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国际商会(ICC)作为国际商业界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为了解决全球商业争议,ICC制定了一系列仲裁规则,以提供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ICC仲裁规则是一套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规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商业争议,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议等。
这些规则旨在为商业界提供一种便捷、迅速和成本有效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ICC仲裁规则的主要特点如下:1. 独立性和中立性:ICC仲裁规则确保仲裁程序的独立和中立。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不受任何一方的控制或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2. 灵活性:ICC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选择单仲裁员程序或三仲裁员程序,并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和语言,以便更好地适应其商业需求。
3. 快速和高效: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快速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庭必须在仲裁注册后6个月内制定仲裁裁决。
此外,ICC秘书处会监督仲裁程序的进行,并确保各方遵守规定的时间表,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4. 可执行性:ICC仲裁裁决具有很高的可执行性。
《纽约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保障了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各方有义务遵守并执行裁决的结果。
ICC仲裁规则的应用范围广泛,已被广泛采用和接受。
许多国际商事合同都包含了ICC仲裁条款,并将争议提交给ICC仲裁庭解决。
这是因为ICC仲裁规则具有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ICC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陈述、听证会等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仲裁庭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作出裁决。
裁决有时会根据法律,有时会根据公平原则作出。
无论如何,裁决必须合理、合法,且具有可执行性。
ICC仲裁规则提供了一种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ICC仲裁规则的作用日益凸显。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了解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国际仲裁规则: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商业争端的方式,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等特点,逐渐成为跨国商业争议解决的首选方法。
国际仲裁规则以其权威性和统一性,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介绍两个国际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以及它们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Arbitration)简称ICC仲裁,是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之一。
其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投资等各种类型的争议,并广泛应用于全球范围内的仲裁案件。
1. 仲裁规则ICC仲裁的仲裁规则在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流程的同时,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权力和职责、证据的提交和鉴定、仲裁庭的裁决等都在仲裁规则中得到了详细规定。
2. 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庭审和裁决等环节。
起诉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提交答辩意见;庭审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最后,仲裁庭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二、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CSID)国际调解与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是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为主要目标的仲裁机构。
其下属的仲裁规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1. 仲裁规则ICSID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适用于国家与外国投资人之间的投资争端。
仲裁规则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法官的任命、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2. 仲裁程序ICSID仲裁程序分为申请、答辩、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仲裁请求;答辩时,被申请人需要向ICSID提交答辩意见;听证时,仲裁庭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进行调解;最后,仲裁庭将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icc仲裁规则

icc仲裁规则ICC(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国际仲裁规则是应对国际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由国际商会(ICC)制定和管理。
这是广泛使用的仲裁规则之一,也被认为是商业争端解决的黄金标准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ICC仲裁规则。
1.ICC仲裁规则简介ICC仲裁规则首次于1922年出版,现已更新至2024年版本。
这些规则为商业争端解决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程序,旨在提供一个有效、高效和公正的仲裁过程。
ICC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惯例和实践进行调整,并反映了商业社群的典范。
2.申请仲裁按照ICC仲裁规则,申请人必须向国际仲裁院(ICC)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争议的详细信息。
申请人还需支付相应的仲裁费用和注册费用。
申请提交后,由国际仲裁院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要求。
3.仲裁庭的组成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提名仲裁员。
如果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成一致,国际仲裁院将任命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庭秘书的任命必须遵循独立、公正和中立的原则。
4.仲裁程序ICC仲裁规则确保整个仲裁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根据这些规则,仲裁程序必须以迅速、经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
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定程序事宜,例如证据的提交、语言的选择和听证会的安排。
仲裁程序通常包括案件审理、证据收集、听证会和最终裁决。
5.仲裁庭的责任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有义务保持独立、公正和中立,并在仲裁期间积极管理和主持程序。
仲裁庭对争议的裁决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方便的公平程序进行,并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和双方的辩论进行判断。
6.最终裁决根据ICC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最终裁决。
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由仲裁员签署。
裁决是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执行力。
