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瓯海区城中村改造细则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温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9]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规范和引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已纳入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实施旧村改造。
第三条旧村改造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自求平衡的原则和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旧村改造办公室,统一指导市区旧村改造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园林、房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旧村改造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旧村改造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旧村改造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区(管委会)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旧村改造有关政策制定、项目审批、规划编制、方案审查、拆迁安置、土地出让、工程建设、资金平衡等工作,并牵头会同房管、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房屋拆迁总建筑面积和投入产出分析测算进行联合审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具体指导,协助村委会及时协调解决旧村改造实施有关争议问题。
第五条村委会为旧村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改造各项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旧村应当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对规模较大的旧村可先予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分区规划--三溪片规划说明

第一章前言1.1 瓯海区分区规划编制背景1.1.1. 温州市发展概况1.自然资源相对贫乏,历史上经济不甚发达。
2.改革开放后温州人锐意进取,创造了著名的“温州模式”,经济持续实现跳跃式增长。
3.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城市建设的进步,市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加。
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正在编制中。
4.为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为温州的产业升级提供物质条件和发展空间,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二次创业”向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方向发展,温州进行了一系列大的举措,包括瓯海区的建设、区划调整等。
1.1.2 宏观经济背景1.进入WTO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2.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问题3.农村城市化道路和人居环境问题4.城市化必要性、进程1.1.3 编制分区规划的背景1.瓯海区调整后面临着新的区位和发展条件2.瓯海区发展战略研究结论:强化中心、扩展两翼产业结构布局:相对集中,促成升级开发建设模式:绿色生态、有分散的集中、人居环境良好3.瓯海区经济发展迅速、生产活跃;城镇蔓延,问题很多;土地资源缺乏;城镇规模偏小,重复建设严重,形不成地区中心等故需编制瓯海区分区规划。
1.2 瓯海区分区规划编制依据瓯海区分区规划以下列法律法规和基础资料为依据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实施细则》3.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0—202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00.124.温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999—2020),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01.075.温州市城市电网发展规划6.温州市瓯海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01.027.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快速汇总简要本,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1.058.瓯海区1999年统计年鉴, 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编9. 瓯海区三溪片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1.3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主要包括娄桥、潘桥、郭溪、瞿溪四镇,共42村,总面积约158.9平方公里,其中平原区总面积约60平方公里。
城中村改造名单与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

城中村改造名单与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村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城中村⼀般是城市脏、乱、差的集中表现,城中村影响了城市的形象,也拖延了城市化的进展,城中村改造势在必⾏,那么城中村改造名单与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是怎样的?下⾯由北京拆迁律师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城中村改造的名单和改造政策(全国主要地区)⽬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在进⾏城中村的改造⼯作,城中村改造是⾮常难的问题,涉及征收、赔偿、民⽣等⽅⾯的问题。
1、温州城中村改造规划全市重点改造范围内计划完成81个⾏政村(另10个⾃然村、区块),共计30970户以上。
改造其中⿅城、龙湾、瓯海三区完成55个⾏政村,24000户以上的改造。
⿅城区将完成滨江街道上蒲州村等16个⾏政村8000户以上整村签约、腾空和旧房拆除,包括滨江街道(杨府⼭涂村、上蒲州村、黎⼀村、黎⼆村、巨⼀村);南汇街道(龙沈村、鱼鳞浃村、前⽹村);南郊街道(德政村、⾥垟村);⼤南街道(丰收村);⼴化街道(双桥村);双屿街道(⽜岭村、双岙村、箬笠岙村、营楼桥村)。
其中,6⽉底前,要完成9个以上⾏政村整村签约和拆除。
龙湾区将完成永中街道上湾村等20个⾏政村8000户以上的整村签约、腾空和旧房拆除,包括永中街道(上湾村、下湾村、王宅村、寺西村、镇北村、双何村、普门村);蒲州街道(汤家桥村、屿⽥村、上江村);海滨街道(沙北村);永兴街道(五溪村);状元街道(横街村、龙泽移民村);瑶溪街道(河滨村、龙湾村、龙东村、⾦岙村、朱宅村、璋川村)。
其中,6⽉底前,要完成11个以上⾏政村整村签约和拆除。
瓯海区将完成新桥街道三浃村等19个⾏政村8000户以上的整村签约、腾空和旧房拆除,包括新桥街道(三浃村、新桥村、⼭前村);娄桥街道(玕东村、上汇村、吕家降村、东风村);潘桥街道(河西村、林桥头村、横塘村);梧⽥街道(⽉落垟村、塘东村、寮东村);南⽩象街道(横港头村、南湖村、上蔡村);三垟街道(圆底村、垟河村、应潭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2024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2024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温政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2024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2〕8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2021年度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制定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
2022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区和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可根据本通知公布的标准范围,在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确定具体的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
附件: 1.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2.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3.瓯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4.洞头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5.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6.浙南产业集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标准温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31日附件1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注: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征收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搬迁费标准按15元/平方米计算。
征收住宅用房的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搬迁费按实评估。
附件2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注:营业用房等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按实评估。
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攻坚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攻坚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形象,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人性化、可持续化,温州市制定了城中村改造攻坚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对城中村的整治和改造,将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到新的高度,实现城市更新和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和任务(一)目标到2025年底前,实现温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升级,完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提升;使城中村面貌焕然一新,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得到极大改善;形成完善的城市功能和特色,全面展现温州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城的新面貌。
