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专题讲座
违规放贷案例学习心得体会

违规放贷案例学习心得体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违规放贷现象越来越严重。
作为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犯错误。
在此,我结合几个违规放贷案例,谈一谈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家名为“某易贷”网贷平台的违规放贷案例。
据报道,该平台早在2015年就因违规放贷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然而该平台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最终,该平台被曝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给我最深刻的启示是,违规放贷之所以能够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平台缺乏自律意识。
只有在平台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借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某地一家消费金融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案例。
该公司将小额信贷归类为消费分期业务,并以“保价”、“信任保障”等欺骗性宣传语吸引消费者进行贷款。
然而,该公司贷款利率极高,且未能按照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咨询和确认。
最终,该公司因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被依法取缔。
这个案例给我带来的启示是,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必须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时刻保持警惕,远离违规行为。
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提高职业素养,才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第三个案例是某地银行员工为自己谋取利益违规放贷的案例。
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某客户的借款流转到自己的账户,并dishonestly 以其名义给该客户放贷,从中获得了巨额不当利益。
最终,该员工因受贿罪被判刑。
这个案例给我的启示是,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盲目追求自身利益,加强职业道德和自律意识,做好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这才是一名优秀的金融从业人员应有的素质。
总之,作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我们应该牢记职业操守,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行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在金融领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服务,它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各种经济活动。
然而,有些金融机构或个人利用贷款业务进行非法活动,违法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某贷款公司非法发放高利贷案。
某贷款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将利率抬高至每月30%以上,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该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向借款人催收高额利息,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款。
由于借款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导致借款人生活困难,甚至发生了一些严重后果。
该贷款公司的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最终,该贷款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案例二,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骗取巨额财物案。
某个人利用自己在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和人脉关系,非法向多名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该个人并未将借款资金用于合法经营,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据为己有,甚至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该个人采取了各种手段威胁、恐吓借款人,甚至将借款人的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牟取暴利。
该个人的非法行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多项罪名,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同时,该个人被追究民事责任,赔偿了受害借款人的损失。
以上两起案例都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一些金融机构和个人为谋取暴利,违法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和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我们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前⾔如果您是银⾏客户经理,阅毕本⽂后可能会惊出⼀⾝冷汗,忽然发现⾃⼰习以为常的⼀些⼯作中的操作不仅是银⾏内部违规,⽽且已经犯罪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爆出,可能有以下导⽕索:1.因其他案件连带爆出,如受贿、挪⽤资⾦等;2.客户举报,⾯对客户经理抽贷等⾏为,客户可能选择鱼死⽹破,“恶意”将之前双⽅的⼀些违规的“默契”的做法公开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假的财务报表、假的政府批⽂等授信材料。
3.银⾏内部⽃争举报,银⾏内部争权夺利,有时也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各种⼿段可能会⽤上,包括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为。
4.银⾏内部为逼迫信贷员收回贷款,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威胁,特别是信⽤社、⼩的农商⾏表现⽐较突出。
所以我们看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为信⽤社员⼯。
农村信⽤社这些⾦融机构⼀般不必考虑案件爆发对⾃⾝声誉的影响,会过度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
当然这在国有⼤⾏及⼤的股份⾏是⽐较少见的。
与受贿罪/⾮国家⼯作⼈员受贿罪、挪⽤资⾦罪等相⽐,“违法发放贷款罪”⼀般银⾏较少会⾃动爆出怕影响声誉,更多的是⼀些⽐较明显的,恶意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但对⼀些农村信⽤社、⼩的农商⾏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关机关,有的案件让犯罪嫌疑⼈可能“欲哭⽆泪”,说犯罪了按照刑法标准的确犯罪了,但与现实相⽐的确有点“怨”,因为有点选择性执法的味道。
银⾏客户经理们多多保护⾃⼰!经济下⾏,银⾏不良率居⾼不下,客户经理也倍受伤害,如果现在还有客户经理没有背负内部处分的要么是奇迹要么是刚进⼊客户经理队伍的。
然⽽除了内部处分,还有⼀把刺⼑悬在客户经理的头上,即“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家知道⼏何呢?我没有拿客户的钱,应当就没什么问题吧虽然有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作⼈员同时是收了客户的钱,但这本⾝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管有没有受贿都构成该罪。
违规发放贷款心得体会

