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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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项目收并购溢价,有这两种处理方式!

地产项目收并购溢价,有这两种处理方式!
利润分配
当公司有足够的利润时,可以将部分 利润分配给股东,以提高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股东回报率。
03 地产项目收并购 溢价的筹划过程
筹划过程一
1 2 3
尽职调查
对目标地产项目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项目 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财务状况等,以确定项 目的潜在价值和风险。
估值评估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目标地产项目进行估值评 估,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以确 定项目的合理价值。
建立专业团队
建立专业的收并购团队,具备 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 准确评估项目价值和谈判技巧

充分市场调研
在收并购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研,了解市场行情和竞争态势 ,为评估项目价值和谈判提供 有力支持。
灵活谈判策略
在谈判过程中采取灵活的策略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谈判方案 和条件,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 的协议。
谈判协商
与目标地产项目的所有者或股东进行谈判协商, 就溢价金额、支付方式、交易结构等核心问题进 行商定。
筹划过程二
交易结构设计
根据谈判协商结果,设计合理的交易结构,包括股权转让 、资产转让、合作开发等,以实现溢价收益的最大化。
融资安排
根据交易结构设计,进行融资安排,包括银行贷款、股权 融资、信托融资等,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收购溢价是指收购方为获得目标 地产项目所有权而支付的超出项 目实际价值的部分。
02
收购溢价通常是由于市场供需关 系、项目地理位置、未来发展潜 力等多种因素导致的。
收购溢价分类
战略性收购溢价
由于收购方看好目标项目的战略 价值,如地理位置、品牌效应等 ,而支付的溢价。
财务性收购溢价
由于市场供需关系变化或目标项 目短期盈利表现优异,收购方为 获得投资回报而支付的溢价。

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分析

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分析

股 权 ,然 后 项 目公 司 A与 原股 东 港 资公 司签 补 偿 协 议 — — 补 给 原 股 东 50 万 元 ,理 由称 是 其 持 00 有 期 间 的 增 值 ,当 然实 际上 是 由上 市 公 司 出钱 , 但表 面 是 由项 目公 司 出 ,所 以项 目公司 可把 此 部
A 疆


N公 司
视 作 出售 旧股 、购 买 新 股 ( 以高 于 8 % 0
的股 权 出资 ) ,暂 时 不 交 所 得 税 , 但 是
取 得 壳 公 司 的 成 本 要 以原 持 有 A公 司 的

司濯
成本 确定 ,以后如果 转让 壳 公司股 权 ,
还 是 要 交 税 。 所 以港 资 公 司 的所 得 税 无
3 % 一 10 0 5 0万 元 。
甲公 司为 房 地 产 上 市 公 司 , 收 购 了 某 港 资
公 司 持 有 的 A公 司 10 股 权 。A公 司 为 房 地 产 0%
开 发 公 司 ,有 一 个 楼 盘 两 期 开 发 项 目 ,一 期 于 20 年 销 售 完 毕 ,二 期 20 年 1 月 开 工 ,预 计 05 07 2
鉴 于 此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给 出 了 以 下 两 种 操 作 方 式 ( 得 税所 占 比重 较 大 ,避 税设 计 先考 虑 所
所 得税 ,暂 不考 虑 其他 税 种 ) 。
20 年 7 竣 工 ,投 资 总 额 1 元 。20 年 1 月 09 月 亿 07 2
3 日,A总 资 产 6 0 万 元 , 净 资 产 5 0 万 元 , 1 00 00
公 司 以评估 价 格直 接 收 购 港 资公 司持 有 的 A公 司 10 0 %股 权 。据 甲公 司 测 算 ,该 项 目二 期 可 实 现 销 售 收 入 3 元 ,实 现税 后 净 利润 80 万 元 。 亿 10 3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法律风险导言房地产项目并购是指企业通过收购或合并方式获取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房地产项目并购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项目并购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项目的核心属性。

在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调整,土地权属可能存在争议。

购买具有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将会导致法律纠纷,甚至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 土地使用权过期: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一旦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未能及时更新或续期,将会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影响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范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风险,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充分审查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延长土地使用期限。

2. 政策法规的法律风险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会带来以下法律风险:-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经常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房地产项目的运营和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之前,应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以避免因政策变动导致的运营风险。

- 城乡规划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和开发产生影响。

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并购时,需要认真审查相关的城乡规划调整情况,避免购买的项目因未来政策调整而面临无法开发的风险。

为了规避政策法规的法律风险,房地产企业在并购前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情况,预判可能的变化,并在交易合同中妥善处理相应的风险。

