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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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2024)

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2024)

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含仓库面积X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

以食品批发、自动售货为主的,或者设有外设仓库的食品经营者不认定为小食杂店。

第四条小食杂店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将小食杂店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

小食杂店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七条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同时申办。

其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力、。

选择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适用《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小食杂店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八条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小食杂店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

江苏餐饮业标准化现状及思考

江苏餐饮业标准化现状及思考
要 持续 、 快速 发 展也 必然 需要走 标 准化之 路 。
苏餐 饮业 在标 准化 建设 方面 的现 状及 对策 。
2 江 苏餐 饮 业标 准化 建设 概 况
江苏 是一 个饮 食 文 化 基 础 深 厚 的 大省 , 早 在 2 0 0 2年 , 扬州 市 就 制定 发 布 了 《 扬 州 炒 饭 标 准 》, 同年扬州 市 商 贸局 组织 召开 了淮 扬菜 工业 化研 讨 会, 2 0 0 4年 , 扬州 市烹 饪协 会 又起 草 发 布 了《 速 冻
丁玉勇பைடு நூலகம், 杨福 臣, 黄 文 垒
(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南京 2 2 3 0 0 3 )

要 :江苏餐饮 业要持 续、 快速发展 必然需要走标 准化 建设 之路 。江 苏餐饮 业 虽然 已经初步 制定 了较 为规
范的标准化 文件 , 但 标准化现状不容 乐观 , 主要表现在 : 标 准化水平较 高的产品 不 多, 只有面点标 准化程度较
需 要贯 穿农 田到餐 桌 的每 一个 环节 。随着 我 国经 济 的发展 和餐饮 企 业 的 国际 化 , 标 准 化 的 内涵 和 外 延也 在 不断延 伸 , 因此 , 全 面 的餐 饮业 标 准化 概 念有 待 于进一 步 的研究 和探 讨 。本文 对餐 饮业 标 准化 概念 不做深 入探 讨 , 重点 是通 过调 研 , 分析 江
关键词 :江苏 ; 餐饮业 ; 标准化 ; 现状
中 图 分 类 号 :F 7 1 9 . 3一l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9— 4 7 1 7 ( 2 0 1 4 ) 0 1— 0 0 5 4— 0 4
作 为传统 服 务 业 , 餐 饮 业 的标 准 化 建 设 远 远 跟不 上 现代 服 务 业 的 步伐 。十 年前 , 很 多 人 还 对 中餐 能 否标 准化 、 中餐 是 否 需 要 标 准化 持 怀 疑 态 度, 但 十 年后 的今 天 , 行业、 企 业用 自身 的 实践 证

餐饮行业规范

餐饮行业规范

餐饮行业规范餐饮行业是一个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对于食品安全、服务质量和环境卫生有着严格的要求与规定。

以下是餐饮行业中常见的规范及其重要性的简要介绍。

一、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安全是餐饮行业的首要规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是餐饮企业的基本职责。

餐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食品的原材料采购、贮藏、加工、烹饪等各个环节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此外,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质量是餐饮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餐饮企业应提供规范的服务流程、礼貌热情的服务态度以及卫生整洁的服务环境。

餐饮企业应培养员工良好的服务意识,重视顾客反馈,并及时解决问题。

此外,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三、环境卫生规范环境卫生是餐饮行业的公共责任,对于顾客的用餐体验和健康安全有着直接影响。

餐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保持厨房和用餐区域的卫生清洁,妥善处理垃圾和废弃物。

此外,餐饮企业应合理规划厨房和用餐区域,确保通风良好,防止交叉污染。

四、经营合规规范餐饮企业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营业执照的登记、税务的申报缴纳等。

此外,餐饮企业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

五、信息公示规范餐饮企业应主动公示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卫生许可证等。

此外,餐饮企业还可以公示菜单、价格、服务电话等信息,以提供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六、员工素质规范员工素质是餐饮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

餐饮企业应通过招聘、培训等方式,选拔和培养有素质、有职业道德的员工。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严禁纠纷、涉黄、涉毒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营销行为规范餐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使用低俗、恶俗的广告和营销手段。

餐饮企业应诚实守信,竞争时健康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总之,餐饮行业规范对于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动员全省上下更加自觉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一)深化思想认识。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到制止餐饮浪费不仅关乎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而且关乎国家粮食安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价值追求,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使崇简抑奢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的文明新风尚。

(二)明确工作目标。

广泛动员全社会自觉争做抵制餐饮浪费的示范者、践行者、推动者、传播者,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行动,强化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到2022年基本建立褒奖节约、惩戒浪费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工作机制和行业标准,推动崇简抑奢蔚然成风,总体遏制住餐饮浪费现象。

(三)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推动,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厉行节约、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各项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常州餐饮行业管理制度规定

