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自律
1. 保险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合规经营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2. 保险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客户沟通和服务,重视客户利益,增强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
3. 保险从业人员要树立职业操守,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
二、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
1. 保险机构要根据消费者需求,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提高产品透明度和可理解性,确保产品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
2. 保险机构开展销售活动时,要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过度夸大宣传。
3. 保险机构要注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慎重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积极引导消费者做出理性决策。
三、保险理赔
1. 保险机构要依法理赔,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保险事故,确保保险金得到及时支付。
2. 保险机构要加强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注重消费者体验和反馈,优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信息披露。
3. 保险机构要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明,认真、公正、客观地处理理赔事项,不得拖延和压缩理赔金额,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投诉处理
1.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
2. 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和研究,不断改进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3. 保险机构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向消费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
自律公约是指银行保险行业自主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保护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则是上海地区银行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规范。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遵守行业的自律规范,包括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和标准。
2. 保护客户权益:银行保险机构要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客户的隐私、保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公平公正的产品和服务等。
3. 诚信经营: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4. 健康竞争:银行保险机构应该遵循市场竞争规则,进行健康竞争,不得进行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5.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上海银保行业自律公约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提高机构的自律意识,促进健康、可持续的行业发展。
同
时,公约也可以为客户提供一定的保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内容保险,大家都知道,离咱们生活其实是挺近的。
平时出去办个什么事,总能碰上个保险推销员,或者在看电视、刷手机的时候,保险广告也是层出不穷。
很多人一提到保险就皱眉头,觉得它离自己远,或者觉得它是个坑,交了钱什么也得不到,最后只能“默默忍受”。
保险的确是个大话题,但如果真要说清楚其中的道理,也不至于那么复杂。
要是从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角度来看,它就像是个“护身符”,告诉我们如何避免掉进坑里,怎么让自己少点后顾之忧。
说白了,它就是让我们在购买保险时,更加安心,不至于当了冤大头。
那啥,这个自律公约,其实就像保险公司之间的“隐形合同”,目的呢,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在买保险时,能知道自己该享有什么样的权益,同时也提醒那些卖保险的公司别拿消费者当傻子。
你想啊,谁会愿意被坑?都想获得真实的信息,享受公平的待遇,不想被“套路”吧?这个自律公约就像一条“隐形的红线”,约束着保险公司,要求它们对客户负责,不乱来。
比如说,首先它要求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时,必须讲清楚产品的真相。
啥意思呢?就是别拿那种高大上的词语忽悠人,什么“稳赚不赔”,“高收益”这些话都得打住。
大家都知道,保险不是理财产品,它有风险,有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公司一味宣传自己的产品“稳赚不赔”,而没有把潜在风险给你说清楚,消费者能不被蒙吗?那可不行!这个公约明确规定,宣传时要实事求是,把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责任和限制都详细列明,避免误导消费者。
再来说说保险合同的透明度。
这事儿你得留心,大家都知道,保险合同可不是三两页的纸,它内容挺长,条款又多,很多人一看就头大,干脆签字了事。
其实这就是保险公司曾经的“套路”,不清楚合同内容就签了,结果有问题再想找人理论时,已经被“套”住了。
自律公约里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清楚明了地告诉消费者,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保险责任是什么,免赔条款是什么,别等到出事了才说:“哦,那是免责条款啊!”消费者不理解的部分,保险公司要耐心解释,直到你听懂为止。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然而,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规风险成为了该行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行业规范,旨在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该公约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责任等,通过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公平原则。
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方面,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业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当秉持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不得以各种方式拒绝赔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防止销售误导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特点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其他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行业面临的挑战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是上海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
该公约的出台,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的自律管理,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自身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与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诚实守信地履行赔付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在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强调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应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和强制搭售等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运行。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保险责任风险等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四川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为了维护行业形象,规范自身行为,特制定本《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二、尊重消费者权益,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三、保护客户隐私,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业形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有欺诈、贿赂、侵占客户财产或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不得隐瞒、欺瞒或拒绝配合监管检查。
六、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自律公约,主动配合自律组织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七、违反本公约的,自律组织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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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寿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寿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训、销售人员、服务柜员等(以下简称运营人员),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外勤员工如个险代理人、渠道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责人等(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相互选择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四条业内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鼓励寿险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同业沟通机制,各寿险公司应如实提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过往表现的鉴定;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信息沟通,以规范行业经营、保证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ⅩⅩ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保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ⅩⅩ内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自律活动组织协调。
《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ⅩⅩ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尚未加入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ⅩⅩ内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寿险公司也适用本《公约》。
第二章运营人员流动规范第六条寿险公司应充分尊重从业人员的转司权。
寿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人员流动的沟通制度和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正常交流。