3. 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房地产项目并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 交易合同履行风险:房地产项目并购通常涉及大额资金和复杂的交易结构,一旦交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双方权益受损甚至诉讼纠纷。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方式主要有两种: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

在进行涉税分析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销售自己所开发的房地产,应当就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对于整体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转让价款即销售额,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而对于部分转让的房地产项目,则相应缴纳部分的增值税。

2. 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如果属于营业性转让,即纳入了企业的经营范围,那么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房地产转让中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转让方为个人或非营业性单位,则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3. 印花税方面:对于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根据地方规定而有所差异,一般是按照转让的价款或者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房地产在建项目不同转让方式下的涉税分析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和地方政策进行计算和缴纳。

由于税法和政策的变化,建议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和地方政策,以便准确进行涉税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通过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委托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负有房地产税缴纳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有关房地产税赋的国家行为。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

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2) 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

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

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

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

房地产业行业税收介绍营业税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

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此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税收因素对房地产企业并购影响的案例研究

税收因素对房地产企业并购影响的案例研究

土 地 转 让 以A公 司为 纳 税 人 , 应 纳 税 额 及 净 收 益 计 算 如下 :
应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8 l 8 1 . 4 × 40 %一 买方 式下, 计 算 立 恒 房 地 产 公 司的 净 收 益 1 2 8 1 8 . 6 x 5 % = 2 6 3 1 . 6 3 ( 万元) 。 ( 3 ) 印花 税 = 2 1 0 0 0 x 0 . 0 0 0 5 = 1 0 . 5 ( 万元) 时 已扣除 了收 购 成 本 , 为 统 一 口径 , 立 恒 房 地 产 公 司 在 收 到 A公 司的 投 资 收 益 时 , 也 应 扣
率: 6 2 o / o I 8 ) 适 用税 率 : 4 0 %。
2 . 土地收购方案
为1 0 4 3 . 1 5 万元( 6 1 7 3 . 1 5 - 5 1 3 0 ) 。 土地收购方案
立恒地产公司为纳税人, 应纳税额及净 立 恒 房 地 产 公 司净 收 益 即净 利 润 为 4 8 1 6 . 9 2
为5 1 3 0 万 元。 则立 恒房 地 产 公 司 投 资 净 收 益
=1 0 0 万元, 5 ) 扣除项目 合计3 6 4 1 . 9 5 万元l 6 ) 增 2 6 3 1 . 6 3 - 1 0 . 5 -2 0 5 7 . 7 2 = 6 1 7 3 . 1 5 ( 万元) 值额= 5 8 9 0 - 3 6 4 1 . 9 5 =2 2 4 8 . 0 5 ( 万 元) I 7 ) 增值
1 1 5 5 - 2 6 3 1 . 6 3 - 1 0 . 5 ) x 2 5 %= 2 0 5 7 . 7 2 ( 万元) 案 的净 利润 进 行 比较 。 在 A公 司 清 算 费 用可

关于我国房地产公司并购的分析

关于我国房地产公司并购的分析

c i jg 0 Ⅱ n a JⅡ z e g
财经 纵横
单 一 且 土 地 供 应 数 量 少 的 客 观 情
况 下 , 过 公 开 招 拍 挂 方 式 拿 地 的 通
势 的 竞 争 ,缺 乏 管 理 能 力 及 品 牌 认 知 度 的企 业 将成 为逐 年 下 降 趋 势 , 相 对 比例 也逐 年 缩小 。 (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 地 产 企 业 开 二 房
发 能 力 的 提 高 客 观 上 有 赖于 兼 并 重 组 。
业 重 新 确 定 主 业 和 主 辅 分 离 . 导 房 地 引
产 业 积极 并 购重 组 。国 家宏 观 战略 层面
月 , 资 委 发 出 了 《 于 中 央 企 业 房 地 国 关 产 业 重 组 有 关 事 项 的通 报 》 ,建 议 那 些 不 以 房 地 产 为 主 业 的 企 业 尽 快 剥 离 房 地 产业 务 , 极 与 中建 ( 海 ) 中房 、 积 中 、 招
产 的 宏 观调 控 政 策 . 要 从 资 金 和 土 地 主
瓶 颈 和 产 业 约 束 的 制 约 。 了 给 自 身 发 为
展 寻 求合 适 的 出路 , 地 产 企 业 加 快 了 房
兼 并 和 收 购 的 步 伐 。 也 就 决 定 了 我 国 这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并 购 热 潮 具 有 政 策 主 导 特征。
( )国 资 委 主 导 的 房 地 产 中 央 企 一
用 , 并 开 始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来 引 导
以 并 购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活 动 ,进 而 调 整 房 地 产 产 业 结
通 过 强 强 合 作 式 的 并 购 和 吞 并 弱 小 企业 收购 式 的扩 张 是一 条 捷径 。

