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商业活动中,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常见的行为。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税务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处理不当,从而给合作双方带来潜在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因此,正确处理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税务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项目合作的性质和模式。
不同的合作方式,如合作开发、委托加工、服务提供等,在税务处理上会有显著的差异。
例如,合作开发项目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委托加工则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前,合作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各自的纳税义务。
这包括确定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同时,要清楚所涉及的业务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比如,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3%;提供服务可能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合同中的价款条款也是税务处理的关键。
合同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应当明确约定。
如果是含税价,要注明包含的税种和税率;如果是不含税价,那么税款的承担方和缴纳方式也要清晰规定。
否则,在后期的结算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对价款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对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在项目合作协议书中也应有详细的约定。
明确发票的类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以及开具的时间、方式和交付方式。
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不仅是合规纳税的要求,也是合作方进行成本核算和税款抵扣的重要依据。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会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合作双方应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务成本。
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某些环保项目可能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减免政策。
在涉及跨境项目合作时,税务问题更为复杂。
除了要遵守国内的税收法规,还需要考虑国际税收协定和对方国家的税收制度。
例如,对于跨境服务的提供,可能存在增值税的代扣代缴问题;对于跨境所得,要明确在哪个国家纳税以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
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借:银行存款——专户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其他应付款——乙公司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借:应收账款——项目部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2.开发产品预售时:借:银行存款——专户贷:预收账款3.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
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4.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借:利润分配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5 .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其中就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在以分配项目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总结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

案例二: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涉税政策调 整实践
项目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增值税、所得税等 多个税种。
政策调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土地出让金、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方式和税率。
调整效果:调整后,项目税收负担减轻,提高了项目收益,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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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分为四级,分别为30%、40%、50%和6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转让房 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涉税政策
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13%
增值税计算方法: 销售额×税率
增值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合作 开发房地产项目 可享受增值税优 惠政策
增值税发票:合 作开发房地产项 目需要开具增值 税发票,并按照 规定进行申报和 缴纳。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种。
应对措施: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调整和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降低税收风险, 提高经营效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的实践 案例
案例一:某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涉税政策实 践
项目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以合作开发方式取得固定收益涉税问题

以合作开发方式取得固定收益涉税问题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不变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
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3.06•【文号】国税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房地产合作开发涉税业务例解

一
些 具体 问题 规 定的通 知 》( 财税 字 [93 19 ] 0 )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 4 8号 定。 ”合 营企 业 从事 房地 产 开 发 ,故 甲方 投 入 土地 需 缴纳 土地 增值 税 。与此 同 时 , 营 合 企业销售所开发房屋, 按规定计算也应缴纳 土地 增 值税 。 对 于企 业所 得税 , 甲方 在投 入 士地 时 , 应 将其 分解为 销售有 关非 货 币性 资产和 投资 两 项 经济 业务 进行 所得税 处理 , 并计 算确认 资产转 让 所得 或损 失 。 甲方 投 出土地 使用权 转 让所 得 占当年应纳 税所得 额 的 比例如 超过 5 % ,可 从投 资交 易 发生年 度起 ,按 5 纳 0 税 年度 均 摊 至各年 度 的应 纳 税 所得额 。 此 外 ,“ 一类 模 式 ”下 合企 业 对契 第 税 的处理相对来说是 比较简单的,在实践 中, 只有合营企业本身接受投入的土地就按 规定缴纳契税, 对于投资各方则无需缴纳契
×5 1 2 4 5 元 。 %= 2 9 . 万
( )企业 所得 税 :a项 日利 润 80o 6 . 00
2o0 0o l 0 0一 l 0 0 1 2 4. 0o 0 o 2 9 5= 2 7 5 70 .
