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泰康人寿——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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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案例分析题2007 年 4 月37.案例:A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2003年 11 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

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

公司投保后,A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2003年12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 1 亿元。

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

A 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

2004 年 5 月,A 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于是,A 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应当按他们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此后再依据各自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向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索赔。

答:(1)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又与丙保险公司订有保险合同,A 公司分别于甲保险公司及丙保险公司有法律保险关系。

(2) A 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故属于重复保险。

(3)因为 A 公司已将重复保险的事实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两个保险人告知,并没有遭到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的反对表示,故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权以A公司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偿。

(4)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之间、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再保险合同关系。

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A 公司并非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 公司无权直接向乙保险公司或丁保险公司索赔。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特定情况做出约定的条款,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特殊条款:
1.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比如被保险人自杀、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2. 疾病定义条款:明确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范围及相关的标准和限制。

这有助于在理赔阶段准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3. 约定等待期条款: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以已经存在的风险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诚实信用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提供诚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理赔。

5.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在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范围内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6. 索赔时效条款: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以保证索赔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

这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依据。

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通常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保险金时,会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其中很多是和客户的行为相关的,在此我们列出了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保险客户可以逐项对照,将拒赔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真要觉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拒赔理由之一:未如实告知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

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

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

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试题及解答参考

2024年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60小题,每小题1分,共60分)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A.火灾保险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C.健康保险D.货物运输保险2、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称为:A.保险价值B.保险金额C.保险费D.赔偿限额3、在保险实务中,下列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因素?A、保险合同的主体B、保险合同的客体C、保险合同的标的D、保险合同的金额4、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高,其收取的保险费越低B、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高,其承保的风险范围越广C、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高,其保险产品价格越便宜D、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高,其服务质量越高5、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有权:A. 拒绝赔偿B. 赔偿全部损失C. 仅赔偿部分损失D. 要求被保险人支付额外保费6、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A. 公众责任保险B. 产品责任保险C. 雇主责任保险D. 人寿保险7、在保险市场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A. 实现利润最大化B. 提高市场份额C. 降低经营成本D. 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8、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A. 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B. 保险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C.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D. 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灭失而解除合同9、在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A.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B.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C. 应当全额赔偿D. 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10、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A. 疾病保险B. 医疗保险C.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D. 责任保险11、在保险合同中,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责任?A、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B、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赔偿请求C、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产生的收益损失D、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产生的费用支出12、某企业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泰康人寿代理人真题精华版

泰康人寿代理人真题精华版

泰康人寿代理人考试模拟题(精华版)必考题目1、按照保险合同的通常规定,由于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对此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免除属于(损失免除)2、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机构会员行为的规则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间接规范作用)3、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守法遵规,专业胜任)4、承包人因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致使保险标的使用权发生变更而引起的保险合同变更属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5、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保险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6、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叫做(代位求偿权)7、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时,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也可以采取处理方式是(解除合同)8、个体工商户甲与其妻二人共同经营一个夫妻店,其承担债务的基础是(甲的家庭财产)9、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换发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10、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服务的活动称为(保险营销活动)1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一般采用的分摊方法是(比例责任制)12、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于保险费的收入的管理,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保险代理机构将代收保险费记入代收保险费帐户,不得挪用)13、某公民甲某,被宣告是死亡后,由其妹妹即继承的甲某的两间房屋,因经济拮据卖给了乙,但是甲在宣告死亡两年后重新出现,并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这两间房屋的处理意见是(由甲的妹妹把卖房款给甲)14、所有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被称为(职业道德)15、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始形式是(镖局)16、一般来说,保险销售人员在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17、在分红保险中,定价的精算假设一般比较保守,就利率因素来看,“保守”表现为(减小预定利率)(增大预定死亡率)(增大预定费用率)泰康人寿代理人考试模拟题(精华版)常考题目A1.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风险合同)A2.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A3.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所包括的险种有(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A4.指定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A5.按照我国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规定,企业所有的古玩、艺术品属于(不加费特约可保财产)A6.按照我国企业财产其本险和综合险的条款规定,煤矿企业的矿藏属于(不可保财产)B1.保守秘密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一项义务,这里所指的秘密是(客户和所属机构的秘密)B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诚实守信)。

保险等待期法律规定(3篇)

保险等待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等待期,又称观察期、犹豫期或冷静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等待期的规定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了解和选择时间。

本文将对保险等待期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等待期的概念与作用1. 概念保险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段。

