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杭建市[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2012]25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投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浙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浙建法〔2006〕83 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投资总额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鼓励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对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的,其节约的招标代理费可按现行标准的60%,相应增加招标人的管理费,列入项目投资。
第三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的主管部门。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方运输价格调整文件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方运输价格调整文件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2〕24号各有关单位: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11年 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 7月 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 7月 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
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
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 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8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18号建议的答复宗庆后代表:您在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棚户区改造就地拆迁的建议》(上18号)收悉。
经我委主办,现答复如下:一、杭州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总体情况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具体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杭州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近年来棚户区改造的主要内容是城中村改造工作。
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杭州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以来,全市通过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拆整结合三种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至2017年底主城区城中村征迁清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8年城中村改造从“拆迁为主”进入“拆建并举”阶段;2019年通过“回迁提速”工程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开工、回迁安置进程。
截至2019年底,全市累计完成征迁365个村,安置房开工约6100万平方米,竣工约2505万平方米,回迁安置10434户,配套设施开工395个。
另外,2020年,全市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计划开工安置房270万平方米、竣工380万平方米,配套设施开工89个,回迁安置8304户。
按照《杭州市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五年行动计划(2020-2024年)》,到2023年基本完成在外过渡户回迁安置,2024年全面完成回迁安置。
二、有关建议的答复(一)关于原地拆迁安置的建议改造前,由各区政府对每个城中村改造模式进行严谨科学的论证,针对实际情况和改造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改造规划,其中,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整村改造的,编制城中村改造“一区一规划”,以综合整治、拆整结合方式实施改造的,编制城中村改造“一村一方案”,并按照规划明确的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等实施项目建设,总体上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155个)。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明确有关建设标准及要求,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府办简复)第B20112242号批准同意,现将市建委编制的《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予以公开印发。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编号为CJS01-2012(可在"杭州建设网"上下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8月14日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
1.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建设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法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加强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7〕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活动的,适用本细则。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及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进杭外地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外地企业进杭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地企业进杭实行备案制。
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关于表彰市建委系统关工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报

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关于表彰市建委系统关工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关于表彰市建委系统关工委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报市建委系统、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织)、关工委:近两年来,市建委系统各级党组织、各级关工委和从事关心下一代事业的老同志,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有效地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委广大青年职工在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指引下,认真学习理论,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奋发有为,为我市城建城管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根据《关于评选市建委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的通知》(杭建党委〔2010〕62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逐级评选、推荐的基础上,经建委党委研究,决定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工委等15个先进集体、杭州市规划局关工委副主任王施群等27名先进个人、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行政审批处朱玲等10名青年十杰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把关心下一代工作推上新水平。
也希望建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离退休老同志,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青年十杰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积极参与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有益活动,为加快学习型、创新型、生态型城市建设,为杭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党90周年。
中共杭州市建委委员会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建委系统2009-2010年度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青年十杰名单一、先进集体(共15个)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工委2、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关工委3、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关工委4、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工委5、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关工委6、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关工小组7、中国刀剪剑博物馆、中国扇博物馆、中国伞博物馆关工小组8、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9、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10、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11、杭州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12、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关工委13、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工委14、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工委15、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关工委二、先进个人(共27人)1、王施群(杭州市规划局关工委副主任)2、韦欧阳(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刘长岐(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4、蒋山青(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工委名誉主任)5、李志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6、陈贤绰(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工委主任)7、范宗修(杭州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关工委名誉主任)8、王晓如(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关工委主任)9、陆坚(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关工委委员)10、王正言(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关工小组)11、陈骏(杭州市运河综保委员会)12、施纯杰(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3、金宝顺(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4、朱吉祥(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成员)15、谢灼烁(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成员)16、周来兴(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7、钱子安(杭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己故)18、胡保今(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工委主任)19、沈宝德(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关工委主任)20、杨丽敏(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关工委联络员)21、陆开林(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关工委主任)22、吴承棪(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主任)23、李玉厚(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主任)24、赵绪勤(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主任)25、张同海(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委员)26、江三侬(杭州市建委关工委秘书长)27、邱炳炎(杭州市建委关工委副秘书长)三、青年十杰(共10名)1、朱玲(杭州市人防办<民防局>行政审批处)2、王建方(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郭魏峰(杭州市七格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指挥部)4、郭雪斌(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5、王伟(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石桥修理分公司)6、陈淑贤(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7、陈雍(杭州市路桥有限公司环卫养护公司)8、赵安瑜(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9、方辉(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10、葛鹏飞(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通知》(〔2010〕函建字28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建立"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联络员和上报相关材料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广大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130号)的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做好本企业在建工程"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各项要求的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平安工地"创建工作与打造最清洁工地、围档美化以及扬尘整治等各项工作要求结合起来,与各种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并按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 "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过程检查和考评,坚持长效管理。
二、完善联络员制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要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材料报送,并于6月25日前上报到市建委。
全市各施工企业要严格组织和落实各在建工地建立联络员制度,并将企业和各在建工地的联络员名单分别报工程受理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5.02
•【字号】杭财综[2012]204号
•【施行日期】2012.04.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杭财综〔2012〕2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和缴纳方式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杭价房〔1997〕123号、杭财综〔1997〕字400号)规定的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和缴纳方式执行。
三、执收单位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24日起执行,此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地块,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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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
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
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11年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7月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7月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
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
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
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
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