(二)任务1. 多元化资金渠道,实现城中村改造的可持续融资;2. 全面规划城中村,重点解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完成完整的土地使用方式;3. 着力提升城中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重点改造卫生、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设备,使其符合城市现代化的标准;4. 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社区健康、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让居民享受更多方便;5. 强化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环境清洁、绿化建设和污染治理力度,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提高城市品质;6. 开展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探索城中村改造带动产业升级、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吸引更多高端企业入驻。
二、重点工程1. 基础设施改造:着力提升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对城中村内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和升级。
2. 公共事业设施建设:加大对城中村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确保居民享有完善的社区健康及文化娱乐、教育培训和社会服务设施,例如公园、休闲广场、健身设施、图书馆、卫生站等。
3. 环境卫生治理:着力加强城中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打造整洁、美丽、宜居的生态村庄,使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品质得到提升。
4. 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力度,构建多元化的融资体系,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可持续经济保障。
5. 创新模式探索:加强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探索城中村改造带动产业升级、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吸引更多高端企业入驻。
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旧城在南浦路(民航路)和江滨路上布置轻轨交通,规划在相应位置预留轻轨出入口站,设置停车场地,组织相应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公交系统规划
规划在主次干路和交通性支路上布设双向行驶的公交线路。规划在城区各主要交通发生点设置五个公交枢纽或首末站,在公交走廊沿线相应配置必要的停靠站或换乘站。
第二十二条步行系统规划
3、步行街
规划建议将五马街、公安路、庆年坊、朔门街、解南步行街及江滨步行街作为旧城的六条步行街。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地
规划在旧城范围建造21座社会停车场(楼)存放进城车辆。另外,各类公建和生活居住用地也按相关标准布置必要的停车车位。
第二十四条广场规划
结合旧城现有广场建设和创建宜人的生活空间要求,在旧城范围内规划建设和保留四处休闲游憩广场,分别有松台广场、华盖广场、星河广场和海坦广场。
2、保护性改善和再发展相结合原则
3、功能结构整合原则
4、基础设施完善原则
5、突出文化特色原则
第十条规划目标
1、建立符合“山水城市”特色的生态环境,创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生活空间。
2、强化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的区域性商业功能。
3、强调古城风貌保护,延续传统文化脉络,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
4、建立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公建配套体系。
第三条文本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的变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拆建、新建和城市道路及工程管网设施的新建和改造等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本规划外,规划范围内允许进一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但对本规划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即为强制性内容)。
文本目录
第一章总则…………………………………………………………………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温政发[2004]73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1.15【实施日期】2004.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的审批和管理,切实解决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根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按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三种区域分类办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1.规划明确划定近期建设范围和规划道路红线、规划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控制范围。
2.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3.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4.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规划范围、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七都岛。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二、市区农村村民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一律原拆原建。
已纳入旧城(旧村)改建年度计划范围内的,由旧城(旧村)改建业主单位先行组织拆迁安置。
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规划范围的,要根据生态园规划,。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温政办〔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步伐,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相关政策规章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治理改造目标任务根据《浙江省既有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标准,在全面排查全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建立城镇住宅房屋使用安全“一楼一档”的基础上,对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丙类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旧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旧住房),在2016年底治理改造完成率达60%以上,2017年底完成治理改造任务。
二、治理改造主体和原则按照“主体负责、政府牵头、政策优惠、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均是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旧住房的解危工作;责任主体对危旧住房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责任主体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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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为了统一瓯海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补偿安置标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号令)、《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2〕1号)、《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2〕1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置换补偿对象为列入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宅基地)的住户住房以及其他房屋;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在册住户。
第二条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城中村改造和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应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年度计划。
用地纳入全区用地计划。
涉及集体土地的,需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组织实施。
其中公寓式住宅、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被置换的宅基地(房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复垦区的,必须进行宅基地复垦;属建设用地的,应征收为国有,按规划进行改造建设。
第四条置换户符合《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的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
城中村改造实行行政村、自然村或符合规划利用连片改造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启动改造程序。
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行行政村、自然村或符合规划利用连片改造的,且其规划用地范围内大多数住户自愿置换的,可按城中村改造程序执行。
第六条区城市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全面统筹工作。
