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同名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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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条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设法解决。同一切歧视女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上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权利。
第七条 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文化需求,积极组织全公司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体质、陶冶职工精神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四条开展“巾帼建功”为载体的创建活动,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集团改革,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集团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 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集团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八条 监督、协助行政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女职工到有关医院进行妇科检查。
第三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集团设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集团和工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取得本集团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制度名称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引导我集团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为我集团的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结合我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四自”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女性。

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4年12日31日在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促进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提高。

同一切歧视、虐待、催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应当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利益。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所在单位女性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倡职业技能“专一门、会两门、学三门”,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不断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女职工组织的友好交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对女职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院工会领导下的女职工组织。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贯彻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院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引导、动员广大女职工积极参加国家的各项改革和开放;代表女教职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向女教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女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五条动员和激励女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

第六条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为女职工办实事。

办好事,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第八条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培训女职工工作干部,提高女职工工作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围绕院工会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召集工作会议,布置工作,研究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院工会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依靠女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做好女职工工作,经常深入到女职工群众中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到为女职工说话,替女职工办事,做女职工的贴心人。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经常对女职工进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教育活动,激励她们充分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第十三条教育女职工正确处理婚姻、恋爱、家庭问题,协助做好家属工作。

第十四条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学院教学竞赛活动,培养、发展先进典型;广泛开展争当“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和争当“五好家庭”活动。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具有民主性、代表性和群众性的女职工组织,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工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工会和本单位赋予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依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做好对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九条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组织开展五一巾帼奖等评选表彰。

第十条会同公司工会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问题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由2名委员组成。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了维护职工权益,增强女职工的话语权和参与度,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工会中的作用,制定本工作条例。

1.2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成员。

1.3工作原则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遵循群众路线,服务职工,与企业紧密合作,积极参与工会事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2.1组织形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席团和委员会成员组成。

2.2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组成,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中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主席团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成员工作,承担委员会决策执行的具体任务。

2.3委员会成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

成员应能积极参与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第三章工作内容3.1宣传教育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工会组织与女职工之间的联系,提高女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

3.2协调关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协调企业内女职工与其他职工、企业之间的关系,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女职工权益。

3.3开展活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开展各种活动,如女职工旅游、健康讲座等,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水平和身体素质。

3.4工作汇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工会进行工作汇报,及时反映职工的诉求和问题,以便工会积极协调解决。

第四章工作方式4.1会议制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定期会议,以讨论工作计划、问题和活动方案。

4.2工作分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实际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4.3参与企业活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该积极参与企业各种活动,如节日庆祝、环保活动等,以提高女职工的组织凝聚力。

第五章职责和权利5.1职责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的全面发展。

5.2权利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当享有随时向工会提出建议、反映问题和要求的权利;还有制定与维护委员会章程的权利。

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妇联的团体会员。

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市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女职工积极投身学校教育事业改和建设,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提高女职工素质;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专职工会干部和能反映、代表女职工要求,热心女职工工作的女职工代表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

委员会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校工会代表大会民主协商产生。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工代会届期相同,委员在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其缺额由校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在校工会统组织下,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活动,提倡立足本职,多作贡献。

第五条结合女职工特点,开展“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宣传活动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思想、业务、文化、身体素质,引导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第六条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女职工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

尊老爱幼、教育子女,搞好家庭精神文明建设,配合家委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第七条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切实贯彻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参与制订落实有关维护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实施细则,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的保护制度和保健设施。

协助有关部门宣传妇女保健知识,定期进行妇检。

第八条调查研究有关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特殊问题,探讨女职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联系,作出妥善处理。

重大问题可提请教代会审议。

第九条经常反映女职工在抚育幼儿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协助行政共同搞好托幼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育儿保健宣传,帮助女职工排忧解难。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4.09•【文号】总工女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女委[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做好宣传贯彻《章程》和《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章程》和《条例》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对规范和强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等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实际,推动《章程》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章程》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要将学习《章程》和《条例》与学习《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制定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最新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最新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最新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

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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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匡底编辑本段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 ] 16号(2009年2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人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与国际妇女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总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 _______________ 大会选举产生。

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四条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六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干部第十七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女职工200 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九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

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六条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 9 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 0 0 5年8月2 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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