在我国,《保险法》及《保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等待期有明确规定。

2. 作用(1)保障保险公司利益:保险等待期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立即出险,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降低道德风险:保险等待期可以减少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道德风险。

(3)给予被保险人了解和选择时间:保险等待期使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有一段时间了解保险条款,如发现不符合自身需求,可以在此期间提出退保。

三、保险等待期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四)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五)保险费;(六)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和期限;(七)保险等待期;(八)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等待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2. 保险等待期的期限根据《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保险等待期不得超过九十日。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险种,如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险等待期。

3. 保险等待期的起算时间保险等待期的起算时间一般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理解寿险保单中的免疫和排除条款

理解寿险保单中的免疫和排除条款

理解寿险保单中的免疫和排除条款在销售寿险保单时,了解保单中的免疫和排除条款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条款可以影响保单的生效和理赔的范围,对于客户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本文将深入探讨寿险保单中的免疫和排除条款,以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给客户。

一、免疫条款免疫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列出的一些疾病或伤害,如果被保险人因此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些免疫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免受高风险疾病或伤害的损失。

1. 既往病史免疫既往病史免疫是指被保险人在购买保单时已经患有某些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在保单中明确规定不对这些疾病进行赔付。

这些疾病通常是一些慢性疾病或遗传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保单时,应该提前了解客户的健康状况,以避免在购买保单后发生纠纷。

2. 自杀免疫自杀免疫是指被保险人自杀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是因为自杀属于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无法预防或控制。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保单时,应该明确告知自杀免疫条款的存在,以避免客户对保单的误解。

二、排除条款排除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列出的一些特定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因此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些排除条款通常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责任范围。

1. 战争排除战争排除是指被保险人在战争期间或参与战争活动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是因为战争活动具有极高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性,保险公司无法承担这种风险。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保单时,应该明确告知战争排除条款的存在,以避免客户对保单的误解。

2. 高风险活动排除高风险活动排除是指被保险人在从事一些高风险活动时导致的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这些高风险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赛车、攀岩、跳伞等。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保单时,应该了解客户的生活方式和爱好,以避免在购买保单后发生纠纷。

三、销售技巧1. 详细解释保单条款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保单时,应该详细解释保单中的免疫和排除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些免责条款可能存在无效情况。

本文档将对一些常见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示例。

1. 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基本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基本责任是提供保险保障,免除这些基本责任的条款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对被保险人死亡的责任。

2. 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过错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不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过错责任。

3. 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的条款某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的非法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因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保险公司违法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免除自己的非法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存在无效情况,包括免除保险公司基本责任、免除保险公司过错责任和免除保险公司非法责任等。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于存在疑问或者不理解的条款进行咨询和clarification。

4. 免除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有些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免除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例如免除保险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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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再35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2013年11月11日,丁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网站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35万元。

2014年4月23日至27日,丁某被确诊罹患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遂向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丁某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同意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8400元,解除保险合同。

2015年3月20日,丁某以“1、保险条款约定的180天等待期应属免责条款;2、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为由,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立即支付保险金3416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保险金利息;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5年8月8日,一审法院认为:“180天等待期系对于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于不同时段的保险责任作出具体界定,是用以确定、限制或排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条款,应当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且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9日,二审法院以保险条款约定的180天等待期系免责条款且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判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此不服依法申请再审。

2017年12月14日,再审法院经提审后判决,依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丁某不服,遂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

2018年1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认定再审法院判决正确,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丁某的监督申请,全案终结。

【判决书正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某,女,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丁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条款为免责条款为适用法律错误。

案涉保险合同明确于保险责任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缴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该条款内容可以看出:首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就保险责任进行了并行的两个互不交叉的明确约定。

即第一,180日内发生保险事故的,给付相当于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第二,180日之后发生保险事故的,给付金额35万元的保险金。

其次,保险事故无论是发生在180日内还是180日之后,保险金给付的对象为保险金受益人,若为免责条款,应约定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因此,180日内给付相当于保费之保险金条款并非免责条款,其性质为约定保险金金额。

二审判决认定180日条款为免责条款错误。

2.二审判决认定丁某的代理人陈某不知晓案涉条款的内容缺乏证据证明。

网络投保是一种新型的投保方式,网络投保需要购买人自己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勾选和电话回访时丁某均表示确认,但庭审中其只承认对自己有利的,而对同一页面下的180天条款却作出不了解的解释,显然不符合常理。

