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协议—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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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代持协议法律效力

代持协议法律效力代持协议是指一方(委托人)将其名下的财产或权益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持有或管理的协议。

代持协议的签订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代持协议具有约束力。

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对协议中的内容和约定都应当严格遵守。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和持有财产或权益,受托人也有义务按照协议履行管理和持有的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代持协议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代持协议具有证明效力。

代持协议作为一种书面协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一旦代持协议签订完成,双方都应当保留好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在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审理时,代持协议可以作为证据进行展示,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愿和约定内容,有利于解决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代持协议具有执行力。

一旦代持协议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履行。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管理和持有财产或权益,受托人也有义务按照协议履行管理和持有的责任。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协议的内容。

在法律的保护下,代持协议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代持协议具有解释效力。

一旦代持协议的内容存在争议或不明确的地方,双方都可以依据协议中的解释条款进行解释。

如果双方对于协议的理解存在分歧,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释,以明确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约定。

代持协议的解释效力能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代持协议具有明确的约束力、证明效力、执行力和解释效力,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双方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认真考虑协议的内容和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确保协议的有效履行。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故第三人得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同时,享 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取得股东资格; 就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的介入 权而言,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得以披露,其仍 需经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确认资格,故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取 得介入权。可见,将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界定为代理合同是有失偏 颇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翁梅红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许多争议的发生 都与股权代持协议有关,其中法律效力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厘清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先 厘清其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以股权代持为标的的无名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股权代持协议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而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前者是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后者是针对名义股东与 公司之间、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而言。此外,股权及其转让条件也会对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关键词: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签订的以股权代持为内容的协 议,约定由合同相对方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 行股东义务,合同相对方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股 东。[1]股权代持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其一是名义股东持股时表明自 己是代他人持股; 其二是名义股东持股时并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持 的事实,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来持股。[2] 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 许多学者以 “隐名股东” 来称呼 “实际出资人”,但实际上,这一 表述不甚妥当。 “股东” 这一表述可视为对股东这种身份资格的肯 定。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之 一是公司超过 一 半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在 满 足 这 一 法 定 条 件 之 前,实际出资人并没有获得股东资格; 此外,从我国法律的表述来 看,法律的表述亦为 “实际出资人”,并未采 “隐名股东” 这一表 述,故以 “实际出资人” 称之较为合理。 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争议焦 点即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虽然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就程序而言,被告作为争议公 司的股东,其对外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是该事项通过了股东会的决 议并且其他股东放 弃 优 先 购 买。 因 此, 该 协 议 因 程 序 不 合 法 而 无 效。此外,在姚剑磊与汪东红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对于案件系争焦 点———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表 现为受托人应委托方的要求代为持有股权,从内容上看,其符合委 托合同的要求,故其本质为委托合同。可见,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 的问题较为广泛,对于其性质及效力是存在争议的。故本文拟对这 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 ( 一) 代理合同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代理仅仅指直接代理,即我国的代理是指 狭义上的代理。这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第三人并不知 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三人只知道被代理人的存 在,对被代理人具体是谁并不知情; 第三种情形是指第三人不仅知 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而 且 对 第 三 人 是 何 人 是 知 情 的。 在 代 理 制 度 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超越其代 理权限的范围,则不需要另行约定,该行为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但是,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来看,通常需要明确地约定协 议双方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实际出资人不履行 付款的义务而 对 名 义 股 东 违 约,名 义 股 东 仍 负 有 向 公 司 出 资 的 义 务; 且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看,公司仅得请求名义股东出资的权 利,对于实际出资人并无请求权。在代理制度中,由于权利和义务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权人都有法律风险,我们来逐一分析并寻找风险防范技巧.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比如外国人为了规避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找中国公民代持,这钟代持协议有可能属于无效协议。

2、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代持协议,一旦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他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作为遗产被处分,实际股东进行确权诉讼会很麻烦。

二、代持股东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越来越多样,“揭开法人面纱"等制度的适用也在逐步加强,有明显扩大股东责任的趋势。

(一)显名与隐名之间的纠纷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属于信托关系。

1、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违背道义而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

2、如果显名股东不希望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但由于隐名股东不同意收回股权,而实践中公司减资及退股又存在各种阻碍。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不配合,显名股东往往会面临想退出公司而不能的情形。

(二)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1、出资不实风险提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部分公司实际资产可能会远低于注册资本。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家熟知的⼀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式。

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定程度上使投资⼈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也存在着⼀定的风险。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的。

法律或⾏政法规可能禁⽌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为或投资于特定⾏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或限制实施投资⾏为的⼈,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业属于法律或⾏政法规禁⽌或限制投资的特定⾏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并不为法律或⾏政法规所禁⽌,但却可能因为其⽬的的⾮法性⽽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为,从⽽被认定为⽆效法律⾏为。

