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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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领域的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建立、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计量单位)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

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民航计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管理职责)民航局依法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局方职能部门职责)民航局计量管理职能部门统筹组织管理民航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计量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民航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组织完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三)组织开展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和民航领域国家计量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四)组织建立民航专用计量标准;(五)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计量比对工作;(六)组织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七)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计量工作职责。

第六条(局方业务司局职责)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计量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完善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二)组织开展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民航部门计量规范和民航领域国家计量规范的制修订、实施和复审工作;(三)组织建立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专用计量标准;(四)组织开展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民航部门计量比对工作;(五)组织对本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民航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计量工作职责。

第七条(计量管理单位职责)受民航局委托,民航计量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计量工作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民航计量理论、政策和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研究,开展行业计量数据分析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民航计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三)协助完善民航部门计量规范体系;(四)开展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立项评估、组织起草、征求意见、草案评审,开展对民航部门计量规范的宣贯培训、实施信息反馈、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五)协助开展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协助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六)协助开展民航领域计量比对工作;(七)协助开展对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八)承担民航局委托的其他计量相关工作。

航空工程计量规定

航空工程计量规定

航空工程计量规定本文档旨在为航空工程领域的计量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引言航空工程计量是指在航空工程领域中进行测量和验证的活动。

准确的计量数据对于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因此,严格遵守计量规定和准确的测量实践是非常必要的。

2. 规定内容以下是航空工程计量的规定内容:2.1 标准设备所有航空工程计量实验室都应配备标准设备,并定期校准。

标准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测量方法航空工程计量应采用准确可靠的测量方法。

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时,应考虑测量对象的特性,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测量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和确认。

2.3 数据处理和分析在进行航空工程计量时,应采用适当的数据处理和分析方法。

计量数据的处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和可靠的原则,以确保得到准确的结果。

数据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2.4 计量误差控制在进行航空工程计量时,应严格控制计量误差,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各种可能的误差来源应予以考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控制和校正。

2.5 计量记录和报告对于航空工程计量的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

记录应包括测量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等相关信息。

报告应准确、清晰、完整地呈现计量结果,并确保对结果的解释和使用有明确的指导。

3. 总结航空工程计量规定的内容涵盖了标准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准确可靠的测量方法的选择、科学合理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计量误差的控制、以及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遵守这些规定,能够确保航空工程领域的计量工作达到高质量和准确度的要求,为航空器的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11【实施日期】199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四条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技术的引进工作;(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19•【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CCAR-93TM-R3)已经2001年3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为了使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与国务院、中央军委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决定对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令第86号)作如下修订:一、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条第(二)项“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修改为“没有规定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机场场面气压”。

将第三十条第(三)项“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修改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的机场,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在过渡高度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二、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将第三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修改为“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机场起降时,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民航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民航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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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 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说明
发布日期 1990-5-26 1990-5-26 1990-6-13 1992-4-1 1992-12-11 1992-12-28 1993-7-29 1993-8-3 1996-2-28 1996-3-1 1996-8-1 1996-10-11 1996-10-11 1996-10-16 1997-1-6 1997-8-1 1997-8-12 1997-8-12 1997-12-8 1997-12-30 1997-12-31 1998-6-10 1998-7-20 1998-8-1 1998-8-20 1999-5-14 1999-7-5 1999-9-1 2000-4-3 2000-4-21 2000-11-27 2001-2-26 2001-3-19 2001-5-14 2001-8-31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3-20 2002-6-21 2002-7-2 2002-7-2 2002-7-2 2002-10-21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1•【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4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SE),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技术力量的作用,规范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及职责,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委任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委任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认证等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委任单位代表,是指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监督,计量认证、培训,仲裁检定和建立民航最高专用计量标准等项工作的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

未取得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资格,不得从事有关计量技术的考核、评审、认证、培训、仲裁检定等项工作。

第四条民航总局对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资格审查和委任,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民航总局按工作性质,审批下列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一)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认证委任代表;(二)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审定委任代表;(三)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主考委任代表;(四)民用航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委任代表;(五)根据工作需要审批的其他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4号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4号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4号)《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4年12月12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民航行政机关)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民航总局设立统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项目、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逐步实现与国际民航组织统计指标体系接轨。

民航总局有计划地改进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手段,推进统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055计量确认控制管理程序

055计量确认控制管理程序
5.5.3计量室保存保管计量确认原始记录。
六、相关文件:
6.1计量确认间隔控制管理程序
6.2计量标识控制管理程序
七、计量确认过程图




