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代持协议能免责吗法律

一、代持协议的基本概念代持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持有实际出资人股权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如避税、规避法律限制等,实际出资人可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通过代持协议委托他人代为持有。
二、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1. 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代持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2. 代持协议的免责条款在代持协议中,双方可以约定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以下是对代持协议免责条款的分析:(1)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则该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不得超过合同约定。
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免责条款应当合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
三、代持协议能免责吗?1. 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代持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因不可抗力导致代持股权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2)因名义出资人的过错导致代持股权受到损失;(3)因法律法规变更导致代持股权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 免责条款的效力如果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则该条款有效。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名义出资人可以依据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代持协议能免责,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2)免责条款在代持协议约定的范围内;(3)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代持协议约定的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约定免责条款,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故第三人得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 同时,享 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取得股东资格; 就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的介入 权而言,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即使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得以披露,其仍 需经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确认资格,故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取 得介入权。可见,将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界定为代理合同是有失偏 颇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翁梅红
(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实践中,许多争议的发生 都与股权代持协议有关,其中法律效力问题更为突出。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厘清该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先 厘清其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是以股权代持为标的的无名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股权代持协议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双 方均具有约束力。而这类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前者是针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言,后者是针对名义股东与 公司之间、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而言。此外,股权及其转让条件也会对法律效力产生影响。
关键词: 股权代持协议; 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法律性质; 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签订的以股权代持为内容的协 议,约定由合同相对方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 行股东义务,合同相对方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股 东。[1]股权代持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其一是名义股东持股时表明自 己是代他人持股; 其二是名义股东持股时并不表明自己为他人代持 的事实,并且以自己的名义来持股。[2] 本文讨论的是第二种情形。 许多学者以 “隐名股东” 来称呼 “实际出资人”,但实际上,这一 表述不甚妥当。 “股东” 这一表述可视为对股东这种身份资格的肯 定。但是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获得股东资格的条件之 一是公司超过 一 半 以 上 的 其 他 股 东 同 意, 在 满 足 这 一 法 定 条 件 之 前,实际出资人并没有获得股东资格; 此外,从我国法律的表述来 看,法律的表述亦为 “实际出资人”,并未采 “隐名股东” 这一表 述,故以 “实际出资人” 称之较为合理。 山东长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争议焦 点即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看,虽然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就程序而言,被告作为争议公 司的股东,其对外转让股权的前提条件是该事项通过了股东会的决 议并且其他股东放 弃 优 先 购 买。 因 此, 该 协 议 因 程 序 不 合 法 而 无 效。此外,在姚剑磊与汪东红股权转让纠纷案中,对于案件系争焦 点———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表 现为受托人应委托方的要求代为持有股权,从内容上看,其符合委 托合同的要求,故其本质为委托合同。可见,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 的问题较为广泛,对于其性质及效力是存在争议的。故本文拟对这 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二、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 ( 一) 代理合同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代理仅仅指直接代理,即我国的代理是指 狭义上的代理。这又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第三人并不知 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三人只知道被代理人的存 在,对被代理人具体是谁并不知情; 第三种情形是指第三人不仅知 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而 且 对 第 三 人 是 何 人 是 知 情 的。 在 代 理 制 度 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超越其代 理权限的范围,则不需要另行约定,该行为的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 理人。但是,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来看,通常需要明确地约定协 议双方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即便实际出资人不履行 付款的义务而 对 名 义 股 东 违 约,名 义 股 东 仍 负 有 向 公 司 出 资 的 义 务; 且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来看,公司仅得请求名义股东出资的权 利,对于实际出资人并无请求权。在代理制度中,由于权利和义务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家熟知的⼀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式。
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定程度上使投资⼈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但也存在着⼀定的风险。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协议风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的。
法律或⾏政法规可能禁⽌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为或投资于特定⾏业。
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或限制实施投资⾏为的⼈,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业属于法律或⾏政法规禁⽌或限制投资的特定⾏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的。
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并不为法律或⾏政法规所禁⽌,但却可能因为其⽬的的⾮法性⽽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为,从⽽被认定为⽆效法律⾏为。
⼆、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在⼀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使股东权利。
⾯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股东权利(重⼤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股东⾝份、⽆法向公司主张权益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主张,⽽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
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债权⼈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其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代为行使该财产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将该财产权利恢复给原所有人的协议。
然而,由于代持协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法律效力常常受到质疑。
本文将探讨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持协议的无效首先体现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若代持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其无效。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持协议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样无效。
例如,代持协议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就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主体不适格代持协议的当事人若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主体不适格的情形,则代持协议无效。
4. 代理权滥用代持协议中,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导致代持协议无效。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代持协议无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原状恢复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代持人应将代持的财产权利恢复给原所有人,原所有人应将代持人代为行使的财产权利返还给代持人。
2. 赔偿损失代持协议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利息损失等;间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损失等。
3. 返还财产代持协议无效,代持人应将代持的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
若代持人已将代持的财产用于其他用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民事责任代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代持人应承担代持期间因代持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责任;(2)代持人应承担因代持协议无效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3)代持人应承担因代持协议无效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5. 刑事责任若代持协议涉及违法行为,如非法集资、洗钱等,代持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代持协议是否合法

