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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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前⾔如果您是银⾏客户经理,阅毕本⽂后可能会惊出⼀⾝冷汗,忽然发现⾃⼰习以为常的⼀些⼯作中的操作不仅是银⾏内部违规,⽽且已经犯罪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爆出,可能有以下导⽕索:1.因其他案件连带爆出,如受贿、挪⽤资⾦等;2.客户举报,⾯对客户经理抽贷等⾏为,客户可能选择鱼死⽹破,“恶意”将之前双⽅的⼀些违规的“默契”的做法公开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假的财务报表、假的政府批⽂等授信材料。

3.银⾏内部⽃争举报,银⾏内部争权夺利,有时也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各种⼿段可能会⽤上,包括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为。

4.银⾏内部为逼迫信贷员收回贷款,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威胁,特别是信⽤社、⼩的农商⾏表现⽐较突出。

所以我们看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为信⽤社员⼯。

农村信⽤社这些⾦融机构⼀般不必考虑案件爆发对⾃⾝声誉的影响,会过度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

当然这在国有⼤⾏及⼤的股份⾏是⽐较少见的。

与受贿罪/⾮国家⼯作⼈员受贿罪、挪⽤资⾦罪等相⽐,“违法发放贷款罪”⼀般银⾏较少会⾃动爆出怕影响声誉,更多的是⼀些⽐较明显的,恶意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但对⼀些农村信⽤社、⼩的农商⾏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关机关,有的案件让犯罪嫌疑⼈可能“欲哭⽆泪”,说犯罪了按照刑法标准的确犯罪了,但与现实相⽐的确有点“怨”,因为有点选择性执法的味道。

银⾏客户经理们多多保护⾃⼰!经济下⾏,银⾏不良率居⾼不下,客户经理也倍受伤害,如果现在还有客户经理没有背负内部处分的要么是奇迹要么是刚进⼊客户经理队伍的。

然⽽除了内部处分,还有⼀把刺⼑悬在客户经理的头上,即“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家知道⼏何呢?我没有拿客户的钱,应当就没什么问题吧虽然有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作⼈员同时是收了客户的钱,但这本⾝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管有没有受贿都构成该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你知道违法发放贷款罪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及其⼯作⼈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浅要分析 ⼀、对于概念的分析 《刑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及其⼯作⼈员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职权,向关系⼈以外的其他⼈发放贷款,造成重⼤损失的⾏为。

先就这个罪的概念分析: 1、主体:⾸先我们说可以构成这个罪名的主体,也就是哪些⼈能犯这个罪。

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的中资商业银⾏、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融租赁公司、城乡信⽤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融机构,以及上述⾦融机构的⼯作⼈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融机构的分⽀机构等)和个⼈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2、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这⾥只规定“法律和⾏政法规”,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 1.根本法律(宪法); 2.基本法律(全国⼈⼤制定); 3.普通法律(全国⼈⼤会); 4.⾏政法规(国务院); 5.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省级⼈⼤及其会); 6.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直辖市的地⽅性法规,制定规章)。

也就是说,这⾥⾯,只有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和国务院这三家做出来的规定,如果我们触犯了,才会导致犯罪的后果。

宪法⼀般是很泛泛的规定,不会涉及这些。

另外什么国务院个个部门还有省级⼈⼤或者政府制定的东西,顶多就是⾏政处罚,不会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前主要是《商业银⾏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及⾏政法规。

有的⼈说中国⼈民银⾏发的《贷款通则》也算是法律啊!对这个观点我不敢苟同。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

违法发放贷款罪调研报告2020年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提出《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将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重点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成为信贷业务领域的高发罪名。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状及一般处罚规定,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认定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2、违反国家规定的表现形式;3、责任人的范围;4、数额或损失的确定。

下文我们进行逐一的分析。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内涵对一些高发罪名,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司法解释或文件的形式确认“国家规定”的范围。

如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我们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商业银行法》自不待言。

