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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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基本概念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由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项员工福利计划,以员工的个人、集体缴费作为基础,通过互助的方式给予员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补助。

该计划的核心理念是“共同承担风险、相互支持和关爱”,通过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实现风险分担和保障。

二、运作机制1.成立互助组织:公司成立医疗互助组织,由员工自愿加入,并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

2.建立互助基金:员工缴纳的费用将用于建立医疗互助基金,该基金用于提供医疗补助给有需要的员工。

3.确定互助规则:互助组织通过制定互助规则,明确补助的范围、金额和条件等,同时保证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和公正。

5.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申请将按照互助规则进行补助发放,由互助组织负责发放补助款项。

三、优势1.互助性质:该计划是员工之间的自愿互助,意味着彼此之间的相互关怀和支持,极大地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2.经济实惠:相对于传统医疗保险,该计划的费用较低,且在员工的需求上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保障。

3.管理简便:互助组织的成立和管理相对简单,员工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注册和申请,减少了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

4.运作透明:互助组织的运作透明度高,对于费用的使用和补助的金额等都会进行公示和公开,员工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

5.多样性选择: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障方案,满足不同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总结起来,通过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效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员工之间的互助合作也有助于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整个组织的竞争力。

因此,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在企业中应该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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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英文文档内容:Worker"s Medical Mutual Aid Protection Plan - Scheme AThe Worker"s Medical Mutual Aid Protection Plan - Scheme A is a comprehensive healthcare program designed to provide financial assistance and support to employees in times of medical need.This plan aims to alleviat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medical expenses, ensuring that workers have access to necessary healthcare services without compromising their financial stability.Under Scheme A, employees contribute a fixed amount of money each month, which is pooled together to create a fund.This fund is then used to provide financial support for participating employees who require medical treatment, hospitalization, or other related expenses.The more participants there are, the larger the fund grows, and the more support can be offered to those in need.Key features of Scheme A include:1.Coverage for a wide range of medical expenses, including hospitalization, surgeries, medications, and diagnostic tests.2.Financial assistance for employees facing serious illnesses or injuries, ensuring they can focus on their recovery without worrying about medical costs.3.A fair and transparent claims process, with dedicated staff members responsible for processing and approving requests for assistance.4.Incentives for employees who engage in healthy behaviors, such as regular exercise and smoking cessation.5.Flexibility to adapt to the changing healthcare needs of employees, with the option to update and modify the plan as necessary.By implementing Scheme A, employers can demonstrate their commitment to the well-being of their employees, fostering a positive work environment and enhancing employee satisfaction and retention.This plan not only provides financial security but also promotes a culture of mutual support and care within the organization.中文文档内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是一项全面的医疗保障计划,旨在为员工在需要医疗帮助时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青岛)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青岛)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保障计划(青岛)为了配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缓解职工因患病造成的经济困难,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特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青岛)》(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在职职工,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均可作为被保障人参加本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集体投保,参加本计划。

投保时要求每一单位投保人数不少于全体职工的80%;职工总数小于或等于20人的,必须100%参加。

投保单位在一年的保险期内只办理一次投保,有新调入或新招聘的职工除外(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条投保时单位代办员带工会章,并提供以下材料:1、一式二份参保职工名单;2、用EXCEL数据格式(文本属性)制作的参保职工名单的电脑盘片(姓名、身份证号或会员证号、金额);用手工报表按办事处提供的表格填写;3、填写好的会员证(续保无须带证)。

4、最近月份社保收据复印件或工资表。

第三条单位工会有义务向被保障人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障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章保障期限第四条每次保障期为一年。

初次参加本计划,自投保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障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免责期除外);期满按规定续保,每次保障期仍为一年。

第五条免责期是指,在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自本办事处收取保费并签发互助保障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

在免责期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符合投保条件和要求的续保者,自保险期满之日起三日内续保,不再执行免责期;延期办理续保手续的,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三章保费和保障责任第六条本计划年保费42元,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纳。

一年期满,如保险费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参加本计划并生效后一律不退保费。

第七条参加本计划不得重复投保。

每个职工只能投保一份,超过的份数无效。

第八条本计划的保障责任为:1、对《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中第二十条规定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本会将按150元支付保障金。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a计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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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A 计划》
咱今儿就来说说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A 计划哈!我有个亲戚就在青岛工作,前阵子他身体突然出了点状况,去医院一检查,可把他给愁坏了。

