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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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

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分析侵权法是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探讨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

一、调查背景最近一份关于互联网侵权问题的调查报告显示,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调查报告涵盖了包括网络盗版、网络诽谤、网络侵犯隐私等多个方面的侵权问题。

其中,网络盗版问题最为突出,占据了调查报告中侵权问题的主要篇幅。

二、网络盗版问题分析网络盗版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盗版问题在互联网上普遍存在,涉及的作品类型涵盖了音乐、电影、图书、软件等多个领域。

其中,音乐和电影作品的盗版问题最为严重。

调查报告还指出,网络盗版问题不仅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相关产业链和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网络诽谤问题分析网络诽谤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虚假、负面、侮辱性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诽谤问题在社交媒体平台和论坛等互联网场景中普遍存在。

网络诽谤问题不仅对被诽谤者的个人声誉造成了伤害,也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网络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分析网络侵犯隐私是指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调查报告显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较为突出。

调查报告指出,网络侵犯隐私问题不仅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侵害,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形成了威胁。

五、互联网侵权法律适用针对互联网侵权问题,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以适用。

其中,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是互联网侵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网络安全的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然而,调查报告指出,互联网侵权问题的复杂性和跨境性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六、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侵权问题,调查报告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浅谈。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信息传播速度加快的挑战。

在互联网与移动通讯技术的影响下,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

新闻作品一经发布往往就会迅速传播到全球范围内,造成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难以有效保护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很容易受到侵犯,著作权保护的困难性大大增加。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盗版和侵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新闻网站和社交媒体上都存在大量的盗版新闻作品,且侵犯者往往侥幸心理比较严重。

这些盗版新闻作品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也给新闻行业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当前,仅凭著作权法无法很好地限制新闻作品的非法传播和复制,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

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还面临着跨境侵权和维权困难的挑战。

互联网的全球化特征使得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加容易跨越国界,而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不一致性,给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维权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在跨境侵权问题上,解决方案需要国际社会加强法律合作,建立跨国著作权维权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加强网络时代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

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包括在刑法和民事法律方面都要进行相应规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监管力度,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惩罚,有效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著作权维权机制,加强国际著作权的保护。

新闻媒体机构和作者本身也要主动加强对新闻作品的保护和维权。

一方面,新闻媒体机构可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制度,加强对自有新闻作品的保护。

网络侵权问题:了解和维护数字版权

网络侵权问题:了解和维护数字版权

网络侵权问题:了解和维护数字版权在当今数字化信息时代,网络侵权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数字版权得以广泛传播,但也伴随着侵权问题的加剧。

在这个数字世界里,保护和维护数字版权显得尤为重要。

了解网络侵权的形式网络侵权表现得五花八门,常见的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盗版和侵犯版权: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传播他人作品。

2.网络剽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创意、内容或数据。

3.混淆和冒名:利用虚假信息冒用他人名义。

4.网络侮辱和诽谤: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声誉。

5.侵犯商标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6.数据侵权:未经授权获取、使用他人数据。

维护数字版权的重要性保护数字版权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创作激励:合理保护数字版权可以激励创作者积极创作,从而推动文化科技进步。

2.保护合法权益:作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创造者受益。

3.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数字版权有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4.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优质数字内容得到保护,激发数字经济增长动力。

5.国家文化保护:数字内容的合法传播有利于国内文化保护和传承。

防范网络侵权的措施为了防范网络侵权,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措施:1.加强版权意识:加强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提高个人和企业对数字版权的重视程度。

2.使用技术手段:运用数字水印、技术加密等方式保护数字内容安全。

3.合理授权:建立合理的授权制度,规范内容传播的版权流通。

4.设立投诉举报平台: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处理侵权行为。

5.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坚决保护数字版权的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侵权问题是数字时代面临的挑战之一,了解和维护数字版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侵权现象,为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共同维护数字版权,让知识与智慧得以永续传承。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在互联网的时代,新闻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和广,这为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新闻作品的特点、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三个方面来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新闻作品的特点。

新闻作品是一种及时性强、瞬息万变的信息形式,通常以文学或编辑的形式呈现,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社论等。

新闻作品的特点是具有时效性、实用性、客观性和公众性。

由于新闻的及时性,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特别是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迅速传播、复制和修改的现象更加普遍。

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挑战。

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是新闻作品的盗版和侵权现象普遍,互联网的便捷性和无国界性让盗版和侵权变得更加容易。

其次是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难以保障,在互联网上,大量的信息可以被随意获取和传播,新闻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面临更大的挑战。

新闻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形式多样化,包括网络转载、链接、引用、转播、摘编等形式,这使得著作权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

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未来发展趋势。

为了更好的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需要在法律法规、技术手段和产业自律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在法律法规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惩侵权行为。

在技术手段方面,可以通过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手段保护新闻作品的版权。

在产业自律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等方式来规范新闻传播行为,加强自律管理。

还可以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和严峻的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技术手段应用和产业自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新闻产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

