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社会力量调解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制度应当健全、调解人员经培训资质合格、调解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第七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企业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稳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八条乡镇、城市街道和工业园区建立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下设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社会人士等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区域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能够请工会大概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大概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XX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和《XX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系统观念、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和工作质效,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XX 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XX特色的全过程、全链条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机制。
坚持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持续加强协商调解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一)深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1、采取“请进来” “走出去”相结合、“线上” “线下” 相结合、“订单式”“靶向式”相结合等方式,常态长效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
(责任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开展)2、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以保就业、稳就业的实际成效预防争议发生。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施细则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施细则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当双方因为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争议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我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施细则》,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阐述。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施细则》是一部重要的法规,旨在指导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具体操作。
该细则从劳动仲裁、调解的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施细则》对劳动仲裁的申请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细则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不得存在仲裁请求逾期、不符合法定仲裁请求条件等限制性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时间和条件要求。
其次,该细则还对仲裁调解过程和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仲裁调解工作中,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具体的仲裁调解方案,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分歧。
在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中,细则强调调解员的中立性原则,调解员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细则还提到仲裁调解前应当进行听证程序,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也在细则中被明确规定,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细则还规定了劳动仲裁调解的结果和效力。
一旦调解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被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协议的签订将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机构也要对其进行登记备案。
在争议仲裁的结果被认定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劳动争议提起新的诉讼或申请仲裁。
这些规定的制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保障,确保了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实施细则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从仲裁申请程序、调解方案的制定、调解员的中立性原则、协议的签订和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劳动合同、解雇等方面的纠纷。
劳动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实施过程中,各方参与调解应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一方进行调解。
2.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公正。
3. 快速高效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以快速高效为目标,尽快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4. 和解原则,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接受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调解申请,双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 调解会议,调解委员会将双方邀请至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了解争议情况。
3. 调解协商,在调解会议上,调解人员将协助双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4. 签订协议,如双方达成和解,应当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5. 履行监督,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委员会将对双方履行协议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 调解人员的培训,调解委员会应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2. 调解程序的公开透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有权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
3.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维护自身权益。
五、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劳动争议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调解成功率、调解效率、调解结果的满意度等指标,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实施方案的效果。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动 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在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 社会治理机制,预防和妥善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 院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人社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及人民调解作用,工会组织集体协商、支持引导作用,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建立健 全法律援助联动机制,会同人社部门,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提供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信息,司法 行政部门提前做好审核准备,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效。加强劳动法治宣传,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强化劳动者维权法 律服务。深入开展各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强化协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进行工作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 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加强人社、政法、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与稳就业、农民工服 务保障、根治欠薪、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等工作的统筹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部门要通过官网、媒体大力推送反映和宣传报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梳理总结本地区在支持企业生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构建和 谐劳动关系氛围。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关系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有效推进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协商调解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自愿原则:协商调解工作的参与各方应自愿参与,没有强制性要求。
3. 快捷高效原则:协商调解应及时展开,尽快解决争议,确保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
4. 保密原则:协商调解内容应保密,不得泄露参与方的信息。
三、工作内容1. 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a. 建立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中心,负责劳动争议的接待、调解、协助解决等工作。
b. 配备专业的调解员,提供专业指导和调解服务。
2. 争议登记与受理:a.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协商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陈述争议事实、要求和依据,形成争议登记表。
b. 协商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制定调解方案,通知相关当事人参与调解。
c. 调解申请受理不受费用限制,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双方的合理权益。
3. 调解过程:a. 协商调解机构安排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b. 调解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对待争议双方。
c. 调解员应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倾听双方诉求,推动达成协议。
4. 协议的达成与履行:a. 如双方在调解中达成协议,协商调解机构应起草调解协议,由双方签署并沉淀为法律文书。
b. 双方达成协议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遵守协商调解机构的监督。
5. 宣传和培训:a. 加强对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知晓率和依从性。
b. 组织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工作保障1. 经费保障:协商调解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经费由相关部门拨款保障。
2. 法律保障:协商调解工作遵守和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 数据统计和分析:协商调解机构应定期进行劳动争议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公司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企业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二)合法的原则;(三)维护的原则;(四)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五)同当事人民主协商的原则、(六)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七)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八)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九)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十)严格遵守调解和仲裁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问题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行政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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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认定为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所进行协调、调停,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和解的活动。
1.3调解劳动争议的范围
1.3.1 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1.3.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1.3.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3.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1.4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4.1 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1.4.2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1.4.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1.5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5.1 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1.5.2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3 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1.5.4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1.6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2.调解组织
2.1公司、分公司、施工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2.2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2.2.1职工代表;
2.2.2公司代表;
2.2.3公司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公司代表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
公司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4 基层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应与公司相应一致。
2.5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在所在单位或公司任意选择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结果都有效。
2.6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
2.7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是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2.8兼职的调解委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公司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2.9公司、分公司、施工处均应支持调解委员会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
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行政承担。
3.调解程序
3.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申请书》。
3.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3.3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3.4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3.4.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3.4.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4.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诉,在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公司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3.4.4若调解达成协议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3.4.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3.4.6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3.4.7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3.4.7.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3.4.7.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4.7.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附则
4.1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遵循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
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