违规发放贷款心得体会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参与了违规发放贷款的相关事件后,我深感愧疚和自责。
这段经历不仅给单位带来了损失,也让我对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责任有了深刻的反思。
违规发放贷款,这是一个严重违背金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回想当时,或许是受到了短期利益的诱惑,或许是对风险评估的疏忽,我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导致了一系列不良后果的产生。
首先,违规发放贷款破坏了金融秩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转依赖于严格的规则和制度,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应该经过审慎的评估和审核,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而违规操作打乱了这种平衡,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获得了贷款,这不仅对其他合规的借款人不公平,也增加了金融系统的风险。
一旦这些违规发放的贷款出现违约,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次,给单位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由于贷款发放的不规范,部分贷款无法按时收回,造成了资金的沉淀和坏账的增加。
这不仅影响了单位的盈利能力,也可能导致单位在资金调配和业务发展方面受到限制。
同时,单位的声誉也因此受到了损害,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度降低,这对于长期的业务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再者,对于借款人来说,违规获得的贷款可能并不是他们真正能够承受的债务负担。
在没有经过充分评估和合理规划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甚至影响到个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
这与我们金融服务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我们的目标应该是帮助借款人实现合理的资金需求和财务规划,而不是让他们陷入危机。
对于我个人而言,这次的违规行为是职业生涯中的一个重大污点。
它让我失去了同事和领导的信任,也让我对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产生了怀疑。
在面对行业的监管和处罚时,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严重性。
同时,内心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自责,这种心理负担时刻提醒着我,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通过这次深刻的教训,我明白了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检察院讲金融犯罪法治课稿件

检察院讲金融犯罪法治课稿件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将给大家讲授关于金融犯罪法治的课程。
金融犯罪作为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巨大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犯罪的法治建设,提高金融业的风险防范和打击能力。
一、金融犯罪的危害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领域进行欺诈、侵占、挪用、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金融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金融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支柱之一,金融犯罪会导致资金流失、行业崩溃,严重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活稳定。
其次,金融犯罪破坏了金融秩序。
金融是社会经济运行的血脉,金融犯罪将破坏金融市场的公正、透明和稳定,扰乱了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再次,金融犯罪导致金融风险加剧。
金融市场是有风险的,而金融犯罪则加大了市场风险,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经济造成严重冲击。
最后,金融犯罪对社会信任和信用造成损害。
金融业是信任基础最为重要的行业之一,执法机关为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社会信用和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金融犯罪法治的重要性金融犯罪法治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金融犯罪的法治必须立足于以下基本原则:首先,依法惩治。
要依法打击金融犯罪,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预防为主。
要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预警,遏制和防范金融犯罪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再次,多部门合作。
要加强执法机关、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最后,全民参与。
金融犯罪的打击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金融安全保护意识。
三、加强金融犯罪法治建设的措施在提高金融犯罪法治建设水平方面,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强化法律法规建设。
要完善金融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为打击金融犯罪提供有力法律基础。
其次,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要加大对执法机关的人员编制和培训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打击能力。
非法校园贷主题班会记录(3篇)

第1篇一、班会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贷款方式,在校园内迅速蔓延。
然而,非法校园贷因其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恶劣手段,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同学们对非法校园贷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营造和谐校园环境,本次班会以“警惕非法校园贷,共建和谐校园”为主题。
二、班会时间2023年10月26日三、班会地点学校多功能厅四、参会人员全体师生五、班会流程1. 班主任开场致辞班主任首先对同学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强调了本次班会的目的和意义。
她指出,近年来,非法校园贷问题日益突出,给许多大学生带来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和心理压力。
希望通过本次班会,提高同学们的防范意识,共同抵制非法校园贷,共建和谐校园。
2. 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讲解非法校园贷的危害(1)教育局财务科科长王先生发言王科长首先介绍了非法校园贷的定义和特点,强调非法校园贷的四大危害:一是高利贷,让借款人陷入债务泥潭;二是暴力催收,威胁借款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泄露个人信息,导致隐私泄露;四是诱导消费,让借款人过度消费,加重负担。
(2)学校心理咨询师李老师发言李老师从心理角度分析了非法校园贷对学生的危害,指出非法校园贷容易导致学生产生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
3. 学生代表分享抵制非法校园贷的经验(1)学生代表甲分享经验甲同学表示,自己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了解到非法校园贷的危害,随后积极向同学们宣传,并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
他还分享了如何识别非法校园贷的方法,如查看贷款机构的合法性、了解利率等。
(2)学生代表乙分享经验乙同学表示,自己在面对校园贷诱惑时,坚定了拒绝的信念。
他提醒同学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合理安排生活费用,避免过度消费。
