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实务问题法律分析
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按照约定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担保方式的行为。
担保案件是民事法律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对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 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担保合同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变更:(1)主债权种类、数额变更;(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3)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变更;(4)担保的范围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解除:(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被转让、抵押;(3)债务人履行债务;(4)当事人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担保物权法律分析1.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法设立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从属性;(2)优先受偿性;(3)不可分性;(4)具有独立性。
2.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1)设立: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登记、交付、占有等方式。
(2)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有:①债务人履行债务;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③债权人依法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④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问题及相关对策探析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问题及相关对策探析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融资担保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工作中,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一定影响。
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实务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一系列的解决措施,以供有关企业参考。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实务操作;问题和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融资担保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融资担保行业的核心,其会计实务水平决定着融资担保公司的整体会计管理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管理是指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从会计角度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
它既是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也是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管理,有利于完善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健康、稳定地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及风险概述融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一般的中小企业一样,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财务上独立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担保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
二是担保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业务发生实际情况,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担保企业不得提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是担保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

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摘要】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针对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展开探讨,分析了会计实务中存在的挑战和困难。
通过研究发现,融资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的不准确性、风险控制的不足以及收支管理的不规范等方面。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对策,包括规范会计处理方法、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的财务制度等建议。
结论部分总结了对策建议,并展望了未来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能够更加规范和完善,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了解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分析、对策探讨、对策建议、未来展望、研究背景、研究意义。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行业中的重要角色,其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融资担保公司在会计实务核算中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要求的不断提高,如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内外学者和从业者的研究中,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备受关注。
一方面,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涉及的交易种类和规模不断增加,使得会计核算难度大大提升;国内外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这对其会计实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及处理对策,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实务核算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思路和方法,从而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质量和水平。
1.2 研究意义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其会计实务核算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而对于融资担保公司会计实务核算问题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融资担保公司在金融市场中起着风险管理和信用担保的重要作用。
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纠纷案件是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纠纷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担保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常见类型、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担保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念1. 担保纠纷案件的概念担保纠纷案件是指因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解决而形成的诉讼案件。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担保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2. 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担保合同关系:担保合同是担保纠纷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担保纠纷案件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基础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
(3)担保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消灭等法律关系,是担保纠纷案件中的关键法律关系。
三、担保纠纷案件的常见类型1. 担保合同无效纠纷(1)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2)担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3)担保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2. 担保合同履行纠纷(1)担保物权的设立、转移、消灭不符合法律规定;(2)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担保物权的范围、顺序、期限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3. 担保合同解除纠纷(1)担保合同解除条件成就;(2)担保合同解除违反法律规定。
4. 担保合同违约纠纷(1)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2)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担保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就担保纠纷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解决担保纠纷。
3. 诉讼解决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担保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担保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担保案件,即涉及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案件,因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关系多元,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将从担保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探讨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担保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2)担保合同的生效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同意担保合同的内容,担保合同生效。
2. 担保合同的效力(1)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担保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2)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担保物权法律分析1. 担保物权的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2. 担保物权的效力(1)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时,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乙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需要分析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甲公司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丙公司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丙公司担保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结论如下:(1)甲公司贷款合同有效,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纠纷案件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涉及到债权债务的保障,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百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物交付时成立。
- 第四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质物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专门规范担保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二十一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第二十二条:质押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第二十三条:出质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的,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也对担保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担保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担保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因此,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
2. 担保物的权利归属担保物的权利归属是担保纠纷案件的核心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物交付时设立。
因此,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要明确抵押物的权利归属。
3. 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担保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
因此,在处理担保纠纷案件时,要明确担保责任的承担。
4. 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担保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及到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担保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个体工商户。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王五,男,40岁,某市某区居民,某银行信贷部经理。
(二)案件起因张三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
李四作为担保人,自愿为张三的贷款提供担保。
王五作为银行信贷部经理,负责审查李四的担保能力。
在审查过程中,王五未对李四的财产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张三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四作为担保人,在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三)自愿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1.李四作为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李四作为担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以及自愿提供担保。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同时,李四自愿为张三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由于王五在审查过程中未对李四的担保能力进行充分调查,导致李四的担保能力不符合要求。
因此,李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同时,有权向王五追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作为担保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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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20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 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 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机动车(非农用) 登记机构:车辆注册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颁布,2012年 最新修订)第2条、第22条 登记机构:
(3) 农业机器设备
登记机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下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
法律依据:
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年颁布, 2010年最新修订)第2条和第4节
特别注意:
在落实反担保措施时,只收取产权 证原件而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 续,是不可行的
抵押人可登报挂失产权证再向相关登 记部门重新办理,这样以来,即使 收取了的产权证也对抵押人毫无约 束力。
(四)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 对行使抵押权的影响
物权法:
第182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 物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25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 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 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注意: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即可免责。
《担保法》第23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 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
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
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期限应从新计算。 第24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
案例:
A开发商买来一块土地使用权,在其 上建了一栋楼作为俱乐部。后来再 开发另外一栋楼时缺钱,向工商银 行贷款五千万,用土地使用权担保 ,并登记。后来建设过程中,又缺 钱,再向建行贷款三千万,以俱乐 部的楼作为抵押,并登记。
后来,A开发商无法按时还款,两个 银行的抵押权怎么受偿?
