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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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聊聊一个关于企业经营的话题,那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这个话题可能对于一些朋友来说比较陌生,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其实很多人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那么,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呢?我们来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个概念。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存在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使得其中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进行控制。

这种控制可以是股权控制,也可以是经营管理上的控制。

当这种控制关系存在时,如果两个企业想要进行合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那么,这个吸收合并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一下。

我们需要进行谈判。

在吸收合并之前,双方企业需要进行谈判,确定合并的具体方案,包括合并后的企业结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这个过程可能比较复杂,需要双方企业进行多次协商。

接下来,我们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在谈判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这个过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评估合并的风险,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

然后,我们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

在谈判和尽职调查结束后,双方企业需要签订正式的吸收合并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个合同应该包括合并的具体方案、时间表、费用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我们需要报请相关部门审批。

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企业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报请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吸收合并。

这个过程可能涉及到工商、税务、外汇等多个部门的审批。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呢?下面我来给大家讲讲。

我们需要关注资产的定价问题。

在吸收合并的过程中,双方企业的资产可能会进行估值。

这个过程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确保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我们还需要注意税收的影响,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问题。

我们需要关注收入的确认问题。

在吸收合并的过程中,双方企业的收入可能会发生变化。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其实也就是两个企业合并成一个。

这个过程可不是随便就能搞定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税务处理。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过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话题。

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同一控制下企业。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两家人共同拥有一个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控制关系。

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比如兄弟姐妹开的公司、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等等。

那么,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怎么进行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把其中一个企业“吃掉”。

具体来说,就是把被吸收的企业改名为新的公司名称,然后把原来的股东变更为新的股东。

这样一来,原本的两家公司就变成了一家公司,实现了吸收合并。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个过程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吸收合并不是一件免费的事情。

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这些税款的数额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

除了税务问题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在进行吸收合并的时候,双方企业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未来的发展计划等等。

这份协议书非常重要,因为它能够保证双方企业在合并之后能够顺利地运营下去。

我想再强调一下的是,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进行这个过程的时候,我们需要仔细地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税务问题、公司管理问题等等。

只有把所有问题都考虑到了,才能够确保这个过程顺利完成。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

如果我们想要成功地完成这个过程,就需要仔细地研究各种相关的规定和法律条文,并且要与对方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行处理

吸收合并税务上如何进⾏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个企业的法律⾏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税务上如何进⾏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个企业的法律⾏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个企业的法律⾏为。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个新企业,合并各⽅解散。

兼并是指⼀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资格或改变法⼈实体的⼀种⾏为。

合并、兼并,⼀般不须经程序。

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的债权、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纳税⼈的处理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

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对有关资产等进⾏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

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扩张方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其中一方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

这种合并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涉及到的程序和税务处理也有很多细节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1.1 确定合并方案在进行吸收合并之前,首先要明确合并方案。

合并方案主要包括合并的形式、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合并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营效益。

1.2 签订吸收协议在确定了合并方案之后,双方需要签订吸收协议。

吸收协议是明确双方在合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财务安排、交割期限等关键事项的法律文件。

签订吸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合并的顺利进行。

1.3 履行报告义务在吸收协议签订之后,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主要是要求合并方在一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合并进展情况,如已完成的部分、未完成的部分等。

这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合并进程,防范潜在的风险。

1.4 办理相关手续在完成了前三个步骤之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以及办理其他可能涉及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等。

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税务处理2.1 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是企业交易中普遍涉及的税种。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额的确认: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

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何确认销售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的程序及税务处理在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中,程序与税务处理可谓复杂却又至关重要。

合并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提升企业竞争力,整合资源,简化管理。

在这个过程中,有几个步骤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这一步骤就像是买房子前的房屋检查,确保一切都是健康的,没啥潜在问题。

通过分析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企业能够全面了解被合并公司的真实情况。

接下来,董事会需要批准合并方案。

这个过程就像是拍板决定,是个集体智慧的体现。

公司高层的决策不仅影响合并的顺利进行,还决定了未来发展的方向。

然后,企业会与被合并方签订正式协议。

这份协议就像是一个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每一步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为了避免未来的纠纷,合同细节得写得清清楚楚。

而在税务处理方面,吸收合并的情况较为复杂。

企业需关注资产转让税、增值税等问题。

合并后,企业资产的评估会直接影响到税务负担。

此时,建议请专业税务顾问来帮助处理这些繁琐的事项。

省得自己在法律的海洋里迷失。

吸收合并后,整合资源是关键。

合并方要考虑如何优化组织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整合过程中的沟通至关重要。

员工们往往对合并感到不安,因此,企业需要及时传达信息,消除疑虑。

毕竟,团结就是力量嘛。

此外,合并还可能带来文化上的冲突。

不同企业文化的碰撞,有时会引发摩擦。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可以举办一些团队建设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建立共同的价值观。

