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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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代持协议能免责吗法律

代持协议能免责吗法律

一、代持协议的基本概念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实际出资人股权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如避税、规避法律限制等,实际出资人可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代持协议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1. 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代持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2. 代持协议的免责条款在代持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以下是对代持协议免责条款的分析:(1)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则该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免责条款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代持协议能免责吗?1. 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代持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因不可抗力导致代持股权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2)因名义出资人的过错导致代持股权受到损失;(3)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代持股权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 免责条款的效力如果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则该条款有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名义出资人可以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代持协议能免责,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2)免责条款在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3)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代持协议约定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约定免责条款,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股权代持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规范股权代持行为,股权代持信托协议应运而生。

股权代持信托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委托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并通过信托的方式对相关权益和责任进行约定和约束的一种协议。

一、协议的主体在股权代持信托协议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主体:1、实际出资人(委托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并享有股权权益的一方,但由于某些原因,其股权由他人代持。

2、名义出资人(受托人)名义出资人是在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上显示为股东的一方,其根据协议为实际出资人代持股权。

3、目标公司即被投资的公司,是股权所指向的对象。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1、股权的基本情况明确被代持股权的数量、比例、性质(如普通股、优先股等),以及对应的出资额等。

2、代持的目的和期限说明代持的原因和预计的代持期限。

代持目的可能包括规避法律法规限制、保护个人隐私等。

代持期限可以是固定的时间段,也可以根据特定条件的成就而解除。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实际出资人有权获取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有权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符合约定条件时,有权要求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同时,实际出资人需要按照约定足额出资,承担因股权产生的风险等。

(2)名义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名义出资人应当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应当保守与代持股权相关的秘密;在实际出资人要求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等。

4、股权的管理和处分约定名义出资人在管理和处分代持股权时的权限和程序,例如是否可以转让、质押代持股权等。

5、收益分配明确股权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给实际出资人,分配的时间、方式等。

6、保密条款双方对股权代持的相关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7、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反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8、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规定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故第三人得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同时,享 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取得股东资格; 就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的介入 权而言,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得以披露,其仍 需经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确认资格,故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取 得介入权。可见,将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界定为代理合同是有失偏 颇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翁梅红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许多争议的发生 都与股权代持协议有关,其中法律效力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厘清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先 厘清其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以股权代持为标的的无名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股权代持协议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而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前者是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后者是针对名义股东与 公司之间、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而言。此外,股权及其转让条件也会对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关键词: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签订的以股权代持为内容的协 议,约定由合同相对方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 行股东义务,合同相对方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股 东。[1]股权代持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其一是名义股东持股时表明自 己是代他人持股; 其二是名义股东持股时并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持 的事实,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来持股。[2] 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 许多学者以 “隐名股东” 来称呼 “实际出资人”,但实际上,这一 表述不甚妥当。 “股东” 这一表述可视为对股东这种身份资格的肯 定。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之 一是公司超过 一 半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在 满 足 这 一 法 定 条 件 之 前,实际出资人并没有获得股东资格; 此外,从我国法律的表述来 看,法律的表述亦为 “实际出资人”,并未采 “隐名股东” 这一表 述,故以 “实际出资人” 称之较为合理。 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争议焦 点即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虽然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就程序而言,被告作为争议公 司的股东,其对外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是该事项通过了股东会的决 议并且其他股东放 弃 优 先 购 买。 因 此, 该 协 议 因 程 序 不 合 法 而 无 效。此外,在姚剑磊与汪东红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对于案件系争焦 点———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表 现为受托人应委托方的要求代为持有股权,从内容上看,其符合委 托合同的要求,故其本质为委托合同。可见,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 的问题较为广泛,对于其性质及效力是存在争议的。故本文拟对这 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 ( 一) 代理合同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代理仅仅指直接代理,即我国的代理是指 狭义上的代理。这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第三人并不知 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三人只知道被代理人的存 在,对被代理人具体是谁并不知情; 第三种情形是指第三人不仅知 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而 且 对 第 三 人 是 何 人 是 知 情 的。 在 代 理 制 度 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超越其代 理权限的范围,则不需要另行约定,该行为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但是,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来看,通常需要明确地约定协 议双方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实际出资人不履行 付款的义务而 对 名 义 股 东 违 约,名 义 股 东 仍 负 有 向 公 司 出 资 的 义 务; 且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看,公司仅得请求名义股东出资的权 利,对于实际出资人并无请求权。在代理制度中,由于权利和义务

代持股协议合法条件

代持股协议合法条件

代持股协议合法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代持股协议,又称为质押代持协议,是指一方(即被代持方)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给另一方(即代持方),并授权代持方行使股票的所有权。

代持股协议在股票交易市场中被广泛应用,有助于融资方获得流动资金,同时也有利于股东之间的交易。

在我国,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管,需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代持股协议需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权,并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将股份质押给他人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如需通知公司、遵守公司章程等。

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属于有价证券,涉及转让、质押等行为需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

代持股协议需遵守相关法规的监管规定。

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股票质押交易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质权合同、质押登记、变动通知等。

代持股协议需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违反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导致法律风险。

代持股协议需合法、真实、有效。

质押代持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需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有欺诈、强迫等行为。

代持股协议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如需签订书面协议、办理质押登记等手续,确保代持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代持股协议需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为质押方的股东需履行质押义务,如提供相应的担保、偿还贷款等;代持方需履行代持义务,如行使股份的所有权、保护股东的权益等。

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避风险,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代持股协议是股东融资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提高流动性、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

但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符合法律条件的情况下,代持股协议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示例:代持股协议是指一方(即代持方)在代持另一方的股份时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家熟知的⼀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式。

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定程度上使投资⼈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也存在着⼀定的风险。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的。

法律或⾏政法规可能禁⽌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为或投资于特定⾏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或限制实施投资⾏为的⼈,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业属于法律或⾏政法规禁⽌或限制投资的特定⾏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并不为法律或⾏政法规所禁⽌,但却可能因为其⽬的的⾮法性⽽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为,从⽽被认定为⽆效法律⾏为。

⼆、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在⼀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使股东权利。

⾯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股东权利(重⼤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股东⾝份、⽆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

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序号“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对应的防范措施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4、擅自处分股权应对措施: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

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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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概述
股权代持协议(以下简称“代持协议”)是指一种协议,让一方担任另一方的股东,
从而使另一方可以拥有公司股权而不必提交其注册资金。

代持协议被公认为一种议定股份
媒介方式,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可代持股份类型和数量以及具体的责任承担期限。

代持协
议主要用于多方协作,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机会,从而有利于企业股权众筹运作。

代持协议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
法律的规定签订协议,并且协议的内容受《合同法》的规定。

(一)协议的有效性
依据法律规定,代持协议中双方应使用明确而真实的语言,详细说明代持的具体内容,不得歧义、不实或者模糊不清,否则不能算作有效的协议。

此外,双方之间还应达成一致,并将协议记录在案,方可算作代持协议。

(二)协议约束效力
代持协议一经签定即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合同法保护,双方须依协议承担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的行为。

(三)协议变更和转让
代持协议是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转让和变更,由单方转让的代持股权权益的,
必须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此,双方有义务遵守协议约定,相互支持并互信,才能发挥协
议的效力。

三、结论
总之,代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及其具有约束双方义务的效力。

但为了保证协议的准
确有效性,双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签订的协议,在协议内容应当要明确、真实、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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