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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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558号来源:杭州政府网入录者:wlp 添加时间:2010-12-27 点击数:273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检测工程质量水平。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杭政办函[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管理,统一公共资源交易,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凡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它资金,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标发包,均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对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负有“综合管理”职责;(二)市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招标)方式,以及实施过程中资金拨付的核准工作;(三)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基建、修缮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绿化管理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开标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办理程序(一)采购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需凭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向市采购办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市采购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_杭建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_杭建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基坑塌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深基坑施工时间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周边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基坑坍塌和周边房屋、道路沉降的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

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建设单位要对距离施工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或距离开挖基坑深度2倍以内的房屋,或距离震动烈度5度以上振源50米以内的房屋,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杭建工〔2023〕16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下同)处置管理工作,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提出要求,并列入技术评标内容,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我市在施工、EPC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技术标评审内容中,增设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的评审条款,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方案中给予响应。

二、建设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将建筑垃圾处置方量、处置费用进行测算并纳入招标控制价,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投标文件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费用进行自主报价。

三、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明确违约经济处罚条款。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继续按照市建委制定的专用条款合同示范文本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前,中标的施工单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于开工前报建设单位,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市政项目一般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精神,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对调差计算公式、调价材料的种类、风险幅度范围、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23.3.7条款具体规定如下:*********************************************************************23.3.7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建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一)材料: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圆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

本项目约定如下材料计入价差调整范围:沥青砼……。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杭建工发[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随着杭州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已成为民生关注的视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工作提出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认真履行各方建设主体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道路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要强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设置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程序:1、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将勘察成果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作为施工依据。

2、建设单位对城市新开发区、科技园区、大型居住区等道路基础设施先行的道路工程,应在设计委托时提出道路满足后续实际使用的要求。

3、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单位的履约管理,加强质量、工期、支付情况管理,并对合同约定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进行考核。

4.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反复开挖。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依法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不断增加,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已成为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工程质量检测是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的关键性管理活动,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社会责任异常重大。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市场秩序,促使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目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现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分析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紧迫性的认识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特别是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颁布施行以来,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发展迅速,已取得工程检测各项资质近90家,为工程建设检测活动提供了市场保障。

但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越来越激烈,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在:一是检测样品不真实,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是监理旁站见证不到位,检测机构不按规定数量接样、抽样,导致部分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质量;三是片面追求利益,以非正常手段承揽检测业务。

盲目压价现象比较普遍。

四是少数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质量控制不到位,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五是检测业务与检测专业人员数量不匹配,质量监督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日趋增长的建设工程量需求,部分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能力与检测工作不适应,部分见证取样人员不具备基本检测知识,检测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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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
理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

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2.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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