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倾销调查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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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争端常用英语词汇

中美贸易争端常用英语词汇

中美贸易争端Trad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1.最惠国待遇 MFN / 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2. 触发贸易战 Spark a Trade War3. 国际贸易条约 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y4. 国际经济关系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5. 国际货币体系 International Currency System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6. 自由兑换 Convertibility7. 贸易协定 Trade Agreement8. 反倾销 Anti-Dumping9. 离岸价 FOB / Free on Board10. 到岸价 DES / Delivered Ex Ship9.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ATT /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0. 国际贸易组织 ITO /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11. 世界贸易组织 WTO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3. 世界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World Bank /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14. 国际商会 ICC /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 /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16. 进口许可证 Import License17. 出口许可证 Export License18. 多边贸易谈判 MTN /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19. 多边贸易体制 Multilateral Trade System20. 自由贸易区 Free Trade Area21. 贸易壁垒 Trade barriers22. 贸易保护主义 Trade Protectionism23. 非关税措施 NTMs / Non-tariff Measures24. 外汇管制 Foreign Exchange Control25. 国际结算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6. 外汇交易 Foreign Exchange Transactions27. 反补贴 Countervailing28. 国际收支 International Balance of Payment29. 汇率 Exchange Rate30. 外汇市场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是什么意思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般进⼝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段之⼀。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反倾销的主要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保证⾦、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产品的出⼝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以倾销价格出⼝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三、我国遭遇反倾销分析“全球⾦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

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海关统计专家说,这使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出⼝国深受其害。

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产品。

截⾄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

仅⾃2008年11⽉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强,名列世界第⼀。

美国、加拿⼤、印度、墨西哥等国均在对原产于我国的⽆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美国、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分别对我国产的聚酯⾼强⼒纱、粘胶纤维等纺织原料展开反倾销调查;欧盟、阿根廷、印度等国家及地区对我国的铝合⾦轮毂、钢轮毂、前轴传动杆和转向铰链等汽车零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美国反倾销介绍详解

美国反倾销介绍详解
负责人 :
李天然 王霞萍 刘敏
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2、美国商务部(DOC) 3、美国海关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5、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6、美国最高法院

主管机构之调查和判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美国商务部(DOC)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 查国外进口涉案产品对美国 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是否造成 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 胁,以及对国内产业建立造 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 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以及 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 关系,并以投票方式做出裁 定。
( 2) 国际贸 易委员会 初裁
其在接到商务部展开调查的通知或接 到当事人控诉状 后45天之内,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最全面的材料来判 定是否有合理证据证实本国相关产业受到了损害。如果 委员会初步裁定为否定,则终止调查程序;如果其裁定 为肯定,则继续进行调查。

调查程序
(3)商 务部发出 问卷
(4)美 国商务部 初期裁定

行政复查
1
商务部自第二年起每 年同一月份在联邦公 告上刊登行政复审公 告。如指定期间内无 当事人提出申请,商 务部将通知美国海关 继续按照原先反倾销 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如有人提出申请,其 将会另行发布展开行 政复审的公告。
2
措施实施满两年后, 如商务部或国际贸 易委员会接到复审 申请或认为情况已 经有所改善并认为 有必要对正在实施 的反倾销命令或中 止调查协议等进行 复审,商务部或国 际贸易委员会将在 联邦公告上刊登复 查公告。
原则上应对所有 已知的涉案出口 商或生产商进行 问卷调查。但如 果涉案者过多, 则可采用有效统 计方法,或对占 出口国涉案产品 最大量的生产商 或出口商进行调 查。

调查程序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一览时间:2004-12-29 13:33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关于反倾销的相关规定主要签署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中。

世贸组织诞生后,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守则》并作为WTO协议的重要部分。

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对倾销的认定;对损害的认定;非市场经济问题;争端解决机制。

倾销的认定根据GATT第6条规定,倾销是指将产品的“正常价值”同出口价格做比较,如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可确定倾销。

“正常价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可以看出,GATT最初的倾销认定是以价格倾销为基础的。

将成本倾销写入《反倾销守则》则是美国倡导的,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列入到WTO规则中。

《守则》第2条规定:凡在进口国国内市场上以低于“相同产品的单位平均生产成本(含固定和可变成本)加上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的价格出售者,“可以按不在正常贸易过程对待”。

其关键点在于:只要确定“低于成本销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倾销,不需同出口价格做比较。

