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最高检醉驾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检醉驾案件的指导案例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关于醉驾的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是否构成醉驾罪:对于醉驾案件,指导案例明确界定了醉驾罪的认定标准,即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情况。
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80mg/100ml就构成醉驾罪。
2. 鉴定的规范和有效性:指导案例明确了鉴定醉驾罪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技术要求、鉴定程序的规范和监督等。
同时,指导案例还强调了鉴定过程中的可靠性和科学性,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 刑事责任的认定:指导案例对醉驾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规定,包括量刑标准和刑事责任人的认定等。
一般情况下,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指导案例要求严惩不贷,判处较重的刑事处罚。
4. 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指导案例明确了对醉驾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强调了保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提倡严厉打击醉驾行为。
同时,指导案例还特别强调了醉驾案件的办理优先级,要求各级法院对醉驾案件给予特殊关注和快速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仅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具体案件结论不具备约束力,具体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独立判断和处理。
醉驾处理程序经验

醉驾处理程序经验
醉驾处罚流程是怎样
(一)凭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罚款单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违法处理大队业务窗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笔试);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将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累积记分分值清除并发放《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
(三)凭《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违法处理大队窗口交费,发票保管好,到返还驾驶证时需要作为交款凭证。
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到了返还驾驶证时间,凭交款发票到违法处理大队档案室取驾驶证。
醉酒驾驶处理流程要点:
1、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当事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
2、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3、血液检验报告显示违法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6、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9、醉驾事实被查清后,依法移送起诉。
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喝了酒就不能开车,开车也不要喝酒。
这个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一旦出了事故后悔都来不及了。
大家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你提供在线的法律咨询服务。
处理酒驾的流程

处理酒驾的流程
处理酒驾的流程:
1. 首先,当警察发现涉嫌酒驾司机时,将会与他进行交谈。
警察可以
使用诸如犯罪侦察器、一般性视觉考核等标准化测试工具来判断司机
是否醉酒后驾车。
2. 如果司机醉酒驾驶,警察将采取行动:a)罚款; b)进行身体
检查(检查司机的酒精浓度); c)进行酒精评估;d)扣留驾驶执照,禁止驾驶期间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
3. 如果司机被认定确实醉酒驾驶,在根据当地法律要求,警方可
能会提出起诉书给司机并将其送到法庭。
4. 如果司机不承认自己醉酒驾驶,在他向法庭申请更多的细节证
据前,司机可以与警察进行谈判,以减轻或取消对他的处罚。
5. 在法庭的审判中,检察官将出示证据以证明司机醉酒驾驶。
法
官根据证据判决司机的最终惩罚。
6. 根据司机的最终处罚,司机可能会要求接受社区服务、进行酒
精教育课程、进行戒酒治疗等。
7. 如果司机不满意法庭作出的判决,他可以上诉。
8. 一旦法庭作出最终判决,司机必须遵守判决所规定的条件,否
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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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4-12-10 14:33: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指导文件,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意见》的制定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
据统计,201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亿,比2009年增加了2048万辆,增幅高达10.98%[1]。
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同时,无视交通管理法规,违法驾驶机动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例,2010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驾驶8.7万起,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4368件,死亡1958人。
其中一些恶性事故案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并于2011年5月1日施行。
此后,各地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需要处理。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2019年·第1期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华列兵,王蔚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100740)摘要:立足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实践运用中产生的制约与冲突,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实践困惑,深入探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将北京与国内其他省市、发达国家及地区进行比对,从法律实体、程序运行到综合治理等角度,全方位研究适合刑事政策和社会效应的制度出路,力争为改善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相关制度设计提供粗浅思路。
关键词:醉驾入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策及建议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2019)01-0036-10——————————————————————收稿日期:2018-11-28作者简介:华列兵,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王蔚然,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刑事案件支队中队长。
2018年是醉驾入刑实施的第七年。
在七年中,随着醉驾案件数量的持续上升,有关对醉驾行为在打击处理上的认识分歧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探究逐步显现,导致各省市乃至同一省市相邻地区的执法、司法部门在处理酒驾行为时所呈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也未尽一致。
本文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以北京市为主要蓝本,通过对2011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1199份一审判决书进行抽样分析(抽样占比为40%),尝试解析醉驾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及实践困惑,层层剖析,对比研究,力争为改善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相关制度的设计、制订提供有益借鉴。
一、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几大争议性问题(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该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醉酒”和“机动车”是两个带有法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也是在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1.“机动车”要素分析。
办理酒驾醉驾案件的技巧与心得

