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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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三要素

租赁合同的三要素

租赁合同的三要素
租赁合同的三要素包括:
1. 存在一定期间:租赁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即双方应约定明确的起租日和到期日。

2. 存在已识别资产:租赁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可识别的资产,即租赁物。

租赁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必须是合法、有形且可识别的。

3. 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这意味着出租人应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应获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只有当租赁合同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时,才能被视为有效的租赁合同。

此外,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等。

除了上述三要素外,租赁合同的有效性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例如,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出租人的维修责任、承租人的保险责任等。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括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双方能够依法解决。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避免因误解或遗漏而产生纠纷。

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分歧,可以寻求法律咨询或仲裁机构的帮助。

总的来说,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保障租赁关系顺利进行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状况说明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维护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租金和押金第十条租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一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押金,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

第十二条押金应当在合同终止时退还承租人。

第五章房屋使用和维护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五条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法施行前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按照原合同执行。

注:本法为模拟示例,具体内容以实际法律文件为准。

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

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

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幼儿园的需求日益增长,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

作为幼儿相关工作者,我们深知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幼儿园运营的重要性。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大家解析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及性质1.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幼儿园作为承租人,享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同时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房屋出租人则有提供完好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义务。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后,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3.租赁合同是定期合同。

租赁合同约定了一定的租期,双方在租期内履行合同义务。

二、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1.合同生效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合同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行性。

2.合同履行保障(1)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确保房屋安全、适用;(2)幼儿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3)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4)合同到期,幼儿园应当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出租人。

3.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如下:(1)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4.合同争议解决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1)协商解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2)调解解决:双方可以请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应当履行;(3)仲裁解决:双方可以约定仲裁,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4)诉讼解决: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度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细则

2024年度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房地产租赁合同管理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主体及租赁物1.1 出租人信息1.2 承租人信息1.3 租赁物描述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方式第五条维修责任5.1 出租人维修责任5.2 承租人维修责任第六条保险6.1 保险购买责任6.2 保险理赔流程第七条用途限制7.1 租赁物使用目的7.2 禁止用途第八条转租8.1 转租条件8.2 转租手续第九条合同终止9.1 提前终止条件9.2 违约终止后果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出租人违约责任10.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二条通知12.1 通知方式12.2 通知时限第十三条附件13.1 租赁物清单13.2 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四条附则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修改及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主体及租赁物1.1 出租人信息甲方(出租人):【甲方全称】,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2 承租人信息乙方(承租人):【乙方全称】,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3 租赁物描述本合同租赁物为甲方拥有的位于【租赁物地址】的【租赁物名称】,租赁物面积为【面积】平方米,租赁物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本合同租赁期限自【租赁开始日期】起至【租赁结束日期】止。

2.2 租赁结束日期如乙方需续租,应于租赁期满前【提前通知时间】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本合同租金为每月【租金金额】元人民币。

租赁合同法全文

租赁合同法全文

租赁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四条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四)租赁物的维修责任;(五)租赁物的保险;(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条件。

第三章租赁期限和租金第八条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租金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租金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四章租赁物的使用和维修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出租人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支付租金或者使用租赁物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租赁合同法全文,实际的法律条文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在官方渠道发布。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动产租赁是指以动产为租赁物的租赁。

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作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

简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简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简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协议:双方达成一致且明确的意思表示,通过互相交流、讨论或书面文件而达成共识。

2. 完全表达:合同必须完整、准确地表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双方能够明确地理解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3. 完整、明确的条款:合同要求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付方式、价格、时间限制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4. 自愿:合同的缔约行为应该是双方自愿且没有被欺诈、胁迫或强迫的情况下进行的。

5. 合法目的:合同必须合法、合乎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的目的。

6. 完成合同法规定的形式:某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特定形式的要素,如房屋买卖合同需要进行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生效要件可能因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合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应该详细了解适用于自己地区和类型的合同的法律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么?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么?

People cry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laughter is learned lat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么?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现在关于合同的分类有很多,其中租赁合同是根据合同具体内容而来的。

而从合同成立条件划分,又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么?诺成合同又是什么意思呢?就这些专业问题整理了有关资料,让我们通过下文了解下。

一、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么?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二、租赁合同的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什么是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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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生效要件
房屋租赁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赵某在A县城有一套别墅,其中一间出租给钱某。

赵某因经商需要筹集资金,在未告知钱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孙某。

孙某在接手房屋准备重新装修时,才发现钱某仍居住在房屋内。

孙某将自己买受房屋的情况告知钱某并要求其搬出。

钱某出示了一张由赵某出具的“收到xx年1月至xx年12月房租4000元”的收条,辩称其与赵某之间有房屋租赁关系,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自己仍有权居住。

孙某认为,依据有关规定,房屋租赁应当取得《房屋租赁证》,钱某与赵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行为。

[析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钱某与赵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是钱某、赵某之间不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是钱某、赵某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使房屋买卖后,钱某仍有权居住。

前者意见的理由为,建设部1995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17条规定:“《房屋租赁证》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赵某与钱某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未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后者意见的理由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规定《房屋租赁证》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但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不应当作出与上位法相违背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方可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颁布的规章,显然与上位法《合同法》的精神相违背,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只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而未将违反规章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

笔者认为,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行为需经行政许可后才合法有效,《房屋租赁证》就是房屋租赁行为的行政许可证书。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合同法》第13条规定了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而房屋租赁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规定的事项,应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无须设立行政许可。

因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对房屋行为进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不能限制当事人之间合法
的意思表示和共同约定,本案钱某、赵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钱某仍可按合同约定居住至合同期满。

门面租赁合同生效四大要件
门面租赁合同是指门面出租人将门面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门面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就门面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

但是成立后的门面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门面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门面,都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面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门面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门面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门面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在实践中,有些房门面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

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门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门面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登记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虽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另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也都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我
国法律对未登记备案的后果未有明确规定,那么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笔者在此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做一个梳理。

一、未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
1.未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则依照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将在登记备案后生效;
3.当事人约定,将登记备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纵使未登记备案,合同效力也不受影响。

二、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法律风险
1.对出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承租人的风险
(1)承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亦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针对同一房屋上存在数个租赁合同,承租权将由已登记备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

例如:对于商业租赁而言,在办理工商登记或申请设立的相关证件时,相关部门会要求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将会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对于住宅租赁而言,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时会被要求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也将会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

温馨提醒:个人或者企业在办理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务必要重视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风险,尤其是商事租赁,一旦合同未登记备案,其后的工商登记或公司设立手续将无法办理,导致商业目的无法实现,造成损失,在实践中已有相关的纠纷发生。

因此,在办理
房屋租赁过程中,一定要认识到合同未登记备案的风险,并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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