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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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

养老服务管理的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然而,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对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合规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养老服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一、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1.1 人身安全风险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照料和照顾老年人的生活,因此人身安全风险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例如,工作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可能导致老年人受伤或意外事故发生,这将直接导致机构面临法律责任。

1.2 财产纠纷风险养老服务机构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财产纠纷风险主要涉及到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如果机构在费用收取上存在违规行为,比如虚报费用或乱收费,将面临消费者投诉和法律纠纷的风险。

1.3 劳动合同纠纷风险养老服务机构的员工与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纠纷风险主要涉及到工资支付、工时管理、劳动保障等方面。

如果机构违反劳动法规定,例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未提供合适的劳动保障,将面临劳动合同纠纷的风险。

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2.1 降低法律风险合规管理可以帮助养老服务机构降低法律风险,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通过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

2.2 提升服务质量合规管理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法律法规,更是为了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

通过合规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2.3 增强企业形象合规管理是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体现,也是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合规经营的机构更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吸引更多的老年人和家庭选择其服务,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合规管理的具体措施3.1 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确保员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同时,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

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与社会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与社会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与社会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需求,其核心目标是实现风险的分担与社会责任的落实。

本文将从风险分担与社会责任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在风险分担与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一、风险分担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实现风险的分担。

老年人是一个容易面临经济风险的群体,因为在年老体弱的时候就无法依靠自身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分担这种风险,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缓解个人风险。

个人无法预测将来的经济状况,养老保险制度为个人提供了一个未雨绸缪的机制,通过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累积一定的养老金,以应对未来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

2. 分担社会风险。

养老金的来源不仅来自个人的缴纳,还包括来自于全社会的费用投入,通过社会的大规模分担,使养老金的供给更为稳定可靠,缓解了个人因疾病、意外等原因而导致的经济风险。

3. 实现代际风险平衡。

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代际转移的机制,年轻劳动人口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当前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而今后自己老年时也会依靠后代来分担经济风险。

这种代际风险平衡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互助精神,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社会责任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1. 政府责任。

政府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导者和管理者,负有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框架、监督和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政府还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障,通过完善养老保障政策,确保社会的整体公平与稳定。

2. 企业责任。

作为劳动者的雇主,企业承担着雇员的养老保险责任。

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员工提供稳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员工的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养老保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进展、问题及发展建议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进展、问题及发展建议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进展、问题及发展建议马振涛【期刊名称】《西南金融》【年(卷),期】2022()2【摘要】即将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之际,我国长期依赖第一支柱养老模式、养老金替代率低的状况愈发不可持续。

商业保险参与三支柱养老体系建设相比其他金融行业,具有长寿风险管控、康养服务提供以及资产久期匹配契合度高的优势;养老金融是保险服务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领域,但目前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产品、服务创新进展不理想,市场上具有强养老属性的保险产品有限;税延养老险试点吸引力不足;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探索参与度不高;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探索尚未被认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偏离养老主业,正开始纠偏过程;在生态建设上,“保险机构+养老社区”互动形成了三种模式,但尚难实现稳定盈利。

研究在分析原因基础上,提出五方面建议:一是明确自身定位,在三支柱养老体系构建中体现专业化、差异化价值;二是利用保险风险管理领域的长期经验积累,推动养老产品开发;三是发挥保险跨周期资产配置和长周期价值防御优势,确保稳健投资;四是立足“保险+”理念构建养老生态圈,巩固平台打造优势;五是规划引领、循序渐进,做好风险识别,避免盲目投入。