收并购模式涉税处理及筹划(二)

收并购模式涉税处理及筹划(二)

CONTENTSl理解收并购模式本质 l收并购筹划思路 l收并购环节税务筹划 l收并购溢价税务筹划理解收并购模式本质看懂收并购项目特点及本质分析什么是股权收并购1传统拿地方式钱2股权收并购方式钱地 开发商政府公司股权开发商地主地3 为什么要搞收并购l 优质地块基本 l 拿地竞价不具已经出让完毕, 备资金或是勾较稀缺地优势l 集团战略布局: 如融创收购万 达,世茂收购 福晟l 收并购价格 较出让价更 低,付款方 式更灵活l 特殊途径介绍3收并购透视①—是什么导致收并购的项目税负高招拍挂A公司支付10个亿获取土地土地账面价 值10个亿假设货值卖出11个亿,利润为1个亿(11-10),利润率9%。

极简模型: 不考虑开发 成本及费用收并购地主老王获取A公司股权支付9个亿我方公司土地账面价 值7个亿假设货值同样卖出11个亿, 利润为4个亿(11-7), 但实际净得2个亿(11-9) 利润率达到36%!虽然股东层面获利仅增加一个亿(不考虑税费增加的情况下),但是公司层面实际利润率高达36%,导致税负率也会急剧上升4收并购透视①—是什么导致收并购的项目税负高l 实质是原地主方提前获得了土地增值的收益,变现走人l 因为股权溢价某种程度上也是获取土地的代价,所以一般测算时也将溢价放到土地 成本中,这也导致了同一公司内部、或不同公司之间的投资测算时出现了多种口径。

l 按照经验值,当溢价占比超过预计货值总额超过20%,项目基本很难再赚钱。

招拍挂VS收并购价格一样,或是收并购略贵,选招拍挂 收并购价格低于招拍挂,要测算5收并购透视②—如何分辨无票成本l 实操中在协议中经常将付款分成多笔内容,且每笔付款分别对应不同的内容。

l 此时如何能够在复杂的条款中梳理出哪些能够税前扣除,哪些是溢价?假设: A公司先增资进入某项目公司,取得该公司80%股 权,后续又通过股转方式取得剩余20%股权 为方便理解,简化业务:公司名下仅有一块土地, 发生过一笔贷款借款,并已支付本金及利息 除此之外无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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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方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资产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即,对交易中各方接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

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

后续再行转让1%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股权收购属于2009[59]号文规定的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具体可参见上述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处理。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1、在资产收购模式下,被收购方的税负较重,而对于收购方而言,由于土地增值部分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在将来进行不动产销售时,可以减轻增值额,获得节税利益。

2、在股权收购模式下,各方的税负都较轻,尤其是被收购方,可以减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但是,由于股权溢价部分不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将来用于出售的收购方而言(自持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将大增,未来将承担很大的税负。

3、交易双方应当将税收成本作为交易价格的一部分,在对双方税收负担进行明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磋商,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促成交易的实现。

都说买铺贷款难,卖铺税费高,那么商铺交易税费到底怎么收呢?商铺、写字楼同为商业产权。

按照相关规定,商业产权的物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为50%,最长贷款年限不能超过10年。

同时,贷款利率上浮10%,即5.39%。

目前银行对社区商铺产品的贷款审批要求较高,所以购房者必须提供较高的个人收入证明(一般要求贷款人的月收入证明要高于还款额2倍)。

另外,也有部分银行要求购房者提供固定资产证明及企业资质证明。

商铺的交易税费与住宅有三方面不同:一是除了营业税、个税和契税,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二是营业税和个税无法免除,即使交易满五年也要交;三是契税按最高标准交,与面积大小无关,统一为计税价格的3%。

由于商铺交易税费较为复杂,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可以简单的计算为全额的30.6%或者差额的55.6%。

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全额则全部按照全额缴纳,选择差额就全部按照差额缴纳。

通常情况下,交易商铺都会选择差额缴纳税费。

案例:假设X女士曾200万入手一间商铺,现在打算用300万卖出去。

那么按照全额的计算方式,交易这套商铺共需要缴纳的税费为300x30.6%=91.8万按照差额计算方式,需要缴纳的税费为100x55.6%=55.6万注:由于非住宅交税较复杂,单位和个人不一样,非住宅类型不一样税也不一样,具体商铺交易的税费多少还需要咨询税务局12366。