7.补充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还包括了一些补充规则,用于处理特定类型的争议。
例如,有关仲裁成本的规则、合并仲裁及多当事人仲裁的规则等。
这些补充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是商事仲裁程序的一套指导原则和程序规定,其目的是使商事仲裁过程更加透明、可预见和高效。
这些规则通常被各方选定为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标准规则。
以下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的主要特点。
首先,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遵循仲裁的基本原则,即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仲裁庭的成员由双方共同选定,并必须保持独立、中立和公正的立场,确保双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公正对待。
其次,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提供了一种快速且高效的仲裁程序。
根据规则,仲裁庭应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
此外,规则还允许仲裁庭在任意时间对案件进行调解,并可以根据双方的请求 expedited procedure 来加快仲裁程序的进程。
第三,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允许双方在仲裁程序中自由选择事先确定的法律适用,或根据基于公正原则的准则作出裁决。
这样可以确保仲裁庭能够根据双方的意愿和具体案件的需求,来制定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
此外,规则还包括了一些其他有益的规定,例如对案件合并、证据收集、专家评审和保密性的处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同时兼顾当事人的利益和需求。
总之,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和可预见的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结合了仲裁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需求,为双方提供一个适合的仲裁环境,以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中
的争议。
对于涉及国际商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国际商会仲裁院是一个重要的争议解决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公正、高效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准据法 地点

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准据法地点国际商事仲裁仲裁机构名字: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仲裁规则:
第一条 - 定义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因国际商事纠纷而进行的仲裁程序。
1.2 "仲裁协议"是指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达成的仲裁事项解决协议。
1.3 "仲裁庭"是指根据本规则成立的、独立、中立的由仲裁员组成的机构,负责处理特定仲裁案件。
1.4 本规则的条款是不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条 - 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的任命
2.1 仲裁庭的组成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本规则进行任命。
2.2 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任命或由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根据双方提名任命。
2.3 仲裁员应具备独立、中立的资格和经验,以便有效履行其职责。
第三条 - 仲裁程序
3.1 仲裁程序应根据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公平原则进行,有关证据的提交须遵循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要求和规定。
3.2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应指定一名秘书,协助仲裁庭履行其职责。
3.3 仲裁庭有权决定案件的组织和进程,并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
3.4 仲裁庭应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争议问题进行适当的调解或询问。
第四条 - 仲裁裁决
4.1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准据法对纠纷作出仲裁裁决,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
4.2 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是最终和终局的。
准据法: 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CISG)
地点: 云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位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城市,地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签订的一系列规范,适用于其组织的仲裁程序中。
规则为商会提供了统一的程序,以及其中的每个步骤。
在此规则的规定和规定范围内,仲裁可行、有效且细致。
一、规则的适用1.1 这些规则适用于商会主办的任何仲裁程序,但根据有关合同有其他仲裁规则的,以有关合同的仲裁规则为准;1.2 对于无标准仲裁协议的纠纷,双方仍有权要求商会仲裁,但必须接受这些规则;1.3 对在仲裁中涉及多个纠纷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把涉及的纠纷作为单个案件一并审理。
二、受理案件2.1 商会的办案中心根据双方的申请,可接受要求仲裁的纠纷案件。
如无受理申请,则商会不予受理;2.2 商会不予审理未经双方商讨、协商以未能取得一致同意由仲裁机构确定的纠纷;2.3 同一纠纷,不能同时向商会和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庭3.1 商会设立的仲裁庭的组成和组织必须符合国际惯例;3.2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3.3 仲裁员必须是具有仲裁官资格的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
四、审理程序4.1 仲裁程序的审理顺序由仲裁庭确定;4.2 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双方仲裁方有关答辩书、文件收集、聆讯等;4.3 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电子形式发送文书,则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可验证方式提交文书;4.4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流会议时,可以有中介人员参与,但不影响庭审程序;4.5 商会办案中心有权审查双方提供的文件,以确保它们的主观性。
五、仲裁裁决5.1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5.2 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但该协议须由仲裁庭确认;5.3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性和绑定性;5.4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整个仲裁过程的结束。
六、考虑因素6.1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必须考虑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6.2 仲裁庭也可以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当事人尊重的习惯法;6.3 仲裁庭应当考虑双方的行为,但不一定要考虑当事人的心理状态;6.4 仲裁庭要确保裁决是公正、公平且客观的,以便尽量减少无谓的混乱和误解。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是ICC的核心业务之一,其规则被广泛认可和采用。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4年版》(ICC Rules of Arbitration),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1.仲裁程序:ICC仲裁程序由以法官为主的仲裁庭组成,通过书面证据和辩论进行,以决定争议的结果。
仲裁程序相对快速和高效,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2.适用范围:ICC仲裁规则适用于商业和投资争议,无论其性质和规模如何。