4. 观看非法校园贷宣传片全体同学观看了由相关部门制作的非法校园贷宣传片,进一步了解非法校园贷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
5. 开展互动环节(1)有奖问答主持人针对非法校园贷的相关知识,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同学们积极参与,现场气氛热烈。
违法发放贷款罪著名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阳原系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以下简称西万信用社)员工。
王某阳在任西万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向张某路发放贷款。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月16日,张某路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贷款资料,以其妻子陈某琴的名义在西万信用社申请贷款100000元。
王某阳作为西万信用社信贷员,在未依法对贷款对象、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00000元。
张某路归还利息10092.56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2.2012年8月30日,张某路为骗取银行贷款,伪造贷款资料,以陈某琴的名义在西万信用社申请贷款400000元。
王某阳作为西万信用社信贷员,在未依法对贷款对象、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00000元。
张某路归还利息2960元,本金至今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阳被抓获到案。
归案后,王某阳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诉讼中,王某阳表示认罪。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诉讼中王某阳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违规发放贷款的经验教训

违规发放贷款的经验教训
在金融行业,发放贷款是一项重要的业务活动,但如果不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就会面临严重的后果。
近年来,一些金融机构因为违规发放贷款而受到了严厉的处罚,这给其他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
首先,违规发放贷款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贷款利率、担保要求、贷款用途等方面的规定。
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面临诉讼和罚款等法律后果。
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违规操作。
其次,违规发放贷款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经营风险。
如果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没有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或者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就可能导致贷款违约风险的增加。
一旦出现大量贷款违约,就会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违规发放贷款会导致金融机构面临声誉风险。
一旦金融机构因为违规发放贷款而受到处罚,就会严重损害其声誉和形象,
影响其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客户信任。
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坚持诚信经营,遵守道德规范,保护好自己的声誉和形象。
综上所述,违规发放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的法律、经营和声誉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调查,坚持诚信经营,才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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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财产权益
4、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国家规定:
刑法96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 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 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例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合同法》等。
临时工按大额贷款需要虚增虚填农户承包土地亩数等方法发放贷款。以及在明
知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大额贷款业务调查表、农场人员土地及收入确认表等内
容有假,却只要信贷材料全了就不依法对多项联保贷款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贷时
审查,尤其是未监督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担保的可靠性,即在关于
联保户申请大额贷款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后面签字,准许将贷款手续通过信贷C3
案发前,他先后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现北京银行)中关村支 行的资金部经理、副主任等职务,主管资金部的相关工作。据指控, 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伙同行长霍海音(已判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 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规定,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 ,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共发放贷款7.46亿余元 。
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
身份犯
概念: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构成要 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 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 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曹万海、田晓军迫于贷款清收压力,为完成工作
业绩,以农户新贷偿还某11等大户到期不良贷款,接着又因开发黑龙江省海伦
市海北镇帝雅华庭楼盘资金短缺,用农户新贷来倒贷偿还自己的债务等多种因
素,就不按法定贷款程序组织进行入户、到地等贷前调查,由田晓军汇集甚至
伪造部分借款户材料后交给信贷员整理签字,颠倒次序,遗漏资信审核,并让
关系人: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业银行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 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
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
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 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规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 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案例介绍
于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一)化整为零
