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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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正式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正式版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wastewater engineering2006-01-18 发布 2006-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0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6、4.1.4、4.3.3、4.4.6、4.6.1、4.10.3、4.13.2、5.1.3、5.1.9、5.1.11、6.1.8、6.1.18、6.1.19、6.1.23、6.3.9、6.8.22、6.11.4、6.11.8(4)、6.11.13、6.12.3、7.1.3、7.3.8、7.3.9、7.3.11、7.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置、检测和控制的内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水厂的自用水率

水厂的自用水率

水厂的自用水率根据《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第9.1.2 条规定: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 5%~10%。

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实际平均值为3%左右。

当然和原水浊度有关。

我们的平均浊度在30NTU 。

一般按8%到10%为城市发展提供安全优质供水“十二五”期间在完善和调整城市供水模式的基础上,我市将大幅度提高城市饮用水水质“十二五”时期是深圳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重要时期,是特区实现一体化发展的关键时期。

水务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作为支持发展、服务民生的基础性保障行业,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挑战: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须进一步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市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依然面临新的挑战。

——中远期城市用水安全保障存在缺口。

我市本地水资源总量不足,80%用水主要依靠东江调水,2008年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的通知》,对流域内用水城市实行总量控制。

▲我市用水基本稳定,水厂规模略显剩余。

过去几年间,水务部门经常组织市民参观西丽水库水质检测室等水利设施。

根据东江分水方案,深圳市境外东江分水总量为16.08亿m3,与2015年和2020年用水需求量相比分别存在2.0亿m3和5.0亿m3较大缺口。

水量缺口短期内可以通过东江用水城市间相互调济来解决;远期,受东江境外水资源约束问题限制,城市供水安全将面临重大挑战。

——水源应急保障能力不足。

由于全市用水主要来自境外东江,而本地水源储备能力不足,若东江遭遇特枯年或突发性水源污染事件,全市供水保障将受到较大考验,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十分紧迫。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解析
滨工业大学,广州大学,重庆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4、主要修编原则 •贯彻国家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特别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 •删除落后的技术,补充国内已有成熟经验的 新技术及新工艺的有关内容,吸收国外有成熟 经验的新技术。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根据新颁布的供水水质标准和行业技术进 步发展的规划,对设计指标和参数进行全 面的调查和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2006年6月1日实施 宣 贯 提 纲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戚盛豪 许友贵 2006年5月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三、强制性标准条文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一、修编概况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历史演变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3条 说明给水工程设计与规划的关系: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 划和给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选择、
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
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 1.0.4条、1.0.5条、1.0.8条 突出了设计应贯彻国家 有关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能耗和节省材料的 方针政策以及行业的技术进步方向: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 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正确处理各 种用水的关系,符合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 1957年《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外部给水工程设计规范》
(建工部内部试行) · 1963年《城市给水设计规范》(JG10-63)(建工部部颁 试行标准) · 1965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编制
· 1974年《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1975年试行)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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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Code for design of outdoor wastewater engineering2006-01-18 发布 2006-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0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4-2006,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6、4.1.4、4.3.3、4.4.6、4.6.1、4.10.3、4.13.2、5.1.3、5.1.9、5.1.11、6.1.8、6.1.18、6.1.19、6.1.23、6.3.9、6.8.22、6.11.4、6.11.8(4)、6.11.13、6.12.3、7.1.3、7.3.8、7.3.9、7.3.11、7.3.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及《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1997年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一月十八日前言本规范系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关于印发“二OO二~二OO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对原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水资源利用(包括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术语和符号、非开挖技术和敷设双管、防沉降、截流井、再生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交叉、除臭、生物脱氮除磷、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污泥处置、检测和控制的内容;调整综合径流系数、生活污水中每人每日的污染物产量、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间距、土地处理等内容;补充塑料管的粗糙系数、水泵节能、氧化沟的内容;删除双层沉淀池。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宣贯
本规范主要宣贯的是《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详细阐述了给水系统的设计要求、管道材料和连接方式、阀门及附件的选择与安装等多方面的内容。然而,对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中关于管道的标准,本规范并未直接涉及。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通常会包括管道材料的选择、管道直径和坡度的确定、管道连接方式以及管道的埋设深度等要求。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排水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效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了获取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1中关于管道的具体标准,建议直接查阅该规范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5、管道布置及敷设
1、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 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2、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 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 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3、系统选择
1、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 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 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 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 综合确定;
7、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1、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 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 能等天然热能作为热源。
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 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 不宜超过72h。
3、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 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5、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以下要求:
6、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 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 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 应采用间接排水;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 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 淹没的场所。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 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 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 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 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有关水泵房设计规范