办理酒驾醉驾案件的技巧与心得一、案件查证阶段1. 初步调查:在案发现场,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行为、言语,留意与酒驾醉驾相关的线索。
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物证。
2. 调查取证: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展开详细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监控录像、酒精测试结果、交通监控录像等。
3. 数据比对:将取得的证据与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存在酒驾醉驾嫌疑。
这一步骤需要精确的技巧和方法,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案件立案及侦查阶段1. 立案申请:根据查证阶段获取的证据,向相关部门提交立案申请。
申请内容应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2. 侦查工作:一旦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将正式展开。
侦查员需要采取合适的侦查手段,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收集更多的证据,为后续的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阶段1. 起诉材料准备:侦查结束后,需要准备起诉材料,详细列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依据。
同时,要慎重选择辩护人员,确保其具备丰富的执法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
2. 庭审准备:在庭审前,要对所有证据进行逐一审查,核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准备好相应的证人和专家证词,做好相关辩护材料。
3.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要准确、清晰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有条理地进行辩护。
同时,要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案件执行阶段1. 判决执行:一旦案件获得判决结果,要及时履行判决决定,确保案件的执行结果有效。
如有需要,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申请驾驶证吊销等,以推进案件的执行。
2. 教育改造:对于违法行为人,可以进行相关教育改造措施,以达到预防酒驾醉驾行为的目的。
这包括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宣传等。
五、结案总结与反思1. 案件总结:对于办理的每一个酒驾醉驾案件,都需要进行总结。
总结案件的经验教训,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2. 反思与改进: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随时反思自己的工作,查找问题,寻求改进。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醉驾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 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发布时间: 2013-12-26 20:04中新网12月26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四)(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
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1、醉酒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
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
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
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
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
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讲座预告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讲座主题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讲座预告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讲座主题醉驾案件
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讲座预告: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主题: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尊敬的各位听众,大家好!本次讲座将为大家详细解析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
在当前社会,醉驾问题日益严重,对于醉驾行为的处罚和司法处理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次讲座将为大家介绍醉驾案件的特点、办理思路、检材鉴定以及辩护策略等方面的内容,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醉驾案件。
讲座内容:
一、醉驾案件的特点
1. 血液酒精含量的认定
2. 醉驾行为的界定
3. 醉驾案件的证据要求
二、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1. 一个中心: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为核心,寻找辩点。
2. 两个基本点:醉驾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喝酒、开车、上路、醉酒,每一环节都能寻找到辩点。
三、办理方法之一:检材(血样)的鉴定
1. 血样的采集与保存
2. 血样鉴定的程序与标准
3. 血样鉴定的异议与抗辩
四、办理方法之二:鉴定意见的排除
1. 鉴定机构的资质与能力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3. 鉴定依据的科学性
五、醉驾案件的无罪辩护
1. 无罪辩护的必要性
2. 无罪辩护的突破口:“醉酒”环节的排除
3. 无罪辩护的关键:集中于检材的真实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主讲嘉宾介绍:XXX律师,具有多年从事醉驾案件辩护的经验,对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本次讲座将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详细解析醉驾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方法,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醉驾案件。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
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
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
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
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
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
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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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办理实务指引(全面)1、醉酒的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入刑标准)。
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驶(罚款、扣分的处罚)。
2、酒精含量的实务认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有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
呼气检测是大致的排查是否有醉酒嫌疑,便于野外执法,通过呼气检测到有明显酒精值的会进一步进行抽血检测。
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情况下,一般以该值作为处罚依据,呼气检测作为辅助参考。
由于呼气测试是通过口腔采集挥发出来的酒精而检测,受外界的影响较大,在无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或者该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一般难以用呼气值和其他证据证实其达到了醉酒标准。
但有一种情况另外规定,详见第3点。
3、呼气测试后血检前逃脱的情况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4、遇到检查时,临时故意再饮酒或者逃脱后又饮酒的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最后的检测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理论依据是,行为人故意通过使自己陷于更不利地位的方式来污染证据,则应当相应降低对控方的证明要求,从而将该不利后果归于行为人本人承担。
类似的指导案例为《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5、血液提取、检测过程中注意的事项(1)抽血时忌复方清洁灵,碘酒等消毒液,会对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造成一定影响,污染证据。
