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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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特性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著作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网络著作权指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创作的作品的享有权。

它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性。

本文将探讨网络著作权的特性,并分析其对著作权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即时性网络著作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即时性。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可以瞬间传播到全球范围内,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

这也意味着著作权实施者需要更加快速和敏锐地掌握信息,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即时性也为作品的修改和更新提供了便利,作者可以根据读者的反馈及时对作品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全球性互联网的特性使得作品可以穿越国界进行传播,网络著作权具有全球性。

作者在网络上发布作品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差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全球化的特性也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挑战,防范和打击跨国网络侵权行为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易于复制和传播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的自由传播,这也使得网络著作权作品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在互联网环境下,作品可以通过复制粘贴、下载、转发等方式迅速传播,这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出现,使得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

四、创新保护的挑战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创新的迅猛发展,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创作者常常会受到其他作品的启发和引用,这给创新保护带来了复杂性。

如何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创新的自由,成为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之一。

五、版权管理的技术创新为了适应网络著作权的特性和挑战,许多专业机构和公司开发了一系列版权管理技术。

例如,数字水印技术可以嵌入作品中特定的信息,用于验证著作权归属和防止侵权行为;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可以对作品进行全程跟踪和保护;内容识别技术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监测和阻止恶意复制行为。

这些技术创新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一、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也就是复制权。

著作权的存在,既是为了维持整个出版业的秩序,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

然而,当进入互联网时代,如今的出版业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籍、电影、动漫、游戏等都成了传播知识文化的载体,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得不太合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

首先,出版物的数字化使盗版变得更加容易,且制作成本低,转播下载等十分便利,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互联网的无中心化使得传播链更加复杂,调查侵权行为和对其进行具体界定的难度也随之增加;再者,互联网的众多参与者的转播或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对其本身是否知晓存在侵权进行评判也相对困难。

因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显得乏力。

然而当我们拨开迷雾,会发现如今这个技术发达、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传播媒介和内容都已不再是传播文化的短板,真正受到刚性约束的是人们有限的注意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作品的受众越广、影响力越大,其成功的概率往往也会越高。

著作权与互联网精神并不冲突,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从而获得更多的受众,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促进文化的繁荣,这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一致,二者的冲突是可调和的。

二、怎样合理保护著作权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能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查,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

3、需各地政府制定明确规章制度,让职能部门进行严厉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制度上的检查、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

4、原创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平时要注意自己的著作权保护,要定时查杀电脑病毒,同时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有理有据。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

”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而因特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

这种新型的著作权我称之为“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

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

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对比研究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文学逐渐崛起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以其即时性、互动性和创新性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阅读体验。

本文将对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进行对比研究。

一、创作方式与传播渠道的差异传统文学作品多是由作者通过出版社等传统渠道发表,然后通过实体书籍销售的方式传播。

而网络文学作品则可以由任何人创作,并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

网络文学的创作门槛较低,作家可以更加直接地与读者进行互动,大大丰富了文学创作的参与度。

二、受众群体的差异传统文学作品通常有严格的出版流程和市场筛选,因此相对较为精英化,面向有一定文化素养的受众群体。

而网络文学的传播渠道更多样化,面向的受众更加广泛,不受时间、空间和文化背景的限制,更容易吸引年轻一代的读者。

三、内容特点的差异网络文学作品多以快速节奏、紧凑的叙事和多样的题材吸引读者。

其创新性和变革性使得作品往往充满活力、充满悬念、充满幻想。

传统文学则注重文学语言的运用,以深度思考和情感表达为主要特点。

两者在叙事方式、故事结构和表达手法上各有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审美风格。

四、读者参与度的差异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提高了读者的参与度,通过评论、点赞、分享等互动方式,读者能够更直接地与作家和其他读者进行交流,形成一个文学社区。

传统文学则相对独立,读者参与度较低。

网络文学以读者参与为核心,更加注重读者的需求和反馈,更有利于作家与读者间的互动。

五、传世价值的差异传统文学作品往往有更加广泛和持久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传世价值。

经典的传统文学作品能够承载着历史和文化的瑰宝,经久不衰。

而网络文学的传世性相对较低,大部分作品以快速更新为特点,更加注重时效性和流行性。

六、融合与发展的趋势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是可以相互融合发展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将与传统文学相互影响、交流,逐渐形成新的创作风格和阅读方式。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学生姓名:严铮指导教师:查志刚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

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2013 年 10月6日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摘要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

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

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

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

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目录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3)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3)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3)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4)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5)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 (5)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6)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8)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9)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 (10)五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21世纪人们将进入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

