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预算法治体系强化预算监管机制——解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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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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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方案财政局法治文化宣传活动方案一1、加强制度建设一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建立健全各项财政管理机制。

二要修订、完善局领导分工及职责、局属单位设置及职责、内设股室设置及职责。

三要修订、制定、完善财政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使财政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违法必究。

2、强化预算管理,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机制一要依法完善区乡财政收支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转移支付范围和责任,加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建设财政管理力度,保障全区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二要建立相对平稳的收入机制。

制定新一轮财源建设规划和3-5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规划和考核办法,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严防财政收入大起大落,导致预算运行循环不畅、失调。

三要推进预算的精细管理。

对预算收支各项指标实行科学的精细化管理,完善区乡两级政府财政收支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评奖罚制度,确保预算高效运行;积极推行综合预算,将所有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基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依法确定政府非税收入范围和基数,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收缴分离,统一政策”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所有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行预算公开,将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依法适度公开。

四要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管理。

逐步扩大集中支付范围,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实行公务卡改革,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程序;严格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4、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资产,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二要加强资产使用管理,严防资产损坏和丢失。

三要严格资产处置工作,严防国有资产变相低价处理,杜绝暗厢操作。

四要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工作,严防资产流失。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本人切实的感觉到了自身的提高,在此感激上级安排的此次学习活动,感激授课教师精彩的授课。

此次的培训学习,使自我的预算方面理论基础,业务修养等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理论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增强了做好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潜力和信心。

参加本期培训本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和收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把预算法的理念和制度细化、实化,使之更有可操作性,并在法律授权空间内作出一系列规定,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预算法,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

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

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10•【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预算执行基本情况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在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上积极进取,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

财政运行总体平稳,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得到较好保障。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为财政收入奠定了基础,但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持续下降、去年政策翘尾减收等因素都对财政收入恢复形成制约。

1—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5663亿元,同比下降2.6%;扣除去年前5个月中小微企业缓税入库抬高基数、去年年中出台的减税政策翘尾减收等特殊因素影响后,可比增长1.2%左右。

从收入级次看,1—7月,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9745亿元,同比下降6.4%。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75918亿元,同比增长0.6%,其中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收入增幅分别为0.8%、-1.1%、0.5%、5.7%。

从收入构成看,1—7月,全国税收收入111240亿元,同比下降5.4%。

其中,国内增值税下降5.2%,主要受去年同期基数较高、政策翘尾减收等因素影响;国内消费税增长5.5%,主要是成品油、卷烟、酒等消费品产销增长;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增长1.8%,与一般贸易进口增长态势基本吻合;企业所得税下降5.4%,主要受汇算清缴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少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下降5.5%,主要受去年年中出台的提高部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翘尾减收等因素影响;出口退税12824亿元,同比多退1632亿元,主要是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的支持。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合财税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市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推进合肥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28号)要求,现将合肥市财政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2020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省财政厅的精心指导下,市财政局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法治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以建设法治财政为中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取得显著成效,为圆满完成全年财政目标任务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财政管理职能(一)深入贯彻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一是持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决算决议,严格执行预算调整、预算草案向人大报告制度。

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在完善基本支出标准基础上分类制定项目支出标准,创新制定专科医院、职业教育、质检、生态环保、排水等五类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资产配置标准。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预算约束,严控预算追加,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率达99.7%。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在全省率先建立财政支出政策全周期绩效管理机制,率先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创新建立重大项目和政策事前绩效评估机制,首次编制“预算+绩效”双草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上下财政关系。

继续稳步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顺利完成教育、科技、交通等重点领域划分改革,市与县(市)区财政支出责任更加明晰,有力促进相关领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预算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财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近日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经过阅读和学习,我对这个法规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

以下是我对《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对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强了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了政府部门预算编报要遵循“入口统一、固定预算表格式、明晰明细、事前审批、动态调整”的原则,有利于规范和提高财政预算的编制质量。

其次,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强化了预算执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各级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要求,将预算执行过程纳入审计范围,加强了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评估。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失职渎职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对于那些违规违法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有助于提高财政预算执行的效能和效益。

再次,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突出了预算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

修订后的条例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在预算制定、决策和执行环节公开相关信息,增强了财政预算的透明度。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政预算有参与、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增强了公众对财政预算管理的参与度,有利于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向更加民主、规范和透明的方向发展。

最后,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支持。

修订后的条例强调了预算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改革的要求和目标进行财政预算管理,推动财政管理从“权力管理”向“绩效管理”转变。

这对于改进我国财政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财政部门向现代化的财政管理转型。

总之,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提高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综述

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综述

我国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综述2006-5-16 14:1经济纵横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政府预算改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多方面探讨。

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预算年度不合理。

我国一直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要待3月份以后举行的各级人代会审批,这种日历年度与财政年度合一的做法导致的结果为;1、预算的实际编制时间较短。