版次
日期
修订者
核准
审核
部门主管
制定
5.4.2经确认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王府井末求时,计量确认人员斔给出验证确认文件,出具计量确认状态合格标识。
5.4.3不能满足计量要求时,斔对测量设备采取纠正措施,由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以后再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再验证。
5.4.4再验证合格斔出具计量确认合格状态标识,不符合则斔降级或作报废处理。
5.3.3由生产、设计开发、品管等的技术人员与计量室计量技术人员共同确定将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生产控制参数、产品检验/检验标准//指标等转化为测量要求。
5.3.4由计量确认设计人员将测量要求转化为计量要求。
5.4计量验证:
5.4.1由计量确认人员将测量设备特性与计量要求进行比较 ,评定后,确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3.2测量设备使用部门配合计量室完成 本部门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
3.3产品企划部。生产部、品管、量测中心等部门按规定导出计量要求。
四、定义:无。
五、过程管理:
计量确认过程的输入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和计量要求,输出是: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状态。其活动是: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计量要求的导出、维、调整或维修、再检定/校准。确认状态标识的标注、计量确认记录等过程。
5.4.5经难证不合格,不能/调整,或失去维修价值,斔出具确认不合格标识,并贴上报废的标识,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以防不合格设备流入使用现场。
5.4.6具有多量程或多功能的不合格测量设备,经确认在某个量程或某种功能是合格的,可以贴上“限用”标识,并在确认状态标识上注明其限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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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计量工作监督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利于实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相适应的设备和人员,方可开展计量工作。

第三条民用航空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民用航空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计量机构第四条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编制民用航空行业的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完善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量值传递系统,并负责组织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认证审批工作;(四)组织制定、修订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办理审批、发布和备案;(五)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六)组织民用航空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七)组织民用航空计量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八)组织参与国际计量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九)管理民用航空引进技术及设备的计量单位制审查,重大计量设备及计量技术的引进工作;(十)民航总局授权负责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

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

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制度;(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及技术文本的验收;(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纠纷;(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一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一级计量站;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三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

第八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建立民用航空最高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量检测网络;(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九条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三)对三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务;(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三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二)建立、保存和正确使用本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确保本单位量值传递准确;(三)负责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和本单位计量仲裁技术工作;(四)按照规定负责编制本单位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表、检定系统表和标准溯源图;(五)面向生产、科研、研究计量测试技术,解决本单位计量测试问题,制定专用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校验方法;(六)参与进口计量器具选型、订购、验收的技术工作;(七)承担本单位计量器具的综合管理任务,宣传、普及计量知识;(八)承办上级计量机构委托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实行"计量技术委托单位代表"制度,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十二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的通用计量标准器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建标考核;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建标考核。

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并依法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未进行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进口专用计量器具,国内无法检定的,应送国外检定。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第四章计量保证与监督第十七条各级计量机构要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人员、环境条件和规章制度,经民航总局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考核认可,并发给证书后,方可承担民用航空行业内部的计量检定、修理、测试及仲裁等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飞机维修许可及产品生产许可,新建、扩建机场,计量器具的配备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新研制的民用航空行业专用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引进新型飞机或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国内无法解决的计量器具(含标准器)和计量测试技术资料。

计量部门应参与飞机或设备的引进工作,负责对应配套的计量器具和计量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对承接中国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国外技术机构,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组织认可工作。

第五章计量人员第二十三条计量人员是泛指从事计量管理、检定测试、计量器具修理与理化分析、仪器定标的人员和计量技术委托代表(见第二十五条)。

计量人员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有关计量管理、计量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计量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计量器具,使其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维护计量检定数据的公正性;(三)对违反计量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明原因,向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经民航总局授权从事有关计量技术考核、评审、审定工作的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计量技术委托代表"制度,其资格、职责、委任等具体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计量人员应纳入工程技术人员系列,其技术职称评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在计量检测科研、管理、计量器具维护和修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参加本单位和民用航空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计量人员作出的成绩应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计量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应按计量管理制度给于处分,其中担任计量技术委托代表工作者,由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委任代表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经费第三十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标准器具)的设置、更新、检定、修理经费报民航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企业单位计量器具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其他由各项业务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更新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列入技改计划,其他的由行政费列支;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由行政费列支。

第三十三条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检测方法的研究,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修订所需经费,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计量器具检定、修理费用。

未列入收费标准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装置可参照同类计量器具(装置)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的说明民航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航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是保证飞行安全、运输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不可少的手段。

为加强民航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机构问题是个敏感问题,根据民航的实际情况和各有关单位的多数意见,对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提出计量工作要有一个机构来管理以及工作的内容。

具体机构设置,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确定。

二、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标考核工作,原则上规定由民航自己组织考核、发证。

执行中如出现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工作不一致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协商或邀请其代表参加。

三、以前民航进口的大量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很不规范,很多单位在配备和引进专用计量器具时都不通过计量管理部门,造成专用计量器具有些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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