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操作风险考试题库及答案

操作风险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新协议和银监会指引,下列哪一项不符合对操作风险的定义?A. 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B. 包括法律风险C. 包括声誉风险D. 不包括策略风险答案:C2. 根据银监会指引,以下不属于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的是:A. 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B. 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以及全行的操作风险报告程序C. 定期检查并分析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D. 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答案:D3. 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中涉及到银行风险管控的“四道防线”,具体指:A.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B.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C.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D. 经营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答案:D4.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的是:A. 因内部操作失误,业务人员丢失客户资料造成损失B. 因黑客攻击导致银行系统瘫痪,造成损失C. 因贷款客户违约导致银行损失D. 因大规模停电使银行不能营业所造成的损失答案:C5. 在新协议规定的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中,a.基本指标法b.标准法(含替代标准法)c.高级计量法,依照量化条件的复杂程度由易到难排列,正确的顺序是:A. c/a/bB. c/b/aC. a/b/cD. a/c/b答案:C6. 根据银监会指引,下列我国商业银行一般不采用以下哪种操作风险计量方法?A. 标准法B. 替代标准法C. 基本指标法D. 高级计量法答案:C7.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流程重要环节的是:A. 识别B. 评估C. 控制D. 审计答案:D8. “商业银行识别和评估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的控制措施、适当程度及有效性的操作风险管理工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标准法(一)业务指标定义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
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
收集的数据应是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
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1——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21: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一、实施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实施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进入实施阶段。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评估验收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评估验收。
操作风险标准法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部分规定。
(一)治理结构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实施申请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及其重大调整。
(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报告,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
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与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
(3)组织本行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4)根据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
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
(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
(4)具体组织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现场评估及验收。
(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相关参与部门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在牵头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相关工作。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中一种风险类型,它源自内部流程、员工行为、系统故障等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设立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点,以及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和作用。
一、操作风险的特点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 难以预测性:操作风险通常由于未能正确执行流程、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往往难以事先准确预测和评估。
2. 隐蔽性高: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容易被忽略或低估。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3. 影响范围广:操作风险可能在整个商业银行内部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影响到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1. 标准法:标准法是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一种常见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平均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2. 基础法:基础法是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另一种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历史操作损失数据来确定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3. 标准化方法:标准化方法是一种基于具体行业或业务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方法提供的标准化数据来计算相应的操作风险资本。
三、监管资本计量的作用1. 有效监控风险:通过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控和评估其操作风险水平。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问题。
2. 保护利益相关方:操作风险的发生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重大影响。
监管资本计量的实施可以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3. 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计量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实施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提升其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对银行整体业绩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制定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d0e7f80029bd64783e2c59.png)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应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定期根据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操作风险监测和控制。
(四)商业银行应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内部报告路线。
商业银行负责操作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定期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评估结果、关键风险指标、主要操作风险事件、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等信息,并对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有效举措。
(五)商业银行应投入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在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并确保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应接受验证和审查,验证和审查应覆盖业务条线和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及其验证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前三年中每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当年以下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的总和: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其他业务条线。
以上各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相加为负数的,当年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用零表示。
每年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等于当年该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与该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的乘积。
