸣,大都是由于不 同的联想形成的。如红色刺激性强,使人兴奋, 那是因为容易使人联想到火焰、鲜血和红旗。色 彩通过人自身经验,产生心理联想,使色彩的表 现性大大增强。在标志图案设计中,巧妙地运用 色彩感情的规律,充分发挥色彩的作用,能唤起 人们的兴趣,从而大大增强标志图案的效能。当 然,运用色彩的情感性要根据使用对象、具体场 合和产品特点,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 1.运用色彩的华丽感提高商品身价和档次 商品一般分高、中、低几个档次,高档商品的
质量、外观都是出类拔萃的。要提高商品的身价, 表现商品的高档次,应借助色彩的华丽感来充分 表现。特别是高档服装、高档化妆品、高级礼品、 金银手饰等广告性标识设计,更须依靠色彩来表 现或烘托出商品的高档次。
TRIPS协议 简述与案例分析

二. 案例分析(二)日本丰田起诉吉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 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臵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 牛头‛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日本丰田还认为对方在对外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 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 为。《与贸易有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述与案例分析
13级BLCU
ZLB
一.相关知识点简述 (一)简介 (二)地位 (三)主要内容 二. 案例分析 (一)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 (二)日本丰田起诉吉利“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 (三)思科诉华为案
知识产权: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 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
二. 案例分析(三)思科诉华为案 2003年1月23日: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就中国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两家子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 提起法律诉讼。 2003年1月24日:华为公司发表声明称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 的知识产权。 2003年2月7日:华为宣布停止在海外市场上销售涉嫌侵权的路由器产品; 2003年3月18日:华为一名前雇员声称华为公司所使用的软件和思科产品瑕疵处 一致,华为雇员的倒戈陷入了极度被动的境地; 2003年3月19日: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并起诉思科诋毁华为形象; 2003年4月14日:面对思科要求其停止在美国市场出售所谓侵权产品的指控, 华为进行了反诉,声称自己已经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将思科指控的相关产品撤出 了美国市场。 2003年10月1日:思科暂时中止其针对华为公司的版权诉讼,双方达成初步 协议,同意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核,并在完成审核之前中止诉讼。 2004年7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法院终止思科对华为的诉讼,结束了持续 一年半的诉讼。
纳爱斯企业介绍

水利万物而不争,纳爱斯利万众而有成。
40年来,纳爱斯创造了具有特色的如水文化,它将一直激励着纳爱斯人百折向东、向着“明天的纳爱斯,是世界的纳爱斯”的宏伟目标前进。
二.公司发展状况纳爱斯大事记1968-1984 薄弱基础1968年,时值“文革”期间,一批老干部创建了纳爱斯前身——丽水五七化工厂(后改名为丽水化工厂),只生产单一的产品——肥皂。
由于计划经济的羁绊,加之规模过小,企业徘徊不前,在中国肥皂行业定点118家企业中排序倒数第二,被上级列入关、停、并、转的对象。
1985-1990 艰难起步1984年底,丽水化工厂停工停产,职工工资无着,依靠上街卖肥皂度日。
因前任厂长上调机关任职,真诚的职工把庄启传推举为厂长。
庄启传受命于危难之际,与员工同舟共济,采取横向联合,与上海制皂厂联营和承接外贸加工等办法,使企业在夹缝中求得了生存,转危为安。
1991-1993 自创品牌经历了求生存阶段,庄启传强烈意识到创名牌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于当年引进了瑞士先进技术,开发了纳爱斯香皂,创出了第一块名牌。
紧接着又自主开发了雕牌超能皂,掀起了肥皂革命,使蓝色风暴席卷全国。
同时,企业成功进行股份制改造,一跃成为中国肥皂行业的新秀。
1994-1998 三十而立自1994年成为全国肥皂龙头企业后,加强企业管理,引进“日清”制度,通过了ISO9000 认证。
同时,实行“双加”工程(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技改进度,加大技改力度”),扩大生产规模,把雕牌做成了中国肥皂第一品牌。
1998 年,纳爱斯三十而立,虎气生生,进入了新一轮赶超世界水平、实现产业报国宏愿的历史进程。
1999-2003 内扩外联1999 年,纳爱斯建成了全国最大单塔洗衣粉联合厂房。
第二年起,雕牌洗衣粉在全国市场称雄,市场供不应求。
纳爱斯实行内扩外联,双管齐下,一方面对内扩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一方面对外实行委外贴牌加工,带动行业发展,其中包括汉高、宝洁等世界 500 强在华的生产企业,也为纳爱斯贴牌加工。
关于“洋河蓝色经典”

关于“洋河蓝色经典”一、先说说广告词由4A广告公司-奥美国际广告创作广告词:世界上最宽广的是海,比海更高远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博大的是男人的情怀。
这句话的中心语是男人的情怀,前面海和天是蓝色的,那么男人的情怀就是比海比天更深的“蓝”。
男人的情怀代表两个层面,从横向看,就是像海一样宽广的,有容乃大的、包容万物的男人的胸怀,大海就是这样。
从纵向看,应该像天空一样高远,超越时空的,跨越历史,纵横天下的男人的梦想。
海天梦想,男人情怀,这样一种男人的梦想,成就了男人的情怀。
“洋河蓝色经典” 广告片中认为,男人的情怀含义是非常丰富的:现代社会的男人,要顶天立地,要以一个包罗万象的宽广情怀,来包容对事业、对家庭、对父母、对子女、对朋友的诸多感情。
要能包容得下成功的喜悦,不致于被一点点成绩冲昏头脑;也要能包容得下失败的打击,在逆境中拍拍胸脯勇敢坚强地走下去,而这些的确是需要一个比海洋更宽广、比天空更高远的胸怀。
