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健险 平安保险团体意外伤害条例

合集下载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

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平安团体意外险理赔流程平安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以及理赔流程
1、身故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给付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顶级给付险种限额标准(从100万到1000万不等)给
付保险金。

5、意外住院津贴赔偿
根据实际保单顶级和附加险种级别,20岁以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实际住院治疗时,每天给付2元(每次保险事故最多给付30天),在住院期间因遭受
意外伤害,产生的辅助用品报销费用由保险公司给付。

1、申请理赔
保险受益人或其近亲属(具体以出险人所属地法律法规为准)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意外
身故、残疾或医疗报销费用、护理费用等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请。

2、准备资料
具体的理赔材料包括:(1) 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报告单及处方等;(2) 出
险当时的全国急救中心录音档案、医疗费用收费凭单、检查结果或报告;(3) 根据残疾程
度鉴定出具的医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的诊断证明;(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原
件及复印件;(5)由实在人负责签发的事故经过全文及其他证明文件;(6) 残疾程度鉴定
报告;(7)保险相关单证及保单等。

3、报案并申请理赔
收集完毕上述的档案资料后,由受益人缔结理赔。

行政营业部总店或营业机构受理报
案申请,并根据提供的资料及保险责任,对事故进行核实分析,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对被
保险人及申请人車祸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赔偿。

4、赔偿
在经过以上的审核流程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申请额度,向受益人等向申请人给付保险金,最后提供理赔款凭证给申请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效力及申明该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双方均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的是投保人所确立的参保人员,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名单中的所有参保人员。

投保人需提供真实、完整且准确的被保险人名单,否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起期和止期为准。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非被保险人提出取消保险,否则保险合同期间内不得取消保险。

保险合同终止后,再次参保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将承担相应的保险给付责任。

保险公司对保险金给付金额的决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四条保险费缴纳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金额及缴纳方式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如保险费未及时缴纳,则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意外伤害定义本保险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且被外界物体或因突发的、非本意而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

具体威胁因素、伤害情形及保障范围将在附录中规定。

第六条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住院补贴、残疾赔偿金及身故赔偿金承担给付责任。

具体给付标准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保险赔付限额本保险合同将针对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设定保险赔付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赔付限额及保障项目。

不同保险赔付限额和保障项目的详细说明将在保险合同中提供。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损害保险条款总所以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躯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接着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担负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团体意外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后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付的标准。

具体的赔付标准可能因保险合同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意外身故赔付: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身故,团体意外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定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2. 意外伤残赔付: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导致伤残,团体意外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和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定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

3. 医疗费用赔付: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受伤并需要医疗治疗,团体意外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赔付比例给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给被保险人。

4. 意外事故住院津贴赔付: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因受伤住院治疗,团体意外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天数和赔付比例给付一定的住院津贴给被保险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付标准还可能涉及细节约定,如赔付限额、免赔额、等待期等,这些都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的一种产品,主要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以下是其主要特点和条款:
1. 保险对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主要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组织的成员。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烧伤,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

4. 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6. 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疾病、战争等导致的意外伤害。

7. 退保和减保: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申请退保或减保,但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8. 保险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和理赔。

总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为被保险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确保在发生不幸情况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一、评估主题在深入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之前,首先要对意外伤害险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有所了解。

意外伤害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或逝去时提供经济赔偿,以帮助其应对意外造成的经济困难。

而平安保险作为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其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必然备受关注。

接下来,我们将从简到繁地探讨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从保险理念、保险责任、赔付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在谈论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意外逝去、意外伤残、医疗费用赔偿等,而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2. 赔付标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不同于其他险种,其涉及的赔付对象、赔付比例、赔付条件等都有别于其他险种。

在这部分内容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并结合真实案例展示其赔付流程和标准。

三、理解和总结在全面了解了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之后,我们还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和总结所学知识。

我对这个主题的个人观点是……通过本文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已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今后的理赔过程中,可以依据相关知识更加灵活地处理相关事宜,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文章总字数大于3000字,未统计),对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标准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四、赔付流程和申请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流程和申请是保险赔付的关键环节。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需要按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从赔付流程的完整性和申请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五、赔付案例分析通过真实的赔付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平安保险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的具体应用和实际情况。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

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保障团体成员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一般来说,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由以下几个方面确定:1. 保险责任范围: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首先要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

通常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

2. 事故类型: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需要明确赔付的事故类型。

常见的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

3. 保险金额: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通常会规定不同事故类型对应的最高赔付金额。

这些金额可以根据团体的需求进行选择,一般会根据团体成员的人数、综合风险评估等因素来确定。

4. 赔付比例: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还需要明确赔付的比例。

一般来说,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来赔付,比如意外身故赔付100%,意外伤残根据损失程度赔付不同比例。

5. 赔付流程: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还需明确赔付的流程。

通常包括理赔申请的提出时间限制、必要的申请材料、理赔申请的受理流程等。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需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6. 免赔额: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还需明确免赔额的设定。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分。

一般来说,免赔额会根据不同事故类型和赔付金额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7. 禁止事由:团体意外险的赔付标准还需明确禁止事由。

这些禁止事由一般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驾、毒驾、参与违法犯罪等行为,如果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存在禁止事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一般的团体意外险赔付标准参考,具体的赔付标准还应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来确定。

各个保险公司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策略制定不同的赔付标准,在购买团体意外险时,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具体的赔付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它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它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八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动(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

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解除合同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解除合同申请书;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义【本公司】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臵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基本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