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法治及公民抗命发表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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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31.”入禀”--即民事起诉,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3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指成立于1985年的民间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下属为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它既受理国际仲裁、港内仲裁案件,亦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案件.
名词解释
1.邻舍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3.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4.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5.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6.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33.大律师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职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34.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2.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文章属性•【缔约国】英国•【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84.12.19•【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订日期1984年12月19日生效日期1985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满意地回顾了近年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一致认为通过协商妥善地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并有助于两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此,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团的会谈,同意声明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二、联合王国政府声明:联合王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宣誓声明条例

宣誓声明条例
(由1997年第123号第7条修订) [比照 1889 c. 10 s. 6(1) U.K.;比照1891 c. 50 s. 2 U.K.]
条:
11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的证据
123 of 1997 s. 8 01/07/1997
由某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法庭或其他司法主管当局委任的人,有权为收录证据以供在根据该地方 的法律进行的非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而在香港监誓或监理誓章。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 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 (b) 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比照 1868 c.72 s.7 U.K.〕
第 11 章 - 宣誓及声明条例
5
条:
章:
11
宣誓及声明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详题
123 of 1997 s. 2 01/07/1997
本条例旨在修订并综合关于宣誓及声明的法律,并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7年第123号第2条修订)
[1972年4月28日]
(本为1972年第20号)
部:
I
导言
30/06/1997
条: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宣誓及声明条例》。
条:
6
宗教式宣誓的有效性不受无宗教信仰影响
30/06/1997
如已妥为监誓及作出宗教式宣誓,则即使获监誓的人在作出宗教式宣誓时并无宗教信仰,此项 事实就任何目的而言均不影响该项宣誓的有效性。
〔比照 1888 c. 46 s. 3 U.K.〕
条:
7
以非宗教式宣誓代替宗教式宣誓
123 of 1997 s. 5 01/07/1997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5题)1、加拿大A公司于1999年10月25日收到来自中国B公司的电报,表明中国B公司撤销其发出的关于尚加拿大出口某种中药500箱的要约的意思。

10月30日,加拿大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关于该500箱中药的发盘,加拿大公司认为此盘价格条件合适,并于11月2日电告中国B公司表示其承诺的意思。

后中国B公司既无音信,也没如加拿大公司所愿履约,加拿大公司认为中国B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应当赔偿加拿大公司的损失。

关于本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加拿大公司11月2日给中国B公司的电报是一个碰头的要约B.中国B公司应当履行合同,因为加拿大公司已表示了承诺C.因为加拿大公司的要约已被中国B公司撤销,因此合同没有成立D.因为中国B公司的要约已被该公司撤回,因此合同没有成立【答案】 D2、一个孩子的家长在群里发孩子的生活费五千块钱给老师,被另一个孩子的家长提前领取了,请问这个孩子的家长构成:A.抢夺B.盗窃C.侵占D.选项缺【答案】 B3、关于法适用的一般原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律适用最直接的目标是获得一个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的法律决定B.具体而言,法律适用的步骤是首先选择和确定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其次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推导出法律决定C.外部证成保证的是推理前提的合理性、可靠性D.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必然涉及法的价值判断【答案】 B4、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答案】 A5、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周某过失致林某重伤,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时,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C.蓝某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仇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根据物质损失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须制作调解书。

环球视野下的香港法律服务——赵大程副部长在上海“香港法律服务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环球视野下的香港法律服务——赵大程副部长在上海“香港法律服务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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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的条约

关于香港的条约

关于香港的条约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之前,曾经受到不同的条约、协定和法律影响。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涉及香港的回归和相关问题:
1.中英联合声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签订于1984年,规定了香港回归中国的安排。

该联合声明规定了香港回归中国后的特别行政地位,包括"一国两制"、香港的高度自治等原则。

此声明于1997年香港回归时生效。

2.基本法(Basic Law):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规定了香港在回归后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安排。

基本法确保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并确立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3.维多利亚宣言(Victoria Declaration):由联合国大会于1997年通过,确认了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一国两制"政策。

4.《联合国关于香港问题的决议》(UN Resolutions on Hong Kong):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关于香港问题的决议,支持香港的高度自治和基本法的实施。