《商业银行法》对信贷流程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在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及日益活跃情况下,不能具体指导发放贷款的程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依据《商业银行法》作出的细致规定如《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也应当包含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2024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三篇)

2024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范文____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贷款业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违法发放贷款。

违法发放贷款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文将探讨____年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识及体会,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与分类: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非法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将违法发放贷款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超出授权贷款:金融机构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背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2. 擅自提高贷款额度:金融机构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提高贷款额度,超过了原本约定的限额。

3. 虚假贷款:金融机构伪造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或者虚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违法地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 贷款行为失当:金融机构以不正当手段、过度放贷等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危害:1. 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违法发放贷款无疑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违法发放贷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使得金融市场失去了公正和透明性,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3. 损害借款人的利益:违法发放贷款不仅让借款人承受了额外的负担,还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倒下倾家荡产。

4. 不良资产问题的加剧:违法发放贷款使得金融机构面临大量不良资产的问题,进一步压缩了金融机构的信用和实力,对整个经济的稳定性产生了威胁。

三、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认识:1. 严惩不贷:针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并公开曝光,形成威慑力。

2. 加强监管:在____年,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发生。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关 于 违 法 发 放贷 款 罪 的罪 过 形 式 ,历 来 是 学 界 争 议较 大 的 问 题 ,在 《 刑法 修 正案 ( ) 》 出台后 ,刑法 第 1 6 将违 法 发放 贷 六 8条 款 罪 的结 果 要 件 由违法 发 放 贷 款 造 成 “ 大 损 失 ” 变 为 “ 额 巨 重 数 大或 者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且 原 本 的 违 法 向关 系 人 发 放贷 款 罪也 被 合 并 入本 罪 ,其 罪 过 形 式 由此 变 的更 加 复杂 ,本 文 认 为 , 关于 本 罪 的罪过 形 式应 从三 个 方 面进行 分 析 。 “违 反 国 家规 定发 放 贷 款 , 未达 到 数 额 巨大 标 准 ,但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下 的 罪过 形式 关 于 该种 情形 的 罪过 形式 ,主 要 观 点有 : 第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本 罪 的 罪 过 形 式 只 能是 过 失 ,一 些 学 者 认 为 : “ 为 人 对 于 其 非法 发 放 贷 款 的行 为可 能 造 成 的 重 大损 失 行 是 出 于过 失 ,这 种 过 失 一般 是 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 。至 于 行 为人 实 施 的 发放 贷 款 行 为 本 身 则 是 出于 故 意 , 尤其 滥 用 职 权 , 更 是 故意 而 为 ,但 本 罪 仍 属 于 结 果 犯 ,行 为 人 对 行 为 的故 意 并 不 影 响 其对 结 果 的过 失 ,因 而本 罪仍 属 于过 失犯 罪 。 …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此 种 情 况 下 本 罪 的罪 过 形 式 可 以 由过 失构 成 或 者 间接 故 意 构 成 。 如有 的学 者 认 为 : “ 断 行 为 人 主 观上 的 判 故 意 和过 失 ,应 以其 对 所造 成 的危 害 社会 的结 果 的 认 识 与 意 志 因 素 为标 准 ,而 不 是 以对 其 违 法 发 放贷 款行 为 的认 识 与 意 志 因素 为 标 准 。就 本 罪 而 言 ,多 数情 况 下 ,行 为人 是 出于 疏 忽 大 意 的过 失 或 者 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 而 犯本 罪 ,但 也 不 能排 除在 一 定 情 况 下对 损 失后 果存 在 放任 的态 度 , 即 出于 间接 故意 而犯 本罪 。” [ 2 ] 第 三 种 观 点 认 为 ,此 种 情 况 下 本 罪 的罪 过 形 式 括 故 意 和过 失 两 种 情况 ,如 有 学 者 认 为 : “ 融 机 构 工 作人 员违 法 发 放贷 款 是 金 种 滨职 行 为 ,渎 职无 非表 现 为 滥 用 职权 和 玩 忽 职 守 , 而违 法 发 放贷 款 罪虽 然 较 多 地表 现 为一 种 滥 用 职权 的行 为 ,但 也 并 不排 除 有 玩 忽职 守 的存 在 。… … 由此 分 析 , 认 为本 罪 的罪 过 形 式 既包 括 故意 也包 括 过 失 比较 合 理 。 ”[ 3 ] 第 四种 观 点 认 为 , 此种 情 况 下 的 本 罪 的罪 过 形 式 是 故 意 ,但 在 实 践 中 ,一 般 是 间 接 故 意 论 者 主 要 认 为只 要 行 为 人 具 有违 法 发 放 贷款 的 故意 就 具 备 了该 罪 的 主观 要 件 。[ 第 五 种 观 点 认 为 , 4 ] 此 种 情 况 下 的本 罪 的罪 过 形 式 是 间接 故 意 和 过 失结 合 的犯 罪 , [ 5 如 有 学 者认 为 ,就 本 罪 造 成 的 “ 害 结 果 ”而 言 ,是 双 重 的 , 既 危 表现 为对 国家 贷 款 管 理秩 序 的破 坏 , 也 体现 为 行 为 人 对 违 法发 放 贷 款 后造 成 的 “ 大 损 失 ” 。相 应 地 ,行 为人 主 观 上 对 上 述危 害 较 结 果 的 心 理态 度 都 可 以成 为本 罪 罪 过 的 评 价对 象 。对 违 法 贷款 行 为造 成 的 国家 贷 款 管 理 秩序 遭 受 破 坏 的 心理 态 度 ,行 为 人 主观 方 面是 故 意 :二 是对 造成 损 失 的心理 态 度则 只能 是过 失 。 [ 6 从 以上 争 论 可 以看 出 , 问题 的根 源 首 先在 于 ,罪 过 的 评价 标 准 问题 , 即罪 过 是 行 为人 对 自己行 为 的 心 理态 度 还 是 行 为 人对 自 己行 为 的危 害 结 果 所 持 的心 理 态 度 抑 或 是行 为 人 对 自己 行 为及 其 危 害 结 果所 持 的心 理 态 度 ;其 次 ,这 里 的 危害 结 果 是 指 对 金 融 管 理秩 序 的抽 象 结果 ,还是 指造 成重 大 损 失的 结果 ? 笔者 认 为 ,罪 过 是行 为 人 的 一 种 故 意或 者 过 失 的 心 理 态度 , 就 认 识要 素 而 言 ,行 为 人应 该 对 自己的行 为有 违 法 性 认 识 ,本 罪 中 行 为 人对 违 法 国家 规 定 发放 贷 款 这 一 行 为 的违 法 性 认 识 应 当 是 明 知 的 ,这 也 是 以上 各 学者 所 赞 同的 。 首先 ,罪 过 的 评 价 对象 只 能 是 危 害 结果 ,根 据 刑法 第 1 条 和 第 1 条 的规 定 ,故 意 或 者过 失 4 5 在 认 识 因 素上 都 是 对 行 为会 发生 危 害 结 果 的认 识 ,意 志 因 素 上 都 是 针 对 “ 害 结 果 发 生 ” 的态 度 而 言 的 , 因此 从 我 国刑 法 中 关 于 危 犯 罪 故 意和 过 失的 规 定 中 , 一个 明显 的 结 论 即无 论 是 犯 罪 故 意还 是犯 罪 过 失 ,其 评 价对 象 只能 是结 果 。 其 次 ,就 “ 反 国家 规 定 发 放贷 款 ,未 达 到 数 额 巨 大 标准 , 违 但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下 的此 罪 而 言 ,危 害 结 果 较 为 复 杂 ,不 仅包 括 了危 害 金 融 管 理 秩序 的抽 象 结 果 , 也包 括 了具 体 的 “重大 损 失 ” 的结 果 ,那 么 ,罪 过 形 式 是 应 该针 对 危 害 金 融 管 理秩 序 的 抽象 结 果还 是具 体 的 “ 重大 损 失 ”的 结果 ?