【总页数】10页(P79-88)【作者】马振涛【作者单位】安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9;F840.67【相关文献】1.老龄化背景下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研究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农村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问题及对策分析——以四会红旗村K养老院为例3.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广西养老服务发展建议4.商业保险参与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体系建设研究5.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思考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方案说明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方案说明
1、意外死亡/身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意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身故保险金。
意外死亡/身故责任限额:12万元/人/年
2、意外伤残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意外伤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给付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限额= 12万元/人/年×残疾等级对应比例表
3、意外医疗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意外医疗责任限额:1.5万元/人/年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导致服务对象因意外伤害住院的,自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北京市
投保险种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投保人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
被保险人
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
投保方式
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投保
承保地域范围
北京市所辖区域
保险期限
一年
保费
保费=养老服务机构实际使用床位数×160元/床/年
保险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合同的服务对象: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
9、第三者责任:
因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给除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10、每次事故最高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是指每一次事故最高赔偿限度。
责任限额:100万元
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养老金融的必要性及对策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养老金融的必要性及对策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养老金融的必要性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问题。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态势。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到2035年,中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将会达到4.44亿,老年人口比例将会占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

众所周知,老年人口的增加会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带来诸多的问题。

而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养老问题。

因此,加强养老金融的发展,已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必要性人口老龄化会给我国的养老问题带来很大的压力,而养老金融的发展则可以缓解这种压力,为我国的养老事业做出贡献。

具体来讲,发展养老金融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缓解社会养老负担养老金融的发展有助于将个人的储蓄转化为养老金,从而减轻社会养老负担。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越来越重视个人养老问题。

因此,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了维护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

而养老金融的发展,可以让养老保险更加充实,提高其覆盖面和发展水平,为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2.加快养老产业发展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养老产业已经成为了我国一大增长潜力非常大的产业。

而养老金融的发展,则是养老产业发展的核心。

一方面,它可以为养老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推动其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则可以让更多的资本涌入养老产业,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服务。

3.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养老金融的发展,可以为我国构建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贡献。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而养老金融的发展,可以将个人储蓄统一起来,形成一笔笔的养老金,构建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到社会保障中来。

二、对策发展养老金融,需要综合施策,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

具体来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1.提高养老保险覆盖率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率还是比较低的,只有不到四成的老年人享受到了养老保险的保障。

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

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

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纠纷解决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服务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在养老服务过程中,法律风险与纠纷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纠纷解决方法。

首先,养老服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

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订的合同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等、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问题,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此外,养老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因为管理不善导致老年人受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将面临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老年人作为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果养老服务机构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引发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针对这些法律风险,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和明确。

在合同签订前,应向老年人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明确服务内容、价格、责任等条款,避免信息不对等问题。

此外,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还应加强对老年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和纠纷。

在纠纷解决方面,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首先,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共识,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纠纷的成本和时间,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其次,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独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养老服务管理中的法律纠纷。

最后,如果协商和仲裁不能解决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纠纷。

但是,诉讼过程复杂,费用高昂,时间长,因此在纠纷解决中应尽量避免诉讼。

除了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的责任外,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加强对养老服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养老服务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

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调研报告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调研报告一、引言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推动社会稳定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报告旨在对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行业市场进行综合调研,为相关行业提供数据支持和战略指导。

二、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养老保险市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日趋明显。

2023年,我国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2.35亿,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升,社会养老保险市场需求呈现增长趋势。

三、社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分析2023年,社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X亿元,比去年增长X%。

这主要得益于政府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推动力度以及老年人对养老保险的认可度提升。

四、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竞争格局分析1. 国家保险机构:在社会养老保险行业中扮演着政策制定、监管和保障功能等多重角色。

其规模优势和政策支持将继续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2. 保险公司: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

多家大型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领域发展势头良好,不断推出更加个性化和灵活的保险产品。

3. 第三方机构: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第三方机构逐渐崭露头角。

它们通过提供养老保险代理、理赔、咨询等服务,丰富了市场竞争格局。

五、社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为满足老年人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性化需求,市场上涌现出一系列创新产品。

例如,全能式养老保险产品结合医疗保险、投资理财等功能,满足老年人全方位的保障需求。

同时,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机构通过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在线保险销售等方式,提高了用户体验和满意度。

六、社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1. 克服养老保险意识不足:部分老年人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知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保险意识和参与度。

2. 需完善监管机制与法律法规:社会养老保险市场存在一些乱象,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控制。

3. 网络安全问题:随着养老保险业务的网络化发展,需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防范信息泄露和欺诈等风险。