代持协议是否合法代持协议是指一方(甲方)将其名下的股权、财产或其他权益委托给另一方(乙方)代为持有或管理的协议。
代持协议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应用,但其合法性却备受争议。
那么,代持协议是否合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首先,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代持协议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是合法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代持协议中的委托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例如,委托人不能将违法违规的股权或财产委托给代持人进行持有或管理。
其次,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代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其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再者,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效力。
代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协议,其必须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法的标的、合法的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法律上的形式等。
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要素,代持协议才能具备必要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符合特殊法律规定。
在特定领域,如金融、证券等领域,代持协议可能会受到特殊的法律规定和监管。
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双方需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代持协议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代持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其合法性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具备必要的法律效力,并且需遵守特殊的法律规定。
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双方应当慎重考虑,确保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以免发生纠纷或法律风险。
希望本文能够对代持协议的合法性有所启发,谢谢阅读。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

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在资本市场的舞台上,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方式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
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能否代持这一问题更是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
那么,上市公司股权究竟能否代持呢?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非一个简单的“能”或“不能”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股权代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就是完全合法且没有风险的。
一方面,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股权结构的清晰和透明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股权结构的不清晰,使得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股权分布情况,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通常较为严格。
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潜在的监管问题。
例如,代持关系可能会被用于规避监管规定,如对股东资格的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风险。
首先,代持协议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双方可能签订了代持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该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代持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那么就可能失去法律效力。
其次,代持关系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
当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权价值上升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显名,而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放弃股东身份;反之,当公司经营不佳、股权价值下跌时,名义出资人可能不愿意承担股东责任,从而引发矛盾。
再者,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在代持过程中,股权的转让和收益分配可能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税务纠纷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上市公司股权代持还可能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效率。
由于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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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代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整份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实,公司有一部分的股东就属于名义股东,这些名义股东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因为身份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要和名义股东签订代持协议,不过要注意防范代持协议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股权代持协议有法律效力,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权代持协议要点有哪些?
第一、只要不违反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而,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来确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无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利。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而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该慎重斟酌、不可草率行事。
第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成为表里如一的股东,还应该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逻辑脉络: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只能通过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经过名义股东来实现,有限公司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特性,因而,实际出资人如果想转正成为名实相符的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便是前提条件。
这和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向本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的规定是一致的,看来,要是实际出资人不能得到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想转正还转不了。
第三、如果名义股东对其所代持的股份进行处置(转让、质押等等),那么,如果第三方属于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相对方的情形,那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以该处置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由(他才是股份的真正主人之类的缘由)主张该等行为无效,而只能通过双方合同来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三、防范股权代持协议风险的措施
措施一、审慎识别股权代持协议的各方主体
我们发现,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主要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股权代持协议签订的各方应识别签约主体的身份,避免因身份不合规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亦应避免股权代持行为的不合法性导致股权代持协议的无效。
措施二、股权代持协议要及时披露
为避免因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有效得到保护,股权代持协议签订后,我们建议隐名股东一方可及时向股东会披露股权代持,如有可能,争取股东会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措施三、通过协议条款限定显名股东的权
隐名股东的财产风险主要来自于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遭受第三人对显名股东的追索。
因此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要注意三个协议条款的拟定:
1、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显名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并强调上述权利必须经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方能行使,如有可能,将上述书面授权告知股东会;
2、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将显名股东的股权财产权排除在外,避免显名股东因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事由发生时,给隐名股东陷入到财产追索的泥淖中难以抽身;
3、股权代持协议要约定违约责任。
对显名股东恶意损害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要明确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对显名股东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避免显名股东肆无忌惮滥用股东权利给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造成损害。
股权代持虽然能帮助企业进行股权激励,但是风险也是重重。
任何事都是有利有弊的。
不过,只要能够规避好风险,合理的完美的运用股权代持,就能使股权代持激励的效果达到最大化,那样也是企业所乐见的。
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双方对股权代持的这种行为都没有任何的争议,且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都知情并且认可,而且双方所签订的书面的协议是完全符合合同法及其它的法律制度的,这样的代持协议理所应当是具有法律效率的。
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的股权不可以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