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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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我们知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种,著作权是收到法律的保护,相信不少⼈也有所了解,但是你们详细了解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吗?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去看看,相信看过下⽂你会有详细的了解。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字作品:⽂字作品是指以语⾔⽂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述作品:⼝述作品是指以⼝头语⾔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乐作品:⾳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台演出的完整的戏,⽽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

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字或其他⽅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技、顶技、⾛索、空中飞⼈、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其他⽅式构成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定记录介质上,由⼀系列的伴⾳或⽆伴⾳的画⾯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产绘制的⼯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意图等作品。

著作权

著作权

著作权一、著作权客体1.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创造成果。

2.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独创性;固定性,即有形形式;人类共同思感的表达3.排除领域(不得出版与传播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A.违禁作品;B.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C.时事新闻;D.历法数表等二、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主体可分为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2.继受主体包括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A.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B.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5.(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全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三、著作权内容1.A.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B.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3.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区别:A.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

《知识产权法》课程标准学时:54 学分:课程编号:★一、课程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为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是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

《知识产权法》以平等主体因创造和利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研究对象,其内容由导论(知识产权概述)、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新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等六个部分组成。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行政法和刑法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有小部分比例,因此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系本门课程的前置课程,而程序法则是后置课程。

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也将对我国的教育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开设对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学生来讲,不仅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之必须,而且将逐渐成为学科之重。

★二、课程目标《知识产权法》是典型的应用型法学学科,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历史与发展,知道本学科的性质、地位、独立价值、研究范围、基本框架、研究方法、学科进展和未来方向,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本门学科的主要概念、基本原理和策略,了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了解知识产权的最新发展动态。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学会运用一些具体的策略或技术,如申请专利权、商标注册的技术;运用专利、商标策略等,同时使同学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能够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三、课程内容和教学要求: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理解”、“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著作权

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的特征1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专利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

2 著作权是自动产生无须国家的授权程序。

3 著作权在内容上同时具备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独创性——独立完成没有抄袭别人,类似无所谓)(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固定在载体上)二、作品的构成要件(一)作品的积极要件,即必须具备的要件1 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 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3 作品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二)作品的消极要件,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注意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

例如专门或者主要是宣传色情和暴力的作品、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行为的作品等等,即为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 属于下列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就是要公开给大众,让大众自由利用的,所以不赋予其著作权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若是这些译文,则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利用。

(2)时事新闻。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时事新闻本身,而不能是有关时事新闻的著作,也不能是有关某项时事新闻所进行的评论等。

所谓时事新闻是指纯事实性的陈述,不包含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

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时事新闻——仅新闻本身,新闻评论则受保护)(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作品的具体类型(了解)四、作品的分类(一)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依据原作品进行再创作)1 翻译作品。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非职务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 (2)职务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3)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首次 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四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一般性规定 二、出版者享有的邻接权 三、表演者享有的邻接权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邻接权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
作品的种类
根 据 作 系 先 后 的 关 国 籍 的 上 托 是 础 否 否 是 基 联 造 创 人 委 创 造 为 是 还 否 是 行 成 品 者 关 性 在 据 作 于 他 品 的 职 务 完 成 一 人 形 式 领 域 基 作 者 的 品 的 完 是 现 容 存 根 是 据 根 作 据 作 创 造 品 表 内 人 作 品 的 为 根 多 根 据 作 品 据 作 根 据 根
邻接权的概念和范围
邻接权是指为保护表演者或演奏者、录音录像制作 者或广播组织在其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类艺术表 演或向公众播送时事、信息及在声音或图像有关的 活动方面应得的利益而给予的权利,包括: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 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 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 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定情况下著作权主体的确认
权 主 家 作 因 法 律 体 规 定 成 为 著 作 后 著 或 织 止 人 理 组 、 终 的 法 主 体 在 主 体 管 更 体 作 权 主 作 权 体 权 著 主 体 体 体 集 体 织 变 主 著 作 的 权 主 主 主 体 体 权 的 为 著 明 作 权 权 权 主 主 不 著 作 作 作 权 权 权 主 组 作 后 体 国 著 权 作 他 为 著 亡 作 份 品 的 著 著 著 作 作 的 的 的 著 著 死 人 其 作 其 然 者 身 作 品 品 品 的 的 自 体 作 托 作 作 作 品 品 委 职 务 视 影 辑 作 作 编 合 作 绎 演