作为一个一直追求并且从事广告事业的从业者来说,是非常欣赏这一广告词二、再看看洋河酒的历史荣誉1915年洋河大曲获“全国名酒展览会”一等奖: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国际名酒”称号及金质奖章1923年南洋国际名酒赛会上获“国际名酒”称号1979年全国第三届评酒会上,洋河大曲荣获“中国名酒”称号,跻身于全国八大名酒之列1984年在全国第四届评酒会上,55度洋河大曲蝉联“中国名酒”称号,荣获国家质量奖金牌,38度洋河大曲荣获国家质量奖银牌1989年在全国第五届评酒会上,洋河大曲蝉联“中国名酒”三连冠,55度、48度、38度洋河大曲荣获国家质量奖三块金牌,28度洋河大曲荣获国家质量奖银牌1990年在轻工部举办的全国浓香型白酒评比中,洋河大曲被定为标杆酒1992年洋河大曲在美国荣获国际金奖1995年通过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洋河大曲通过国家方圆标志认证1999年“洋河”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重点保护2001年通过ISO14001环保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洋河”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2年洋河集团参与浓香型白酒国家质量标准制定2003年洋河大曲取得国家原产地标记保护2003年洋河集团整合型管理体系(包括ISO9002质量体系、ISO14001环境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卫生安全控制体系)通过认证审核2003年洋河集团喜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2004年洋河集团被评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单位2005年洋河集团荣获中国白酒经济效益十佳企业称号2005年洋河集团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和江苏省纳税百强企业称号三、白酒市场刮起了“蓝色风暴”白酒市场近两年刮起了一股“蓝色风暴”,洋河蓝色经典产品以年增长300%以上的速度膨胀,2007年已突破10亿元的销售额,创造了中国白酒单个品牌销售的奇迹。
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反向混淆案

花费上亿元加上古天乐和周杰伦的健康形象,百事可乐的“蓝色风暴”豪华营销让一家中国小企业面临生存困境,而后者却是“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谁的“蓝色风暴”?——中国小企业告倒百事可乐“百事可乐公司‘蓝色风暴’的宣传攻势越强,我这个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就越像‘李鬼’。
”梁永华说,“大家总以为我们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乐。
”偏远山区浙江丽水市的一个啤酒小企业,让全球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公司栽了个不大不小的跟头。
5月24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权,须进行赔偿,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不得已的诉讼“我们起诉百事可乐是被迫的。
”6月4日,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永华在杭州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2003年,梁永华注册了“蓝色风暴”商标,许可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
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于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5月,百事可乐开始耗巨资在中国大陆强势推出了同名的“蓝色风暴”主题促销宣传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为此进行促销的奖品有2亿件,奖品总价值达20亿元。
“百事可乐公司‘蓝色风暴’的宣传攻势越强,我这个商标的真正拥有者就越像‘李鬼’。
”梁永华说,“大家总以为我们是在傍名牌、假冒百事可乐。
”在梁永华短暂的经营时间里,这样的误会总是不断发生。
“蓝色风暴”啤酒在销售中也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销售一度受阻。
2005年11月3日,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为怀疑蓝野公司的“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百事可乐标识,查封扣押了107箱产品。
第二天,蓝野公司提供了“蓝色风暴”商标注册证,才获解封。
梁永华说,啤酒生产只是蓝色风暴系列的第一步。
在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席卷大陆的同时,他也在酝酿一个宏大的计划,准备开发“蓝色风暴”品牌的碳酸饮料和茶饮料系列。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介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苏北古镇——洋河,地处江苏省宿迁市的宿城、宿豫、泗洪三县区交汇处,面临徐淮公路,背靠京杭运河,交通畅达,酒业兴旺,市场繁荣。
据传,洋河大曲在唐代就已享盛名,尚可考证的历史已有四百多年,明末清初已闻名遐迩。
当时曾有九个省的客商在此设立会馆,省内外七十多位商人客籍于此,竞酿美酒,使洋河镇的酿酒业更加兴隆繁盛。
据《泗阳县志》记载,明朝著名诗人邹辑在《咏白洋河》中写到:“白洋河下春水碧,白洋河中多沽客,春风二月柳条新,却念行人千里隔,行客年年任往来,居人自在洋河曲”。
清雍正年间,洋河大曲已行销江淮一带,颇受欢迎,有“福泉酒海清香美,味占江淮第一家”之誉,并被列为清皇室贡品。
据记载,清乾隆皇帝第二次南巡时,在宿迁建有行宫,留住七天,品尝洋河大曲后挥毫留下了“酒味香醇,真佳酒也”的赞语。
二十世纪初,洋河大曲的生产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915年在全国名酒展览会上获一等奖;同年,参加巴拿马国际博览会获“国际名酒”奖状和金质奖章;1923年,参加全国物品展览获一等奖;同年,在南洋国际名酒赛会上,又获“国际名酒”称号,遂闻名于世,蜚声海内外。
洋河大曲以产地而得名,属浓香型大曲酒,系以优质高粱为原料,以小麦、大麦、豌豆制成的高温火曲为发酵剂,辅以闻名遐迩的美人泉水精工酿制而成。
由于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沿用“老五甑续渣法”,同时采用“人工培养老窖低温缓慢发酵”、“中途回沙”、“慢火蒸馏”、“分等贮存”、“精心勾兑”等传统工艺和新技术,使洋河大曲日臻完美,形成了“甜、绵、软、净、香”的独特风格,被专家和广大消费者誉为浓香型大曲酒的正宗代表。
洋河大曲这一传统佳品,在解放前因战争连年而生产凋蔽,奄奄一息。