它可以适用于跨国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适用于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争议。
3.仲裁庭的指派:ICC秘书处负责指派仲裁庭,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仲裁庭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组成,根据争议的性质和规模来决定。
4.仲裁庭的权力:仲裁庭有权决定其在仲裁程序中有关程序问题的权力和义务。
它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要求各方提供证据和辩论,并做出裁决。
5.庭外和案外人的参与:ICC仲裁规则允许案外人(除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发表意见和提供证据。
它还允许庭外和案外人参与仲裁的一些环节,如庭前调解。
6.仲裁庭的裁决: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和具有约束力的。
它可根据相关法律,以及案件的特定情况和争议的性质做出决定。
7.机构费用:ICC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费和秘书处费用的计算方法。
这些费用根据争议的金额和性质来确定,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8.语言和法律:ICC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决定仲裁程序的语言。
仲裁庭在裁决中还将考虑适用的法律和条款。
ICC仲裁规则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公平、高效和可预测的商业争议解决机制。
它的灵活性和全球认可度使其成为国际商业界的首选仲裁机构之一、无论是全球经济中的大型跨国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都可以通过ICC仲裁规则解决国际贸易和投资争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和利益。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国际商会(ICC)调解与仲裁规则是一套被广泛应用于全球商业纠纷解决的规则,旨在帮助各国商界在商业纠纷解决中获得公正、高效的结果。
这套规则是国际商会在其调解与仲裁中心所推动的,其灵活性、高效性和全球适用性使其备受各国商界的青睐。
以下将对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做一份2000字的介绍。
第一部分:国际商会调解规则国际商会调解规则旨在推动商业纠纷的和解解决,并为各国商界提供一个快速、成本效益的纠纷解决机制。
这一套规则以其灵活性和全球适用性而闻名,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这些规则,调解程序将由经验丰富的中立调解人主持,他们将利用其调解技巧和专业知识来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还明确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包括调解请求的提交、调解人的选择、调解程序的开始和结束等方面。
该规则还详细规定了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了调解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调解程序一般会在轻松、私密的环境中进行,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商。
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的优势在于其高度灵活性和快速性。
调解程序通常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并且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调解结果经双方同意后可即时产生法律效力,为纠纷解决提供了高效的保障。
第二部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仲裁程序规则,旨在为各国商界提供一个公平、高效的仲裁机制,以解决各类商业争端。
这一套规则在仲裁程序的程序性、适用性和效率性方面均具有显著特点,使其成为全球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确定了一套全面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请求的提交、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和听证程序的举行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仲裁庭由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将根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决。
仲裁庭通常会在世界各地灵活进行听证和庭审,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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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
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
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
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
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
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
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
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
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
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
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
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
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
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
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
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一。
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
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
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3)仲裁院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时或因其它原因并在其要求下由其中的一位副主席有权代表仲裁院作出紧急决定。
但该项决定应在下次会上向仲裁院报告。
(4)按照仲裁院的内部规章,仲裁院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仲裁院成员组成委员会作出某种决定。
但该决定应在下次会议上向仲裁院报告。
(5)在仲裁院秘书长(秘书长)领导下的仲裁院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商会总部。
第二条定义根据本规则:(1)依具体情况而定,仲裁庭包含一个或多个仲裁员。
(2)依具体情况而定,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含一个或多个被申请人。
(3)依具体情况而定,裁决包含特别是一项中间、部分或终局栽决。
第三条书面通知或通讯;期限(1)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请求和书面通讯以及所附文件,均应有足额份数,以向每方当事人、每个仲裁员和秘书处各提供一份。
仲裁庭应将其向当事人发出的任何通讯副本寄送秘书处。
(2)应当事人或适当的另一方当事人通知要求,凡秘书处和仲裁庭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寄送到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该通知或通讯可以在交付时取得收据,以挂号邮件、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能提供过投递企图记录的其它任何电子通讯手段进行投递。
通知或通讯在当事人本人或其代表收到当天,或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方式投递应当收到的,即应视为送达。
(4)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应从通知或通讯根据前款视为送达的次日起计算。