如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刑综字的492号刑事裁定书中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发回从审。
(2)血样储存忌用促凝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
(3)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
经实验表明,不加防腐剂,常温下放置,血液腐败会产生乙醇,低于5℃时,通常一周才有可能产生甚至几乎不产生乙醇;在5~20℃条件下,48小时后有明显的产生;超过20℃,24小时后即有乙醇生成。
6、嫌疑人提出对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一般不被允许虽然血检前抽取了二份血样,一次鉴定后仍存有血样,但由于证据的特殊性,无论如何密封,长时间后仍会存在酒精的挥发,自然的降低血液的酒精含量。
所以浙江省三家于2017年出台的关于醉驾的会议纪要中规定,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
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7、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隔夜醉驾也能入刑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李翔观点文章),既包括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包括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它不要求行为人准确认识到自己血液中的具体酒精含量,只要行为人大体上对醉酒程度有认识,即意识到自己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而仍驾驶机动车,那么主观上就属于放任的故意。
据此,“隔夜醉驾”应构成危险驾驶罪。
实际判例点击链接:“隔夜醉驾”实践中基本上都定了罪!8、明知他人醉酒仍提供车辆的,可构成共同犯罪实务判例: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刑初字第274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刑初字第396号9、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示驾驶员驾车,构成共犯实务判例:(2016)辽0214刑初327号;(2017)鲁0102刑初56号10、“道路”的范围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看驾驶机动车的地点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
2004年公布施行的《道交法》规定的“道路”含义,将“道路”的范围明确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注意,这里的道路并非只指机动车道,是指所有允许社会公共通行(包括行车和行走)的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停车场等。
11、小区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1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5集[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
常见的小区对社会车辆的管理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开放式管理,无卡点、无拦截、进出入无手续。
第二种是半开放半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社会车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出小区;第三种是封闭式管理,即在小区进出口设卡拦截,非业主车辆一律不允许通行,或者征得受访业主同意后,来访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区域。
第一种属于典型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属于道路,第三种则相反,不属于“道路”,第二种争议较大。
就小区而言,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范围面向社会大众,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与公共道路、停车场无异,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
实践中,一般小区内道路醉驾驾驶机动车入罪问题都不大,因为即便小区不让社会车辆进来,但大部分小区本身就是一个公共大区域,居住的人也比较多,不将它列为“道路”也不符合实际。
12、校园道路是否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校园的管理模式实践中有很多种,大学的管理和初高中学校也完全不同,区分的关键是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
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
比如《刑事审判参考》第892号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肇事地点位于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属于典型的单位管辖范围。
该生活区虽设有围墙、大门,相对封闭,但系开放式园区,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服务功能,社会车辆只需登记车号就可以进出生活区南门,门口也设有限速5公里的交通标志,说明河北大学对其新校区生活区的路段是按照“道路”进行管理的。
公安机关收集的车辆监控录像和门卫的证言等证据显示,社会车辆实际上不经登记也可通行。
故该生活区内的道路属于《道交法》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被告人李启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校园道路醉驾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1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如何处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实践中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交警不会对其测试酒精含量,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才可能对其测试驾驶者的酒精含量,然后对其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机动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实践中,超标电动车在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根据鉴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标准的系绝大多数,鉴定也有相关的依据,争议不是很大。
但醉酒驾驶此类非典型的机动车,处理方面跟一般的机动车会有所不同。
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涉案电动车被认定为: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汽车、助力二轮摩托车等。
对裁判文书网2017年的裁判进行统计梳理,在交通肇事罪里,基本上都被认定为机动车并定罪。
如:1、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刑初36号;2、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刑初343号;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刑初26号;4、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292号;5、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刑初273号;6、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136号;7、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刑初16号;8、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刑初88号。
(例外判例)1、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刑初677号(不应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根据2017年浙江省三家的会议纪要: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 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4、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3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上海审判实践)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一是挪动车位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二是救治病人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交通事故。
三是睡觉休息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
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15、醉驾的构罪但可不起诉的标准(2017浙江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小于140mg/100ml的,且无如下8种情形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