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目录•一、房地产并购的类型•二、房地产并购的几种方式•三、不同并购方式的区别、联系与优劣•四、房地产并购的基本流程•五、并购的退出机制•六、并购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房地产并购的类型•由于并购目的、主体、时点等不同,房地产并购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在建工程并购(含待开发土地)☆持有型物业并购•下面主要讲前一种:在建工程并购。
一、房地产并购的类型•1、目的不同:在建工程并购多数是为了继续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以获得项目的二级开发经营权和收益权为目的;持有型物业并购主要以获得房地产资产经营收益或资产价值增值收益为目的,并不一定需要取得其二级开发权。
•2、主体不同:前者基本是房地产企业;后者多数是投资企业,无需房地产开发团队。
•3、时点不同:前者基本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甚至是刚取得开发用地不久;后者基本是在项目开发接近完毕、甚至是二级开发已基本完成、形成了竣工持有物业。
二、房地产并购的几种方式•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司法程序收购司法程序收购其实可以包含在前述的两种并购方式中,既适用于股权并购、也适用于项目收购。
单独开列出来,是因为在并购程序中,增加了司法程序。
二、房地产并购的几种方式•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以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使该公司变更为并购方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注1: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之区别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
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即增资后,增资的款项归公司所有,股转后,股权转让价款归股东方所有,由股东支配。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
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另有约定。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房地产并购

房地产并购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
国际上习惯将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使用,统称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
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收购指的是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重组并购,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将是今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
房地产企业的并购其本质是对被并购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吸收。
一般而言,房地产并购有两种模式,一是房地产股权收购,一是房地产项目收购.其中又有多种具体的操作方式,比如整体开发项目转让,在建工程转让,合作开发,等等。
利用何种并购模式,有赖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项目状况所作出的判断.一般而言,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某些行业就会出现集中的趋势。
此时的企业要发展壮大,可以通过内部投资新建的方式扩大生产能力,或通过并购获得行业内原有生产能力.其中,并购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比较而言,并购的效率较高。
这是因为:并购有效地降低了进入新行业、新区域的壁垒,也大幅度降低了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并购充分体现了经验——成本曲线效应,并有效占领了市场份额.具体到房地产行业,行外的企业首次进入房地产行业或者外地的房地产企业首次进入陌生城市时,选择并购的方式来借助原企业对市场的熟识度、企业品牌的认知度和企业在城市中的人脉等珍贵的资源,无疑是迅速取得市场认可的重要捷径,也是实现社会资源高效配置的有效方法。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重组将向纵深推进。
利润率的下降、宏观调控带来的销售速度放缓以及信贷的收缩将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压力空前加大,从而形成一个自动淘汰机制.未来2~3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并购将得以延续并进一步发展,以获取资源为目的的并购仍将是主流。
对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分析及建议

对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分析及建议房地产项目并购是指以收购、合并、重组等方式,通过获取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和业务,来扩大自身规模和实力的行为。
下面将对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 股权收购并购:股权收购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或私募股权基金等,具有较高的实效性和灵活性。
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如目标企业管理层反对并购、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等。
建议在进行股权收购并购时,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以降低交易风险。
2. 资产收购并购:资产收购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具体资产,如土地、房地产项目等,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目标企业资产丰富、但管理层相对较弱的情况。
资产收购并购需要具备资金实力较强的公司来完成,并且在并购后还需进行资产整合和管理,需要较高的运营能力和管理水平。
3. 合资合作并购:合资合作并购是指通过与目标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等方式,来实现并购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目标企业具有特定的资源、技术等优势,但公司自身实力较弱,需要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来实现共赢。
在合资合作并购中,公司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双方的利益和发展目标一致。
4. 复合式并购:复合式并购是指多种并购方式的综合应用,根据目标企业和公司自身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并购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并购方式的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管理。
在选择房地产项目并购方式时,应根据公司自身的战略定位和发展需求,全面评估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市场前景等因素。