5 万元 b 企 业所 得税 2753× 3 . 70 . 2%=62 . 96
例 2 :承例 l 甲、乙方 合作 协议 分配 , 条款 改 为 甲方 固定分 配利 润 100 5o 万元 , 剩 余 利润 全部 归 乙方 。 分 析过 程如 下 : 对 甲企业 来说 ,其 应缴 纳 的 营业 税 应 按照 下述 规 定进行 核 算 :投 入土地 时 : ((0 1o0—50 ) × 5 =2 0 ) 00 % 5 万元 ,根据 财 税[0 3第 1 2 0 1 6号文 第三 条第 二 十款 的规 定 , 单位销 售或转让 其购 置的 动产或 受让 的土 地 使 用权 , 以全 部收 入减 去不 动产 或土地 使 用 权 的购置 或受 让原 价后 的余额 为 营业额 ; 分 回 固定 利润 0 。 而城 建税 应为 20×7 5 %一1 .万 元 , 75 教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涉税业务探讨

着 明确的限制。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
理 涉及 国有土地 使 用权合 同纠纷案件
方 提 供全 部或 部分 资 金 , 以甲方 名义
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 设。甲方为房地 产 开发 企业 , 通过 出让或 协议 方 式取
适 用法律 问题 的解 释 中》 明确指出, 房
地 产合 作开发 的一方必须 是具 有房地 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 否则合作开发 合 同就 应当认定为无效合 同。 房地产 合 作开发 中涉及 的主要 问 题 是 合 作 方 资 金 的 投 入 、风 险 的承 担、 收益 的分 配等。根据 目前 市场经 济
行为 , 应按 “ 售不动产 ” 目缴纳营 销 税 业税。双方分别缴税 时, 其营业额 也应
屋 建成销售后 , 甲方不承担 风 险, 仅收 取 固定收益 的回报 或按销 售收入 的一
定 比例提 成: 2双 方签订借款合 同, 以约定视 . 可
由税务机 关按 《 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的
得 了国有土 地使 用 权 , 无 资金 开发 但 建 设, 而乙方 拥有闲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资金, 乙方投 入
一
方。 在这一合 作过程 中, 乙方是以建筑
物为代价 换得 若 干年 的土地使 用权 , 甲方是以 出租 土地使 用权 为代 价换取 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行 为, 按 “ 应 服务业一 一租 赁业 ” 目 税 缴纳营业税 ; 乙方发 生了销售不动产的
项 目利润情况给予乙方浮动利息 ; 也可
以约定给予乙方固定利息。
当理由的 ,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
有 闲置资 金、必要 的房地 产 开发资 质
和人 员。
不 同合作 方式下 营业税 业务 的探讨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的环节和流程,在此期间政府依照不同的土地、建筑和销售过程对开发企业收取不同的税费。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的税收政策,帮助您更加全面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政策。
一、土地出让环节土地出让是房地产开发的首要环节,土地的使用性质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是税收政策的主要考虑因素。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通常包括拍卖、竞价、授权协议等多种方式。
根据税收政策的规定,土地出让应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率为30%,印花税率为0.1%。
若涉及到征收拆迁补偿等土地代价补偿情况,还需缴纳土地调整费用。
二、建筑施工环节建筑施工环节主要涉及土地整理、工程招标、开工前审批和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
在税收政策的角度,建筑施工期间需要缴纳消费税、建筑税等相关费用。
建筑材料的购买需要纳入增值税,最终销售时也需缴纳销售税。
三、开发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是最为直接的税收来源,政府依据售价和规模的不同进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房地产销售环节需要缴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约税。
房产税一般为房屋销售总价的1%,但需根据主管部门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是项目净利润,税率为25%。
契约税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给开发企业的金额,税率为0.5%。
四、总体税务环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统筹考虑所有税务问题,而不是单独处理某一环节。
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税等,总体税务环节的分类和征收标准也需经多部门协同事先制定。
当然,征收标准的变化也会随着宏观经济、市场供求等因素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五、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也会针对房地产开发的不同形式提出不同的优惠和支持政策,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对于新开发项目,政策可以包括地方资金的财政补贴、税费减免、低息贷款、优惠政策等。
此外,政府也会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域限制和配额限制等政策,来调剂房地产开发市场的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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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涉税政策仅以国税发[1995]156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日益增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建造开发房地产项目业务涉税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合作开发”的涵义(一)定义及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继续了《民法通则》第51、52、53条的内容。
为房地产合作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房地产开发中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
通过合作开发的形式,可以有效地把土地、资金、资质等房地产开发的要素结合起来,从而使合作开发的各方合法地在房地产开发中找到各自的利益。
实践中,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也有被称为“合作建房”、“联营建设”等。
可见合作开发是一种整合房地产开发各要素的民事行为。
其法律特征及其要件是: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目前,有关房地产“合作开发”税收上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下列两个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仅指合作建房形式。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第三十六条“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以及第三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税务处理”的规定。