你说这病吧,不算特别大,但也得好好治一治,这一治,费用可就上来了。

就在他发愁的时候,突然想到单位给他入了这个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A 计划。

然后他就去了解了一下,发现这个计划可真是帮了大忙呀!这个计划的保障内容还挺全面的,比如说住院能给报一部分费用,还有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也在范围内,这可让他松了一口气。

他办理报销手续的时候也挺顺利的,工作人员态度可好啦,仔细地给他讲解每一个步骤,很快就完成了报销。

你看,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好处呀!有了这个保障,就像是给自己的医疗费用上了一道保险锁。

咱普通职工,挣点钱都不容易,谁也不想因为生病把自己辛苦挣的钱都花出去。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A 计划,真的就像个及时雨,在关键时
刻能发挥大作用呢!它就像是一个贴心的朋友,随时准备着为我们排忧解难。

我亲戚就感慨呀,多亏了单位有这个福利,让他在面对疾病的时候能更从容一些。

我觉着吧,这个计划真的值得更多人去了解和参与,它能给我们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和安心。

这就是关于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A 计划的
事儿,咱可不能小瞧了它的作用哦!真希望这样的好计划能让更多人受益呀!。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但是传统的医疗保险模式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更好地解决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我们制定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实施方案。

二、目标。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旨在为职工提供更全面、更灵活、更可靠的医疗保障,解决传统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医疗支出问题,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实施方案。

1. 设立互助基金。

为了实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目标,我们将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基金,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以及其他社会资金的支持,形成互助基金池,用于支付参与职工的医疗费用。

2. 参与范围。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参与范围包括全体在岗职工、退休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等。

参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与的医疗互助保障方案,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和特殊疾病保障。

3. 组织管理。

为了保障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有效实施,将建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互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定互助保障方案,监督和评估互助保障的实施情况。

4. 政策支持。

政府将出台支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等,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提供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单位和职工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发展。

四、保障效果。

通过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总结。

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是一项有利于职工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通过建立互助基金、扩大参与范围、加强组织管理和政策支持,可以有效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让更多的职工受益。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对象参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展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一〕参保缴费补助。

参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赐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局部按50%赐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

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

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实施城乡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后,可依据城乡居民生活照料保障范围的调整状况,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对接护理处〕〔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

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5%比例赐予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局部按80%比例赐予救助。

特困人员不设封顶线,其他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公立医院,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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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
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

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
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

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

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

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

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

监督各项互助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上交总会,监督保障金的使用、结存状况。

重点审核保障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监控保障金的结存状况。

不定期复查理赔案例,审核其程序是否合规。

第四章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A方案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如下:
1、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

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

2、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3、在保障年度内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进入统筹支付前,基本医疗
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4、在保障年度内获得青政办字【2012】92号《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文件中三、(二)、1、2条之规定救助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标准给予保障金。

5、已享受公务员补助、保健对象补贴支付,以及青政办字【2012】92号文件救助的,本方案计算保障金时,需将已由上述各项基金支付的补贴、补助、救助的金额从自负医疗费总额中减除,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标准计算并给予保障金。

第九条本方案保障期为1年。

初次参加本方案设30日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保障待遇。

保障期按时接续的,不再设等待期;但保障期满未按时续期的,仍设30日等待期。

第十条保障期内办理退休的职工,仍可享受本方案的待遇至保障期满,但不再接受续期。

职工在保障期内变更工作单位,且继续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仍可享受本方案的待遇至保障期满,否则本次保障计划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跨保障年度结算时,新年度不再参加本方案的,按本次治疗在保障期内的天数与总天数的比例支付保障金;若在保障期满后按时续保,则按本次治疗在两个保障期所占天数,按比例支付保障金。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及情形本方案不负担保障责任:
1、不符合本方案规定,弄虚作假参加的人员。

2、参加本方案的职工因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保障期内仍未补缴的。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资料、付款凭证等各种欺诈行为的。

4、不能提供本方案要求的申报材料的。

5、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自负的费用不属于本方案的保障范围。

第六章保障金申领程序
第十三条保障金由基层工会统一办理。

经基层工会同意,亦可由职工本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保障金领取应提交的材料:
1、本单位工会填写并盖章的《给付申请表》。

2、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经办机构出具的《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

4、申领人医保结算时已享受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或民政对象救助的,应提供《青岛市城镇医疗保险救助结算单》或《青岛市民政救助对象结算单》。

第十四条申领保障金应在本次疾病治疗医疗费结算后12个月内办理,逾期视同个人放弃。

第十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接收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与社保、医保部门核对缴费及医保结算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金拨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原已参加总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本方案实施前仍按总会计划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本方案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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