第二章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

作品一般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作品是表现作者的思想和情感的智力创造成果。 2、作品必须可依附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加以表现。 3、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作者独立构思、 独立创作完成的。 4、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修改为法 律 对作品出版、传播的监督管理;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 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即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 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自然人作者,包括公民作者和外国人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总之,如无 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法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与主体
一、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述

1、著作权,亦称版(Copyright), 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 权利。

2.版权、作者权、著作权 版权——英美法系的称呼,原意是书籍的复制权,来源于 安娜女王法令。 作者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呼。他们认为,在著作权中 人格权是首要的,财产权次之。 著作权——来源于日本,由日本著名教育家福泽谕吉根据 英文copyright创造的。 著作权一词上世纪初从日本传入我国,1910年大清著作权 律首次采用。 199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2001年著作权法“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 著作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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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 、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对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 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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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区分
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 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为什么? 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 (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 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 移给杨乙, 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
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
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 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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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客体?
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 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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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作权与专利权 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只保护作品的 表达方式。专利权所保护的是作者创造的思想内容。 2、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 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 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 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这是‚首创 性‛与‚独创性‛的区别。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

著作权登记与维护作业指导书第1章著作权登记概述 (3)1.1 著作权登记的意义与目的 (3)1.2 著作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4)第2章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4)2.1 著作权登记的主体资格 (4)2.2 著作权登记的客体要求 (5)2.3 著作权登记的申请材料 (5)第3章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 (5)3.1 著作权登记申请的提交 (5)3.1.1 申请人需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确认作品具备著作权登记的条件。

(5)3.1.2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5)3.1.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我国著作权登记机构。

申请人可以选择现场提交、邮寄提交或在线提交等方式。

(6)3.1.4 支付认证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著作权登记申请需缴纳一定的认证费用。

(6)3.2 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6)3.2.1 著作权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6)3.2.2 形式审查合格后,著作权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等。

(6)3.2.3 审查过程中,如需申请人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合理期限。

(6)3.2.4 审查结束后,著作权登记机构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6)3.3 著作权登记证的发放 (6)3.3.1 著作权登记机构对审查合格的作品,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6)3.3.2 申请人收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发。

(6)3.3.3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权属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6)3.3.4 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需重新申请登记。

(6)第4章著作权登记的费用与时效 (6)4.1 著作权登记费用的缴纳 (6)4.1.1 费用标准:著作权登记费用标准由国家版权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费用包括登记费、证书费等,具体金额可查阅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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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一审: 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如19世纪末由柯南道尔 创造的《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系列形象、日常 生活中的交通标志指示牌及人行道提示标识中的“人”形象图案, 均属于象世界著名词典韦伯斯特词典中所定义的“线条小人”的 画法,即“以圆形表示人的头部,并以直线表示身体其他部位的 图画”。这类“线条小人”形象图案是人们用来抽象表达人的形 象时的简单而抽象的通用图形,故被广泛地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的 许多公共领域。原告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虽然也借鉴 了这类“线条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黑色、棍状,但其中的黑 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 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 鲜明的动漫形象人物特点。可见,原告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 象时,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 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 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 品。
• 将汉字翻译成盲文是否能形成作品? • 电话号码薄是否构成作品? • 将英文翻译成中文?
B、可复制性
作品只有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 才能够再现、传播,产生经济和精神效 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性。诸如人的 大脑中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一特点, 就不能成为作品受到保护。
B、可复制性
由于瞬间的存在也能够被人类直接或者通 过设备感知、记录下来,所以作品在时间上的 最起码的存续状态可以很低。无论是口头的作 品、舞台作品,还是在网络环境下即时写作的 作品,都受到保护。但是,对一些特定的作品 法律明文规定以固定在一定物质上为条件。例 如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和计算机程 序等。
B、可复制性
我国规定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能通过印刷、 绘画、录制等手段予以复制。“可复制 性”仅是作品的一个属性而非作品受保 护的形式要件,是实质条件之一。
第三节 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 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它范围极广,包 括:以文学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 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某一时期的经 济发展指标等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示的盲文 读物以及综合运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现的 作品。 注意:不是任何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 文字作品,如书法。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被告辩称: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独创 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火柴棍小人”的形 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 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 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早 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 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 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 域常用的图案,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 “独创性”。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二者 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 创作,因此,不能认定“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独创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原告“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著作权,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作品与有关对象的关系 1、作品与外观设计的关系 2、作品与商标图案的关系 3、作品与作品标题的关系 4、作品与角色的关系
1、与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产 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结构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 • 关系——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没有肯定或 否定双重保护,因此,只要是符合作品构 成要件的外观设计,可自动获得著作权保 护;同时又符合专利性的,可同时获得外 观设计专利权。
2. 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 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论辩等等。口 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 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 创性。人际间随意的、没有什么价值的谈 话并不能成为口述作品。另外,宣读讲稿 也不产生口述作品,而只是对文字作品的 一种再现。