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应当 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 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 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 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 ,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此种行为以 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
(二)冒名顶替
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 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虚假材料
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 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能力等情况进行 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
(四)瑕疵担保
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 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 ,违规发放贷款。
检方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冯伟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 金18万元。他违规放出的贷款至今仍有2.7亿余元未能追回。
第一部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
第二部分 常见的违法发放贷款 的行为
案例介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南刑 初被字告第人8张7某7号某系(尚节志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负责人,负责对
信贷人员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在本案中张某某还负责审核贷款用途。 翟某某与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翟某某与毕某某因购买哈尔滨市 道里区买卖街办公楼资金不足,找到黑龙江融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 经营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办理贷款。杨某某伪造翟某某与毕某某的 离婚证、翟某某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新区713栋7单元0层1号商 服用房和713栋5单元-1层2号地下商服用房的房产估价报告、毕某某所有的 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七街区713栋6单元-1-1层1号商服用房的房产估价 报告。翟某某所有两处房产虚假价值为8067500元(真实价值为3350800 元),毕某某所有房产虚假价值为9371400元(真实价值为4948600元)。 2012年9月,翟某某以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四道街123号饭店装修为由,用 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新区713栋7单元0层1号商服用房和713栋5单元-1层2号 地下商服用房虚假价值作抵押,向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 贷款400万元;毕某某以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顺街17号宾馆装修为由,用哈尔 滨市道外区红河七街区713栋6单元-1-1层1号商服用房虚假价值作抵押,向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帽儿山信用社贷款400万元。翟某某和毕某某的三 处房产均办理了真实的房产抵押登记,权利人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帽儿山信用社。张某某违反贷款审核流程,未对贷款抵押标的物、贷款用 途进行核实便在个人借款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同意意见。翟某某与毕某某申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 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 2、主观方面 3、客体 4、客观方面
1、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三)量刑
【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
经济波动频率高、幅度大,信贷扩张收缩压力 大,形成贷款沉淀; (3)行政干预因素: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 救济贷款、信贷资金财政化等)。 2.内部因素 (1)决策失误:对借款人现状及市场形势判 断偏差、失误;
案例介绍(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黑8105刑
初18号20(0节9年选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曹万海、田晓军分别在担任农行海伦农 场分理处主任、副主任期间,负有信贷审核职责却疏于管理,致使以60多农户 名义贷款的某11成为本单位放贷“垒大户”的风险源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阿刑 初字第53号(节选)
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哈尔 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峰山信用 社主任期间,采用农户冒名顶替贷款的方 法发放贷款154笔,共计人民币496万元。 其中:李某自己和提供给李某某使用319万 元,提供给刘某某使用35万元,提供给杨 某使用66万元,提供给李某某使用41万元 ,提供给郭某某使用35万元。经侦查,被 告人李某于2013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 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系统提交农行海伦支行审核。经农行绥化分行批复并向借款户放贷后,曹万海
、田晓军也不督促和组织进行贷后检查。
曹万海、田晓军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向黑龙江省海伦农场及海
伦市扎音河乡农户冯某等39人发放贷款人民币780万元(39人×20万元),向
农户边某等7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33万元(7人×19万元),向农户王某等5人发
放贷款人民币90万元(5人×18万元),发放贷款共计51笔,合计人民币1003
万元。案发至今尚有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人民币857.12万元,给农行海伦支行造
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案例介绍(二):银行高管违规放贷后隐居13年
48岁的冯伟大学文化,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高管,伙 同领导违规发放贷款7个多亿后,畏罪潜逃13年被抓获。
(1)真正的身份犯: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 体的构成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不 可能成立;
(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 ,但影响量刑。
例如:243条诬告陷害罪,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单位犯罪
概念: 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实施的犯罪。 特征: 1.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2.法定性:对比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
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主观方面
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
免; 2.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故意: 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