延伸阅读一张税费清单深度解析国内商业地产沉重的负担商业地产通常指用于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从经营模式、功能和用途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地产形式,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超市、商业街、主题商场、专业市场、写字楼、酒店等。

商业地产通常为持有物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多种税费。

我们就以某商业项目为例,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四个方面,深度解析中国商业地产沉重的税费负担。

增值税(国税局)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指的是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税率是5%城建税=增值税×7%=5%×7%=0.35%(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增值税×3%=5%×3%=0.1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5%×2%=0.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附加税率=5%+(0.35%+0.15%+0.1%)=5.6%计算公式:增值税=房产租金收入×5.6%假定某商业项目每年房租收入为2亿元(不含税),以租金收入为依据,税率为5.6%,那么该商业项目需交增值税=20000万元×5.6%=1120万元。

房产税(地税局)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计税方式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基础,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注: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假定某写字楼全部自用,土地面积是1200㎡,建筑面积是6000㎡,总建筑成本(含土地)为1500万元,那么这栋写字楼每年应缴纳房产税=1500万元×(1-30%)×1.2%=12.6万元。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假定某商业项目靠租金收入为主,2014年租金收入是2亿元(不含税),那么该商业项目应缴房产税=20000万元×12%=2400万元。

土地使用税(地税局)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假定某写字楼,位属于一级地段,土地面积为1200㎡,那么该写字楼每年应缴土地使用税=1200㎡×18元/㎡=21600元,即2.16万元。

假定某商业项目,位属于一级地段,土地面积为20000㎡,那么该购物中心每年应缴土地使用税=20000㎡×18元/㎡=360000元,即36万元。

注:郑州市内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股权收购”纳税筹划,当心土地增值税“转移”风险股权收购纳税筹划中的税负转移风险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湖南嘉诚休闲山庄有有限公司由湖南明达有限公司(70%股权)与自然人股东张三(30%股权)共同投资成立,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酒店住宿、餐饮服务、及休闲娱乐。

嘉诚公司经营休闲山庄的土地系2010年购入,购入时的成本总计2亿元,房屋于2012年投资建成,原始价值7千万元,该批资产评估后的市场价值为8.3亿元。

近几年来,嘉诚公司经营业绩逐年下滑,无法正常经营,决定对公司进行对外转让。

湖南明峰集团有限公司决定收购该公司,那么,到底以什么方式收购最有利呢?方案一:以“资产收购”方式,购置嘉诚公司名下的土地与房产;方案二:以6.935亿元,收购嘉诚公司股东95%的股权,以实现对嘉诚公司的控制;方案三:以7.3亿元,收购嘉诚公司股东100%的股权,以实现对嘉诚公司的控制;以下筹划分析仅从土地增值税角度分析,不考虑其他税种。

假设采用方案一:公司土地及房产市场价值为8.3亿元,嘉诚公司直接以资产出售方式向明峰集团转让该批房地产,将产生沉重的土地增值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税额高达2.09亿元,具体计算如下:土地增值额=8.3亿元-3.2亿元(含税费)=5.1亿元土地增值率=5.1亿元/3.2亿元=159%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5.1亿元*50%-3.2亿元*15%=2.55-0.48=2.07亿元假设采用方案二:根据《关于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转让股权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700号)第二条批复,对陕西省电力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照以上相关规定,嘉诚公司如果转让的是部分股权,则暂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假设采用方案二,虽然嘉诚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少获得了一部分的收益(8.3亿元*95%-6.935亿元=0.95亿元),但相对方案一出售资产而言节约了不少税费(2.07亿元-0.95亿元=1.12亿元)。

但是对于明峰集团来说,却存在土地增值税被转移的风险,如果将来明峰集团直接出售嘉诚公司的土地或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只能以嘉诚公司土地或房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股权收购成本不能作为扣除项目计算依据。

言下之意,本应由嘉诚公司原股东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转嫁给了明峰集团,虽然股权收购时的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不考虑原股东企业所得税),但这部分差价很难弥补土地增值税税费,是一次不成功的股权收购方案。

假设采用方案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参照以上规定,假设采用方案三,嘉诚公司转让100%的股权,实际上是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金额与方案一相同。

言下之意,采用方案三的股权转让形式,对于嘉诚公司而言,既负担了土地增值税又低价转让了股权,是一次不成功的股权转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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