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数据预检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20161223)

附件2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调整版)1.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适用于汇交到部的基本农田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本细则是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中《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的版本(修订时间2016年8月,具体修订说明见附录)。
2.引用标准和规范《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姜大明部长、韩长赋部长、王世元副部长在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场交流会上讲话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37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号)《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调整版)3.提交资料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等,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版)(以下简称《调整版》)。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基本农田数据质量的检查内容、检查代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检查代码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1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2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3、4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
表1 基本农田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34567注1: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指延续1994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关规定,各地在上一轮基本农田划定中已将包括种植烟、林果木、饲草地、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地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关于“现状基本农田中的优质园地、高产人工草地、精养鱼塘等,可以继续作为基本农田实施管护”的其他农用地。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提升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应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江苏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江苏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职能过程中形成或者使用的数字化成果。
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评价、监测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基础地理类,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包含土地行政管理类、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类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类等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成果更新数据。
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集中组织、分级管理、分布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数据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利用、保护和公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称省厅)和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称数据主管部门,分为省厅数据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数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省、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制定数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开展数据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数据检查工作;(三)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数据的安全及保密工作;(四)负责监督和考核数据生产、更新、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执行情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7280af1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79.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关键举措,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贯彻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心组织,科学编制建设规划高标准农田是指灌排设施配套、土地平整肥沃、田间道路畅通、农田林网健全、生产方式先进、产出效益较高的农业生产田块。
目前,我省高标准农田占耕地面积35%左右,到2020年要达到60%,每年需新增高标准农田150万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这一建设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编制2010-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全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参加,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具体组织编制。
各地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与编制新增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相结合,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统筹协调推进。
要全面深入地开展农田现状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区域,落实推进建设措施,合理安排年度计划。
规划建设区域要坚持集中连片,突出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确保高标准农田长久稳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苏农业[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的通知(苏农业〔2013〕30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2月24日江苏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程序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按占补平衡原则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进行的耕地质量评定。
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是开展补充耕地验收的重要环节。
其他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评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江苏省耕地质量保护站(以下简称省耕保站)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范,开展本辖区内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其所属耕地质量(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耕保站负责建立和管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
专家应从多年从事土壤肥料技术推广、管理、科研教学人员中遴选,入选技术专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补充耕地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补充耕地质量评定申请表(附件一);(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书、项目规划书或其他立项资料;(四)项目实施前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景观照片等资料;(五)竣工自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
江苏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Content
• 工作目的
• 工作仸务 • 工作要求 • 组织保障
目录
• 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changshappt
2
工作目的
• 合理调整,科学划定,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 保护仸务;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长 效机制;建立基本农田分级保护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集体 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仸;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永 久保护。
/changshappt
8
工作任务
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 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 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不基本农田与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 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与题要素采用《基本 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省域内数据 库联网互通。
江苏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11
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工作经费 安排
工作准备 实施方案编 制和论证 组织实施 成果验收
成果内容
成果报备
报备要求 报备内容 报备时间
制定工作方案 基础资料收集 核实讣定
验收要求
验收方式 验收程序 验收确讣
确保数量和质量 确保地类符合要求
江苏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10
工作要求
政策要求 技术要求 •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丌低亍土地 • 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应以乡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 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在2010年土 面积指标,幵根据规划需要增划一 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底图上进 定数量的预留基本农田,用亍暂时 行。 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重点工程用地; • 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 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 要素和基本农田与题要素,数据库 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 建设以2010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 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 查数据库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亍 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 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 据库标准》 (TD/T1019-2009)和 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新划为基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 (TD/T1032-2011)的要求,将基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利用现状必须是 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 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数据库管理。
江苏省县级基本农田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江苏省县级基本农田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江苏省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江苏省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2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编制指导意见。
一、一般要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专项规划,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基本农田保护内容的深化和补充。
县级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出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确保地区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规划内容1、基本农田现状分析。
分析区域内1997-2021年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变化情况,重点说清基本农田现状(2021年)保护情况。
2.基本农田调整分析。
围绕上级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按照《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分析调整前后基本农田的变化,并对相关结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
13.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落实情况。
根据《基本农田调整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膜(块)。
有基本农田整理任务的地区也要根据土地整治情况划定基本农田整理区。
4、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制定。
围绕当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落实,提出规划实施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或措施。
三、技术要点1、现状基本农田的认定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成果进行校验。
2.基本农田调整按照《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苏政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制定的《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2004年4月)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
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旨在达到如下目的:一是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加强;二是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检查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实际利用状况;基本农田质量情况;《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提出的“五不准”执行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是:(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业务基础建立情况。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是否落实到1:10000的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是否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账和信息网络,台账是否及时、准确、详细地变更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台账与地块是否相符;是否按有关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公示牌及界桩;档案是否完整、齐备,县、市、省三级是否实行备案。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补偿费、闲置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将增加基本农田的投入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并在地方财政、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数据预检方法
(讨论稿)
一、数据预检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目标
包括规划期内基本农田的面积,基本农田中地类构成及其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面积。
2、基本农田现状
规划基期基本农田现状面积及其构成。
3、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基本农田调出、调入的地类及其面积。
重点核查调入的基本农田是否为耕地。
二、数据库及其要求
1、基本农田数据库图层
建库数据主比例尺1:10000。
提交的数据库中至少包含图层:○1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基数转换后);○22005年基本农田现状图斑;○3基本农田保护区;○4基本农田保护片;○5基本农田保护块;○6基本农田规划图斑;○7注记及其他修饰图层。
2、建库要求
数据库必须符合《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稿)(以下简称《标准》)。
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基本农田现状图斑层、基本农田规划图斑层属性结构修订如下:
表2基本农田保护区属性结构描述表(属性表名:JBNTBHQ)
数据层置于一个数据库(mdb)中,并包含所有出图的空间文件(mxd),并以出图文件命名。
三、报件要求
1、基本农田规划要求的报件。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文本、纸质图、数据光盘及其他相关材料。
纸质图包括县域基本农田现状图、县域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县域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所辖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2、其他报件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
20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