1949年,全国解放后,党和政府拨出专款在几家私人酿酒作坊的基础上建立了国营洋河酒厂,即现在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建厂初期,全厂占地仅1.4万平方米,职工41人,年产大曲酒26吨,产值4.34万,税利合计只有3.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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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浙民三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报建、张弈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兰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军,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妙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鸣、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野酒业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杭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5月18日、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蓝野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永华、委托代理人吴报建、张弈峰,被上诉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华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军,被上诉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鸣、黄知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14日,丽水市蓝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有效期自2003年12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
2003年6月30日,经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丽水市蓝野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蓝野酒业公司。
2006年1月2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号为第3179397号“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变更为蓝野酒业公司。
2005年11月17日,蓝野酒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下,在世纪联华超市庆春店购买了600ml百事可乐两瓶、355ml罐装百事可乐26罐。
其中600ml百事可乐瓶贴正面中央标有由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该图形约占正面三分之一),在图形商标的上方印有“百事可乐”文字商标标识,在“百事可乐”商标标识的两侧上方标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
在瓶贴一侧注有“喝本公司<蓝色风暴>促销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于2005年7月9日—2005年8月31日,在本公司指定的兑奖地点换取相应奖品。
本次促销活动受上海百事可乐<蓝色风暴>活动条款和规则管辖等”文字,瓶盖上印有“蓝色风暴”文字和红白蓝三色组成的图形商标标识,整个瓶贴以蓝色为基色,该产品制造者为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3号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蓝野酒业公司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等,遂对107箱(每箱24瓶)蓝色风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
2005年11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了(丽)质技监封字〔2005〕第B1104号解除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认为因蓝野酒业公司提供了蓝风牌蓝色风暴商标注册证,故对扣押的产品予以解封。
蓝野酒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称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
百事可乐(中国)有限公司先后推出了多次百事主题促销活动,其中2001年百事主题为“全能挑战百事球星”;2002年为“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2003年为“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2004年为“突破渴望群星汇”;2005年为“蓝色风暴”。
有关文章、报刊、书籍也先后对“百事蓝色”、“蓝色风暴”等内容进行了分析报道。
一审庭审中,百事可乐公司确认联华华商公司销售的被控产品由其生产。
百事可乐公司提供的经公证的100份调查问卷中,认为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标识近似,并将这种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的答卷为4卷;认为百事可乐包装上的“蓝色风暴”标识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标识近似,并将这种包装的百事可乐产品和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的为4卷;认为不会产生混淆的为70卷;作废23卷。
蓝野酒业公司以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为由,于2005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 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识,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2. 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消除影响,至少在《丽水日报》、《浙江日报》上澄清事实,消除影响;3. 联华华商公司、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及赔偿蓝野酒业公司的合理开支11925.5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二是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
1.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
蓝野酒业公司认为,百事可乐公司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风暴”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应属于商标使用,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百事可乐公司认为,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于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经营者的显著标志,其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就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