大大放宽了认定倾销的标准,有利于经济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实行贸易保护。

对损害的认定WTO的规则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有关当局不仅要证明倾销存在,还须认定进口国相关产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而遭到损害时,才允许进口国使用反倾销税。

但WTO的标准较含糊,这使进口国制定损害标准的自由空间很大。

在损害的认定上,WTO反倾销协议有一个总体规定:要查清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对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价格的影响,并且强调要兼顾所有经济因素,综合评估。

在被诉倾销产品从数国进口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倾销幅度小于2%,从某国进口的产品数量在总进口量中低于3%时可忽略不计。

但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行累计评估:在来自每一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都是不能忽略不计以及累计评估根据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是恰当的情况下,可对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国际外贸术语 单词

国际外贸术语 单词

国际外贸术语单词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换。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人们使用了一系列特定的术语。

以下是一份包含6000多个常用国际贸易术语的列表:1. A- an ACP country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 anti-dumping (反倾销)- arbitration (仲裁)-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SEAN (东南亚国家联盟)-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东南亚国家联盟)- ATA carnet (ATA通行证)- 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 (非洲增长和机遇法案)2. B- balance of trade (贸易平衡)- bilateral agreement (双边协议)- bond (保证金、债券)- bourse (证券交易所)- bourse index (交易所指数)- brand (品牌)- Barter (易货贸易)- Border adjustment tax (边境调整税)3. C- customs (海关)- countertrade (补偿贸易)- counterfeiting (伪造)- competitive advantage (竞争优势)- carriage (运输)- common tariff (共同关税)- certificate of origin (原产地证书)-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企业社会责任) - credit terms (信用条件)-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和运费) - carton (纸盒)4. D- dumping (倾销)- duties (关税)- direct exporting (直接出口)- dispute settlement (争端解决)- 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 developing country (发展中国家)- duty-free (免税)- distribution (分销)- Department of Commerce (商务部)5. E- embargo (禁运)- exchange rate (汇率)- export market (出口市场)- export subsidy (出口补贴)- economic integration (经济一体化)-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电子资金转账)- exclusive distribution (独家分销)6. F- free trade (自由贸易)-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外商直接投资)- fair trade (公平贸易)- FOB (离岸价)- 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 financial institution (金融机构)- customs fraud (海关欺诈)- free trade agreement (自由贸易协定)- Freight on Board (FOB) value (离岸价值)- forward contract (远期合约)7. G-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 Globalization (全球化)- gross domestic product (国内生产总值)- green trade (绿色贸易)-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 goods and services (商品和服务)- gray market (灰色市场)8. H- harmonized system (协调系统)- home country (本国)- host country (东道国)- hybrid negotiation (混合谈判)- horizontal integration (横向一体化)9. I- import license (进口许可证)- informal trade (非正式贸易)-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贸易)- 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国际标准化组织) -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国际贸易组织)-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import quota (进口配额)- import duty (进口关税)10. J- joint venture (合资企业)- 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 (日本对外贸易组织)- Jurisdiction (司法管辖权)-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 (联合经济委员会)11. K- knowledge economy (知识经济)- Kyoto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12. L-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 liability (责任、义务)- logistics (物流)- 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 (本地内容要求)13. M-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跨国公司)-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谅解备忘录) - market access (市场准入)- market research (市场研究)- medium of exchange (交换媒介)- Most-Favored-Nation (最惠国待遇)- microfinance (小额信贷)- multilateral trade (多边贸易)14. N- non-tariff barrier (非关税壁垒)-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非政府组织)15. O- offset agreement (补偿协议)- offshoring (离岸外包)-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pen account (即期交货)- outsourcing (外包)- origin of goods (货物原产地)- 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提单)16. P-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优惠贸易协定)- protectionism (保护主义)- patent (专利)- packaging (包装)- public sector procurement (公共部门采购)- private sector (私人部门)17. Q- quota (配额)- quality control (质量控制)-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数量限制)18. R-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区域贸易协定)- 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 raw materials (原材料)- risk management (风险管理)- revenue (收入)19. 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orld Bank (世界银行)- supply chain (供应链)- services trade (服务贸易)- sanctions (制裁)- Subsidy (补贴)- Strategic Trade Controls (战略贸易控制)- Special Economic Zone (经济特区)-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中小企业)- Standardization (标准化)20. T- trade deficit (贸易逆差)- trade surplus (贸易顺差)- Tripartite Free Trade Area (三边自由贸易区)- tariff barriers (关税壁垒)- trade agreement (贸易协定)- trade facilitation (贸易便利化)- trade finance (贸易融资)- trade secrets (商业秘密)- trade union (工会)- trade mission (商务考察团)- trade balance (贸易平衡)- trade restrictions (贸易限制)- transfer pricing (转让定价)-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投资与贸易有关措施)- trade promotion (贸易促进)- trade remedy (贸易救济)- trading bloc (贸易集团)- tariff quota (关税配额)- turnover (营业额)- Tariffs (关税)- Taxation (税收)- Tax Haven (避税天堂)21. U-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2. V- value-added tax (增值税)-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 (自愿出口限制)23. W-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世界海关组织)- World Economic Forum (世界经济论坛)24. X- xenophobia (仇外心理)25. Y- Yield (产量)- Youth Unemployment (青年失业率)26. Z- zero tariff (零关税)- zero-sum game (零和博弈)这是一个包含6000多个国际贸易术语的列表。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的应对措施

