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合集下载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短视频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频增。

由于短视频的特殊性,版权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责任追究等问题相对复杂。

为了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法律体系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一、短视频平台的版权保护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版权保护责任。

短视频平台在提供上传、发布等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并及时删除、屏蔽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

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制定明确的使用规则和服务协议,明确规定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以及平台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些短视频平台还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版权清晰度。

此外,短视频平台还应当加强与版权方的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将侵权视频从平台上清除,并配合版权方追究相关侵权责任。

二、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存在困难。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所涉及的内容繁多,涵盖了影视剧、音乐、动画、综艺等多个领域,对于实际拥有者来说,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十分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短视频平台的特殊技术特点,视频片段的剪辑、合成和处理等特殊操作,使得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更加复杂。

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产生的证据,如上传记录、发布时间、侵权视频截图等,证明其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还需考虑作品的原创性、独创性以及固定表达等要素来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的追究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者,应当对其用户上传的内容承担审核责任和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的义务。

如果短视频平台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对于知悉侵权行为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并对个人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法律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秩序,法律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类型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信息、知识产权等,或者通过网络发布、传播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网络盗版行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盗版音乐、电影、电子书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

2. 网络诽谤行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恶意言论,损害他人声誉,侵犯他人名誉权。

3. 网络侵犯隐私行为:未经他人同意,违法获取他人个人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传播。

4. 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未经合法授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在网络上传播、使用。

5. 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未经版权人授权,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

二、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对其法律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网络侵权行为的严重情况,涉及盗版、网络诽谤等刑事行为的,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刑事追究。

犯罪嫌疑人一旦定罪,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2. 行政责任:对违法违规从事网络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3. 民事责任:网络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追究民事责任。

侵权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关的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行为。

三、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监管与防范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应加强网络侵权行为的监管与防范。

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网络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知,增强防范意识。

2.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网络侵权行为的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合力。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著作权:被指控侵权的作品必须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非物质性的作品。

2. 是否未经许可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

3. 是否有合理使用:侵权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如引用、教学、新闻报道、司法程序等。

4. 是否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是否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包括经济损害和非经济损害。

5. 是否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以上五个方面通常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基本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4 . 案 件管 辖权不 易确 定。对 于侵权行 为 的管辖 通常适 用被 击量 甚至进 行诈 骗活动 。
告 所在地 法或 侵权行 为地 法 。但 因特 网是 一个 全球性 的特 别 空 问, 同一侵 权行 为的发 生地 点通 常相 聚很远 甚至超 出国界 , 而 我 们 要解决 网络案件却 复杂繁 多, 这无 疑 向我们 目前 的管辖权规 定
关键 词 网络版 权 侵权 行 为 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3 8 - 0 2 表权 。 这类行 为多见于一些 免费的图片 、 电子书 、 电影等 下载网站 。 2 . 非 法转载 。 此种 行 为包括两 种情 况 : 一 是将他 人在 网络发
杂, 可能 同时包含 了文字 、 图片、 声音 、 动画等 元素 , 侵 权行为 多表
1 . 侵权 行为 难 以认 定 。 认 定侵 权行 为必须 依靠证 据 , 而 网络 现 为采 用类似 设计 混淆视 听 , 而 且不 易识 别、 判 断。 中存 在 的数字 化信息 都是 由二进 制组 成 的离散信 号 ,不具 连续 5 . 非法链 接指 引 。 此种行 为包 括两种 基本 形式 : 一是搜 索引
提 出了难题 。
二、 我 国 网络版权 侵权 行为认 定的难 题
( 一) 网络 版权侵 权行 为的构 成要件 问题
目前 关于侵权 行为构 成要件 问题 的主要 观点 是, 侵权行 为构
成 要件 为有无 加害 行为 、 损 害结 果、 前两项 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加
( 二) 网络版权侵 权行 为 的特点
Hale Waihona Puke 网页 外观 设计 或在此 基础 上局 部修 改 。这 类行 为 的行 为人 多为

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作品侵权是指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他人在利用该作品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即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发表、展示等行为。

如何认定作品侵权,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一、作品相似度作品相似度是认定作品侵权的首要考虑因素。

如果两个作品在内容、结构、语言表达等方面高度相似,就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侵权。

但并非完全一致的相似度,也不能盲目认为涉嫌侵权。

作品相似度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作品的内容、结构、用语等多方面的因素。

二、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性作品侵权的前提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因此,认定侵权需考虑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合法。

如果原著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例如作品已过期、无独创性等情况,则不具有著作权保护,也无法认定侵权。

三、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也是认定侵权的关键要素。

如果侵权行为的方式恰好与原著作品相同,或者复制的部分是整个作品的核心内容,则更容易认定侵权。

而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则是指被侵权作品的使用范围。

比如,被侵权作品是商业性作品,在商业上发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则更容易认定构成侵权。

四、证据的充分性认定作品侵权需要充分的证据,只有证据足够能够证明涉嫌侵权行为的存在,才能作出有效的认定。

证据可以包括原著作品、涉嫌侵权作品以及相关的证据文件,例如电子证据和证人证言等。

总之,作品侵权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相似度、著作权人权利的合法性、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影响范围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多个方面。

只有充分审慎、严谨地进行认定,才能保护好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作品创作活力,推动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民法典网络图片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网络图片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在现实社会中对于版权问题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如果出现侵权的⾏为可以通过法律的⼿段进⾏维护。

⾸先应该对于侵权⾏为进⾏认定,⾯对这样的情况,那么在民法典中⽹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络图⽚侵权如何认定如果是出于营利⽬的,那么转载别⼈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同意或者⽀付报酬的,否则便属于违法侵权。

如果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经济赔偿。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侵权主体的分类(⼀)、⽹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是⽹络空间中⼀种全新的主体,对⽹络的正常运⾏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前为⽌,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学⽣》杂志社诉263⾸都在线案,⽽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平和质量,⽽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络服务业的⽣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数⽹络⽤户的利益。

由此,⼈们必须综合考虑多⽅⾯的因素最终确定⼀个合理的标准。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供公众访问的⼈,如为⽤户发送信息的电⼦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页上的信息,公众⼀般只能浏览或下载⽽⽆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

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最⾼院的《解释》第5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络⽤户通过⽹络实施侵犯他⼈著作权的⾏为,或者经著作权⼈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络⽤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

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

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

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

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

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

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

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

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
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

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

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

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

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

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

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

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
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

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

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

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

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

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
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网络著作权侵权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

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

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

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

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

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

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

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

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