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作者:admin2201*-05-0310:48《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
保障对象包括:(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
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保障责任期第二条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
201*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
第三章保障责任第三条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基本概念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以员工的个人、集体缴费作为基础,通过互助的方式给予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补助。
该计划的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相互支持和关爱”,通过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和保障。
二、运作机制1.成立互助组织:公司成立医疗互助组织,由员工自愿加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建立互助基金:员工缴纳的费用将用于建立医疗互助基金,该基金用于提供医疗补助给有需要的员工。
3.确定互助规则:互助组织通过制定互助规则,明确补助的范围、金额和条件等,同时保证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和公正。
5.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申请将按照互助规则进行补助发放,由互助组织负责发放补助款项。
三、优势1.互助性质:该计划是员工之间的自愿互助,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相互关怀和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2.经济实惠:相对于传统医疗保险,该计划的费用较低,且在员工的需求上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障。
3.管理简便:互助组织的成立和管理相对简单,员工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注册和申请,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
4.运作透明: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度高,对于费用的使用和补助的金额等都会进行公示和公开,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
5.多样性选择: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满足不同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总结起来,通过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有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整个组织的竞争力。
因此,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企业中应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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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金打入工会京卡篇一: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
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为缓解职工因患上重大疾病与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活动”)。
第一条本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或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活动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费用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本活动包括以下25类重大疾病(25类重大疾病释义详见附件):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白血病、良性脑肿瘤、严重烧烫伤、瘫痪、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重症帕金森病、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心脏瓣膜移植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重症肌无力、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胜利油田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
单位职工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参加活动时一次性交纳。
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引言:一、活动的意义1.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一直是职工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开支,通过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其生活品质。
2.增强职工福利保障: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通过员工的互助资金共享,可以增加或完善一些职工的福利保障,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建立和谐企业氛围: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需要员工共同参与,形成集体意识和集体行动,增进员工之间的互助和友谊,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发展。
二、组织形式1.员工自发组织:员工自发组织活动,成立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员工自愿参与并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以应对住院医疗费用。
该形式灵活度高,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2.企业组织: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基金,从企业经费中拨款,为职工提供互助保障。
该形式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集体力量,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尤为适用。
三、活动运行机制1.互助基金筹集:根据活动的组织形式,员工或企业需定期交纳一定的互助金,作为互助基金。
一般来说,互助金的数额应根据参与人数、基金规模和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3.给付发放:经过审核后,互助组织或基金会将给付金额发放给住院职工或医院,以解决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给付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活动效益及可持续性1.降低医疗费用风险: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职工因住院而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风险,从而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家庭的经济稳定。
2.增强企业凝聚力:通过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中共同参与和互助,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互动和凝聚力,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3.增进员工福利保障: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从企业角度看,可以增进员工福利保障,提高员工的生活品质和工作满意度,并且有助于员工在企业中的长期发展。
在提高该活动的可持续性和效果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宣传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职工了解该活动的意义和运行机制,激发其参与的积极性。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指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在职职工以互助互助的方式,互帮互助,共同分担医疗费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负责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五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应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定期公布参保在职职工名单,保证参保在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保障范围第七条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凡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第八条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药品费、护理费等直接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对于高发病种的保障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由在职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出。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需提供住院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应在住院出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超时则不予支付。
第五章互助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互助金额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在官方网站上。
第十四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的支付方式为直接转账或支票等方式。
第六章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五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互助基金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应按规定将互助基金用于参保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支付。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实施办法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因病治疗造成的经济负担,规范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管理行为,根据全总、省总和山西省国防工会关于在在职职工中开展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在职工加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期一年的互助期内,享有住院治疗或者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结算方式治疗的慢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费报销的规定下,针自付医疗费的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三条公司工会负责投保人员的入保手续和续保手续的办理,负责日常住院职工申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审核并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负责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手续的办理及互助金赔付金的支付。
第四条分工会负责本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互助费的收缴、住院职工互助金赔付资料的申报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入会条件第五条凡公司在册的正式在职职工或被派遣到我公司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申请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第六条入会时,每人必须一次性交纳人民币5 元的入会费和近期1 寸免冠彩照一张(凡取得原安康互助保险的会员,中途未退保的职工,入会费不再交纳)。
第七条入会人员年龄在16-60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第八条同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在职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必须100%投保。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清晰完整的《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会员名单》和《会员登记表》各一式两份。