浅析美国对华反倾销及的应对措施
现状分析
目前,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反倾销调查和措施的 数量持续增加;二是反倾销税的税率较高,对涉案企业影响较大;三是反倾销 调查和措施的发起往往与政治、经济因素密切相关。
02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经济原因
贸易保护主义
美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采取贸易保 护主义措施,对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 税,以减少进口商品对本国产业的冲 击。
拓展多元化的出口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分散 出口风险。
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监测和分析美国对华反 倾销的动向和趋势,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
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应能 力,降低损失。
05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结论一
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和战略因素。其中,经济因素是主要 的驱动力,而政治和战略因素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的发起和实施。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能导致全 球贸易增速放缓,影响全球经济增长 动力和活力。
多边贸易体制受挑战
反倾销措施可能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 有效性和权威性,对全球贸易治理体 系构成威胁。
04
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措 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01
制定和完善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反倾销的定义、标准和程 序,为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提供 法律依据。
产业受损
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中国 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下 降,企业可能会面临破产 或裁员的风险。

贸易摩擦加剧
美国对华反倾销可能导致 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进一 步升级,影响两国经贸关 系的稳定发展。
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
经贸合作受阻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可能 导致中美经贸合作受阻, 影响两国经济的相互依存 关系。

【反倾销律师】专家组的易事——“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案”(DS

【反倾销律师】专家组的易事——“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案”(DS

【反倾销律师】专家组的易事——“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案”(DS 449)专家组裁决的思路专家组的易事——“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案”(DS 449)专家组裁决的思路杨国华【学科类别】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出处】本⽹⾸发【写作时间】2014年【中⽂关键字】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案;WTO专家组裁决【全⽂】“双重救济”不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CVD”)第19条第3款所要求的以“适当数额”(appropriate amount)征收反补贴税的规定,并且调查机关有责任查明这种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法,是否导致了两次抵消同⼀补贴的后果,这是“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 379案”)上诉机构做出的明确裁决。

[1]但在“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案”(DS 449)中,这个裁决受到了美国的挑战。

专家组经过简单审查,轻⽽易举地否定了美国的观点。

⼀、案情本案中,中国认为,在2008年⾄2012年发起的26起反补贴调查和⾏政复审中,美国商务部并没有查明并避免“双重救济”,因此所征收的反补贴税不符合“CVD”第19条第3款。

美国则认为,中国的主张是建⽴在对第19条第3款错误解释基础上的,且“DS 379案”上诉机构的解释“没有说服⼒”(not persuasive)。

此外,美国还认为,查明双重救济的义务,不适⽤于美国那种追溯性的征税制度。

⼆、专家组的分析专家组认为,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第19条第3款是否要求调查机关评估双重救济的存在,以及这种义务是否不仅适⽤于⾏政复审,⽽且适⽤于美国追溯性征税制度下的原审调查。

鉴此,专家组决定从以下四个⽅⾯审查这⼀问题:1、专家组是否应当重新审查第19条第3款的解释;2、该款“适当数额”是否仅为⾮歧视待遇;3、调查机关是否有义务调查双重救济的存在;4、该款的义务是否适⽤于美国追溯性征税制度。