目前审判结果分三种情况:
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 有代为清偿能力。
其次,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规定
再次,对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有条件的赋 予保证主体资格。
注: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 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常见的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主体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精神病患者、年幼的小孩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999年颁 布,2007年最新修订)第2条
(4)船舶
A 非渔业船舶 登记机构:海事局 B 渔业船舶 登记机构:渔政局 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13条 《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颁布)第8条 农业部《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颁布,2012年最新修订)第3
2、“一并抵押”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倡导性 规范
3、房地分别抵押并登记除第三人是恶意的外, 一般应认定有效。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我们在办理不
动产抵押时,最好先调查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状况, 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对待:
1、 若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应当调查抵押的 具体情况,了解房屋是否一并被抵押,若房屋被抵 押则无法再设立抵押权,若房屋未被抵押,当地房 管局允许则可抵押,但应当相应的减少评估的抵押 价值;
《物权法》合理划分抵押登记的成立要 件和对抗要件
登记成立主义:
物权法规定对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登记 是该抵押权成立要求:(1)建筑物和 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 权;(3)以招标、买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物权法:
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 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立。
条
(5)民用航空器
登记部门:民用航空总局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颁布)第3、4条
(6)林木
登记机构:林业局 《担保法》第42条
(7)《担保法》第43条规定的“其他财产” 包括:
(一)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 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二)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三)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 制品等生活资料;
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 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4、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可分为二种,一是定期保证,即 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二是无期保证,即在保证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保证 期限。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 设部令第56号)
房产抵押的应当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
3、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0条 以担保法第 42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 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32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33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
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城市房地管理法》
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 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司法实践中对工商部门和房地产部门登记的都认定 有效如存在重复登记,按照分别登记时间区分优先 权先后顺序
2、土地使用权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使用权、有乡(镇)村企业厂房建筑物的集体建 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
法律依据:
第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 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 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注意:
债权人必须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 要性及有效性
模块十一: 融资担保实务问题的法律分 析
主要内容
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如何解决 (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二)在办理融资担保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法律
规定 (三)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及法律风险
的控制 二、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的合规性问题 (一)非法集资相关法律问题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 (三)企业借贷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担保法》,下列情形保证人不再承担民 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 供保证的(第30条)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的(第30条)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第23、24 条)
4、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注意:甘肃省人民政府1996年3月14日《关于授权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业的 厂房等建筑物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批复》(甘政函[ 1996]15号),同意对城市房地产及乡(镇)村企 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 施
1995-2000年有些房屋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1、《建设部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建房[1996]420号 ,1996年7月18日)
《担保法》第42规定: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办理抵押 物登记的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 部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3、动产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分两种情况: A 一般性抵押(如以已有设备抵押,有购置发票可
以入账) 登记机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第5项 B 动产浮动抵押 登记机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物权法》189条 工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第2条
担保法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 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担保法解释第16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 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 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特别注意几类保证主体:
村委会:基层群众组织 供销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对河
一、融资担保业务中常见的法 律问题
(一)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 (二)保证责任的免除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 及有效性
(四)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对 行使抵押权的影响
(五)融资担保的登记机构 (六)反担保合同中签名的效力
并非所有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保证人。
这一问题,《担保法》、《公司法》、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规定,比较原则,也 比较零散,概括来说:
1、两个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都违 反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