从每年11月前后布置预算编制工作到次年3月人代会讨论预算草案,通常只有两个月的编制时间。

2、人代会审议政府预算的时间很短。

如此仓促的时间内,要想认真、逐项地审议预算很难做到,只能对预算进行总体性、一般性审查,最终流于形式。

3、预算执行中出现法律空档。

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会审批日,造成国家预算获得批准并开始执行的时间远远滞后于预算的编制,这意味着一年中有1/4的时间实际上没有预算,或者说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不仅冲击了预算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国家预算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1]第二种观点认为,预算编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1、预算编制缺乏前瞻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编制只是在既定的收支之间安排资金,缺乏科学的分析预测,没有很好地将预算编制与经济预测结合起来,并以经济预测为基础,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发展变化来确定预算收支总体水平的发展变化及收支结构的调整。

我国尽管也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但实际执行中与年度预算基本上还是“两张皮”,致使年度预算对财政经济的约束相当有限,不能瞻前顾后。

2、预算编制方法不尽科学。

表现在:一是各部门经费多少不是取决于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是取决于原来的基数。

二是“基数法”固定了财政资金在部门间的分配格局,预算资金被套牢,财政无法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相应调整支出规模,制约了财政对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宏观调控。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法[20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

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

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

《预算法实施条例》亮点大全8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29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与1995年施行的条例相比,不仅条文由79条增至97条,大部分条款均为修改或新增条款,而且在内容上系统总结了条例施行25年来尤其是2015年修改后的《预算法》施行以来我国在深化财政预算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与经验探索,直面预算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推动《预算法》的切实贯彻实施,推进国家财政治理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科学有效、约束有力,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条例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预算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明确、细化了《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其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表现在:一、加大预算信息公开力度,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公开的具体要求,着力增强预算透明度条例遵循预算法确立的预算公开原则,秉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之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单位预算、决算应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对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公开提出了新的更全面、细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推进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公开工作,对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时限、内容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从而无论在预算公开的广度、深度上均有进一步的扩展,这有利于增强预算透明度,促进透明政府、廉洁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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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预算法治体系强化预算监管机制——解读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作者:王金秀张澜万玥希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王金秀张澜万玥希【摘要】自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后,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历经多次修订终于出台,备受各界关注。

新《条例》对《预算法》作了大量细化、实化和补充,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融为一体,有效地理顺了人大、政府和部门之间预算权责关系,健全预算法制体系,改进四本预算管理,规范部门预算,完善预算监督体系,提高预算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预算法治全口径预算四本预算部门预算预算监督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施行5年多后,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终于正式出台。

新《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新《预算法》为上位法,对后者进行了细化、实化和补充,内容丰富,健全了预算管理体系,笔者以此为视角,结合新旧预算法制对比,对新《条例》进行解读。

一、《条例》与《预算法》配套,健全预算法制体系(一)理顺预算法律层次的位阶,细化、实化和补充《预算法》有关规定《预算法》是《条例》的上位法,二者具有配套性。

1995年《条例》与当时的《预算法》相适应,而与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严重脱节,制定与新《预算法》相适应的《条例》实属必要。

《条例》修订必须理顺法律位阶的关系、与《预算法》相互衔接互补。

新《预算法》将新世纪后持续十多年的我国预算改革探索的有效举措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其中诸多强化预算管理的新要求、新规范为修订《条例》提供了细化、实化的基础,因此,修订《条例》首先要坚持遵循上位法规定,进一步细化《预算法》原则性、指导性要求等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新《条例》的诸多内容对《预算法》还具有拾遗补缺、改弱为强的作用,弥补了新《预算法》的不到之处。

比如,增加了预算草案部署的启动时间、编制流程和汇编范围、内容等,使预算流程更加合理、时限更加明确、体系更加完整。

(二)将预算改革新成果转化为法规,优化预算法治机制为了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党和国家相继发布文件,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的新制度、新机制,如2014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2014年1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8年9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等,进一步推进财政改革,许多重大的预算管理制度及其创新举措进一步细化落实,这一切既为修订《条例》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提供了必要的现实条件。

新《条例》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要求,与近年来推行的各项财政改革相衔接,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的成果上升为法规,与时俱进,进一步优化了预算管理与监督的体制机制。

(三)强化预算法治水平和约束力,有效落实财政政策新《条例》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实施新《条例》必将进一步规范预算行为,扭转预算运行中长期存在的“长官意志”、预算资金分配随意性大、预算约束软化、预算行为失范,有法不依、无章可循、有章难循的局面,提高政府治国理政、依法理财、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强调依法征收,制止地方征收“过头税”或有税不征、擅自减免的行为;在财政支出方面,要依法严控楼堂馆所、行政运行经费膨胀的状况,及时合理地安排支出,注重预算绩效;依法开展预算管理与监督、提高预算透明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各项财政财务工作,从而落实当前更加积极有为的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促进各方在疫后错综复杂的环境下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确保政府严控一般公务支出,以政府节用公共财政资金来保障裕民之需,同时,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二、明晰四本预算编制的内容,健全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一)调整预算收支构成,明确四本预算收支的编制范围和内容,增加相互调拨资金的编列项目1995年《预算法》规定预算收支的构成,其中: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四方面的收入;新《预算法》按四本预算账本的要求,结合政府收支分类制度改革,调整了收支内容,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