有关水泵房设计规范

1.GB50013-200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6 泵房6.1 一般规定6.1.1工作水泵的型号及台数应根据逐时、逐日和逐季水量变化、水压要求、水质情况、调节水池大小、机组的效率和功率因素等,综合考虑确定。

当供水量变化大且水泵台数较少时,应考虑大小规格搭配,但型号不宜过多,电机的电压宜一致。

6.1.2水泵的选择应符合节能要求。

当供水水量和水压变化较大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机组调速、更换叶轮、调节叶片角度等措施。

6.1.3泵房一般宜设1~2台备用水泵。

备用水泵型号宜与工作水泵中的大泵一致。

6.1.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

如不能满足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6.1.5要求起动快的大型水泵,宜采用自灌充水。

非自灌充水水泵的引水时间,不宜超过5min。

6.1.6 泵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

泵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

6.1.7泵房设计宜进行停泵水锤计算,当停泵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6.1.8使用潜水泵时,应遵循下列规定:1水泵应常年运行在高效率区;2在最高与最低水位时,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3所配用电机电压等级宜为低压;4应有防止电缆碰撞、磨擦的措施;5潜水泵不宜直接设置于过滤后的清水中。

6.1.9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直径300mm及300mm以上的其它阀门,且启动频繁,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

6.1.10地下或半地下式泵房应设排水设施,并有备用。

6.2 水泵吸水条件6.2.1 水泵吸水井、进水流道及安装高度等应根据泵型、机组台数和当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根据使用条件和维修要求,吸水井宜采用分格。

6.2.2 非自灌充水水泵应分别设置吸水管。

设有3台或3台以上的自灌充水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其数量不宜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吸水管仍能通过设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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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 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 给水工程的设计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

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1.0.5条 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第1.0.7条 给水工程设计应提高供水水质、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给水工程设备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从提高供水水质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经济效益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及设备供应情况,妥善确定。

对繁重和频繁的手工操作、有关影响给水安全和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设备,应首先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装置。

第1.0.8条 设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地质特殊地区给水工程时,尚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1.0.9条 设计给水工程时,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用水量用水量、、水质和水压第2.0.1条 设计供水量应根据下列各种用水确定:一、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二、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和工作人员生活用水;三、本款删去;四、消防用水;五、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第2.0.2条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水资源充沛程度,在现有用水定额基础上,结合给水专业规划,和给水工程发展的条件综合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可采用2.0.2-1表和表2.0.2-2的规定。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L/cap·d) 表2.0.2-1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用水情况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一 180~270 140~210 160~250 120~190 140~230 100~170二 140~200 110~160 120~180 90~140 100~160 70~120三 140~180 110~150 120~160 90~130 100~140 70~110 注:cap表示"人"的计量单位。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L/cap·d) 表2.0.2-2城市规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用水情况分区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 最高日 平均日一 260~410 210~340 240~390 190~310 220~370 170~280二 190~280 150~240 170~260 130~210 150~240 110~180三 170~270 140~230 150~250 120~200 130~230 100~170注:①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

②综合生活用水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

但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

③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50万的城市。

④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⑤经济开发区和特区城市,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第2.0.2A条 城市供水中,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城市供水系统并结合现状供水曲线和日用水变化分析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情况下,最高日城市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 1.3~1.6,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1~1.5,个别小城镇可适当加大。