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学生姓名:严铮指导教师:查志刚专业年级:09级法学高起本完稿时间:2013年10月6日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

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严铮2013 年10月6日浅论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摘要21 世纪是网络世纪,因特网作为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它的问世和发展将全球连接成为地球村。

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使得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日益依赖于网络。

但是,网络在促进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由于他的许多特性与传统法律制度相冲突,从而促使人们在交往中必须形成新的规则以调整相互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复制之方便、传播之广泛、速度之迅速,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难以望其项背的。

正是在这个巨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这个新概念迅速地被更多人所认可,并逐渐进入法律范畴。

因此,在传统法律制度下,形成新的适合当代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已成为关注的热点。

笔者注意到现在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层出不穷,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日益增多。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主要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了合理可行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对措施,分别从法律制度、技术措施、合理使用、集体管理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使得著作权制度在网络时代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传统著作权保护目录一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1传统著作权的定义 (1)1.2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二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的差异 (3)2.1著作权的客体不同 (3)2.2著作权的主体不同 (3)2.3著作权的内容不同 (4)三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 (4)四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措施 (5)4.1善于使用证据保全机制 (5)4.2 理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归属 (6)4.3完善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8)4.4加强对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制裁 (9)4.5构筑网络伦理道德及建立网络道德监督机制 (10)五结束语 (10)参考文献 (11)引言21世纪人们将进入以国际互联网为技术支撑的信息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对比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对比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的对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文学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传统文学相比,网络文学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创作方式、传播途径、读者参与度以及文学形式等方面对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进行对比。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创作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文学通常是由专业作家通过纸质媒介进行创作和发表的,而网络文学则更加开放和自由。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自己的作品,无论是专业作家还是普通读者,都有机会成为网络文学的创作者。

这种开放的创作方式为更多的人提供了展示才华的机会,也为文学创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传播途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传统文学主要通过出版社和书店等渠道进行传播,而网络文学则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网络文学可以迅速传播到全球各个角落,读者可以随时随地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阅读网络文学作品。

这种便捷的传播方式大大提高了读者的获取和阅读体验,也为作品的传播和影响力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第三,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读者参与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文学通常是作者独自创作,读者通过阅读来感受和理解作品。

而网络文学则更加注重读者的参与和互动。

读者可以通过评论、点赞、转发等方式与作者进行互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

这种互动性的存在使得网络文学更加贴近读者的需求,也为作品的改进和优化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文学形式上也有所不同。

传统文学主要以小说、诗歌、散文等形式存在,而网络文学则更加多样化。

网络文学不仅包括传统的文学形式,还涵盖了微小说、网络小说、游戏文学等新兴的文学形式。

这种多样化的文学形式为读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为作家创作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在创作方式、传播途径、读者参与度以及文学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网络作品区别于传统作品的特征

网络作品区别于传统作品的特征

所谓网络作品,就是指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

下面来详细看看网络作品区别于传统作品的特征。

对照法律规定,依照网络作品的来源,可以认为两类网络信息应当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作品:一类是数字化作品,指进入网络前已经借用传统载体存在,只是通过键盘,扫描仪等工具输入计算机,然后通过网络传播的作品;另一类就是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即从被创作起就直接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区别于传统作品,网络作品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调整的滞后性自网络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这样,对于网络作品的法律规制便远远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的消失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的弱化著作权相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专有性相对较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在网络中传播后,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地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而与此同时,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因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专有性能几乎不存在了。

(四)表现上的数字化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等在网络中被数字化,形成另一种全新形式的作品,这种作品无法类于任何一种传统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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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
每一项重大的科技成果的问世,都会对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因特网就是这样一种科技成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工具,因特网正迅速普及对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改变着人们的生存方式,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正如《数字化生存》一书的作者尼葛洛庞蒂所说的:“大多数法律都是为原子世界而不是为比特世界而订制的。

”而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更是在这场变革中首当其冲,而因特网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它给著作权带来更加直接的变革。

这种新型的著作权我称之为“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权利人将作品上载到因特网,并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一、在著作权范围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来看,传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规定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随着因特网技术的出现,网络上的信息开始以超媒体方式传输,因而网络作品可以以文字、图片、音像等文本形态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网页”。

鉴于网络媒体技术上的特性,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这样概括:“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①其次,关于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网络著作权也有新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据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应该包括两类:作者和网站管理者。

其中,作者与传统意义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创作方式从传统媒介改变到网络上来。

至于,网站管理者这一新概念就要重点分析了。

第一,网站管理者对其网页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网页从文字、颜色到图形,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组合,而且网页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如存储在电脑硬盘上,打印到纸张上,具有可传播性,是一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网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质上对网页都有较大的投入。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它应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网站管理者则应视为作者。