第三章参保条件第十条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40元■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第十一条互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保险事件.互助费不再返还。
本互助保险中途不退保。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互助保险有效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第十三条互助保险期限自公司收取全部保险费并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山西省办事处上报投保材料并办妥相关手续之曰的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一种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互助方案。
该方案旨在帮助职工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
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方案,需要制定详细的给付实施细则,以确保方案的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一、参保范围1.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职职工,包括正式员工和合同工。
2.职工及其家属可以选择自愿加入该计划,并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
二、给付标准1.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标准根据职工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
给付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2.给付标准主要包括住院医疗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床位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互助基金将根据实际病情和医疗费用提供给付。
三、费用支付1.职工每月需支付一定的互助费用,作为参与该计划的条件。
2.互助费用将由职工自行承担,企业可以提供补贴。
3.互助费用将由企业代收,并每月结算到互助基金账户。
四、给付申请和审核1.职工住院后可以向互助基金提出给付申请。
2.经过审核后,互助基金将根据给付标准确定给付金额,并将其支付给职工或医院。
3.给付申请需要提供医院的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互助基金管理1.互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互助费用的收支管理、会员信息的管理等。
2.互助基金必须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六、互助会员权益1.参加该计划的职工可以获得经济支持,并享受较低的医疗费用。
2.互助计划可以提供职工的家庭成员的保障,包括子女、配偶等。
七、宣传和培训1.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互助计划的宣传,让员工了解该计划的价值和参与条件。
2.互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员工对该方案的认识和理解。
八、计划监督和评估1.企业、职工和社会应该对互助计划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2.监督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组织调研等形式进行。
总结: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给付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该严格遵循公平、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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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住院+意外)
为了配合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长春试行)》(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加条件
第一条、凡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不含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均可参加本计划,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
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人数不得少于在职职工的80%,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0人的必须100%参加,且人数不得低于50人。
第二条、由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加手续。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当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通知单》及其复印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人数证明。
须填写清晰完整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第三条、基层单位工会有责任向会员宣传、解答保障计划的内容,使会员了解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
会员单位初次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交纳全部会费并办理参加手续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期限届满当日二十四时止(免责任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继续参加本计划,保障期限仍为一年。
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退休或满60周岁的,其保障责任仍有效。
第五条、会员首次参加本计划在保障期生效30天内(含本数)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待遇;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意外伤害保障责任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章会费和保障责任
第六条、会费
参加本计划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99元,保障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约定事件其会费不再返还;本计划不得重复参加,重复参加本会只认定一份有效。
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20元。
第七条、保障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住院治疗。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7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补助支出额为基数,按个人自负比例(省级医院15%、市级医院12%、区级医院9%)报销其60%,累计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3、外阜就医最高按省内省级医院的自负比例报销。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首次住院最低给付互助金100元,累计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
(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5、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每次住院治疗总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且在5000元以内的,可领取300元互助金, 5000元以上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60元互助金; 每次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700元(含700元)可领取200元互助金,每递增1000元可再领取50元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元;一个保障期内最多可领取7000元互助金(含本条款所规定的门诊治疗)。
6、本保障期内职工中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未领取过互助金的其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按本款前4条执行;如领取过互助金的则按本款第5条执行。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障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1、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180日内死亡的,可获全部互助金20000元。
2、会员在保障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骨折以上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互助金。
骨折最低按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的2%给付。
3、会员在保障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的互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障人的意外伤害全部互助金为限。
累计给付互助金达到20000元时,意外伤害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八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互助金权益:
1、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7、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
8、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
9、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0、自杀、自残导致的;
1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1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13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权益:
(1)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仅限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3)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
14、其中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领取意外伤害互助金权益:
(1)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2)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影响所致的。
15、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的次日零时开始,两年内不向本会申请给付互助金的,视同为自动放弃申请互助保障的权利,本会不再受理。
第五章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会员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保障计划给付申请表(须详实填写);
2、会员的身份证、投保名单、计划书的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由所住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
5、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6、特殊条件下在外阜就医的医疗费用,应有合法证明(以医保中心同意报销为准),提供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互助保障计划书、会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3、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和伤残程度确定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会员、受益人或者参加单位应于会员出院后及时申请互助金。
办事处接到给付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于20个工作日之内给付互助金。
第六章其它
第十一条、在本次保障期未满时,会员变更工作单位,本保障计划仍然有效。
若新单位已集体参加本计划,保障期满可续缴,相关手续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
单位在参加本计划后,临时追加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维护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本保障计划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