此不仅包括合作建房,还包含其他形式的合作开发项目。
(二)合作开发方式作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方式,从税收政策规定来看,大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税收政策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合作方式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合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以下简称Y 地-房)(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以下简称Y租地-房)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三种:(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Y分利)(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以下简称Y固利)(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
(以下简称Y分房)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以下简称S分房)(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
(以下简称S分利)第三十七条: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项目的,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以下简称S地-房)(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以下简称S投资)(说明是旧31号文的内容)由此可见,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合作方式较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合作方式范围更加宽泛,尤其突出了两种新型的合作方式即S分房、S分利,且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再强调必须要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可将土地使用权以股份形式直接投资于开发项目,即可成立项目合伙制。
从上述合作开发方式对比来看,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的主要是解决营业税问题,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是所得税方面的问题,这样必将会给相关征收工作带来麻烦。
在此对此进行尝试性的归并比较。
学会计论坛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国税发[2009]31号规定S分房、S分利Y地-房、Y分房S地-房Y租地-房Y分利S投资Y固利二、合作开发涉税政策的税种征收要点合作开发房地产因涉税问题繁复,不仅应在营业税征收上分清相关权责,还应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区分相关征收要素,防止税务风险。
(一)国税发[1995]156号文解读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所得税处理上,也必须明确,这种合作方式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即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此外这种合作方式中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计征所得税是交易双方都必须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对于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甲方,除了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外,还应在扣除出租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税费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
对于乙方须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这种合作方式中,甲方在投资时符合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即可免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但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3月2日开始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原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甲方须计征企业所得税。
甲方、乙方在分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原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确认是否需要补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这种合作方式中,已经明确规定甲方必须按土地使用权转让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同时也必须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此中的关键问题在于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
笔者认为应按照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收入的总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或收入孰高的原则来确定。
这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作双方从中进行一些违规操作,进而影响应税收入金额。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在这种合作方式中,甲方在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时,除了计征营业税等税费及附加,还应计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综上所述,根据国税发(1995)156号文的精神,合作建房的双方涉及税种情况可归纳如下:可能涉及的税种甲方(土地)乙方(资金)项目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Y地-房、Y租地-房、Y固利、Y分房Y地-房、Y租地-房Y固利、Y分房印花税Y地-房、Y租地-房、Y分利、Y固利、Y分房Y地-房、Y地-房Y分利、Y固利、Y分房契税Y地-房、Y租地-房、Y分房Y地-房、Y分房Y分利、Y固利土地增值税Y地-房、Y分利、Y固利、Y分房Y地-房、Y租地-房、Y分房Y分利、Y固利、Y分房企业所得税Y地-房、Y租地-房、Y分利、Y固利、Y分房Y地-房、Y租地-房、Y分利、Y固利、Y分房Y分利、Y固利、Y分房不涉税Y分利Y地-房、Y租地-房(二)国税发[2009]31号文解读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这种合作方式并未要求合作一方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项目开发为依托,以合伙项目为载体,以所开发的产品作为投资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