第2.0.3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米,二层为12米,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米。

注:计算管网时,对单独高层建筑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筑物所需的水压不可作为控制条件。

为满足上述建筑物的供水,可设置局部加压装置。

第2.0.4条 工业企业生产用水量、水质和水压,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25~35升/人/班,其时变化系数为2.5~3.0。

工业企业内工作人员的淋浴用水量,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确定,一般可采用40~6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第2.0.5条 公共建筑内的生活用水量,应按现行的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执行。

第2.0.6条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2.0.7条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应根据路面、绿化、气候和土壤等条件确定。

第2.0.8条 城镇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并计算;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量可根据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

第三章 水源第三章第一节 水源选择第3.1.1条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第3.1.2条 水源的选用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量充沛可靠;二、原水水质符合要求;三、符合卫生要求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四、与农业、水利综合利用;五、取水、输水、净化设施安全经济和维护方便;六、具有施工条件。

第3.1.3条 用地下不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第3.1.4条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注:镇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第3.1.5条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I)一般规定第3.2.1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位于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二、靠近主要用水地区;三、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第3.2.2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型式的选择,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各种取水构筑物型式一般适用于下列地层条件:一、管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大于5米,其底板埋藏深度大于15米;二、大口井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在5米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于15米;三、渗渠仅适用于含水层厚度小于5米,渠底埋藏深度小于6米;四、泉室适用于有泉水露头,且覆盖层厚度小于5米。

第3.2.3条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二、过滤器有良好的进水条件,结构坚固,抗腐蚀性强,不易堵塞;三、大口井、渗渠和泉室应有通气措施;四、有测量水位的装置。

第3.2.4条 井群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

井群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

第 3.2.5条 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时,虹吸管宜采用钢管。

每条虹吸管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管内流速可采用0.5~0.7m/s,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于0.001。

(Ⅱ)管井第3.2.6条 从管井补给水源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的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中取水,经抽水试验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分段取水。

第3.2.7条 管井及其过滤管、过滤器和沉淀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供水管井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2.8条 管井井口应加设套管,并填入油麻、优质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闭。

其封闭厚度视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一般应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于3米。

当井上直接有建筑物时,应自基础底起算。

第3.2.9条 自含有粉砂、细砂的含水层中取水的管井,当直接向管网送水时,在水泵的出水管道上应设除砂和排砂装置。

第3.2.10条 采用管井取水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一般可按10%~20%的设计水量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口井。

(Ⅲ)大口井第3.2.11条 大口井的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5米。

其直径应根据设计水量、抽水设备布置和便于施工等因素确定,但不宜超过10米。

第3.2.12条 大口井的进水方式(井底进水、井底井壁同时进水或井壁加辐射管等),庆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有条件时宜采用井底进水。

第 3.2.13条 大口井井底反滤层宜做成凹弧形。

反滤层可做3~4层,每层厚度宜为200~300毫米。

与含水层相邻一层的反滤层滤料粒径可按下式计算:d/DI=6~8(3.2.13)式中:d--反滤层滤料的粒径;DI--含水层颗粒的计算粒径。

当含水层为细砂或粉砂时,DI=d40;为中砂时,DI=d30;为粗砂时,DI=d20(d40、d30、d20分别为含水层颗粒过筛重量累计百分比为40%、30%、20%时的颗粒粒径)。

两相邻反滤层的粒径比,宜为2~4。

第3.2.14条 大口井井壁进水孔的反滤层可分两层填充,滤料粒径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规定。

第3.2.15条 无砂混凝土大口井适用于中、粗砂及砾石含水层,其井壁的透水性能、阻砂能力和制作要求等,应通过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经验确定。

第3.2.16条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米;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米;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米的粘土层。

(Ⅳ)渗渠第3.2.17条 渗渠的规模和布置,应考虑在检修时仍能满足用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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