(⼀)在已有DS379案上诉机构报告的情况下,专家组的任务。

关于第19条第3款的解释,美国认为,专家组应该使⽤国际法的习惯解释规则,对其进⾏⾃⼰的解释。

反倾销常识

反倾销常识

反傾銷、反補貼之講解報告人:義信會計師事務所賈國棟會計師(美國加州、台灣)本國會計師在反傾銷調查案之角色z講解反傾銷法令及傾銷稅率計算方式z講解調查問卷z帶領公司會計人員完成成本之計算z生產成本會計憑證搜集銷售費用分攤方式之探討z OBU帳戶與審計報告之規劃z傾銷稅率試算z填答問卷及作補充問卷z會計科目必要性之調整z實地查證時向查證官員說明出口商之會計制度z實地查證時銷售收入、成本計算之工作底稿之準備與說明z為中國廠商爭取市場經濟待遇或取得分別裁決,解釋並解決會計問題z對裁決的內容進行分析並協助國外律師進行答辯或上訴進口國律師在反傾銷調查案之角色z傾銷法令諮詢z答卷到期日延期申請z調查問卷疑問之解釋與澄清z撰寫答卷z與調查官員就各種有關問題及時進行溝通z銷售流程調整z實地查證時之答辯z損害之答辯z與官員協商問卷填答或關聯公司定義之爭議z安排聽證會z撰寫上訴答辯狀z交卷前試算傾銷稅率(MET)%增值稅退稅制度對應訴歐盟反傾銷之影響110*17%-110*13% = 4.4增值稅不可退稅金額(NRVAT,計入銷貨成本)0(銷項稅額)17(進項稅額)稅額110100金額(銷售或採購)0%17%進項稅率外銷原材料採購假設退稅率為13%,而企業沒有使用免增值稅進口材料利潤表總銷售成本=銷售成本+不可退之增值稅成本+期末存貨(原材料、在製品、產成品)-期初存貨(原材料、在製品、產成品)+製造成本(COM)=製造費用+人工+原材料不可退之增值稅成本(NRVAT)和製造成本之勾稽關係歐委會對NRVAT的主張:此不可退之增值稅(NRVAT)是因為出口而產生的現象,所以在計算淨出廠價及傾銷稅率時從出口的售價中減除。

z我們在化纖布案初裁答辯的主張:z1、生產企業的會計做法為將此NRVAT(例如4%)計入外銷生產z成本;或另立會計科目「銷售成本」-進項稅額轉出;z而應訴企業在填答歐盟調查問卷答卷之DMCOP或ECCOPz表時沒有包括此項成本,因為該表是要求填入製造成本z(COM);z2、在反傾銷調查中,外銷售價的減項應為直接銷售費用(Direct z Selling Expenses),亦即是應該與出口銷售有直接關係的費z用,才能扣除;而按照中國會計法之規定,此不可抵扣之z金額已經包含在原材料成本或銷售成本之中,EC不應重新z歸類為直接銷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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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美国反倾销调查术语1
(最后修改于2003年3月20日)
本术语表旨在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关于出现在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众多技术性术语的基本理解。

这些解释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或规则。

当出现困难或具体问题时,当事方应从法令、规章或美国商务部处获得解释,而不是试图从这些一般性的解释中获得准确的指引。

行政保护令
行政保护令是美国商务部用以控制向利益方的代表有限制地披露商业机密信息的法律机制。

美国商务部只有在利益方的代表提交表明其同意遵守以下四个条件的请求后,才可以根据行政保护令授权披露商业机密信息:①仅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使用该信息;②确保该信息的安全并使信息不向行政保护令约束对象之外的人披露;③报告任何违反保护令条件的情况;④承诺如违反保护令条件将接受制裁(见《关税法》第777节(c)款,又见“机密信息”和“机密处理”)。

关联方
关联方(关联机构)包括①家庭成员。

②组织中的任何官员或董事以及该组织。

③合伙人。

④雇主和雇员。

⑤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投票权的任何个人、任何组织的5%或以上的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以及该组织。

⑥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制于某方或与某方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两方或更多方。

⑦控制任何其他方的控制方和该受控方。

当一方在法律或经营上对其他方处于限制或提供指导时,即存在“控制”。

就本调查而言,控制关系应同时对有关被调查商品的生产、定价或成本的决定有潜在的影响(见《关税法》第771节(33)条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102(b)条款和第351.401(f)条款)。