制定区级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承担全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督促检查、政策咨询等工作。
区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行政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项目的相关审批、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各街道(镇)及其它项目改建单位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街道(镇)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单位,承担制定方案与实施细则、政策处理、补偿置换、公寓式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社会维稳等工作,并成立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监督小组。
第二章置换方式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或产权置换,也可选择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旧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补偿,并给予10%的奖励。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及“异地就近、征改结合、户为单位、鼓励连片”的总体要求进行置换。
置换到集聚新社区的房源为公寓式住宅。
(一)房屋所有权人系本村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且宅基地(房屋)属原始取得的,可以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式: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标准,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简称“一增三”)。
第三种方式:按在册常住农业户口人均建筑面积30㎡确定置换建筑面积(简称“人均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二)房屋所有权人系非农业户口的,可以在以下二种方式中选定一种置换方式。
第一种方式: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1:1等面积确定置换建筑面积。
第二种方式:按人均建筑面积20㎡确定置换建筑面积(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三)合法房屋面积部分均以1:1.25(0.25为公摊部分的换算系数)置换建筑面积。
(四)混合户(指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中有常住农业户口),选择“一增三”的可按比例计算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分套置换的,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分套后原则上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
第十一条营业用房及工业用房的补偿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对工业用房,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安置。
对营业、办公等其他房屋,除房源许可外,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功能置换安置。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将工业用房调换办公用房安置, 其合法用地面积按每亩合法用地调换280m2~300m2办公用房,并互不计算差价。
第三章面积认定与补偿第十三条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经查证认定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旧房的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四)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未取得土地手续的未登记房屋,及1990年3月31日前建造的其他附属用房(高度需达到2.2米,且现状为居住房屋),可给予等面积置换建筑面积,不能享受“一增三”等相关优惠政策。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附属用房和道坦均不计算置换面积,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在瓯海区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征收并安置的,剩余房屋面积如选择“人均面积”置换方式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在留足自住房(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30㎡)后的多余房源,可作公共租赁房出租,也可将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的多余房源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80㎡、100㎡、120㎡、140㎡、160㎡、180㎡、200㎡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搬迁房屋与置换房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
重置价标准为:钢混(框架)结构1500元/㎡,砖混结构1300元/㎡,砖木结构1100元/㎡。
第十八条其他特殊用房的补偿依照改造规划方案,由实施单位按“一事一议”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费。
住宅、营业用房搬迁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按户支付。
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间周转用房原则上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解决。
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项目建设周期高层、小高层建筑不超过 36个月,多层建筑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一条实施单位应当从置换腾空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费。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置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四章置换价格第二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不小于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的产权置换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计算、结清旧房价值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三条公寓式住宅的置换价格应以其投入的完全成本为基准点,按照置换方式,实行分类计价,分为综合成本价、成本价、优惠价、市场评估价。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成本价:公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总成本费用除以该项目住宅产权建筑总面积,即每平方米公寓式住宅产权建筑面积应分摊的成本的单价,均以3800元/㎡计算。
(注:本办法所称的总成本费用指建设公寓式住宅项目所产生的扣除地下室车库、物业用房以及公共设施用房工程费用后的总费用,包括建安造价、小区配套建设费用、征收补偿费、前期费用、建设资金利息等。
住宅产权建筑总面积指可用于置换公寓式住宅的产权面积的总和。
)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下浮25%以内的单价。
优惠价:按综合成本价上浮35%以上的单价。
具体上浮比例根据各镇街实施项目的区位、地段及市场评估价级差确定不同的系数。
对在2013年10月31之前实施的多村连片城中村(农房集聚)改造项目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具体比例由各街道(镇)确定(须报区政府批准),优惠比例最高不超过5%。
市场评估价: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
第二十四条置换公寓式住宅的面积,按照置换方式,实行分类计价。
(一)合法建筑面积1:1等面积置换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公摊部分面积(即0.25系数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
(二)“一增三”、“人均面积”等优惠政策置换超出合法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未登记房屋及其他附属用房,1:1等面积置换部分,按3000元/㎡结算。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置换房屋不属同一区位等级的,应结合区位等级计算区位差价(区位差价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在签订置换协议书的同时认购停车位并一次性缴款的,按缴款时间先后顺序优先给予购买,以每套一个车位按签订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人口认定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中可计算为置换建筑面积的人数,以《户口簿》上在册的属地常住户口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置换人口认定程序:(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人均面积”方式置换的,需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济合作社形成初审意见后,由实施单位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
认定结果由实施单位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向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复核结论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复核结论公示期间仍有异议的,由区人口认定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认定。
第二十九条置换人口认定类别:(一)在册属地常住户口,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应计算置换建筑面积的人口数:1.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除外)、在读学生、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
2.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其户口未予回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