常州餐饮行业管理制度规定

常州餐饮行业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

2. 餐饮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

二、食品安全管理
1.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

2. 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标准。

3. 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从业人员管理
1. 餐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2.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四、场所与设施管理
1. 餐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清洗,确保正常运行。

五、服务质量管理
1. 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顾客满意度。

2. 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顾客问题。

六、应急管理
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监督检查
1. 餐饮服务单位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八、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本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2. 严重违规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九、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定由常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对上述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餐饮业行业规范

餐饮业行业规范

餐饮业行业规范一、规章制度餐饮企业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验收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餐饮具消毒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等。

二、服务承诺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诚信、高质量的消费服务。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三、道德规范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加强行业监督与自律。

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和自律作用,建立餐饮行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企业的不良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定奖惩措施,完善评价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监督和自律,推进餐饮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四、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清洁卫生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各项服务符合行业标准。

五、服务规范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培育品牌和信誉。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店容店貌规范,接待服务规范工作,不断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提倡民主管理和文明经商,争创名牌企业和信誉企业。

六、垃圾分类做好节能减排,增强环保意识,保持店堂环境卫生、干净和整洁,垃圾与餐厨废弃物妥善处理,实施垃圾分类,争创绿色饭店。

七、价格规范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格公平和物有所值。

对供应的产品品种和服务项目要全部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强化“顾客至上”和“以信兴业”的经营思想,杜绝价格欺诈、谋求暴力或低价的竞销行为。

八、文明行动开展“文明餐桌”和“控烟宣传”行动,积极引导顾客合理点餐、科学消费,加强消费者文明行为劝导,提倡节俭良好作风。

南京餐饮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南京餐饮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南京餐饮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和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厅、饭店、快餐店、小吃店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县区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京市餐饮服务管理局是本市餐饮服务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第二章经营授权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关证照,方可开展餐饮服务业务。

第八条:经营者需要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开设餐饮服务业务,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经营许可。

第九条:经营者需每年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续签经营许可,确保经营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营业时间和营业区域经营,不得变相营业或者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菜单价格和经营范围,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三章食品安全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需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提供食品,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对进货、储存、加工食品的环节需进行严格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定期对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已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妥善处理,不得再次销售或加工。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需对食品进行合理定价,不得操纵价格或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需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满意度。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经营者需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保持服务热情、礼貌。

第十九条:对于消费者的反馈和投诉,餐饮服务经营者需积极处理,及时回复。

论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

论法律对契约自由原则干预的适当性
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规范。2006年4月23日,由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制定了《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物价部门表明态度。2006年12月26日,甘肃省物价局致函甘肃省烹饪协会和省消费者协会,认为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擅自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与国家和省上政策相违背,属明显的价格违纪行为。”这意味着当年10月10日由“两协”(即烹饪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出的有关酒店可以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每瓶30元服务费的倡议书,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叫停。
三、“开瓶费”之争背后的利益士博羿
“开瓶费”问题的核心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问题,争议背后的裨就是双方的利益博羿。
支持收取 “开瓶费”的一方认为,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其所拥有的资源均为有偿取得。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禁止自带酒水的游戏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就餐,同时餐馆也有选择的权利。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当自由,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消费者愿意接受,“开瓶费”应当被允许。北京市湘水之珠大酒楼代理律师朱本福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选择权是平等、双向的。”8
小结:“开瓶费”争议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采取适当方式协调餐饮业经营者和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偏重或忽视任何一方利益都不能妥善解决问题。
第二节 “开瓶费”纠纷的解决方式比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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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餐饮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诚信形象、维护消费者和餐饮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江苏省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餐饮业经营者指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家、中西餐馆、快餐店、连锁餐饮、面馆、茶楼以及机关、团体、院校经营的饮食机构、食堂等餐饮企业和个体餐饮经营者。

第三条本规范的实施接受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由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本规范第四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保证食品质量,计量准确。

第七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执行《价格法》,做到明码标价。

第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废渣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成品。

第十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按照《劳动法》、《工会法》有关规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应执行《会计法》、《税法》,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二条价格管理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定价要遵守公开、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严防虚高定价、虚假优惠、折扣促销失信等问题的发生。

二、点菜价目表必须明示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时令菜肴要标明当日售价。

三、餐饮业经营者提供茶水服务需收费时,应事先告知并明码标价,否则消费者可拒绝付款。

四、餐饮业经营者提供服务要额外收费的(如租借投影仪、代办摄像、婚庆司仪等),应在提供服务前和消费者协商确认后再提供服务。

五、团体筵席预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餐饮业经营者可收取不高于预定总金额20%的定金。

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定金不予退还;餐饮企业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六、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

清单中应如实写明消费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总计金额。

第十三条计量管理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的菜点、酒水、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餐饮业经营者在出售鲜活水产品、活禽称重时,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称重量值偏差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三、餐饮业经营者应主动配合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各类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卫生质量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饮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品:1、腐烂变质、霉变、污秽、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等及其制成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的食品;6、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餐饮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应立即调离岗位。