百事可乐公司使用的是早已存在并使用的自主创意的营销主题,“蓝色风暴”并不是百事可乐公司产品的商标,起真正识别作用的是产品显著的“百事可乐”商标和百事圆球商标,消费者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印有“蓝色风暴”营销主题字样、由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的商品相区别,因此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并非作为商标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用于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
因此,商标是直接表示商品的不同来源的标识,其根本目的和基础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来源,也就是说只有起到识别和区分来源的标识方能视为商标。
本案中,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瓶贴和瓶盖上均使用了“蓝色风暴”标识,但“蓝色风暴”标识是通过促销主题与蓝色基色、百事可乐商标、促销活动规则等其他要素同时使用,其目的在于通过“蓝色风暴”标识的标注来表示商品的某种个性或者意境特征,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从“蓝色风暴”文字表面含义分析,将“蓝色”和“风暴”两个普通名词相加,其仍然属于一个普通的修饰性词组;而仅就其字面含义而言,并不能与饮料之类产品产生任何联想。
但与百事可乐已经树立的蓝色基调的品牌包装相结合,即能将百事可乐公司张扬其蓝色的百事可乐像风暴一样地席卷市场的愿望彰显出来,起到宣示作用。
纵观百事可乐公司多年来的营销策略,其以不间断的方式,以各种不同的主题形成不同的营销口号来积极推动产品的市场销量,如“全能挑战,百事群星”、“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突破渴望群星汇”,到2005年的“蓝色风暴”。
作为“百事可乐”产品的相关公众,已经了解或习惯该公司的此种营销方式,相关公众也会顺应已经形成的思维习惯,按照惯例将其视为一种宣传口号或装潢。
而事实上,百事可乐公司在整个操作过程中,也是将“蓝色风暴”标识与蓝色基调、百事可乐系列商标、促销活动规则等,在一定时间段内配套使用。
同时,由于百事可乐商标(“百事可乐”文字商标和蓝白红三色组成的圆球商标)的巨大驰名程度以及突出的显著特征,百事可乐公司在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同时已将百事可乐商标在商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并在促销规则中也明确标注着“蓝色风暴”系指促销活动,这些已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即消费者会以百事可乐商标作为区别百事可乐公司产品与其他产品,已不需要“蓝色风暴”标识来区分其商品来源。
因此,“蓝色风暴”在百事可乐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不属于商品商标使用,其应属于为识别与美化而在商品和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即为商品包装装潢。
因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并不属于商标使用,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情形。
2.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是否会造成公众混淆、误导公众。
蓝野酒业公司认为,商标侵权行为中的“误导公众”,本质上是该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造成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丧失。
误导公众不能仅仅理解为将知名度小的商标误认为知名度大的商标,同时还包括“反向混淆”。
百事可乐公司在商业中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即属于此类“反向混淆”。
百事可乐公司认为,普通消费者不会因为系争商品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将这种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
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法上的“误导”、“混淆”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具有谋取不当利益、误导公众的意愿,客观上会使普通消费者将两者产品产生混淆或误导。
就本案而言,百事可乐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
首先,百事可乐公司并非将“蓝色风暴”标识作为商标或产品名称使用,仅仅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促销活动主题名称,其目的在于着力渲染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基础色—蓝色。
百事可乐产品系世界知名产品,百事可乐系列商标是知名度极高、为公众熟知的知名商标。
因百事可乐公司在自己的产品上已经突出使用了知名度远远大于“蓝色风暴”标识的百事可乐系列商标,且该百事可乐系列商标相对“蓝色风暴”标识更为醒目突出。
因此,百事可乐公司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蓝色风暴”标识为其产品牟取不当利益、误导公众的意愿;其次,由于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醒目位置突出使用了具有相当知名度的百事可乐系列商标,而蓝野酒业公司至今并未在包括可乐的饮料上使用过其“蓝色风暴”注册商标。
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区分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产品;也不存在将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百事可乐产品混淆成蓝野酒业公司产品或两者存在某种联系的事实。
从公证所作的调查来看,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并不会因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标识而对百事可乐公司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产品发生混淆,这也印证了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并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将百事可乐与蓝野酒业公司产品产生混淆或误导,即普通消费者不会因为系争商品上的“蓝色风暴”标识而将百事可乐产品认为是蓝野酒业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也不会将这种百事可乐产品与蓝野酒业公司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产品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