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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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

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发布公告,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联合发出通知
业 脱 硝 积极 性 ; 会 同 有 关 部 门加 强 对 发 电企 业 脱 硝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的 监 管 , 督 促 发 电企 业 提 高 脱 硝
场保 障机 制 。各 有 关部 门、各级 地方政 府和相 关企 业 要 积极推 进地 热能 开发 利 用工作 ,促进 地热 能产 业健
创建 中深 层地热 能利用 示 范区;完 善地 热能产 业服务 体 系。( 3)加 强地 热 能开发利用 管理 。加强地 热 能行
业 管理 和 严 格 地热 能利 用 的环境 监管 。 ( 4)政 策 措 施 。加 强规划 弓 I 导;完 善价格 财税 扶持政 策; 建立 市
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价 格 主 管部 门要 及 时对 已安 装 脱 硝 设 施 的燃 煤 机 组 执 行 脱 硝 电价 , 调 动发 电企
保 护环 境 。到 2 0l 5年 ,基 本查 清全 国地 热能资源 情 况和分 布特 点,建 立 国家 地热 能资源 数据和 信息服 务
体 系,地热 能年利用 量达到 2 0 0 0万 t c e ;到2 0 2 0年,
脱 硝 积极 性 , 减 少 氮 氧 化物 排 放 ,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 决定 进 一 步 加 大脱 硝 电价 政 策 试 行 力 度 ,通 知 内容 如 下: ( 1)扩大 脱 硝 电价 试 点范 围。 自 2 0 1 3年 1月 1日起 , 将脱 硝 电价试 点范 围 由现 行 l 4个省 ( 自治
l 9 9 4年 1月原 国家 经 贸委 等六 部 门发布 施行 的 粉
实现 非化 石 能 源 目标 、推 进 能 源 生 产 和 消 费 革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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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纳入年检

我国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纳入年检
源 效益 十分显著 。 业标 准由建材工业 出版社 出版 , 电子行业标 准 由工业和信 息 化部 电子工业标准 化研 究 院组 织出版 ,通信行业 标准 由人 民
邮 电出版社 出版 。
出口海绵钛包装钢桶检验安全规范
正式 试行
近 日, 由攀枝花 钢城集 团起 重运输机 械厂作为 唯一一 家
国家将 出重拳整治有色等产能过剩行业
近期 ,国内部分行业存 在的产 能过剩 问题 已经引起相 关
企业 单位 ,与 四川检验检疫 局及相 关部 门共 同制定的 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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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凭借过硬 的技术 实力和产 品质量 ,成为参 与此标准 制定
的唯一企业 。
“ 这 是今年 中央 ‘ 重拳 ’治理 的重要工作 之一 ,除涉及 钢铁 、电解铝 、水 泥、造船等产 能过剩行 业外 ,多 晶硅 、风
中 国 粉 体 工 业2 0 1 3 N o . 3 I - _
矿石量 2 2 0万 吨、铝 土矿 石量 5 0万 吨、 中低 品位磷 矿石 量 准 由 中国航空 综合技术研究 所组织 出版 , 化 工行业标 准 由化 9 3 0 0 万吨 、低 品位金矿石量 4 5 0 万吨等 ,煤炭 、铜 、铁、磷 工 出版社 出版 ,冶 金行业标 准 由冶金工业 出版社 出版 ,有色 等 重 点矿 种 “ 三率 ”水 平 比 2 0 1 0年 提高 约 0 . 5 %~ 1 %,资 金属 、稀 土 、黄金 行业标准 由中国标准 出版 社 出版 ,建 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的通知
正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8]2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编制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原2000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筛选厂部分)》和1996年版《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矿区辅助企业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008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

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各地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完善规划体系。

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不得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完善规划的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E3%80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E3%80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6〕13号【发布日期】2006-01-24【生效日期】2006-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

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

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06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06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执行。

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拟出新规 新建煤矿“三率”不达标不予办手续

国土资源部拟出新规 新建煤矿“三率”不达标不予办手续

国土资源部拟出新规新建煤矿“三率”不达标不予办手续李平
【期刊名称】《西部资源》
【年(卷),期】2012(0)3
【摘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征求《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下称“试行标准”)意见的函,初步拟定了煤矿企业的“三率”标准,根据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达不到本标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为加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的要求,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研究工作,拟订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初步设计,该试行标准分别对煤矿企业的“三率”标准进行了细化。

【总页数】1页(P31-31)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新建煤矿;手续;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煤矿企业;监督管理
【作者】李平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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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为强化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2012年9月20日
附件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煤矿采区回采率、原煤入选率、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煤炭企业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井工煤矿。

薄煤层(<1.3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1.3~3.5米)不低于80%;厚煤层(>3.5米)不低于75%;
对于采用水力采煤技术的井工煤矿,薄煤层、中厚煤层和厚煤层的采区回采率分别不低于80%、75%和70%。

2.露天煤矿。

薄煤层(<3.5米)不低于85%;中厚煤层(3.5~10.0米)不低于90%;厚煤层(>10.0米)不低于95%。

(二)原煤入选率。

煤炭矿山企业的原煤入选率原则上应达到75%以上。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煤矸石以及与
煤共伴生矿产资源。

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也要对煤层气、黄铁矿、镁、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指标要求。

其中煤矸石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率均应达到75%以上。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炭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煤炭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

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地区煤层、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煤炭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煤炭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煤矿采区回采率。

1.定义。

煤矿采区回采率:是指采区实际采出煤量与采区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采出煤量(矿井采区):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出煤量(露天矿采区):是指采区内实际采出的煤量。

采区动用资源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开采损失煤量之和。

2.计算方法。

采区回采率(K)=采区采出煤量(百万吨)/采区动用资源储量(百万吨)×100%
(二)原煤入选率。

1.定义。

原煤入选率:是指选煤厂年度入选原煤量与矿山年度生产原煤量的百分比。

入选原煤量:指从毛煤中拣出大块矸石后进入选煤厂供选煤设备分选的原煤。

对于变质程度低,风化、泥化严重的褐煤(不包括老年褐煤)和质量较好的动力用煤(灰分低于12%、硫分低于1%、经简单加工处理就可以达到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可以不入选,其煤炭加工量计入原煤入选量。

生产原煤量:指所有进入选煤厂与直接外销原煤数量的总和。

2.计算方法。

原煤入选率(P )=入选原煤量(百万吨/年)/生产原煤量(百万吨/年)×100%
(三)煤矸石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①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利用的煤矸石量与产生的煤矸石量的百分比。

②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减去排放的矿井水与产生的矿井水之间的百分比。

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煤矿年度生产过程中,所有共伴生矿产的开发利用量与其开采动用的资源储量的百分比之平均值。

2.计算方法。

①煤矸石综合利用率(R 煤矸石)=年度利用的煤矸石量/年度产生的煤矸石量×100%
②矿井水综合利用率(R 矿井水)=(年度产生的矿井水-年度排放的矿井水)/年度产生的矿井水×100%
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R )= ∑=n
i i r n 1
1 r i---第i 个共伴生矿产利用率,是指第i 个共伴生矿产年度利用量与该矿产年度开采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n ---与煤共伴生矿产个数
四、附则
本指标要求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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