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伦理规范的行为。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一般应该按照以下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1. 及时调查核实:对于收到举报或发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学校应该及时展开调查核实,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制定纪律处分措施:经调查核实后,对于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应该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停课、停职、降职或辞退等。
处分决定应当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当。
3. 教育和培训:对于一些轻微的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来纠正。
通过相关的培训课程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加强其职业道德修养,帮助他们规范自己的行为。
4. 教育转岗或辞退:对于一些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如教师有教育伦理问题、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犯罪行为等,学校可以考虑将其调离教学岗位,或直接辞退。
5.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的师德监督机制,
加强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的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并及时处理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
总之,对于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以维护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教育的正常秩序。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证据的原则。
3. 坚持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师成长的原则。
二、师德失范行为类型与处理措施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类型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学术道德,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撤销其学术成果,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科研项目;(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
4.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 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家长、同事合法权益的行为:(1)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2)依法赔偿受害者损失;(3)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解除劳动合同;(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形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师德失范行为,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权益、破坏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
第三条高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注重预防和教育;(二)依法依规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严肃认真,及时快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四)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第五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教育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二)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恐吓等行为;(三)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行为;(四)侵占、克扣、索要学生财物或者接受学生财物行为;(五)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者伪造学术资料行为;(六)在招生、考试、评估、职称评审等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高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书面检查;(三)诫勉谈话;(四)调整工作岗位;(五)暂停教学科研活动;(六)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七)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高校应设立师德失范行为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高校应认真核查,及时回复。
第八条高校接到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组成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
调查组由不少于2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调查。
第九条调查组应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一、背景及意义高校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重要使命。
师德失范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形象,更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质量和社会风气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
三、基本原则1. 严格依法依规。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程序透明、责任明确,确保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合法合规。
2. 分级负责。
落实高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教师的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3. 教育与惩处并重。
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既要严肃处理失范行为,也要关注教师成长,促进教师自我约束和自我提升。
4. 公开公正。
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要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处理措施1. 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
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3)违反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声誉的行为;(4)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侮辱学生、性骚扰等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道德风尚和行为规范的行为。
2. 处理程序。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1)受理。
高校应当设立专门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渠道,及时接收学生、家长、同事和有关部门的举报和投诉。
(2)调查。
高校应当组成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真相,收集相关证据。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省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等规定,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3月25日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省域内的省属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师生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包括抄袭、剽窃和论文造假等行为;2. 违反师德师风,包括对学生身体或心理造成伤害、滥用职权、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行为;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贪污腐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4. 违反校规校纪,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背学校教育教学方针等行为。
三、处理办法和程序1. 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措施;2. 处理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听取教师申辩、形成处理意见、决定处理措施等环节,确保公正、透明。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通报与记录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学校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记录在教师个人档案中,作为对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与投诉学校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向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学校将严肃处理投诉,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责任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行为涉及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概括性介绍。
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文件。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一、引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1.思想政治纪律方面(1)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危及意识形态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污蔑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革命烈士和英雄模范人物事迹。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盗密的行为。
(5)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在校园里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7)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2.教育教学纪律方面(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3)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学术记录,伪造学术经历。
(5)不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和行为。
(7)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其他行为。
3.生活纪律方面(1)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教师形象。
(2)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
(3)违反家庭美德,影响家庭和谐。
(4)违反职业道德,谋取不正当利益。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损害学生利益,损害学校声誉,损害教育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大学应当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制,对师德失范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处理,维护学生、学校和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五条大学应当设立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师德失范行为。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分类及处理第六条师德失范行为分为轻微师德失范行为、一般师德失范行为和严重师德失范行为。
(一)轻微师德失范行为,包括轻微的教学违规、对学生的不当言行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一般师德失范行为,包括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学生利益的损害等,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
(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包括严重的教学违规、对学生利益的严重损害、违反法律法规等,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注销教师资格等处理,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教师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处理程序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程序如下:(一)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可以向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举报。
(二)调查。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处理。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反馈。
学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保密举报人的信息。
四、纪律与责任第九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自觉接受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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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3月25日)
省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等规定,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以及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省域内的省属普通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受处分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
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高校发现教师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高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方面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高校依法依规作出决定。
(三)给予开除处分,公办高校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高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议,报学校党委同意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调查完结,要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做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教师的处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高校依
法提请省教育厅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党委(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要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相关工作。
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教师所在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知情不报或故意拖延迟报的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各高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和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高校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