第二,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

对于大量来自传统媒体和网络上的信息,网站管理者必须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分门别类,加以编辑,特别是对于传统媒体上的信息,还有个“数字化”的过程。

由于编辑行为注入了编辑人的智力创作,表达了他们独特的选取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赋予
了这些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所以编辑人员是其编辑作品的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网站内容的编辑者,网站管理者对其网站的内容整体享有著作权,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网络著作权的内容,即权利,也有增加。

如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公众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这可以认为是一种新的演绎权。

二、网络著作权对传统著作权一些特征、原则的异化
网络著作权是对比特世界中的关系所做的调整,所以它给传统著作权的一些原理、规则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作品载体的不同是最大的区别,网络作品是由二进制的数字化载体构成具有,无形的特点。

而其他,如,权利用尽原则、地域性原则,著作权对相邻权的吞并,也应受到重视。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中普遍存在,目的是为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在著作权中,权利用尽主要表现在“发行权的一次用尽”.一般地,在传统发行的情况下,作品在首次销售后,发行权用尽,作品的合法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有权自行将复制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但是,由于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它的复制形式脱离了有形载体。

“如果,仍遵循发行权一次用尽,计算机联网用户有权把在网络上合法得到的作品通过互联网再发送出去,而且网络传输具有全球性,一旦权利用尽,就将导致版权人的多种权利在国际市场上的用尽,这对版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②所以,网络著作权很难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

地域性是著作权中与专有性、时间性并列的特征。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网络时代的到来,这一特征将受到质疑。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那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但是,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
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

这将造成“侵权行为地”无法认定,从而,在办案中法律适用也发生困难。

相邻权是“国际上对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称谓”③,主要包括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的权利。

相邻权的实质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所以,随着网络著作品的兴起,公众传播权的确立,传统的相邻权的存在将受到危及。

公众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此可见著作权人本身就享有在网络上传播作品,不用像传统著作权那样,以相邻权人为中间,使作品得到传播。

在网络著作权中,相邻权已被著作权所吸收。

三、网络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变化
开放和共享是因特网的生命。

因特网的这一特征使得网络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

对网络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载,传播范围将很难确定,同时网上作品确实也应该会被更多的网络使用者阅读。

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国信息网络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在网上作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重新寻求平衡点。

首先,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适应网络的发展,国际条约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完备。

应该根据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设计行之有效的保护规则。

考虑到网络上的信息是海量的,那么这些信息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必定就是“海量许可”。

海量许可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而且,也不适应网络资源共享的特点。

对现行“合理使用”重新界定,使之适应网络著作权的需要。

保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得到调和。

这里的“合理使用”是广义的包括了狭义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所谓狭义“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无须付费,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出处,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④。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⑤。

第一,实行“推定许可”对作者权利加以适当限制,即作者将作品上载到网上,应该充分认识到其被转载、复制的可能性和广泛性,如未作说明,或没有采取技术手段预防其被转载、
复制,即认为作者自动放弃其部分著作权。

允许网络使用者免费阅读和下载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但是,下载后自行复制并出售复制品就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允许转贴,但要遵守规则。

在网络上经常有这样的现象,网民将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贴”在某个网站上,这对于网站来说属于“被动转载”,类同于读者向文摘报刊荐稿。

这种行为对于促进网络中信息流通是有利的,但是,网民和网站的义务应该加以明确。

网民必须要做的是在转载时注明出处,按原样署上作者姓名,并不得对原文加以删改,否则视为侵犯作者著作权。

网站有义务对被动转载的作品进行核查,核实作品是否注明“不得转载”,原作被转载时是否已有删改等情况,并支付原作者报酬。

第三,允许网站先用,之后适当付酬。

这有个前提,除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以外。

对于著作权人享有的五种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这四种权利,网站完全可以而且应该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其次,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法加强的网络版权的保护。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随着科技的进步,作品的复制成为越来越简单的事,而网络的普及更加剧这一趋势。

由于网络作品的易得性和信息的海量性,一方面著作权人要花大量精力检查,起诉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因使用大量作品,要忙于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

如果,建立一个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作为中介,专门管理网络作品,就可以大大方便著作权人和使用人。

最后,技术保护措施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技术手段就被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

版权人采取诸如加密、电子水印等技术保护措施不仅能保护作品免被他人擅自访问、复制、操纵、散发、传播,而且保持了作品的完整,方便了版权授权和使用监督。

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新兴的事物,它有区别于传统著作权的特点。

这决定了我们应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

在著作权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视网络著作权,以保护它的健康发展,理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的关系。

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促使网络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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