5.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延续性: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回归后,大部分国际条约和协定将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然而,根据基本法第153条规定,国际条约在香港适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立法程序加以确定。

不是“公民抗命”,是违法

不是“公民抗命”,是违法

6 。 大律师公会的立场是, 即使根据贺辅明勋爵对公民抗 命原则作所 的较宽松的解读 , 参与占领者也必须 尊重其 他 未必 与其见解相 同的人士的权利和自由, 也不应对社 会造成 过度的损害或 不便 , 并须随时准备对 自己的行为
则下, 法官没有任何主人’ 中 所说 : “ 我希望社会能在 《 基本法》 框架内 理陛 讨论政改。 ”
负上刑责。 与此 同时, 在执法和行使检控酌情权 时, 警方 及检控官需时刻表现体谅及适度克制。 7 _ 令人遗憾的是, —如警方于2 0 1 4 年9 月2 8 H曾 过度地使
用催泪气体般, 现在有迹象显示 “ 占 领者” 的持续行动,
已开始对不少市民带来过度 的损害和不便。 其 中一个涉 及占 领行动的团体 , 在 呼吁道路使用者及邻近市民作 出 牺牲体谅的时候 , 也明确承认 “ 不少普罗百姓因交通受阻 而令生活不便 , 有家长因子女未能上学而感到痛心、 有打 工仔 因道路封锁每天需多花数十分钟上班 、 也有住客因
B r i d g e s - 案 中, 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Wo o d 法官曾向 参 与公民抗命的被告人说过以 下的一番话 : “ 你们当中 有许多人, 一边向我保证你们尊重法律, 另一边却把你们漠视 法纪的行为定性 为迫 不得 已的抗 争, 并归咎于政府 未能响应你们 的要求而对法律作 出相 应 的修 改。 ……事实上 , 法律是你们 唯一达 至理想的工
比例, 并不会构成过度的破坏或不便 , 而且他们会 以承担
法律制裁 以 证 明他们信 念真诚 。 警方及检控官的行为亦 会有所节制 , 裁判官在量刑 时也会考虑抗争者按良心而
行的动机。 ”
言论十分危险。 对此 , 公会重 申 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

2024年下半年自考公共课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历年原题精选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自考公共课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历年原题精选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自考公共课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历年原题精选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公证责任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公证责任保险是由投保人自愿投保B.公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我国的公证员C.公证责任保险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D.公证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2、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______。

A.绝对不得推翻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C.属于鉴定结论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3、关于律师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的委托B.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C.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根据是国家授权D.律师是国家公职人员4、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应当送达______。

A.公证协会B.司法行政部门C.当事人D.上一级公证机构5、我国公民王某持A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到我国公证机构办理离婚公证,我国的公证机构应当______。

A.不予受理B.告知通过外交机构转递C.予以受理D.告知先到外交机构进行认证6、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______。

A.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B.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7、律师法律制度的宗旨是______。

A.规范律师行为B.提供法律服务C.完善律师管理体制D.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8、分析投资可能性以及投资风险的调查属于______。

A.主体调查B.诉讼事务调查C.客体调查D.专项调查9、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的,应当通过一定程序报原审核机关备案,其报送期限是自变更之日起______。

A.10日内B.15日内C.20日内D.30日内10、1986年中国开始推行______。

A.全国法律服务者资格考试B.全国律师资格考试C.国家司法考试D.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1、有权作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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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就法治及公民抗命发表的声明
1.香港现时有大批市民长期及大规模地占领公共地方和道路,造成不同程度的交通阻塞的状况。

此等行为,有机会触犯法律。

香港大律师公会现发此声明阐述公会对“公民抗命”的意见。

2.参与这类活动的市民,大多以“公民抗命”为理由,认定自己的行为合理。

正如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在R v Bridges案[1]的判词中所说,“公民抗命”是一个哲学原则,而非法律原则。