新《预算法》主要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的构成,要求预算草案细化,其中: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基本支出应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三本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新《预算法》没有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对此只是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新《条例》补充了预算收支构成的遗漏项,明晰了四本预算账本的内容,分别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的概念、构成以及编制内容作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其新亮点有三个方面,包括:一是明确了不同账本之间调入调出资金的基本方向;二是确定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编列归属;三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编制内容增加了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新《预算法》在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划分上改变了传统按费类划分的方式,不再按经济建设支出、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划分,采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收支划分体系,分别按照功能分类和按经济性质分类来划分各项支出。

(二)拓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范围,收入项目的内容更加细化明晰旧《预算法》的预算收入相当于新《预算法》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二者的收入构成因为细化程度和管理要求的不同而变化,新《预算法》增加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这在旧法中是包含在“其他收入”之中的。

在我国推进预算公开的进程中,其他收支项目因资金额度大、内容混杂、透明度低而深受各界诟病,新法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从旧法的“其他收入”中分离出来,预算更加细化,提高了透明度。

新旧《预算法》中“其他收入”虽然名称相同,但口径大小有别,新《预算法》的“其他收入”口径比旧《预算法》小,具体内容更加明确,透明度更高。

(三)取消专项收入,避免预算分割僵化,以统筹提高绩效新《预算法》取消了专项收入,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专项收入、专款专用,不仅割裂了预算,降低了预算的弹性,形成大量的专项结余沉淀,而且专项之间、专项和非专项之间余缺难以调剂,严重影响资金绩效,针对此,新《预算法》在预算原则提出了统筹这一新原则,此后,国务院专门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提出控制乃至逐步取消专项收入的要求。

另一方面,具有专款专用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则在另外一本预算账本“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反映,由此,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构成中取消了“专项收入”。

(四)增加转移性收入,以全口径预算管理为取向,扩大预算编制范围转移支付制度一词是“舶来品”,1994年我国决定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对不同地区一视同仁、不加区别地实行,为了调节地区差异导致的财政失衡;1995年试行均衡转移支付方案,转移支付制度才开始进入我国财政制度安排的视野,由转移支付制度这一新词派生出来的转移性收入自然也没有纳入此前于1994年3月通过的《预算法》之中。

以至于很长时期内我国地方预算都未将转移支付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转移性收入不纳入预算曾经成为国家审计部门审计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推进全口径预算,各级政府预算理应将转移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新《预算法》不仅将转移性收入新增为预算收入的构成内容,还从法律高度规范了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和管理要求,这成为新《预算法》的重大亮点之一,也是新《条例》予以规范的重点内容。

(五)扩大国有资源(资产)性收入,明确其收入属性新《条例》将“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改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扩大了本收入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国有资产收益,还包括矿山等国有资源性收入,同时,明晰了此项收入的属性,说明之所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产资源收益是因为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资产)而带来的收入,此项收入名称的调整意味着预算管理的范围要从资金扩大到国有资产资源。

(六)明确各级预算收支编制的要求,强调政府节支裕民提高绩效新《条例》明确了各级预算收支编制的要求,指出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要求各级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并强调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厉行节约、节约开支,造成本级预算支出实际执行数小于预算总支出的,不属于预算调整的情形,无需通过复杂的预算调整编审程序。

新《条例》还要求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三、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健全机构预算管理体系(一)新《预算法》强调全口径预算管理,但对部门预算改革举措直接规范的条文不到位部门预算制度是我国2000年开始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但是新《预算法》对其分量重视不够、提及的条文少,只是指出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的依据,没有明确其编制内容和管理要求。

新《条例》大幅增加了部门预算的有关条文,界定了部门预算的概念,确定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的编制内容,健全了部门预算体系。

2000年财政部在部分中央部委开启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时,为了避免人们陷入当时《预算法》及其《条例》仅仅定义化带来的误解,财政部将部门预算定义为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此定义要求各部门成为本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编制本部门的独立预算文本,这一定义重外在形式而忽视了内容要求,不够严谨,但具有实用主义特点,便于启动部门预算制度改革。

随着改革的深入,越来越要求提高部门预算的质量,新《预算法》定义了部门预算,强调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第八条规定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三十六条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第五十六条还要求政府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

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二)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明确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构成新《条例》确定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的编制内容,新增了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归纳起来如下:一是明确了部门预算的概念,旧《预算法》将部门预算定义为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进一步将单位预算定义为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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