如按所在国规定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次日是公休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从紧接着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此后的公休假日和非营业日应一并计算在期限内。
如果规则期限的最后一日在通知或通讯视为送达的所在国是一个休假日或非营业日,期限应于紧接着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止届满。
第二章开始仲裁第四条仲裁申请(1)当事人如愿按照本规则请求仲裁时,应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由秘书处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知收到申请书和收到的日期。
(2)秘书处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在各方面应视为仲裁程序开始的日期。
(3)申请书应特别列明以下事项:1)各方当事人的全称、职业和地址;2)对产生索赔请求的争议性质和情况的说明;3)对提出包括尽可能列明请求金额在内的救济的陈述;4)有关协议,特别是仲裁协议;5)有关按照八、九条和十条规定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择仲裁员权利的全部详细情况和按照要求选定一个仲裁员的情况;及6)有关仲裁地点、适用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意见。
(4)连同申请书一起,申请人应提交第三条(1)款所规定的申请书副本份数并按照提交申请书时所施行的费用表(附件三)缴纳预付金。
如果申请人不能符合这些要求中的任何一项,秘书处可以确定一个期限,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该期限内符合,逾期不符,申请仲裁案卷应归档,但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在另一个申请书中提出同样请求的权利。
(5)一旦秘书处收到足额份数的申请书和按要求缴纳的预付金,则应将一份申请书以及所附文件副本寄送被申请人,以便使被申请人答辩。
(6)当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与已经按照本规则正在进行当中的同样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程序有关时,仲裁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将申请书中的请求纳入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中,但须以审理事项还未被签字或未被仲裁院批准为前提,而该请求只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才可能被纳入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当中。
第五条对申请书的答辩;反诉(1)被申请人应从收到秘书处寄送的申请书起30天内提交一份答辩,答辩应特别列明以下事项:1)其全称、职业和地址;2)对产生索赔请求的争议性质和情况的评论;3)对申请的救济提出自己的看法;4)对有关根据申请人建议和按照第八、九和十条规定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择仲裁员权利以及按照要求选定一个仲裁员的评论;及5)有关仲裁地点、适用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的意见。
(2)秘书处可以同意被申请人延期提交答辩。
但被申请人提出该延期的申请中应有被申请人对仲裁员人数和选择仲裁员权利以及按照第八、九和十条规定选定一个仲裁员的评论。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这样做,则仲裁院应按照本规则继续仲裁程序。
(3)答辩应交给秘书外,并应按照第三条(1)款规定备具份数。
(4)秘书处应将答辩及所附文件副本寄送给申请人。
(5)被申请人的反诉应与其答辩一起提出并应列明:1)对产生反诉的争议性质和情况的说明;及2)对提出包括尽可能列明请求金额在内的救济的陈述。
(6)申请人应在收到秘书处寄送的反诉之日起30天内对反诉提交一份答辩。
秘书处可以同意申请人延期提交答辩。
第六条仲裁协议的效力(1)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则应视为事实上接受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施行的仲裁规则。
但当事人已约定接受在仲裁协议签订之日施行的仲裁规则,属例外。
(2)如果被申请人未按第五条规定提交答辩,或者任何一方就仲裁协议存在、有效性或范围提出一项或多项抗辩,则仲裁院在表面上根据商会仲裁规则确信仲裁协议可能存在但在不影响异议的可接受性或实质性的情况下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在此情况下,就仲裁庭的管辖权的决定应由该仲裁庭自行作出,如果仲裁院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从表面上不能肯定,应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不能进行。
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是否存在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
(3)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拒绝或不参加仲裁程序或仲裁的任何一个阶段,则不能因此而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4)除非另有约定,只有仲裁庭认可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就不得因有人主张合同无效或不存在而终止管辖权。
即使合同本身可能不存在或无效,仲裁庭仍应继续行使管辖权以便确定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请求和抗辩作出裁定。
第三章仲裁庭第七条一般规定(1)每个仲裁员必须独立于仲裁当事人。
(2)在指定或确认之前,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一份独立声明并以书面向秘书处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疑问的事实或情形。
秘书处应以书面将该情况告诉当事人并给当事人确定一个提出评论的期限。
(3)仲裁员应立即以书面向秘书处和当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在仲裁期间产生的类似性质的事实或情形。
(4)仲裁院就仲裁员的指定、确认、回避或更换作出的决定应是终局的而且该决定的理由无需通知。
(5)一旦接受指定,仲裁员均得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
(6)只有当事人无另外的规定,仲裁庭应按照第八和十条的规定组成。
第八条仲裁员人数(1)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决定。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员人数,仲裁院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除非仲裁院认为争议需要指定三名仲裁员。
在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院决定通知的十五天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作出选定通知的十五天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
(3)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他们可以协议选定独任仲裁员报仲裁院确认。
如果当事人在另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或在秘书处允许的额外期限内不能协议选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则该独任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
(4)凡争议提交三名仲裁员仲裁,每一方当事人均应各自在其申请书和答辩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报仲裁院确认。
如果一方不能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院指定。
担任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第三仲裁员应由仲裁院指定,除非当事人约定另一种选定方式,但通过当事人约定方式选定的第三仲裁员应按照第九条以仲裁院确认为准。
如果按照该约定方式并在当事人或仲裁院确定的期限内未能选定第三仲裁员,则应由仲裁院予以指定。
第九条指定并确认仲裁员(1)仲裁院在确认或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已被提名的仲裁员的国籍、住所及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员所属国家的其它关系以及已被指定的仲裁员是否有时间和能力进行本规则的仲裁。
这也适用于秘书长按照第九条(2)款确认的仲裁员。
(2)秘书长可能确定当事人选定或根据他们的特别协议选定的人担任仲裁庭的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但是要以他们已经提交了一份不合格的独立声明或一份合格的独立声明未引起异议作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