三、餐饮业经营者应把好原料采购、菜点制作、储存、冷藏、清洗消毒、冷菜间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卫生质量关。

1、采购原辅材料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有毒、腐烂、霉变以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禽畜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不得采购进入餐饮企业。

2、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厨具、用品及冷藏设备要坚持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涨发原料、肉类加工禁止使用有损人体健康、破坏原料营养成分的化学物质;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安全无毒。

3、厨房油烟、污水排放、垃圾保管清运应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

4、餐饮业经营者凡遇到重大活动、大型宴会和团体聚餐10桌以上,食品要留样备查。

若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发生,应立即如实报告卫生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自觉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规范一、消防设施齐备完好,公共图形标志显明,安全通道畅通,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管理符合安全规定,因设施不完善或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餐饮业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餐饮业经营者不提供消费者贵重物品保管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提示消费者自行妥善保管,如遇遗失,应协助妥善处理。

三、餐饮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要安装牢固,并定期检查,严防伤人,危险性因素应设警示标志。

四、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可合理收取停车保管服务费,出具收费凭证,对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如餐饮业经营者免费提供消费者停车场地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并承担看管责任。

第十六条餐厅、厨房管理规范一、餐厅设施配套齐全,为顾客提供方便、整洁、安全、舒适的就餐环境。

大中型餐饮企业要注重餐厅文化品位。

二、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岗位技能,切实做到规范服务。

三、服务人员在接待顾客过程中,应主动介绍菜点名称、价格和特点,回答消费者提问做到自然大方,语言得体。

四、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应做到分岗着桌,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会讲普通话,涉外宾馆等餐饮经营单位应按外宾接待要求为外宾服务。

五、餐饮企业制作菜点用料、配比和制作程序要有明确的标准,严格按规定操作,不能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确保菜点份量和质量六、厨房管理中应健全原辅料、商品验收、入库、出库制度,坚决杜绝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流入餐饮业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预订服务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接受事先订餐服务的,应有订餐记录、安排桌位。

超过约定就餐时间消费者未到达的,服务人员应及时电话联系,无预付定金的超过约定时间半小时以上的可以取消预订并告知消费者。

二、消费者预订的点心、月饼、蛋糕等外卖食品到时未取,应电话联系催取。

如超过双方约定的延长期,视作放弃预订,餐饮业经营者可不再退回定金。

第十八条广告宣传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制作、不播放、不宣传虚假等违法广告。

二、餐饮企业在实行优惠折让、促销活动过程中对消费者的解释权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告示,所有声明、告示、承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强加于人或给消费者设立义务。

第十九条员工管理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在员工招聘时要执行《劳动法》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执行。

二、餐饮业经营者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主要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应取得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

三、餐饮业经营者对员工处分要依照本企业《奖惩条例》和双方所签合同的有关规定和条款办理,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四、餐饮业经营者在引进人才方面,应通过正常渠道和程序办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引进人才和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供货商及合作伙伴利益规范一、餐饮业经营者与供货商、施工单位和房屋业主之间的合作,应坚持互信互利的原则,依照《合同法》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如需变更,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新的约定,不得单方面毁约或恶意拖欠货款、工程款和房租、水电费等,不得强行以商品抵扣应付款项。

三、餐饮业经营者对供货商等合作伙伴不履行合同约定,给本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十一条行业约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取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

第四章餐饮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第二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可以谢绝下列消费者进入经营场所一、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进入经营场所的;二、携带宠物妨碍正常经营秩序的;三、从事违法活动的;四、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的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五、在本餐饮企业消费过程中有逃费等不良记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餐饮业经营者应及时劝阻消费者过量饮酒,消费者酗酒肇事造成餐饮经营者损失的,餐饮企业可向其索赔。

对消费者个人其他行为造成餐饮企业人员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报请公安机关调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对餐饮业经营者的告示和工作人员告知不予理会而造成的自身伤害和财物丢失的,企业除给予必要的协助外,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免责申请。

第二十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应据理申辩,如得不到妥善解决,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诉。

第五章消费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餐饮业经营者应设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争议,力争做到在本单位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要求解决非当日发生的消费争议时,餐饮业经营者应热情接待,依据能够证明在本经营场所消费的凭证等证据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餐饮业经营者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应主动道歉,并为其调换相同品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餐饮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消费争议问题,可提请当地消费者协会和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因食品质量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各级餐饮行业协会和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本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应加强与省级有关行政部门,省消费者协会的业务联系与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设立江苏省餐饮业维权服务中心。

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对消费者投诉处理不力,连续发生2次以上类似问题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评选表彰时实行“一票否决”或撤消其荣誉称号;对情节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或提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范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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