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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浙江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计量认证)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自愿提出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申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计量认证行政许可所需条件、要求和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准予计量认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计量认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相应计量认证行政许可。

对于申请项目含特殊食品、医疗器械的检验检测机构暂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或者不选择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选择了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选择、不承诺或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省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市)资质认定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检查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发生了这些重要变化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正处于整合改革的关键时期。

2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如今,新的管理办法已实施3月有余,《质量与认证》杂志也在11月刊关注中,对新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164号令)做了专题解读。

质量与认证微信(ID:cncete)将选择部分文章进行发布,以飨读者。

015年8月1日起,新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代替了运行9年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86号令”),重新构建了资质认定的新制度体系。

1制度体系更加简练从86号令到163号令,资质认定制度体系的结构更加简单、清晰,变化见附图。

1、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到“检验检测机构”163号令中出现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抛弃了86号令中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概念。

163号令指出,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这一解释是行政管理文件的解释方式,并非标准化的术语,但可最大限度地概括、体现资质认定对象的共性属性,从而明确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主体和边界。

换言之,检验检测机构是泛指从事检测活动、检验活动(或者两种活动都涉及)的各类技术机构,这些机构如果需要对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应当首先取得资质认定,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2、立法依据中删除《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86号令的立法依据中包括了《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4部法律法规,但在163号令中,只有《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两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新旧对比65个修改细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新旧对比65个修改细节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资质认定部门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许可。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承诺事项】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优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审批机关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申报、延续和变更,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实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2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标准;(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四)能够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提交资质申报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水利”网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或者下载。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诚实性的风险。(公正性、诚实性承诺) 条 款 8 第 4 点 核查内容: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 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承诺书)
条 款 9 要 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
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条 款 9 第 1 点 核查内容( 该 条 款 不 能 出 现 不 符 合 项 )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规定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 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劳务派遗人员——用工补充形式(比例不超过 10%)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可以采取劳务派遗
和要求。 第四章 附则(条款20-21):规定了评审的要求和实施时间。附件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 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
核查)表
核查的内容
条 款 8 要 求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
条 款 9 第 3 点 核查内容:查授权签字人证件及技术资料。
条款9: 人员能力确认与岗位授权——具体到检测项目、设备
所有人员应经过岗位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包含但不限于:①抽/采样② 检验检测③操作设备④签发检验检测报告⑤分析结果/意见和解释
查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培训效果的评价:培训计划是实现培训目 的的具体途径、步骤、方法,应与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由机构领导根 据培训的目的,在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培训理由:①预期需 求、当前状态:②监怪/能力确认时发现不符:③新员工、新标准/变更: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

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四)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鄂市监认检〔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鄂市监认检〔202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营造良好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等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标准,全面推行。

2020年8月,省局印发了《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鄂市监办认检〔2020〕28号),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行检验检测机关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

经对试点运行情况总结评估,结合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省局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要求,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主自愿,自行选择。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以自愿前提。

凡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均可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机构不得强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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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方式,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资质认定所需条件和要求以及提交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场所变更时,资质认定部门均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许可。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
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和后续核查工作。

第五条【告知事项】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承诺事项】
申请机构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政务大厅或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检验检测机构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登录资质认定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或者现场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审核与决定】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申请机构作出资质认定决定;能够当场作出资质认定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条【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认定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相关资质认定事项,检验检测机构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资质认定。

第十二条【后续技术核查】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后的2个月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技术核查。

第十三条【技术核查要求】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实施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技术核查结论。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技术核查要求】
现场技术核查评审员在核查中发现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整改期间,申请机构不得对涉及整改项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申请机构逾期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撤销资质认定规定】
申请机构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此前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信用档案】
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或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处理规定】
资质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资质认定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技术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
资质认定部门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且近2年内未因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首次、复查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复查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二)场所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场所变更后的法律地位证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场所变更后申请单位的专题内审报告;
4.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三)扩项申请材料目录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扩项领域典型检测报告;
3.相关固定场所证明文件;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相关材料;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材料。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资质认定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技术评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技术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认定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申请机构被资质认定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应撤销或者替换其此前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机构自行承担。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资质认定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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