丁某缔结保险合同是由其丈夫陈某代理,陈某在我公司已工作10余年,且为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条款内容,若认定案涉180天条款为免责条款,申请人的说明义务亦应当减轻。

3.二审判决忽视了丁某涉嫌欺骗投保的基础事实。

丁某投保前故意隐瞒其已体检查出甲状腺实质占位的客观病情,却在检查后19天向我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其投保时如明确说明病情,将无法进行投保。

丁某在发生保险事故申请理赔后,我公司调取了其体检报告,但考虑到其丈夫在我分公司工作多年,故没有解除合同,而是根据合同正常予以理赔。

丁某得知我公司按其所交保费理赔后,故意拖延至我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才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丁某承担。

丁某辩称:1.二审判决正确,案涉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二审判决对此已论述充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似案件中也有相同认定。

2.丁某丈夫陈某是否知晓案涉条款的内容的举证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所以,二审法院没有认定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可以减轻提示说明义务。

3.本案不存在通融性赔付的问题。

请求驳回再审请求。

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立即向丁某支付保险金341600元,并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341600元为本金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1日,丁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网站投保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险,并于当日缴纳保费8400元。

2014年4月23日至27日,丁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期间,被确诊罹患右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嗣后,丁某向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丁某送达编号为NO.(C3)201300090580的《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对于被保险人丁某提交的19165035号保单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经审核对重大疾病保险同意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8400元,解除19165035号保险合同。

其后,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丁某支付保险金8400元。

案涉保险合同系通过网络投保,投保人通过打开投保页面进行注册登记、险种选择、填写保险信息(确定交费年期、投保金额等信息)、投保确认、保险费交纳逐步点击完成投保。

其中,在“投保确认”页面载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声明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

”投保人须在该语句前进行勾选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进而完成投保,即勾选上述语句为进行下步投保操作的必经流程。

上述页面中的“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投保声明书”四项均设置独立链接,投保人如要阅读相应内容,需要分别点击对应的文字上,即可链接相应内容。

“保险条款”链接对应《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全部内容;“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链接后均提示投保人须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及健康保险产品特性;“投保声明书”链接页面为投保人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同意网上投保须知、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以及除外责任条款…。

此外,在“投保确认”页面同时载有“什么是等待期?有多少天?”的链接,该链接点击打开后对应内容“本险种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有180日等待期,即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实效确诊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定义的任何一种或多种疾病,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是否点击上述独立链接并非为进行下一步投保的必经流程。

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通过丁某投保时留存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丁某出具电子保险单,并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及电子投保单。

经查,以电子邮件向丁某出具的保险条款内容与丁某投保时“保险条款”链接对应保险条款内容一致。

电子保险单载明:保障计划为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保险单号码211××××6395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丁某,保险合同成立日为2013年11月11日,保险合同生效日2013年11月12日0时,每期保险费8400元,交费期间20年,交费方式为每年,交费日期为每年11月12日,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35万元。

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丁某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指自丁某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按丁某已交纳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前述条款以下简称180天条款);丁某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32种,其中包括恶性肿瘤等。

上述电子保险单载明的保险单号211××××63954与《理赔决定通知书》中载明的保单号19165035对应的保险合同均为同一份涉案保险合同。

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客服中心于2013年11月13日晚致电丁某进行投保回访,回访录音记录中丁某陈述案涉保险系其丈夫陈某代买,同时对于客服人员向丁某的提问“对保险的内容,特别是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都了解吧?”丁某的回答为“对”。

丁某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180天等待期应属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向其出具保险单及相应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生效,故其应依据案涉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单获得保险金35万元。

丁某与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多次交涉其余保险金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丁某与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

案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部分约定的180天条款实质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而非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

投保人在网络投保过程中,需要在投保确认页面中勾选“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声明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次日视为客户签收日。

”才能进入一下步投保流程,且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投保确认页面设置有“保险条款”、“投保须知”、“投保提示书”、“投保声明书”、“等待期”等链接,投保人可以通过点击页面相应链接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而丁某并未举证其没有进行勾选且未阅读保险条款等权利义务即进入下一投保流程,故可以认定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同时结合丁某在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回访电话中表示对于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的内容均已了解这一事实,涉案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系网络投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直接交流,故作为保险合同订立一方的某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有理由对于丁某在网络投保确认页面勾选确认语句的行为及其在回访提问中的确认回答产生合理信赖,并据此作出同意与丁某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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