还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评估,并进行风险评估和交易定价。
还需要注意适当的信息披露和公告事项,确保并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建议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时,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并购策略和执行计划,明确资源配置、整合管理和监督控制等事项。
还需要重视人员配备和培训,确保并购团队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提高并购成功的概率。
论地产项目的收购并购

论地产项目的收购并购摘要本文主要论述房地产项目并购的含义、目的、并购模式及利弊、并购流程和要点、并购的风险及防范。
以达到提高企业并购实务操作能务,以达到并购目标顺利实现。
引言中国房地产行业收并购热度持续高居不下,对于房企而言,收购并购已经成为实现战略调整和维持规模快速增长的有效路径。
从长远来看,房地产土地市场调控常态化,招拍挂市场竞争激烈,房企拿地面临门槛高、高溢价,优质项目更是难求。
近年来,随着行业收并购机会减少,寻求优质项目难度的加大,收并购也面临更多的风险与挑战。
在此背景下,选择合理、有效的收并购模式是提高效率和效益的保证,更有利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
1.房地产项目并购的定义房地产项目并购,是指对目标公司项目的并购,通常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收购,另一种是项目或资产并购。
股权收购是指买受人通过向项目公司的股东购买其股权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收购,从而实现房地产项目投资主体发生更替的法律行为。
项目或资产并购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就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财产等达成协议,并购目标企业项目或资产的并购行为。
1.房地产项目并购的目的1.快速增加土地储备规模从长远来看,房地产土地市场调控常态化,招拍挂市场竞争激烈,房企拿地面临门槛高、高溢价,优质项目更是难求。
致使不少房企转向二级市场,通过项目并购获取项目的资源,增加公司的土地储备。
与招拍挂拿地相比,二级市场并购的成本优势明显,土地、项目资源利润空间更大,且有利于优质资源土地的获取,实现房企间的优势互补。
2.2通过收购在建项目加快实现销售,加快规模的扩张在行业增速逐渐放缓的背景之下,通过收购在建可售项目是实现销售规模扩张的快速通道,可缩短项目的开发周期,快速形成销售,进而体现在企业业绩上。
在收购项目上,一般倾向于现金流为导向。
一是为开发在建项目,二是有一定品牌效应的后期开发项目,这样的项目有利于提高资产转化率,达到快速扩张目的。
2.3资源整合,实现价值转移或价值创造并购项目价值是通过并购后重新开发建设形成销售达到预期目标来实现的。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以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为题,本文将介绍房地产收并购的常见模式,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地产收并购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兼并或合作方式,获取其他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股权或经营权益的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扩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收并购模式。
1. 股权收购模式:即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来实现收购。
这种模式相对简单,且能够快速掌控目标企业的经营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收购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的收购成本,并且可能面临法律法规的限制。
2. 资产收购模式:即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来实现收购。
这种模式相对于股权收购而言,对于收购方而言风险较小,因为可以选择性地购买目标企业的优质资产,同时也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收购过程中,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所购买的资产真实有效。
3. 合作开发模式:即通过与目标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开发模式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以避免合作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除了常见的收并购模式,房地产收并购还存在一些风险,需要加以防范。
1. 法律风险:在收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因此,在进行收并购前,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资金风险:房地产收并购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资金链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收购计划的中断或失败。
因此,在进行收并购前,需要确保自身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并制定合理的资金筹措计划。
3. 经营风险:收并购后,可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重组和整合,这涉及到管理层的能力和经验。
如果管理层无法有效地实施整合计划,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进而影响收购的效果。
因此,在进行收并购前,需要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能力,并制定相应的整合计划。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以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为标题,本文将探讨房地产收并购的常见模式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常见模式1. 资产收购模式:指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来实现收并购。
在房地产领域,资产收购模式常见于企业收购具有优质物业资产的开发商或运营商。
这种方式可通过购买物业项目或股权来获取目标公司的资产,从而实现扩大市场份额或优化资产配置的目的。
2. 合资合作模式:指企业通过与目标公司合资或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收并购。
在房地产领域,合资合作模式常见于企业与开发商、投资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等合作共同开发项目,共享资源和风险。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来实现资源整合、风险分担和业务互补等目标。
3. 并购重组模式:指企业通过并购和重组目标公司来实现收并购。
在房地产领域,并购重组模式常见于企业通过收购具有相似业务或地域优势的公司来实现规模扩张或提高竞争力。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并购与目标公司实现业务整合和资源整合,从而实现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
