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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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7日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地方立法、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省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强化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坚持积极稳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稳步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
坚持便民利民,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健全“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
坚持指导基层,加强对市、县(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织等的指导,全面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闽建住〔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6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现就加快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租购并举,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租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租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因地制宜推动发展(一)明确重点发展城市。
各地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新市民、小户型、低租金、利职住、长租期”的工作方向,统筹谋划发展保租房。
福州、厦门、泉州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要作为重点发展保租房城市,努力提高保租房在住房供给中比重;其他城市可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产业发展等变化情况发展保租房,并结合发展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为重点发展城市。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壹壹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且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于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壹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壹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壹建设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闽政文[2010]228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0〕2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实施方案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快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作为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安全环保。
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
选址要体现交通便利、安全避险,规划要体现科学合理、配套完善、美观适用、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
2.政府组织,群众自愿。
当地政府要认真负责组织选址、规划、设计、确定重建方式、政策扶持、建设管理等方面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完善工作方案。
3.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要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与当地自然条件、人文风貌相协调,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4.统一政策,分类指导。
既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扶持政策,又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的重建方式和农户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福建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福建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住房的安全和农民的利益,福建省制定了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旨在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险对象范围本方案将覆盖福建省所有农村地区的住房,包括自建房、农村集体建设的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的农村住房。
保险对象将包括农村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将主要包括房屋结构损坏、自然灾害、火灾、盗窃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同时,也将包括因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农村住房保险费用将由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保险费用将根据房屋价值和风险等级进行测算,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赔偿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管理和监督本方案将建立健全的农村住房保险管理机制,包括保险公司、农民、政府等多方参与的管理体系。
同时,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宣传和推广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和参与农村住房保险,本方案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宣传册、宣传片、宣传会等形式,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与度。
六、政策支持为了保障农村住房保险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和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住房保险。
七、预期效果通过实施农村住房保险,将有效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同时,也将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将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促进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农村住房保险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造福更多的农民。
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闽民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建省民政厅、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全省农村住房保险的实施意见(闽民救〔2010〕5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保财险分公司:为规范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程序,完善农房保险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的《福建省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确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房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报灾查灾与核灾1.受灾农户应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直接向村委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报灾,也可拨打人保财险95518专线电话报灾。
2.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和受灾农户取得联系,并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灾核灾,做好现场查灾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核定灾情损失,并经受灾农户签字确认。
同时,保险公司应告知受灾农户填写受灾农房保险理赔通知书。
二、理赔对象的确认1.以受灾农房产权所有者的户籍作为确认理赔对象的主要依据。
对于一处住房出现多户居住的,以出险前的户籍为准,出险后临时变更户籍的不作为理赔对象。
2.对于一户有多处住房的,只对其长期居住的受灾房屋实施保险理赔。
3.外出务工人员只要其户籍还在原地,不管其在外地时间长短、期间有没有回家居住过、或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其农村住房列入保险理赔范围;但在外地已有产权住房并长期居住的,其户籍地农村住房不列入保险理赔范围。
4.其他理赔对象的确认未尽事宜,由当地民政局、人保财险公司协商解决。
三、房屋全损的界定下列情况均界定为房屋全损:1.房屋两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含1/2)坍塌。
2.1/2以上(含1/2)房顶坍塌。
3.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损毁,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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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1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为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经省政府研究,现将《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有关内容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省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政府主导、财政扶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以“三者兼顾、两低一保”(即: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实行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为基础,逐步完善农村住房保险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利益。
二、保险对象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对象
1.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于保险对象
(1)坐落在我省乡镇(街道)或村(居),且户主在受灾所在县域范围内拥有农村户籍的农房,不论其是否长期居住。
但同一户主拥有多座房屋的,仅承保其户籍地其中一处房屋的灾害损失。
一处房屋有多个户主的,以户为保险对象。
(2)长期居住在行政村的库区移民或因政策原因失地而转入非农户(含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其他农转非户)的农房。
2.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属于保险对象
(1)虽然房屋坐落在农村,但其户主户籍是非农村户口的住房。
(2)房屋内部装潢和室内财产、经营性店面、生产性用房、正在建造的房屋,以及厕
所、禽畜舍、柴草间、杂物间和简易搭盖棚等。
(3)受灾后临时分户而新增加的农户。
(二)保险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