高中作文范文如何正确看待网络侵权网络侵权,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这个信息时代,每个人都可以轻易地在互联网上发布、分享和传播各种内容。

然而,网络上的侵权行为也随之增加,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威胁。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并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他人许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版、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这些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正当创作者、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也带来了负面影响。

面对网络侵权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轻视或忽略。

相反,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法律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

国家和地区都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于侵权者,法律应该给予严惩,以起到震慑和警示的作用。

同时,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法律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教育和宣传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让每个人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同时,通过公共媒体、广告、宣传片等方式向大众传递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培养人们的版权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技术手段也可以辅助解决网络侵权问题。

比如,在互联网平台上采用技术防护措施,限制和屏蔽含有侵权内容的上传和传播;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对原创作品进行标识和保护,防止被盗用和篡改。

当然,这些技术手段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

最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是解决网络侵权问题的关键。

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包括作者、发行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等,都应该共同努力,合作解决侵权问题。

比如,平台经营者应该制定严格的版权保护规定,加强对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管理;消费者应该自觉抵制和举报侵权行为,树立正确的版权意识。

总之,正确看待网络侵权问题,不能简单地对其无动于衷。

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加强法律保护、加强教育宣传、采用技术手段和鼓励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做出贡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浅谈网络侵权


处罚远远达不到 以做效尤的作用。因此,在整治初期可加大刑事保护 力度 ,敦促大家养成 良好的 网络 习惯。 ( 3)建立网络的版权侵权诉讼 中的举证倒置制度 。在 网络侵权
中 ,权 利 人 仅 凭 自 己 的力 量 很 难 举 出有 力 的证 据 ,在 网 络 这种 虚 拟 空 间中,所谓 的侵权复制 品是一种行 为结果 ,即上传 下载等行为的组合 而 非一个 事物 的真 实存在 ,侵 权人可 以找到很 多理 由逃 避 自己的责 任 ,因此 ,举证 责任倒 置有利 于维护双方在诉讼上的实质 公平。 在 五项措施中 ,笔者认 为 “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应 被置于 重中之 重 的地位 。我国在经济发展上两级分化严重 ,这种情况 同样反 映在人 么对网络 的使 用上。一方面 ,学者认 为向西 方那样健全 的额 网络作 品
方面 ,由于市场 竞争机 制要求对资源进行优 化配置,已达到效 益最大化 ,对网络作品来说 ,其 创作成 本较 高,复制成本却很低 ,在 利 益的驱动下 ,侵杈者难 免铤而走 险。另一 方面 ,网络上的内容 需要 实施进行更新 ,以赚取更 多的点 击率 ,经营者们仅 仅靠 自己网站上为 数不多的原创作品是绝对不够 的,面对 现实情况 ,大多数的网络 内容 提供 商开 始转载、摘编其他网络作品 ,所谓 “ 天下文章第一抄”嘛。 3 、网络环境的虚拟导致 网络道德 的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偷窃商品的 “ 贼”恨之入骨 ,严惩不贷。 但是 ,大家对网上偷窃他人作品 的行为却没有过多的道义指责。 . 究其 原 因我认 为在于 网络世 界的虚 拟性。正 因为人们不 需要以 自己的真实 身份面对 大家 ,所 以,现 实生活 中的所有道德规范 、行为准则、法律 约 束很容 易被抛在脑后 。人们在 网络上 的行 为可能 与现实世界 中 自己 的表 现差距很大 ,如 以前 “ 虐猫事件 ” ,谁会 想到做 这种事情 的人居 然是被我们称 之为 “ 白衣天使”的护 士7不知道是现 实的压 力太 大而 选择 的释放途径 ,还是正如 古人所说 “ 人性本恶 ” I又例如 “ 人 肉搜 索” ,我认为这其 中的很 多参与者十八个人 的娱 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 上 ,虽 然 法 不责 众 ,但 难 掩 其 恶 劣行 为本 质 。

浅谈大学生网络侵权问题

浅谈大学生网络侵权问题现阶段网络侵权行为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严重危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给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恶劣影响。

笔者认为,必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需要。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的现实意义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的建构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网络虚拟社会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社会,而是基于互联网的社会,从社会层面来考查,它并不是完全虚拟的,其本质是人们现实社会中的活动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社会成为具有社会连带意义的实在“社会”,网民既有独特虚拟的生存方式,又具有真实人类的生活属性。

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都是围绕着网络进行并建立起各种社会关系、展开各种社会活动。

尽管人们所面对的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物理法则进行模拟,再造出自然和社会的现实,然而,这种虚拟的现实与真实社会的现实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联系与影响。

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不仅要在现实社会中达到和谐,寻求网络虚拟社会的和谐发展理应是和谐社会构建中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任务。

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的秩序,也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理。