二、风险防范措施1. 尽职调查: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2. 合同约束: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购方式、价格、条件等重要条款。
同时,还应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 风险评估: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必要的。
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政策风险、市场竞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4. 资金安全: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确保资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资金安全包括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企业收并购大概可分为两种模式,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实操过程中,由于高税负以及资产转让时的限制条件,又不断衍生出多种操作方式。
本文就各方式的定义、特点及收并购中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资产收购模式(一)定义及具体方式资产收购模式是指将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交易对象,直接过户至收购方名下,现实务中多采用方式为将拟收购资产与项目公司脱离至新公司,双方再交易新公司股权。
常见方式有以下几种:1、“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指的是,原公司股东通过分立的方式设立新公司,原公司再将目标土地或目标物业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新公司。
但应当注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公司分立除应当经过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外,还应履行外部通知程序,提前通知原公司债权人,否则将存在行政处罚的可能。
2、“出资入股”“出资入股”指的是,转让方以目标土地或目标物业即实物的形式出资设立新公司,此时,应注意该实物应当进行评估,并应进行权属转移。
3、“资产划转”“资产划转”指的是,同一控制下资产划转,是指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即无增值额)划转股权或资产。
实操中,部分地区税务局认为该种方式仅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应由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进行同一控制下的资产划转的相关批复文件,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民营企业操作难度较大。
(二)资产收购模式的利弊1、优势与股权收购相比较,资产收购风险主要集中在拟收购资产本身,尤其是权属问题,而关于资产的历史沿革、规划条件、开发证照等关键信息可通过向政府申请的方式获取,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2、劣势资产收购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转让条件严格和税负较重,主要内容如下:第一,该种模式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目标地块应当符合一定的投资、开发程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分析及建议

对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分析及建议房地产项目并购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房地产项目的方式,以实现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的整合,从而实现规模扩张、降低成本、增加竞争力等目标。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通过并购可以快速获取项目土地资源,提升企业规模和知名度,拓展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等。
房地产项目并购涉及多方面的风险和问题,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方式进行分析,制定合适的并购策略。
一、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方式分析1. 直接收购现有项目直接收购现有房地产项目是一种常见的并购方式,通过直接购买具备开发潜力或已经开发完毕的楼盘项目,来快速获取土地资源和开发项目,并且可以通过成熟项目获取稳定的现金流。
但是在项目选择上需要谨慎,对项目的地段、品质、未来市场前景等进行充分评估。
2. 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获取其房地产项目或土地资源。
相比直接收购现有项目,通过股权并购可以实现对目标公司更全面的控制和管理,但也面临着更多的法律、财务风险和管理挑战。
3. 合作开发与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是一种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有效方式。
通过合作可以共享开发成本、风险、资源等,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但是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实力、发展理念等因素,以避免出现合作矛盾和风险。
4. 通过资产包并购资产包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所持有的包括土地、房地产项目、资产等在内的大宗资产,通过一次性交易实现多项目的获取。
这种方式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但也需要对目标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和评估,以避免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5. 利用金融工具进行并购利用金融工具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如债务融资、信托融资等,是一种获取资金迅速扩张规模的方式。
但是需要谨慎评估债务风险和财务成本,以确保融资行为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房地产项目并购的建议1. 充分调研和评估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前,需要充分了解市场状况、行业动态、目标项目的情况等,通过调研和评估进行全面的分析,确保并购的可行性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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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目录•一、房地产并购的类型•二、房地产并购的几种方式•三、不同并购方式的区别、联系与优劣•四、房地产并购的基本流程•五、并购的退出机制•六、并购中应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房地产并购的类型•由于并购目的、主体、时点等不同,房地产并购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在建工程并购(含待开发土地)☆持有型物业并购•下面主要讲前一种:在建工程并购。