⼆、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在⼀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使股东权利。

⾯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股东权利(重⼤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股东⾝份、⽆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

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

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序号“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对应的防范措施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4、擅自处分股权应对措施: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

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

(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代持股权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权交由他人代为持有,一般以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股权继承是指因股东去世或其他原因,其股权需要被继承者继承。

代持股权继承涉及法律问题的探析如下。

代持股权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但必须经过公司同意。

如果转让时未经过公司同意,或者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代持股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代持股权之前,股东应当与公司进行协商,并经过正式的程序和程序。

代持股权可以继承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包括股权,都可以被继承。

代持股权可以作为被继承财产的一部分进行继承。

如果代持股权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该股权不可继承,或者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继承人对代持股权的继承权益。

代持股权继承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代持股权的合法性、代持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代持股权继承的条件以及代持股权继承后的效力等方面。

股东在代持股权时应当与公司进行协商,并经过正式的程序和程序。

继承人在继承代持股权时应当依据协议或者遗嘱的规定,或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在继承后,继承人可以行使股东的权益,但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导读:有效,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一、公司法人代持股份协议书有效吗股份制公司法人代持协议书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

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ls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通常来说代持股份需要考虑以下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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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股权协议—股权代持法律效力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析委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来说,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由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自愿签署,届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因此,正常的股权代持安排协议通常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前四种情形。

至于是否存在第五种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蚓有着进一步讨论分析的空间。

在法律实务中,由于对“强制性规定”的解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该条规定成为多数股权代持安排争议的焦点之一。

以下将主要从委托持股和股权转让这两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角度进行分析阚述。

2.委托持股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向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委托持股行为一直位于灰色地带,无任何法律法规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而《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这一规定正式肯定了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同时,《公司法解释三》文寸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木身的合法性。

在投融资交易中,多数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上市,公司如果希望在中国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姻需遵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发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届纠纷”。

由于委托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所以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口径看,委托持股是不允许的。

据此,有人认为,由于委托持股违反《首发办法》中的有关要求,会实质阻碍公司上市,从而损害公司和公司中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委托持股协议应届无效。

然而实际上,《证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委托持股这一行为本身无效,监管部门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委托持股的行为进行清理而并未否认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3.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很多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从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处受让部分股权,并由后者代其持有。

出于这种股权代持安排,该股权转让行为不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2006年版《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实践中,该类股权转让协议往往并不向第三方披露,自然也就没有履行《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即述反了《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从而使得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瑕就。

这个瑕疵是否会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呢?前文提及的案件中,原告恰恰就是以股权转让行为违反《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作为主张其无效的理由。

判断股权转让行为以及股权代持安排的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公司法》第72条规定是否属于《合同法》第 52条中提及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的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中提及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该解释 并未对“效力性强制规定”做进一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合同无效;通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并指出,“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 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不难看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实质特征是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 为。

具体而言,其规范的是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池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行 明确规定述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为。

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规范范围的则由“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加以 性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的限制,有利于实现维护《合同法》、鼓励和保结合上述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分析可见,违反《公司法》第 72条规定的行为,仅 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公司法〉 第72条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故股权转让行为 及股权代持安排协议并不会因为违反《公司法》第 72条规定而当然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方、 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 该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当然 ,这对于内资企业具有 一定的参考作用,也从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公司法》第 72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各地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将《公司法》第 72条规定理解为“效力性强制 性规定”,但对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还是可撤销仍存有一定争议。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2年在其官网发布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提出,未经有 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2007年《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 的处理意见》,目前审判实践中较为通行的观点为:未经有限贲任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始于成立之时。

前述案例涉及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一般 来设,效力待定是因为合同当事方主体资格、能力存在瑕疵,具体而言,《合同法》规定 的无民 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及无处 分权人签订的 合同为效力待定,而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通常均不存在上述主体 资格欠缺,唯一的瑕疵是未履行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从而损害了第三方(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因此,作为权利受损害方,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但是在行使撤销权之前 ,该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

同行 为,或虽未 共利益的行 规范。

对于“效力 护交易等重要目的。

三、结论及建议综上.就股权代持安排协议而言,如其中无其它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条款,则其中的委托持股行为及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非属于效力待定,应属于有效,该案判决书认为,委托持股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合法有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其他股东如果认为被告转让股权的行为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可以据此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而原告作为股权受让方,并不能代替其他股东行使该权利。

因此,〈〈代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代持协议》未被认定为无效,但如前文对违反〈〈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分析所述,如果其他股东主张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则其可据此请求撤销〈〈代持协议》。

因此,〈〈代持协议〉的效力状态仍然存在不穗定性.建议在实务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以弥补股权转让程序上的瑕疵,从而补强〈〈代持协议》的效力,以防范后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附件:“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o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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