当然,合并完成后,企业需关注业绩的评估。

通过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监测合并效果。

业绩评估不仅有助于调整战略,还能激励团队,增强士气。

最后,吸收合并不是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企业在合并后,需不断调整和优化运营模式,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结来说,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吸收合并,程序繁琐却充满机遇。

妥善的税务处理和良好的资源整合是成功的关键。

未来的路在我们脚下,让我们勇敢前行吧!。

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的税务处理与遗产清算浅析

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的税务处理与遗产清算浅析

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的税务处理与遗产清算浅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吸收合并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和遗产清算是两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吸收合并协议的税务处理和遗产清算进行浅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合并交易。

一、税务处理在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环节。

税务处理涉及到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需要企业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和纠纷。

1. 税务尽职调查在进行公司吸收合并前,吸收方应对被吸收方进行税务尽职调查。

税务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了解被吸收方的税务状况,包括纳税记录、税务风险、未缴税款等情况。

通过税务尽职调查,吸收方可以评估被吸收方的税务风险,并在合并协议中进行相应的约定和处理。

2. 税务规划税务规划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和筹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税务规划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合并方式、优化资产配置、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来实现。

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税务法规的合规性,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3. 税务申报和缴纳在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吸收方需要按照相关税务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吸收方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合并交易相关税款。

同时,吸收方还应关注合并交易可能产生的其他税务影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并及时履行相应的申报和缴纳义务。

二、遗产清算在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遗产清算是指对被吸收方的资产、负债和权益进行清算和处理。

遗产清算的目的是确保吸收方能够清楚地了解被吸收方的财务状况,并在合并交易中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1. 资产评估在进行遗产清算前,吸收方应对被吸收方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被吸收方的资产价值,以便在合并交易中进行合理的资产调整和分配。

资产评估可以通过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吸收方自行进行评估。

2. 负债清算负债清算是指对被吸收方的负债进行清算和处理。

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3篇)

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益频繁。

公司合并作为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仅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务问题。

为了规范公司合并的税务处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涉税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公司合并的概述、涉税法律规定、税务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合并概述1. 定义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资产、负债、股权等方式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公司或者保留原有公司的一种法律行为。

2. 类型根据合并方式的不同,公司合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

(3)控股合并:一个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的股份,成为控股公司。

3. 特点(1)合并双方均为独立法人。

(2)合并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

(3)合并后,原公司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

三、公司合并涉税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合并各方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增值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计算应纳税销售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印花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契税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清算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四、公司合并税务处理方法1. 资产、负债转移(1)资产转移:合并方将资产转移给被合并方,被合并方作为接受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

(2)负债转移:合并方将负债转移给被合并方,被合并方作为接受方,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负债。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

企业吸收合并重组业务涉税问题一、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同时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的优点1、有利于企业资源整合,减少同业竞争2、有利于市场竞争,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3、有利于构建新的资本运作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二、吸收合并的税收政策(一)增值税: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13 号)主要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执行。

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适用解析:1、上述政策适用于被吸收合并方,而非吸收合并方;2、不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实物资产;3、被吸收合并企业不仅应当将企业实物资产转移至吸收合并方,而且必须同时将其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同时转移;4、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吸收合并,也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企业重组。

(二)营业税: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移无形资产要征收营业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51 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 号)主要内容: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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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内容(免税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免税合并的情况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可不经过资产评估。

(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国有资产)三、各税收政策:(一):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二):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四):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公司合并全盘财务、税务和相关法务处理,值得收藏!2015-03-24 10:23:35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肖太寿【大中小】添加收藏一、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处理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一)公司合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事项。

其次,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

再次,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合并事项,制定具体的合并方案。

最后,签订合并合同并在相关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处理1、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和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案例分析:某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和有关债务的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吴江某贸易公司因拓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于2014年11月3日,与苏州一科技公司达成了合并协议,由贸易公司合并该科技公司,并履行了清算和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被解散并入了贸易公司。

2015年3月1日,原科技公司的债权人某网络公司找到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90000元。

贸易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合并时隐瞒了这一债务,于是拒绝清偿。

后网络公司将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承担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

请问,该贸易公司是否该承担该笔网络服务费?由其承担被科技公司隐瞒的债务是否合理?(2)法律和税收风险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基于此规定,该贸易公司应该承担被其合并的原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对贸易公司而言,如果由其最终承担这笔网络服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

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我们建议拟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四)被合并企业未弥补完亏损处理: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

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

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

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

另外,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购买法。

(一)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财会〔2014〕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无论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财会〔2014〕14号第六条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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