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等于该业务条线的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和标准法计算说明详见附件1。
总收入的范围和业务条线的归类原则详见附件2。
第九条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公式为:K TSA= { 1-3年 max[(GI1-9×1-9),0]}/3其中:K TSA 为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1-3年 max[(GI1-9×1-9),0]} /3的含义是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max[(GI1-9×1-9),0]的含义是当年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为负数的,用零表示;GI1-9 = 各业务条线当年的总收入;1-9 = 各业务条线对应的系数。
第三章替代标准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银监会书面证明与使用标准法相比,使用替代标准法能够减缓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第十一条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计算方法与标准法相同。
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计算公式分别为:零售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前三年零售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2%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前三年商业银行业务条线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15%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贷款余额中还应包括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
替代标准法计算说明详见附件3。
第四章高级计量法第十三条高级计量法是商业银行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的方法。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除应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定性要求:(一)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应成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计量系统应能促进商业银行改进全行和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向各业务条线配置相应的资本。
(二)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通过验证,验证的标准和程序应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还应符合以下定量要求:(一)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具有较高的精确度,考虑到了非常严重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金额。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
(三)商业银行如不能向银监会证明已准确计算出了预期损失并充分反映在当期损益中,就应在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综合考虑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和。
(四)商业银行在加总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可以自行确定相关系数,但要书面证明所估计的各项操作风险损失之间相关系数的合理性。
(五)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建立应基于本行内部积累的损失数据、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本行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等四个基本要素。
(六)商业银行应对本条第(五)款所提的四个基本要素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的作用和权重做出书面合理界定。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用于计量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应具备至少5年观测期的内部损失数据。
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可使用3年期的内部损失数据。
(二)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对内部损失数据进行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
(三)商业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设置合理的损失事件统计金额起点。
(四)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应与本指引附件2规定的业务条线归类目录和附件4规定的损失事件类型目录建立对应关系。
(五)商业银行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全面覆盖对全行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
(六)商业银行除应收集损失金额信息外,还应收集损失事件发生时间、损失事件发生的原因等信息。
(七)商业银行对由一个中心控制部门(如信息科技部门)或由跨业务条线及跨期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应制定合理具体的损失分配标准。
(八)商业银行对因操作风险事件(如抵押品管理缺陷)引起的信用风险损失,如已将其反映在信用风险数据库中,应视其为信用风险损失,不纳入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但应将此类事件在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库中单独做出标记说明。
(九)商业银行对因操作风险事件引起的市场风险损失,应反映在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库中,纳入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使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包括公开数据、银行业共享数据等,并书面规定外部数据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
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规模、损失事件的原因和背景等信息。
银监会鼓励实施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之间以适当的形式共享内部数据,作为操作风险计量的外部数据来源。
商业银行之间汇总、管理和共享使用内部数据,应遵循事先确定的书面规则。
有关规则和运行管理机制应事先报告银监会。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情况及评估结果、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运用外部数据估计潜在的操作风险大额损失时,应借助风险管理专家的主观情景分析。
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计量系统所使用的相关性假设,也应进行情景分析。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事后真实的损失结果与情景分析进行对比,不断提高情景分析的合理性。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在运用内部、外部损失数据和情景分析方法计量操作风险时,还应考虑到可能使操作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转换成为可计量的定量指标纳入操作风险计量系统。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可以将保险理赔收入作为操作风险的缓释因素。
保险的缓释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20%。
保险缓释作用的认可标准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自行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包括损失分布模型、打分卡模型等。
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的置信度应设定为%,观测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就大部分业务条线使用高级计量法,对其余业务条线使用标准法,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银行全球范围业务的所有重大操作风险均无遗漏。
(二)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的部分应符合高级计量法的要求;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部分应符合标准法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提交未来全行统一实施高级计量法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并确保其可实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附件1至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和标准法计算说明附件2:总收入的范围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附件3:替代标准法计算说明附件4: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和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附件1: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和标准法计算说明(二)标准法计算说明业务条线β系数监管资本1 公司金融18% 18%×公司金融总收入2 交易和销售18% 18%×交易和销售总收入3 零售银行12% 12%×零售银行总收入4 商业银行15% 15%×商业银行总收入5 支付和清算18% 18%×支付和清算总收入6 代理服务15% 15%×代理服务总收入7 资产管理12% 12%×资产管理总收入8 零售经纪12% 12%×零售经纪总收入9 其他业务条线18% 18%×未能划入上述8类业务条线的其他业务总收入第一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以上各项之和第二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同上同上第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同上同上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之和÷3附件2:总收入的范围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一)总收入的范围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净非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