违法发放贷款罪基础问题研究

违法发放贷款罪基础问题研究

违法发放贷款罪基础问题研究违法发放贷款是指在未经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也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对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深入的基础问题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和打击力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1. 定义和特点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或非法金融机构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业务,或者使用非法手段向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等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的特点是参与方违反了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违法违规地进行了金融活动,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也给借款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伤害。

2. 形式和手段违法发放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包括非法金融机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

这些机构或个人往往没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利用各种手段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甚至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的贷款活动。

还有一些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进行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3. 危害和风险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借款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危害。

这些违法机构通常收取极高的利息和费用,使得借款人陷入了无法偿还的境地,甚至导致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违法发放贷款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二、违法发放贷款的成因分析1. 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之所以得以存在和发展,主要是因为监管不到位。

由于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监管部门往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无法对所有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

一些监管部门也存在管理不规范、执法不力等问题,使得违法发放贷款得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 利益驱使一些非法金融机构或个人之所以进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主要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和回报。

由于违法发放贷款往往能够获取高额的利息和费用,使得一些非法机构和个人利欲熏心,不顾法律法规和风险,进行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是指借贷双方在未经合法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资金交易或者放款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下面将就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主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1. 故意或者过失。

对于发放贷款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故犯,明知是违法行为却故意进行发放贷款;过失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粗心大意导致的违法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深入调查,判断其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

1. 非法放贷的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需要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非法放贷的数额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资金的数额进行核实,确保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

2. 非法放贷的次数。

除了非法放贷的数额外,非法放贷的次数也是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

如果涉案人员多次进行非法放贷行为,其犯罪性质将更加严重。

因此,在立案时需要对涉案人员的非法放贷次数进行详细核实,确保案件的客观方面符合立案标准。

三、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主观和客观方面的立案标准外,还需要对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比如,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担保等。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综上所述,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的非法放贷数额和次数,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这些标准进行全面细致的考量,确保案件的定性和定罪符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说明

关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说明

关于银行违法发放贷款说明1. 什么是银行违法发放贷款?你知道银行فلاخ发放贷款吗?听上去就有点让人不寒而栗,其实就是银行在借钱这块儿出现了问题。

我们平时觉得银行就像是个“金库”,只要有人去借,钱就自然会流出,但有时候,这个“金库”也会罢工,放出一些不该放的贷款,咱们叫它“违法发放”。

这个问题可不小,像老鼠在米缸里捣乱,各种麻烦就会应运而生。

1.1 不合规的贷款咱们先聊聊怎样的贷款算是违章建筑。

通常情况下,银行放贷款得审查申请人的信用、收入,像打仗之前得了解敌情一样。

但有些银行却懒得理会这些麻烦,一味追求业绩,钱快点出手才是王道!这就容易导致一些不合规的贷款出现。

比如,有人信用极差,工资不够却毫无理由地拿到了大笔贷款,这可真是危机四伏。

1.2 为什么会发生?“哎,这事儿怎么就发生了呢?”大多数原因是一种叫“业绩压力”的东西。

想象一下,银行里的小伙伴们,每个月都在拼命追求数字。

腰包里没几块钱的业绩,老板的压力就像山一样压过来。

为了提高数字,放松审核就变成了“便捷”的选择。

哎,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然而这样的选择却让银行和借款人都摊上了大事儿。

2. 违法发放贷款的后果说到后果,这可真是个严重的问题。

不是开玩笑的,银行放出不合规的贷款,就好比放了一只顽皮的小魔鬼,那后面跟来的麻烦可就不少了。

2.1 银行的损失首先,银行自身就得承受巨大的风险。

贷款像是赌博,若果真遇到一个“失信人”,怎么办?欠了就跑、迟迟不还,瞬间让银行的资金链都绷紧了。

想想,原本拿来做生意的钱,现在却成了空头支票,心里真是七上八下的。

2.2 社会影响再来说说社会的影响。

若每个银行都开始这样搞,只会导致整个金融环境乌烟瘴气,久而久之,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度直线下降。

