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处理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的生机和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办法》。
要加强学习培训,通过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要坚持严的标准和实的措施,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及时、严肃开展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
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要搞好制度衔接,处理好组织处置同党纪处分的关系。
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

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程序党员的组织处理,包括给予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和以党员标准衡量、对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处理。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的处分,包括给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党纪处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包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限期改正、劝告退党、宣告除名,以及特殊情况下取消党员资格、停止过组织生活、自行脱党和要求退党等的处理。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对于清除异已分子、腐败分子以及不坚定分子,教育广大党员,纯洁党的组织,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它是党的生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严肃的工作,必须依照党章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凡是给予组织处理的,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处理手续。
其程序为:1、调查了解,写出拟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情况材料。
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所犯错误或不合格表现的事实,进行多方面的了解,认真地调查取证,反复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或材料。
2、同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谈话。
通过谈话,听取他交代问题和对错误事实的认识说明、申辩,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
谈话可以由党组织指派人员谈,亦可由党小组、党的委员会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3、向本支部其它党小组的同志介绍准备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问题的情况,请大家考虑处理意见,为参加支部大会作好思想准备4、支部委员会提出组织处理的初步意见,并草拟好处理意见比较重要问题的处理,应同时与上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协商。
5、支部大会作出处理决定①召开支部大会提出处理意见交大会讨论。
②除特殊情况外,支部大会应通知被处理的党员出席,听取大家的批评,接受教育。
③应允许其本人在会上说明情况和申辩,同时,允许党员为其辩护。
④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要认真进行复核,讨论研究,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89.12.28•【文号】中纪发[1989]16号•【施行日期】1989.1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89年12月28日中纪发[1989]16号)第一条为严肃党纪,同败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作斗争,保持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共产主义理想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忠于职守,勇于献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
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依据本规定应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共产党员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按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所骗取的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由原批准单位予以取消。
第五条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六条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组织纪律管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管理党员干部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做到公正、廉洁、勤勉、担当,发现并及时处理党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违纪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宣传纪律、违反组织活动纪律、违反参加管理纪律等。
第二章违纪违规处理原则第五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党的纪律原则,做到严格、公正、公开、有约束力。
第六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滥用权力。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七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八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纪律规定进行认定,确保处理公正。
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轻微的党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式可以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组织授课等。
第十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严重的党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方式可以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申诉和复核第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需做好工作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

不合格党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确保积极、稳妥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强化管理。
1、“坚持标准”,就是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一个党员是否合格;2、“立足教育”,就是要着眼于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全过程,不能不经过教育转化就直接采取劝其退党或除名的处理;3、“区别对待”,就是要根据不合格党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4、“严肃处置”,就是要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做出限期整改并经帮教仍不转化后,不能姑息迁就,该劝退的坚决劝退,该除名的坚决除名,要防止和纠正失之于宽的倾向。
5、“强化管理”,就是要健全党员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促其改正缺点错误,转变成为合格党员。
第四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的原则;2、实事求是的原则;3、正面教育为主,妥善处理为辅的原则;4、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5、严格按照程序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1、理想信念动摇。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政治热情下降,不再承认党的纲领和遵守党的章程,或不愿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不愿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或丧失了革命意志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的;2、政治立场不坚定。
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不坚持原则;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邪教或非法组织;信仰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3、宗旨观念淡薄。
脱离群众,把人民利益置于脑后,甚至侵害群众利益;4、革命意志衰退。
在生产、工作和各项社会活动中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经教育不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敢与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作斗争;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在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危脱逃的;5、组织纪律涣散。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
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包括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形式。
一、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不是很严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并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支部党员和群众给予谅解。
改正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一年。
在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二、劝其退党。
(一)直接劝退。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已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应劝其退党。
(二)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一)直接除名。
对问题性质相当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也应直接予以除名。
累计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在限期改正期满后,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者,应直接予以除名。
(二)劝而不退除名。
(三)退党除名。
对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也应同意其退党,并予以除名。
(四)脱党除名。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预备党员在预备党员期间被认定为不合格者,应直接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本程序为:1、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
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由党支部对其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要派两名以上党员参加并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书面《调查报告》。
3、提出意见。
调查结束后,召开支委会,听取调查情况。
支委会要认真分析其问题的性质、原因及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提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初步处置意见,并填写《不合格党员初步处置意见表》。
对存在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暂缓做出结论,并安排重新调查核实,待问题查清楚后,再提出处置意见。
4、党委初审。
上级党委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认定程序和依据等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指导性意见。
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为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制度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对党员实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就西华园社区党支部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不合格党员,指的是不符合共产党员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主要表现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行为不端等方面。
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或反对,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4、参与社区事务不积极,在社区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不遵守社区居民公约,不履行居民义务,不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6、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自由散漫、不愿意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党支部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1、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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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队伍,规范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引导、督促党员在社会生活中全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争做合格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中共XX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的试行意见》(X组发〔201X〕6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关于党员发挥带动作用效果评估的考核办法(试行)》(X办字〔201X〕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党员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处理,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违反党章党规有关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社会生活中行为失范,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处理。
构成违纪或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吉安市委所辖的各级党组织中的中共党员。
第四条对社会生活行为失范党员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立足教育、惩教结合。
第二章处理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提醒、约谈、函询、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等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停职检查、党内免职、提请行政免职、劝告退党、党内除名等处理。
是预备党员的,还应视情况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市(居)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的;
(二)背离“三禁”等文明新风要求,存在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不文明行为的;
(三)在公开场合或网络传媒上发表、传播不当内容的;
(四)出入经营性娱乐等场所参与不当活动的;
(五)存在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堆乱倒等不遵守公共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滥用、侵犯公共资源,损害公共设施行为的;
(六)信仰宗教或参与宗教活动的;
(七)不积极主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在征地拆迁、城乡管理等工作中讨价还价,提出无理要求;或幕后、间接指使他人阻挠抵制的;
(八)默许、纵容、支持、组织或参与集体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等扰乱信访秩序的;
(九)在遇到突发事件、抗灾抢险等关键时刻,故意推诿或消极应对的;
(十)对党员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并且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是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
(二)是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是组织者或带头者的;
(四)拒不悔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但能端正态度,主动承担有关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八条受到处理的党员,取消当年年度党内评优评先的资格。
以情节较重情形受到处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公职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给予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问题线索。
问题线索来源为:
(一)群众信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