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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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3.09.24•【文号】税总财务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三代”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开展“三代”工作。

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三代”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办理登记。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国税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名单详见附件)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了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条例,明确制度,扎实做好代收代缴的准备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有关政策精神的基础上,运用不同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及其细则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扣缴义务人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要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在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要规定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保险机构申报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支付办法,明确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各自的责任,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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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标 签】车船税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发﹝2008﹞150号
【发文日期】2008-08-26
【实施时间】2008-08-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2012年1月29日发布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精神,结合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际,现废止《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豫地税发〔2008〕21号)第十三条如下内容:“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附件2)后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拒绝签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上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每月申报和解缴税款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附件3)。

”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91号)第四条“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各地要比照税收征管文书管理的要求进行编号,严格领用存管理”等文件相关内容一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车船税调查通知

车船税调查通知

车船税调查通知为全面了解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完善征管措施,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结合目前税源清查活动,按照豫地税发〔2012〕16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2012年5、6月在全局税收征管范围内进行车船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的重点和内容(一)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纳税地点征收车船税的情况等。

(二)依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调查。

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保险机构是否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应代收车船税税款,实际代缴车船税税款。

税款缴纳在哪个税务机关。

2、是否查验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以及加收滞纳金。

应代收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实际代缴以前年度(分年度统计)车船税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

税款以及加收滞纳金缴纳(分年度统计)在哪个税务机关。

3、是否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按要求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

对不需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分情况统计应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和实际留存备查相关证明材料车辆数、税款,如:已在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已代收代缴过车船税的、开具免税证明的、不需要开具免税证明的等。

4、是否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

对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投保人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未交付保单保险标志等票据的车辆数和车船税税款金额。

5、是否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未按要求申报并解缴代收代缴税款次数、车辆数、车船税税款金额。

6、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

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与保险机构争议的处理情况等。

由保险机构根据1—6项进行自查,根据1—6项写出自查报告并与6月10号前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报送到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一科进行核实调查,写出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中落实车船税法的情况。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8
•【字号】豫国税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0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根据年初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国税工作要点,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治税,严格征管。

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政策,服务科学发展。

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执行政策的关系,自觉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扎扎实实、创
造性地抓好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三、强化服务,务求实效。

按照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精神,加快推进
由“执法+管理”向“执法+服务”理念的转变,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为纳税人多办事、办实事,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九年四月八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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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开始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做好我省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这是行政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凡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都必须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新方式,不仅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而且有利于加强车船税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车船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车船税代收代缴的重要意义,从构建和谐社会、优化纳税服务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贯彻落实工作。

车船税代收代缴,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今年又是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第一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保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认真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省地方税务局与省保监局负责对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也要与辖区内各保险机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并负责对本地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具体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内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随时进行辅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强化宣传,搞好培训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车船税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集中时间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车船税代收代缴政策规定;要同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由各省辖市自行印制),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保险机构也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切实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车船税政策的基础上,做好对代收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条例》、《细则》和《办法》的政策规定,了解代扣税款和解缴税款的方式与流程,提高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水平。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定期对所属各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政策规定,掌握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及应纳税额、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推动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试完善系统,做好前期准备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我省的业务需求,务必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系统修改完善及调试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确定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工作流程,并做好新保单、发票的印制、领取、发放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接收、审核、汇总、上报车船税代收代缴的信息等工作,确保4月1日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实施。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代缴单位的管理,做好纳税辅导。

在代征初期要指派专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对代收代缴情况进行检查,逐车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对投保交强险时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保险机构报告地税机关后,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不能履行代
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船税代收代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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