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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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问题解答1、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全国总工会创办,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的互助保障形式,是政府支持、企业和职工参与、工会操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团组织。

当前我市推出的是住院医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保障活动。

2、互助会和商业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互助会同商业保险公司一样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保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它是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由工会组织会员开展的经济性社会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会员的基本经济利益。

3、哪些职工可以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凡身体健康,在滨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行政)按规定统一组织,以团体形式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4、职工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吗?不可以。

必须以团体形式参加。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

5、会员怎样交纳会费?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

单位行政、工会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

会费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6、互助金标准是什么?住院医疗互助金标准:1、基本住院互助金按照统筹基金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门诊特病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大额医疗补助互助金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勉县教育网首页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五项内容目前,陕西省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共推出五项内容: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障计划、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1、投保条件: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2、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满后不退还保险费,办理续保手续时需要再次缴纳保险费。

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8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3、投保本计划单位应提供加盖投保单位公章的本单位上月的《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单》复印件。

4、投保本计划的保费是50元,在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5、参加本计划办事处报销的费用:(1)住院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70%。

(3)肾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的放疗和化疗的门诊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之外,被保险人个人自付的费用,办事处报销60%。

(4)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支付范围以内,由被保险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办事处报销70%。

备注:问题1: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除外);问题2:本保障计划对于职工身体健康状况没有特殊要求;问题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30天内住院的不予报销;问题4:会员因意外伤害或者女工生育住院的,医保不报,办事处也不予报销。

问题5:办事处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包括门槛费、乙类药品等其他费用;问题6:在保险期限之内,对于住院次数没有限制。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的,经长治市医保机构报销后,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

第十七条下列疾病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门诊特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职工可按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一)癌症放疗、化疗和介入治疗;(二)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三)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等医疗费。

第十八条患病住院职工自发生本互助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本单位分工会,十五日内通知公司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住院+意外)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第六条会费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缓解职工患病住院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参加条件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都可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人数的。

在职职工人数少于人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二条参加手续申请参加时,参加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填写“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申请书”一份,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提供按办事处要求格式制作的“互助保障会员名单”一式二份,由投保单位工会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第三条互助保障期限本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办事处接受参保并且收到互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交费天后开始享受本活动第五条规定的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日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天期限的限制。

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上述天的期限。

(参加单位在续保时,参加人数仍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总数的,其中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人)。

第四条互助费参加本活动的会员每人交纳互助费元。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患病住院职工的扶助,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已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引言:一、活动的意义1.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一直是职工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开支,通过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生活品质。

2.增强职工福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通过员工的互助资金共享,可以增加或完善一些职工的福利保障,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建立和谐企业氛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需要员工共同参与,形成集体意识和集体行动,增进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友谊,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

二、组织形式1.员工自发组织:员工自发组织活动,成立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员工自愿参与并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以应对住院医疗费用。

该形式灵活度高,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企业组织: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基金,从企业经费中拨款,为职工提供互助保障。

该形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集体力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尤为适用。

三、活动运行机制1.互助基金筹集:根据活动的组织形式,员工或企业需定期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作为互助基金。

一般来说,互助金的数额应根据参与人数、基金规模和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3.给付发放:经过审核后,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将给付金额发放给住院职工或医院,以解决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给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活动效益及可持续性1.降低医疗费用风险: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职工因住院而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风险,从而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家庭的经济稳定。

2.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共同参与和互助,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互动和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3.增进员工福利保障: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从企业角度看,可以增进员工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满意度,并且有助于员工在企业中的长期发展。

在提高该活动的可持续性和效果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职工了解该活动的意义和运行机制,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重疾+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滨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13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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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称:重大疾病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4.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第一款1—3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60%,门诊特病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5.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6.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30,000元;2.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3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50,000元;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3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50,000元);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1.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2.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3.疗养、体检、康复治疗;4.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5.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4.自杀、自残导致的;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互助金的受领人1.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3.会员须提供由社保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4.会员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重大疾病、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相应处方;5.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7.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8. 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期间或首次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津贴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津贴+重疾)(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的二级(含二级,下同)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超过规定时间后;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1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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