防止大学生网络侵权行为是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需要。

大学是人类文化与文明的汇集地,它具有培养人、发展科学、服务社会的三大基本功能。

在这三大基本功能当中,以人才培养最为重要。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我国大学追求的终级目标应该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教育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大学的功能和终级目标要得到发挥和实现,就必须解决在大学生培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仅要创造一个适合大学生成长的协调、整体优化的现实环境,还要创造一个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网络时代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对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网络时代的技术特点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新闻作品的传播途径更加多样化和简便化。

但也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很多困难。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复制、传播及修改变得容易,黑客攻击、盗版和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方式也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的新闻作品创作方式主要依靠记者的采访、写作等技能,但在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创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在,新闻作品的创作不仅仅依靠记者,还包括普通网友的参与和创作。

这就使得创作过程和所有权难以明确界定,也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网络时代的社交媒体平台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和获取的重要载体,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社交媒体平台也滋生了大量侵权行为。

一些平台用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或者修改别人的作品,侵犯了原著作者的权益。

这就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加强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监管,建立严格的侵权制度和处罚机制。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议题,需要政府、媒体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版权保护的监管和立法,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

媒体机构应加强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版权管理和培训。

公众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不盲目转载和传播他人新闻作品。

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维护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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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
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涉及报刊转载问题,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网络著作权解释》200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后,该解释第3条明确了对网络作品转载的有限的“法定许可”使用。

之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还声明“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也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范围。

这里要注意的是,所谓“声明”必须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作出的。

一般情况下,报刊、网站自己作主发表的“声明”并无法律效力。

但是,该解释2006年11月20日通过的修正案删除了这一条。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
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
犯网络著作权。

超文本链接(hyperlink)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网络信息链接技术。

它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超文本链接可以自如地链接整个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物理位置如何。

目前,网络上的链接设置比比皆是,但因为现今各国立法都未对网络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作出规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

在海量的网络链接中,只有少数链接获得了被链接者同意,大多数链接是未经被链接者许可的。

对于前者,如果链接的是侵权作品,设链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后者,未经许可的链接是否侵犯网络著作权?这些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从技术或法理上来判断是不够的,还必须与使用作品的目的、案件导致的后果等联系起来考虑。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没有规定。

鉴于著作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原则也应适用于著作权侵权领域。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但过错责任原则用于网
络著作权侵权到底适不适合,是有争论的。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一)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二)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
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种主张即过错推定原则似乎更符合中国的情况。

这样,“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

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
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在《著作权法》修改以前,由于对《民法通则》归责原则的简单套用,出版者在发生侵权时所承担的乃是“过错责任”。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主张,侵犯版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才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此,出版者再也不能享受过去的侵权承担“过错责任”的待遇了;同理,对网络内容提供者也必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如果这样的话,则会与《网络著作权解释》所体现的归责原则相“冲突”。

《解释》第5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但根据法解释学原理,这一规定
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
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
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并不筛选、上载所传输的信息,它仅仅按照用户的要求传输或接受信息,因此它本身并不直接介入版权侵权;不过它在客观上却可能帮助他人完成版权侵权行为或扩大侵权范围,所以它并不能完全置身于版权法之外。

问题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
权责任究竟适用哪种归责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前后均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一些有关网站管理方面的法规对ISP的版权责任涉及较少。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修正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

经第三次修正后的《解释》第6、7、8条规定得比较详尽,其主导思想是:尽量明确网络提供者对版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促进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版权
人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
《网络著作权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可以看出,《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行为结果地管辖为例外。

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认,不会因网络的存在而产生变化,以此确定管辖权争议不大,司法实践中也较易掌握。

问题是对侵权行为地的把握存在困难。

首先,由于互联网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人不论身处何地,只要拥有上网的设备,就可在不同的地点实施完全相同的侵权行为。

这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是不确定的,权利人无法举证,法院也不易确认。

其次,从网上得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获取电脑的物理空间存放地址,其所指引的仅仅是一台电脑,电脑本身并不能实施侵权行为,而只能由操作这台电脑的人来实施行为。

更严重的是: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此原则实际上我国就丧失了管辖权。

如果我们还适用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管辖原则,那么当事人实际上可以选择全国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
讼,这样管辖权的理论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至于“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本来是对前述疑难情况的一个解决,是为了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设的,但却造成了更大的麻烦。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只要被告是确定的,现实诉讼中不应存在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情形。

另外,关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律上没有可供衡量的标准,对于原告而言,完全有可能使任何一个案件都变得难以确定,从而随心所欲地选择管辖权。

三结束语
近年来,因为互联网对现有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关于网络著作权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

从长远来看,互联网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我们对互联网发展规律认识的并不很清除,当前的一些理论研究和法律空白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与填补。

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不仅涉及到激励创作和繁荣科学文化,而且关系到整个网络业界和信息产业的发展,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化引导,显然比单纯的不保护或过度保护明智得多。

参考文献:[1] 郑成思著:《版权法》
[2]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
[3] 乔生著:《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
[4] 段维著:《网络时代的版权法律保护》
[5] 杨晨岑:《试论网络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
[6] 王燕:《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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