一、房地产并购的类型•1、目的不同:在建工程并购多数是为了继续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以获得项目的二级开发经营权和收益权为目的;持有型物业并购主要以获得房地产资产经营收益或资产价值增值收益为目的,并不一定需要取得其二级开发权。
•2、主体不同:前者基本是房地产企业;后者多数是投资企业,无需房地产开发团队。
•3、时点不同:前者基本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甚至是刚取得开发用地不久;后者基本是在项目开发接近完毕、甚至是二级开发已基本完成、形成了竣工持有物业。
二、房地产并购的几种方式•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司法程序收购司法程序收购其实可以包含在前述的两种并购方式中,既适用于股权并购、也适用于项目收购。
单独开列出来,是因为在并购程序中,增加了司法程序。
二、房地产并购的几种方式•股权并购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以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使该公司变更为并购方的全资或控股企业。
注1: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之区别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
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即增资后,增资的款项归公司所有,股转后,股权转让价款归股东方所有,由股东支配。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
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另有约定。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注2: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是否必须进场交易答:否,以下情形可不进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方案一:收购债权+债转股目标公司收购方债权人收购方Step 1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债权转让Step 2债转股目标公司持股规避进场交易的两种方案方案二:通过国企中的非国有成分间接控股交易前股东A (100%持股)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非国有成分)收购方目标公司股东(国有成分)交易后目标公司股东(非国有成分)目标公司股东(国有成分)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过程中的几点问题(非国有)一、股权转让(1)、公司股权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1)法定限制条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约定限制条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比如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等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3)股权被质押或查封(2)股权估值原则:意思自治+公平交易——双方自由定价风险:税务穿刺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备注:1、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
(3)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种及计税依据(个税,不含土增、契税)备注:在现行税法之下,税务筹划=偷税、漏税4、股权转让价款之支付——意思自治(1)、方式——现金、转账、承兑汇票等、换股(2)、节奏——a、纺锤体支付方式即两头小,中间大。
b、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留风险保证金(3)、担保——担保范围:卖方之一切义务。
(4)、税收代扣代缴金额一般为尽调基准日目标公司负债的30%付款节点为股转变更完成后2年(5)股权交割股权比例100%部分印鉴销毁、重刻、变更各类证照变更(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印鉴、证照共管管理、决策机制用印记录承诺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刑事犯罪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案例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邓某甲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2014)相刑初字第00002号]基本案情:2007年6月,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位于南湖路西、南黎路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出让。
被告人邓某甲与谢某甲(已判刑)得知这一信息之后,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由被告人邓某甲出资,谢某甲于2007年10月25日注册成立青山公司。
该公司于2007年11月7日被批准有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股东为谢某甲、谢某乙,法定代表人谢某甲,注册资本800万元。
2007年11月20日,青山公司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支付竞买保证金3500万元,其中邓某甲出资800万元。
同年12月,青山公司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方式竞得到淮国土挂(2007)05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南黎路北,南湖路西,总面积88496.55平方米,132.74亩),成交价为6020万元。
此后谢某甲和邓某甲两人便不再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亦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而预谋对该地块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非法转让牟利。
谢、邓二人谈妥对此地块的收益按二八比例分成。
2009年下半年,谢某甲、邓某甲与国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商谈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对该宗地块使用权进行转让的相关事宜。
2009年11月21日,谢某甲、谢某乙二人与国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谢某甲、谢某乙所持有的青山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国正公司,转让总价款为7500万元(该价款不包括青山公司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520万元)。
2010年3月19日,谢某甲、谢某乙又联合签署了《股东会议记录》和《股权转让协议》,重申了股权转让内容。
2010年5月6日青山公司递交《土地登记申请书》,2010年5月10日,青山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登记。
2010年5月12日,由国正公司申请,青山公司的股东由谢某甲、谢某乙变更为国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谢某甲变更为李某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