“三支柱”视域下养老保险的结构优化研究思路

“三支柱”视域下养老保险的结构优化研究思路

“三支柱”视域下养老保险的结构优化研究思路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逐渐老龄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制度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大支柱,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保障。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压力较大,缺乏长期可持续性。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保障水平不高。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不够成熟,缺乏有效监管和规范。

为了优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加强基金运行安全性,有必要对基于“三支柱”视域下的养老保险结构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分析各支柱的现状、通过制定相应的优化建议,有助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养老保险的“三支柱”视域下的结构优化研究,探讨如何提升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一是深入分析养老保险的“三支柱”理论,探讨其内涵和实施路径;二是调查和总结当前养老保险结构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三是提出基于“三支柱”视域的养老保险结构优化思路,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次研究,旨在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全面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康发展。

1.3 研究意义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三支柱”视域下,养老保险的结构优化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探讨养老保险的“三支柱”结构优化路径,提出具体的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养老保险的结构优化不仅关系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通过深入研究“三支柱”视域下养老保险结构的现状分析和优化思路,可以为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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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申报人单位: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申报人姓名:朱朝晖申报资格:高级经济师论文字数: 5221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摘要]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面临的一重大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以居家式社区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

为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但养老服务机构收益低,面临运营风险高,民间资本介入意愿不高。

一些养老服务机构虽有保险意识,但较高的费率和出险后的责任难以界定问题成为最后难以逾越的障碍。

而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和风险原则,对于少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投保需求,只能给出较高的费率。

本文从我国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入手,介绍了国际上养老服务机构通用转嫁运营风险的做法,分析了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有建设性地提出推广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的对策,和谐处理了养老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矛盾。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一、养老服务机构面临风险“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生育率下降和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步伐极其迅猛。

2000年,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

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导致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并出现了“4-2-1”家庭结构模式,决定了老年人能够从家庭得到的照料资源有限,同时老年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的意愿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方式,这直接导致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供不应求。

为了缓解老龄人口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供给的矛盾,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如在补贴、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因此,中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近几年得到迅猛的发展。

但我国整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无论从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还是在专业护理人员的数量上,都远远落后于老年群体的需求。

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集高龄、高危人群活动的高风险服务行业,对于如何规避服务中的风险,保护老年人利益、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始终是管理者们非常关注同时又长期困扰的重点问题。

养老服务机构最关心的除了养老护工方面的问题外,莫过于机构中的风险处理问题。

而现阶段国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风险如何能有效地规避仍处在一个不断探索、总结、完善的过程。

尽管养老服务机构不断采取加强巡视、改进设施等措施,但眼前养老护理人员极度匮乏及素质参差不齐、机构内硬件设施因资金规模限制无法使进一步完善等原因,加上老年人情况复杂多样等现实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内老人发生事故无法避免。

根据国内权威调查数据,一旦老人出现意外,近六成家属会找养老服务机构,其中46.6%的家属会采取同养老服务机构协商的方法解决,9.2%的家属认为老人发生事故就应由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另有44.2%的家属视情况而定,由此发生对薄公堂的诉讼并不鲜见,且往往养老服务机构多为败诉。

在美国及其他发达的西方国家,涉及到人身侵权赔偿金额往往巨大,因此为避免巨额侵权赔偿所导致的企业破产,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会先购买一份责任保险,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这份保单可以将经营中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此类保险的情况甚少。

二、养老机构伤害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一)免责协议这是一些养老机构采取的做法,即为了免除后顾之忧在收住老年人时就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免责协议,申明不论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什么意外,老年人及其家属都不能追究养老机构责任。

这种免责协议虽然得到了相对人的签字认可,但并不就当然地具备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机构养老服务市场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相对入住人而言,养老机构处于强势地位,入住人在面对此类格式化免责协议时往往没有选择的权利。

因此,对免责协议特别是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法律对其效力认定做了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养老机构所推出的一律免责的协议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护身符。

