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杭财建〔2013〕1044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杭财建〔2013〕10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杭财基〔2010〕779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杭州市财政局2013年10月14日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代建制,是指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杭州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适用本标准。
市发展改革部门未明确以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适用。
二、代建类型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期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三、代建的内容(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主要内容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2、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3、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4、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征收等工作;5、办理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工作;6、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其他内容。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杭政办发[2000]140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二○○○年五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五)工程设计合同;(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杭建工发[2011]306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6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最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南社区农居多层公寓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笼上浮问题,引起媒体关注,多家新闻单位对此进行了报道。
保障性住房建设做为国家切实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其质量是民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现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委前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各方主体要对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建发[2011]57号),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
除按有关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违者按肢解发包进行处理;对按有关规定进行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也应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纳入总包管理范围,“三方协议”中除对进度、费用进行明确外,还应明确各方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防止管理缺失。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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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建委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打造“杭州设计”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深度规定等进行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指导。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方案设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指招标人为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的统称。
五、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以下简称方案设计)应结合我市“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目标,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及“四节一环保”的原则进行。
方案设计要与杭州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地域特点相适应,并符合城市规划等相关要求。
六、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具体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不同的资金来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投标类型分为明标和暗标,具体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确定。
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集体经济或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上统称为国有资金)达到下列规模(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方案设计应实行公开招标:(一)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二)单独的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四)园林绿化工程绿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设计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五)其他建设工程,工程设计费用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
八、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省、市政府确定招标方式的除外。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会延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单位)参加投标。
九、非国有投资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设施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七条规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方案设计招标,经评标专家评审后确定。
评标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但必须提供3个(含)以上设计方案,经评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项目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企业(单位)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四)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五)非国有投资的历史保护建筑修缮项目及建设规模小于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六)设计企业(单位)建设的自用生产、办公用房,按照设计资质要求可以承担该项目设计的;(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方案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十一、方案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核准书、项目备案表(以下统称立项批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二)设计基础资料收集完成;(三)有符合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要求和体现项目要求的设计招标文件;(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招标登记、公告(公示)、备案等工作。
(一)招标登记。
招标人持发改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发布信息登记表。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投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要求、投标人报名条件、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及截止时间等。
邀请招标的,应同时在投标邀请函中附被邀请投标人名单。
公开招标的如需进行资格预审,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办法。
(二)招标公示、公告。
招标人完成招标登记后,应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信息发布当日,在主要平面媒体或专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
(三)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改变项目性质或有重大瑕疵的招标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立即停止招标活动。
十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超过6个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资格预审。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仍多于6个,可通过打分排序的方式使通过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6个。
如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3个或3个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不得超过两次。
十四、采取国际招标的,不应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十五、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四)评标内容及标准、定标方法;(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统一计算基价。
对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篇。
十六、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由方案设计招投标中标人承担,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其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设计企业(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且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设计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家或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
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由招标人确认。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各方投标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十八、招标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已报名投标同一项目的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组成联合体。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十九、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格式、顺序和设计深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二十、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
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并作无效标处理。
二十一、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确定,但一般不少于45日。
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期限不符合上述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二十二、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拒绝开标。
二十三、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处理:(一)未送达或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四)投标类型为暗标的,在投标文件副本上出现投标单位名称或其他标识的;(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一)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招标人代表组成;(二)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三)评标专家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可为2人;(四)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按相应的专业组别随机抽取产生;(五)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大型公用工程,城市综合体、城市快速路、特大型城市桥梁(包括城市互通式立交)、城市隧道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评标专家委员会中的专业评委可从资深组别专家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二十五、评标专家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参加评标活动。
二十六、评标专家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排序法、百分制综合评估法和记名投票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