口头作品的固定一般不会改变它的性质, 例如被录制下来的演讲仍然是演讲者的口 述作品,当然,这时演讲者、录制者还对 录制品享有相应的邻接权。但是,当谈话 者的言辞被笔录下来后,他的口述作品就 转化成了文字作品。
3、与作品标题
• 标题:作品的名称。 • 分类:(1)通用标题; (2)一般标题; (3)特色标题 • 关系:具有个性特色和典型特征的作品标 题,应当作为独立作品受保护。另一方面, 不论作品标题是否独立作为作品受保护, 他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更换。
4、与角色
• 含义:作者在作品中描述的人物。 • 分类:(1)现实角色和虚构角色; (2)普通角色和典型角色; (3)生活角色和艺术角色 • 关系:符合作品构成条件的角色可作为独 立作品受保护。否则,只能与作品一起整 体受保护。
2、与商标图案
• 商标图案本身就是一件由文字、图形、颜 色、数字、符号、字母或者其组合构成的 作品。 • 关系——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的商标图案, 享有著作权保护。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是企 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切莫过分 借重著作权来保护商标图案,而只能将著 作权保护作为对商标保护的一种辅助手段。
与独创性有关的案例
●《溥仪的后半生》和《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著作 权纠纷 不要求作品“前无古人”,独创性可体现为表 达方式的原创 李淑贤、王庆祥创作的《溥仪的后半生》与贾 英华创作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两部作品 在一些特定历史人物的时间、情节的叙述上有许 多相同之处。但前作者起诉后作者“抄袭”侵犯 版权,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 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 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 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胡戈复制了陈凯歌电影作品《无极》中部分电影镜 头。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 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 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 可以自由利用。【如:据最新统计,我国现有
独创新
• • • • • 1、独立创作 要有智力创造性 2、表现: 比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从无到有 要低 以他人已有作品 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典型案例-独创性的判断
• 案例3: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耐克公司的广告
案例:朱志强(笔名小小)诉耐克公司
• 原告诉称: 2000 年 4 月,原告创作完成网络动画 《独孤求败》,第一次在“虚拟空间”使用“火 柴棍小人”作为其作品的主题人物形象。自 2000 年6月,原告以“火柴棍小人”作为主题人物形象 相继创作完成了《过关斩将》、《小小 3 号》、 《小小特警》、《小小 5号》、《小小系列 6》、 《小小系列 NO.7—毁灭者》、《小小系列 NO.8— 毁灭者Ⅱ》。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了与原告“火柴 棍小人”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构成侵 权。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供演唱、演奏的作品,例如 交响乐、歌曲等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例如话 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 品,例如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 舞蹈作品是指以身体语言,例如动作、姿 势、表情等形式表现的作品。 杂技作品是指通过形体动作、技巧表现的作 品,包括杂技、魔术、马戏等等。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 力创造成果。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对于作品概念的理解 1、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纯自然风光? 2、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 达。 3、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如何区别抄袭行为
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3)看作品的性质; (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5)看被告的意图。
抄袭--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 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 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 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自由撰稿人状告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抄袭案】
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客体
[提要]:
本章系统介绍著作权客体的基本理论、概 念和基本知识。 著作权客体是作品。理解作品的含义,掌 握其构成条件以及准确判断某一表现形式是 否为作品等,为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著作权法在列举了保护作品类型的同时还 规定了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A、独创性
(2)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 件。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 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摹仿或抄袭 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 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
A、独创性
(3)在独创性高低问题上,各国所持态度不 一。大陆法系国家对独创性的要求往往高 于英美法系国家。但一般而言,只要作品 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即可视为独创性。至 于其价值、用途和社会评价则无关紧要。
第二节 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一、作品条件概述
1、形式条件——作品种类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种类:8大类型) 2、实质条件
A、独创性(≠新颖性≠ 艺术性) B、可复制性
A、独创性
(1)独创性: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
的,不是或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 抄袭、剽窃或模仿。 它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多 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 保护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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