就像是看到一只溺水的小猫,心里不忍又无能为力,社会也就被这种不良行为影响,大家都开始变得小心翼翼,生怕下一步就被“坑”了。

3. 怎样解决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儿,但是还是有些方法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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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的特征
【摘要】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本罪历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但对于该罪主观罪过问题,学者们却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和“故意和过失说”三种不同观点,其背后涉及诸多基础性理论问题。

本文将对该罪的主观罪过问题进行探析。

【关键词】争议;罪过形态;判断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这一罪名,将其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考虑,并把本罪的构成标准统一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有关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本文中笔者结合了目前学界的一些观点主要探讨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问题。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争议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故意说
“故意说”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

这一点是新刑法对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
罪的决定》的重大修改点所在。

原《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在本罪中特别强调‘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意在强调本罪包括过失犯。

现行刑法删除上述罪过规定,实则是将本罪的罪过形式设置成了故意犯。

意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清楚的,对其很可能导致重大损失也是了然于心的,虽然如此行为人仍然追求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

”i “违法发放贷款罪其危害性应体现在对国家贷款管理秩序的破坏和贷款本身的巨大风险,因此主观罪过应集中在对非法发放贷款本身的主观态度,这无疑是一种故意的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对于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评价的对象,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ii “刑法第186条规定的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或者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就是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属于非物质性结果,行为人对此至少具有放任态度。

但刑法还分别要求行为‘造成较大损失’与‘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这种物质性结果便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对之持放任或者希望态度,但对这种物质性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会侵害国家金融贷款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iii 代写论文
由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故意说的支持者普遍认为主观罪过的判断标准是行为而不是结果,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肯定是明知的,因此该罪的主观罪过一定是故意。

(二)过失说
一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处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至于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故意的。

但该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仍属过失犯罪。

”iv “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失,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因是能够预见的,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因而造成损失。

”v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众多经济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

但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

”vi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属于过失犯罪,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违反法律、法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认为凭借自己的关系或经验而轻信不会造成损失,以致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危害结果的发生。

” vii 简历大全/html/jianli/
可以看出,虽然主张“过失说”的学者所持观点存在细微差别,但本质是一致的,即均以结果作为判断罪过的对象标准。

也即,主张“过失说”的学者们虽然承认行为人违法发放
贷款的行为是或者可能是故意的,但该罪是结果犯,仍然应以行为人对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态度来确立该罪主观罪过形式。

(三)故意和过失说
目前大部分学者都支持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违法国家规定发放了数额巨大贷款的这一结果,在发放贷款时理应是明知,不可能存在所谓过失问题;而对发放贷款行为有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完全有可能出于过失或间接故意。

”viii “从违法发放贷款且‘数额巨大’来看,应该是故意;从刑法罪过形态的规定来看,行为人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心态,一般是出自过失。

” ix还有学者主张该罪的主观罪过是“复合罪过” x。

主张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与过失。

“本罪中行为人作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可能没有预见,但为了牟利,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终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显然,其主观罪过既可能是间接故意,又可能是过失,属于复合罪过。

”xi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方面,亦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一样,可以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违法发放贷款可能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给放贷的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而放任损失
的发生。

”xii 总结大全/html/zongjie/
综观上述观点之争可以发现,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分歧,原因是学者们争论的立论基础不同,得出结论时的原因阐释、逻辑推理也就不同。

二、主观罪过判断根据之观点
罪过评价标准的确定是研究罪过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所选择的罪过评价标准不同,在个罪的罪过判断中得出的结论必然也就不同,从而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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