简单来说,参与者故意犯法,目的在于引起别人关注,同时亦是抗议某些法律或政府行为的不公义。

在参与者遭到刑事检控时,“公民抗命”不能成为对有关控罪的答辩理由。

一旦参与者因在公民抗命的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触犯法例而被起诉,若有足够证据证明控罪,则无论行为的动机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任何答辩理由,法庭也不会在审讯时对受审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评价或裁决。

3.尽管公民抗命在法律上不成答辩理由,各地法院仍有从法治的角度评论公民抗命这概念。

即使在云云法官当中,这个概念亦极具争议性,看法也有极大分歧。

以下两个例子足以说明。

4.在Everywoman's Health Centre Society (1988) v. Bridges一案中[2],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Wood法官曾向参与公民抗命的被告人说过以下的一番话:
“你们当中有许多人,一边向我保证你们尊重法律,另一边却把你们漠视法纪的行为定性为迫不得已的抗争,并归咎于政府未能响应你们的要求而对法律作出相应的修改。

……事实上,法律是你们唯一达至理想的工具,但你们透过故意不服从法律去寻求改变法律的行径,反而威胁到法律的存亡。

这等行为不仅是违法,而且完全是弄巧反拙的。

”(强调后加)
5.但另一方面,在英国一宗著名案例R v Jones (Margaret)案,贺辅明勋爵(Lord Hoffmann,现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判决中[3]却有以下见解:
“诸位法官:发自良知的公民抗命,在本国有着悠久和光荣的传统。

认为某法律或政府行为属不义,遂以违法行为表达他们的信念的人,有时会被历史肯定。

那些为争取妇女投票权而抗命的女士们是一个显明的例子。

能包容这种抗争或示威,是文明社会的印记。

但违法者及执法者双方都会认同一些相关的惯例。

抗争者的行为须合乎比例,并不会构成过度的破坏或不便,而且他们会以承担法律制裁以证明他们信念真诚。

警方及检控官的行为亦会有所节制,裁判官在量刑时也会考虑抗争者按良心而行的动机。

”(强调后加)
6.大律师公会的立场是,即使根据贺辅明勋爵对公民抗命原则作所的较宽松的解读,参与占领者也必须尊重其他未必与其见解相同的人士的权利和自由,也不应对社会造成过度的损害或不便,并须随时准备对自己的行为负上刑责。

与此同时,在执法和行使检控酌情权时,警方及检控官需时刻表现体谅及适度克制。

7.令人遗憾的是,一如警方于2014年9月28日曾过度地使用催泪气体般[4],现在有迹象显示“占领者”的持续行动,已开始对不少市民带来过度的损害和不便。

其中一个渉及
占领行动的团体,在呼吁道路使用者及邻近市民作出牺牲体谅的时候,也明确承认“不少普罗百姓因交通受阻而令生活不便,有家长因子女未能上学而感到痛心、有打工仔因道路封锁每天需多花数十分钟上班、也有住客因楼下是占领现场而受到噪音滋扰。

”纵使“占领者”大部份可幸都表现和平,以上仍是实况。

8.此外,在现时延续的政治讨论中,大律师公会惊闻某方面人士说任何有关宪制及法律原则的讨论只是“玩弄学生和市民的花招”或只执着于“琐碎的法律细节”。

公会对政改的立场已于2014年4月28日及2014年7月11日发出的声明阐明,在此不赘。

任何人不论对二十四年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所制订的宪制模式有何意见,有关选举制度前路的讨论,仍必须在基本法框架下进行,这是不容争议的原则。

现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亦曾在二零一三年四月十日的演讲中,亦曾说过任何有关香港一人一票选举的建议,都必须在基本法框架下进行探讨。

9.就算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决定何等不满,然而把宪制原则问题说成是“玩弄人的花招”或“琐碎的法律细节”,是对法治精神公开的诋毁,此等言论十分危险。

对此,公会重申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先生于2014年8月15 日发表的文章“在司法独立的原则下,法官没有任何主人”中所说:
“我希望社会能在《基本法》框架内理性讨论政改。


香港大律师公会
2014年10月8日
[1] 1 (1990) 78 DLR (4th) 529, §10
[2] (1989) 61 D.L.R. (4th) 154
[3] [2007] 1 AC 136 §89
[4] 公会就此于9月29日曾发出声明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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