(一)对于一般管理人员和高管人员的流动,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二)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离司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属于以下情况者属于正常流动:1、人员流出的寿险公司与接受人员的寿险公司之间协商同意的;2、已与原寿险公司签订竞业协议人员,同原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的;3、在同一保险集团(总)公司分设的保险子公司之间流动的;4、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或与原寿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纠纷人员。
(三)凡办理转司人员,应在离司时,与原公司办好所有离职手续,交接好工作,签订离司保证书,并承诺严格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
(四)寿险公司在收到本公司运营人员的书面解除或不续签劳动合同报告后,应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与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对运营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换手续。
第七条寿险公司对离司高管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离职审计。
与原公司签署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运营人员以及劳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的特殊岗位人员流动时,原寿险公司应按劳动合同及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寿险公司招聘同业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运营人员时,应当要求该人提供与原任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并应向原公司了解原公司与该人员是否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保密协议,认真、全面地进行背景调查。
当发现拟聘用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宜聘用的特殊情况、事项时,应当不予聘用或暂缓聘用。
第九条寿险公司聘用与原公司曾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人员在办理其入司手续时,应要求其将本人在该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向现入职公司予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
第十条寿险公司在与运营人员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应要求该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与公司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向公司归还公物、业务档案、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寿险公司不得接受有下列行为者:(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四)泄露原公司商业机密;(五)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提前终止合同或转司,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六)恶意离司未完成原公司岗位工作交接;(七)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或者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
第十二条寿险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夸大招聘条件,夸大优厚待遇;捏造事实,诋毁同业;(二)接收未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在原用人单位与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安排其试用;(三)一个保险机构(省、市、县)一年内接收省内同一家寿险公司省、市分公司高管人员或班子成员累计超过2人(含),接收公司部门负责人(主持部门工作)超过3人(含)。
连续6个月内接收同一地区同一寿险公司运营人员的总数超过本公司6个月在职员工总数的20%(含)。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离司前的专业成果、知识产权承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章代理人流动规范第十四条寿险公司要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个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和精神。
倡导广大个险代理人诚实勤勉合规展业的良好风气,遏制个别代理人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五条寿险公司对申请转司的代理人在完成必要的离司手续后,转出公司应在三十天内办完相关手续,注销展业证,并应及时交还其本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不得扣押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新进入公司的代理人(尚未取得资格证书),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考虑公司的培训成本,代理人不应在自获得资格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转司。
如欲立即转司,须向公司交纳培训成本费用。
取得资格证书满三个月后欲转司的代理人,公司应不再限制其转司行为,并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第十七条为避免个别代理人利用公司对新增人员的激励措施频繁跳槽,影响客户利益和公司经营秩序,代理人的流动时间间隔原则上应在半年以上。
在一年内流动两次以上的代理人,各公司应认真调查,慎重处理。
如发现有损害保险行业信誉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公司如发现代理人短时间内频繁流动,应向省协会书面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如发生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代理人十人以上在六十天内集体转司的情况,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转出公司应及时向省协会书面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寿险公司要求代理人的转司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同时为两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清转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业务活动;(二)已转司的代理人,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三)转司的代理人不得诱导客户转保,损害客户利益;(四)转司的代理人不得泄露转出公司商业秘密并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泄露原从业公司的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五)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寿险公司为推进保险代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以下恶性增员行为:(一)许诺培训费可以退还;虚假许诺招揽转司代理人后即可给予高薪、高职及高福利等;(二)唆使、暗示报名新人伪造学历及相关证明证件;许诺未办好转司手续的代理人可参加本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三)指使、暗示转司代理人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代理人转司的;(四)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采取各种形式的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游说、宣传等活动的;(五)对于禁止在我省保险市场从事代理业务人员或省协会“严重违规个险代理人通报名单”内人员聘为代理人的;(六)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行为的;(七)其他未涉及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四章监督调查第二十一条省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实行行业监督,并对违约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省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下设“人员流动自律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协会指派相关部门为办公机构,每家签约公司各推荐一名人力资源部门长担任工作组成员,并选举副组长、组长轮值。
工作组的主要职能为:(一)对本地区寿险公司员工的业内流动进行协调、监督;(二)对有关单位反映、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对签约公司的违约行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寿险工作委员会审议;(四)对寿险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组织实施和追踪;(五)对违约公司设立流动主管监督档案,对于恶性挖角重点监控,如发生集体离司等恶意性事件,工作组要提供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向省、市协会反映(包括举报、投诉)寿险公司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原则上应提供书面材料,且该材料应签署反映者本人真实姓名和真实的联系方式,以寿险公司名义进行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其所反映的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协助、配合工作组就其反映的情况而开展相关调查核实。
同时允许事主单位或人员申辩和复议。
第二十三条省、市协会收到书面情况反映后,由工作组组织3名以上小组成员(非事主公司人员)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其违约情节轻重由工作组研究提出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罚建议,报告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一)责令违约公司进行书面检讨,敦促其整改;(二)将违约公司的违约行为予以业内通报;(三)违约行为严重的呈报吉林保监局处理;(四)属于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解决。
第五章处罚第二十四条设立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违约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的使用制度规定如下:(一)用于对违规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二)用于“工作组”必需的检查费用;(三)上述项目开支由“工作组”提出,由工作组组长签发;(四)费用开支与违约金的收缴由省协会财务专户管理,定期公布。
违约金制度是对公司违反《公约》行为的自律惩罚。
凡有公司被确认有违反公约或违规经营行为,必须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需要缴纳违约金的寿险公司,应于处理决定生效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指定帐户交纳违约金,凡未按期缴纳违约金,每延迟一个月增加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寿险公司违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情况的,经调查核实,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关公司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寿险公司违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情况的,经工作组查证属实,给予相关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业内通报的处理,分别给予公司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二万元和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理,并上报吉林保监局。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如出现本公约未涉及的事宜需要本公约予以明确的,或因其他情况需要对本公约进行修订的,须经各签约公司集体研究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