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合集下载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 附职工二次医保实施办法、注意事项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 附职工二次医保实施办法、注意事项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范文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开展XX年,取得明显成效,有XXXX名职工享受互助金补助,发放补助金XXX万元。

这项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好评。

根据X连心帮扶[20XX] XX号《关于开展第XX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会职工二次医保的实施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我县职工医疗互助工作。

现就做好第xx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由县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工会组织牵头承办,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拾遗补缺,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这项活动旨在积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的高尚精神、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通过职工积极参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的。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县广大职工奉献爱心、帮扶助困的一项爱心活动,也是我县“百家单位、千名干部”连心帮扶行动重要内容。

通过组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可以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缓解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明确工作要求(一)目标任务。

全县第XX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动员的目标为:参加职工人数达到2.5万人。

(二)参加对象。

xx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三)缴费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100元,国有企业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80元,其他企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36元;女职工参加女特病活动每人缴交互助金25元。

互助活动经费实行全市统一筹措,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提取7%作为调节资金,其余经费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年度核算,节余部分在本区域滚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通过员工之间相互帮助,增加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经济保障的方式。

通过此计划,员工可以共同承担住院费用的部分费用,减轻单个员工的经济压力,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一、计划目标1.提供住院医疗费用互助保障,减轻员工在住院期间所带来的经济压力;2.增加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团结,形成良好的团队氛围,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3.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互助机制,确保住院医疗费用的互助资金得到合理运用,确保所有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范围计划适用于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等。

所有员工均有参与此计划的权益,但需符合一定的参与条件,如连续工作满半年以上等。

三、互助范围和金额1.互助范围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如住院押金、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金额由参与员工根据个人经济状况进行自愿性捐款,并根据互助资金的余额和互助费用的支出进行调整;2.每个员工每年的互助金额限额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以确保互助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公平分配;3.互助资金将由专门设立的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互助申请与赔付1.参与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以向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将获得相应的互助赔付;2.互助赔付将按照比例进行,具体比例由参与员工自愿捐款金额决定;3.互助赔付的金额将直接支付给参与员工,用于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确保员工及时得到经济支持。

五、互助资金管理1.互助资金将由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互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2.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将依法设定互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六、互助计划宣传与评估1.企业将通过各种形式,如企业内部刊物、宣传会议等,广泛宣传互助计划,提高员工对互助计划的认知和参与意识;2.企业将定期对互助计划进行评估,追踪计划的运行情况和员工的满意度,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期)(2017年11月22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一条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

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第四条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

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第六条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

具体为:(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暂行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暂行办法

水电十五局工…2006‟1号中国水电十五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暂行办法局各单位工会:为适应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配合《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实施,减轻和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享受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经局领导同意、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全局在职职工中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第一,组织机构局工会成立“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互助会),局职代会“职工福利委员会”代替行使该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日常工作由局工会负责。

所属各单位工会成立相应管理分会(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互助分会),履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管理分会职责。

第二,会员1、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休哺乳假、吃生活费等职工),承认本《办法》,自愿申请入会并按要求缴纳会费者,均可由本单位分会以投保人身份向局职工医保互助会投保,成为本会会员。

同一单位投保会员人数应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应不少于90%投保。

2、办理投保时,各单位须提供:(1)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2)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申请书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会员花名册》各一份。

第三,保费的收缴及管理办法1、各单位每月在会员工资中扣除4元保费,单位补助4元(可从福利费中列支),共同作为我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保费基金的主要来源并会同行政资助、银行利息等,滚动发展。

2、保费由各单位分会统一收缴,(首次交纳的保费不得少于半年)并按半年、一年提前分次或一次交局职工医保互助会,局职工医保互助会出具收款收据凭证并分户建帐。

3、局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险基金由专人统一管理,设立独立帐户,存入银行,确保资金安全运行,良性循环。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市总工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关于“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精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互助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济互助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区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由XX市总工会与椒江、XX路桥三区总工会共同组织和领导,按照统一工作方案、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实施时间、经费独立核算、风险各自承担的原则,开展医疗互助活动。

XX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

市、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负责所属基层单位申请参加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补助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申办、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三条凡XX市本级
(含XX经济开发区)和椒江、XX路桥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统一按国家法定在职年龄),均可由单位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单位名义,下同)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
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非公企业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其他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数量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四条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XX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
文档(以EXCEL S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
3、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名册和
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第五条互助活动期限为一年,起
止时间从参加活动的单位向中心交纳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中心
接受所辖各单位参保互助金的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非本期限内不再接受参保。

第三章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第七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互助金标准及形式:互助金标准为每期(年)每人50元,由参保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

经费负担可采取以下形式:由职工个人交纳或本单位工会为职工交纳;
参照《XX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由本单位为职工交纳,并
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或公益金中列支;
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九条各基层工会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手续并交纳互助金。

第十
条互助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局的审计。

若互助金不足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区总工会经费分别进行补贴;如有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市、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工会专门设立非赢利性的经办机构,其工作人员
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由市、区总工会分别负责解决,一切费用不得在互助金中列支。

第四章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第^一条补
助金由住院医疗费补助和住院津贴组成,最高标准为每人3万元。

住院医疗费补助:1、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基
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60%+算支付补助金。

2、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
工,按照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负部分,按50炖算支付补助金。

3、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按45%计算支付补助金;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载明的各项费用不能明确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
内的,一律扣除18%勺自负金额后,按45炖算支付补助金。

4、以上三类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需经由社保部门认定)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

住院津贴:每日25元,最多
20天。

特殊病种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

第十二条职工在一个互
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额最高给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住院津贴)。

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参加互助医疗保
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死亡的,给付慰问金2000元。

第十四条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
互助期满之日前按规定续保(续保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计付医疗补助金。

期满之日前未续保,则按互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五条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申请补助
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中心办理:1、《XX市区在职职工
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需提供XX 市、区社保部门的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原件,未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需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原件;
3、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
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4、各中心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未参加本市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因病确需转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应有转院证明和基层工会证明,并经所在中心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申请补助。

第十七条
中心在接到职工的申请补助报告和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第十八条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
补助金。

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互助期满后一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九条参加医疗互助保障人员在500
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在本互助期内,补助金支付未超过本单位缴交的互助金总额20%勺,在本互助期满的第三个月按单位交纳的互助金总额的20%+算,扣除已支付的补助金,剩余部分回拨给单位工会,由单位工会制定标准,作为职工的医疗保障资金。

第二十条职工
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时(仅限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承办中心进行备案。

在互助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规定享受补助。

第五章风险基金制度第二十一条市、区总工会分别建立医疗互助保障活动风险基金,用于互助期内互
助金亏损的补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临时救助制度
第二十二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其自负医疗费用数额较大,且因此致使家庭生活暂时面临严重困难的,市、区总工会将视情从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中给予临时救助一次(具体标准由各中心自行制定)。

第七章除外责任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
的医疗费用,不享有互助金补助: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
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非本单位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
5、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八章附则第
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