“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a)合资企业和特许;(b)买方/卖方情况;(c)与供方、(转)承包商、出借方、分销商、出口商或转售商有密切关系;以及(d)受如家庭、公司或同一投资者控制的集团公司。

例如,共同控制的关联关系可以是合资企业所有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即每个所有人都控制着该合资企业。

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102(b)条款规定,“方”这个词包括任何利益方以及适合的任何其他个人、企业或实体。

在美国商务部的实践中,“方”这个词包括任何公司、个人、组织、合伙或团体。

1本中文翻译仅供参考
反倾销法律和规章
美国反倾销法律规定在《1930年关税法》(修订版)(简称《关税法》)第7章中(美国法典第19编第1673节及其后)。

调整反倾销程序的美国商务部规章规定在《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351节中,于1997年5月19日公布在《联邦公报》上(见《联邦公报》第62卷第27397~27424页)。

关于行政保护令和机密信息处理的程序,请见《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第351和354节,于1998年5月19日公布在《联邦公报》上(见《联邦公报》第63卷第24391页)。

正常交易(关联方之间)
一般说来,只有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在各独立方完全竞争平等的条件下完成时,美国商务部才将其作为正常价值、产品成本以及推定价格的基础。

独立方之间的交易是指那些销售价格与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具有可比性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美国商务部通过销售条款、运送条件以及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条件等方面来判断销售价格是否具有可比性。

判断对关联方的销售是否应包括在正常价值计算中,美国商务部要进行一个正常交易测试。

在该测试中,美国商务部把销售给每个关联方的每种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与销售给所有非关联方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比较。

如果一关联方计算的总的比率是在98%和102%之间,包括对所有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对该关联方的销售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一般贸易过程”从而按正常价值计算。

不是在非关联方完全竞争、平等条件下完成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被认为是非正常贸易过程(又见“一般贸易过程”)。

准确性证明
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事实性信息的任何方都必须同时附上一份关于其提交的事实性信息的完全性和准确性的证明。

证明应当由负责陈述事实性信息的有丰富知识的官员和该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代表作出。

证明表样本作为调查问卷的附件五(见《关税法》第782条(b)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303 条(g)款)。

销售环境
当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时,对于因两个市场的销售条件不同而存在的销售条件的差异,美国商务部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这样的调整一般仅限于直接销售(和代表买方承担的费用)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异(参见《关税法》第773条(a)(6)(C)(iii)条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10条,又见“直接及间接费用”)。

推定出口价格
参见“出口价格和推定出口价格”。

推定出口价格抵消
在可行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试图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比较。

当无法作这种比较时,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对正常价值作出调整。

但是,当美国商务部对不同贸易水平设定了不同的功能,并且可利用的数据也难以成为作出调整的合适基础时,法律规定通过“推定出口价格抵消”的形式来作出有限的调整。

这种调整不适用于出口价格的比较,而且只有在正常价值是基于工厂直接销售的贸易水平而非推定出口价格的贸易水平时商务部才可以调整。

抵消就是在正常价值中减除在比较市场的间接费用的总额,这个减除额不能超过在计算推定出口价格过程中减除的间接费用的总额(见《关税法》第
773(a)(7)(B)条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12(f)条款,又见“贸易水平”,“贸易水平调整”)。

推定价值
当在国外市场上没有与涉案产品适宜匹配的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时(例如:包括当美国商务部因为销售低于生产成本而忽视销售的时候),美国商务部以推定价值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

推定价值是以下的总和:①材料成本和涉案产品的制造费用;②在外国市场的销售、日常管理费用和利润;以及③出口到美国的包装成本(见《关税法》第773节(e)款,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05和351.407条款)。

同期销售
在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通常将平均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平均正常价值作比较。

这些平均数通常建立在调查期以外销售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在对现存反倾销令的行政复审中,美国商务部通常将单独美国销售的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同期月”的平均正常价值作比较。

同期月中涉案产品必须在美国发生过销售,如果在选定的同期月中,比较市场上涉案产品的同一产品的国外类似产品没有销售,则美国商务部将选择为期6个月的期间来进行比较,大多数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将选择之前的3个月来计算同一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如果在这些月份中都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则美国商务部将适用相似产品销售的相同级数来计算(见美国商务部规章第351.414条款)。

制造成本
制造成本是指生产被调查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制作及其他加工成本的总和(又见“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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