(二)示范协议由政府部门推出示范性养老服务协议并在养老机构中推荐或要求使用。

诚然,示范协议可以纠正前述“免责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能够相对中立、公平地确定养老服务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和责任关系,有助于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示范协议能在多大范围内被采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示范性协议没有分散养老服务机构的风险。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这是很多地地区正在借鉴的做法。

通过统一招标选择保险条件最优、保费最低的保险公司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承保单位,然后由各区县民政局组织养老机构与中标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这样就形成由政府推动、专业保险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受益的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

这一做法与前两种协议做法的根本区别在于真正实现了风险承担责任主体由个体向社会转变,从而实现了风险责任的分散化和社会化,降低了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个体的风险负担。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现状及发展缓慢的根源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份多个城市推出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只有少量养老服务机构承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

从推行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来看,除浙江和广西两省外,保费缴纳上都明确了政府责任,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详细情况如下:虽然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陆续开始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但这些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的省份大都是在2012年才开始启动此项工作,另外,很多省份只是在个别地区推广,推广面不普及或深度不够。

应该说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在中国发展仍旧较为缓慢,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较高,保险公司承保条件高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意外,特别是摔伤、走失等已经成为难以规避的服务风险,因此对个别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商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保险公司往往开出比较高的承保条件,如高费率、高免赔或者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医药费等,这些较为苛刻的承保条件限制了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热情。

(二)保险理赔有较大纠纷一旦出险后,作为被保险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希望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能尽早介入纠纷,指导被保险人处理案件,并引导受害人及家属通过谈判或走相关的司法程序。

而目前所有保险公司都缺少养老服务机构事故处理专家团队和专业理赔平台。

因此,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出险,不仅在责任确定上有较大纠纷,而且没有专业平台及人员来处理相关纠纷。

(三)养老服务机构没有财力来承担保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因为行政主管单位没有安排保险费这一项目支出,所以保险费项目支出往往要进行层层审批,这些审批一是时间较长,二是可能由于财政预算限制等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于本身运营利润较低,如购买商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则会额外增加了不少经济负担。

综合考虑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再加上侥幸心理因素,很多养老服务机构往往不会选择投保商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养老服务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所以不少养老从业者都呼吁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政策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机制,此举将有效减轻老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精神痛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但目前很多省市尚未出台类似的制度和办法。

四、促进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的对策(一)政府重视并加大扶持力度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了《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在目前政府尚未出台强制养老服务机构强制购买责任险的政策情况下,各保险机构应主动出击,做好政府参谋。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将有利于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抵御意外风险和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建议以省市为单位,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选择品牌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

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福利公益金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险保费,这样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机构的投保积极心,使投保机构数量得到有效的扩大。

(二)保险机构合理制定费率保险机构应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业务视为政策性业务,秉承“微利”原则,尽可能降低费率。

根据赔付率情况,保险费率可以实行二年或三年一调整的策略。

在保险方案制订方面,除涵盖死亡/伤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包括小保额的医疗费。

另外,对于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可以采取降低保额和相应降低保费办法。

(三)保险机构搭建理赔平台养老服务机构承保责任险最主要的目的是转嫁经营中的风险,因此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为避免受害人家属闹事导致养老服务机构关门,需保险公司提早介入,并本着及时、主动、准确、合理的要求去评估和处理意外事故。

可以考虑参照宁波市医疗责任险理赔中心的成功模式,成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理赔中心,专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意外事故的处理。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理赔中心内部设立查勘组、专家及技术组和法律组。

查勘组主要负责第一时间查勘案件、同住养者家属协商案件等。

专家及技术顾问组由多年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人员和一些外部医学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处理疑难案件,并为查勘组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组负责受害人或住养者家属提起的法律诉讼,及时与养老服务机构沟通与协商,确定诉讼委托代理人和律师费用,以便共同应诉。

另外,由于养老服务机构中的住养老人由于年龄大,在事故责任的确定方面需要与住养者家属多次沟通,尽可能的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的理赔平台来协调和解决与住养者家属的纠纷,最终保证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

(四)多险种全面覆盖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分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因此,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不仅要覆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还应该覆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由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的风险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要根据两者风险的区别制订不同的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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