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醉驾问题分析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想就醉驾问题进行一番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为维护交通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它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激增,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其中,醉驾问题尤为严重。
一、醉驾问题的现状1. 醉驾事故频发。
据相关部门统计,每年因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占总数的比例较高,给无数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2. 醉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尽管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但仍有一些驾驶员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3. 醉驾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部分驾驶员对醉驾的危害认识不足,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二、醉驾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驾驶员对醉驾的危害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偶尔一次醉驾无大碍。
2. 社会风气影响。
在一些地区,饮酒文化盛行,酒后驾车被视为一种“豪迈”的行为,导致部分驾驶员忽视醉驾的危害。
3. 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对酒驾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员有恃无恐。
三、应对醉驾问题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执法,对酒驾行为零容忍,加大对醉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 强化源头管理。
加强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源头治理,从源头上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
4. 创新执法手段。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如运用酒精测试仪、监控设备等。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群众举报醉驾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良好氛围。
总之,醉驾问题已成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让我们共同努力,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醉驾行为,为构建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酒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酒驾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酒驾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还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酒驾问题的整改工作,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必须深入了解酒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本文将从酒驾问题的危害性及成因、防控手段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为酒驾整改工作提供参考。
1. 酒驾问题的危害性酒驾不仅会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还会对社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首先,酒驾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严重的破坏。
其次,酒驾会引起财产损失的增加,修车费、保险索赔等都会增加社会负担。
此外,酒驾还会引发道路冲突,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酒驾问题的危害性,采取积极的整改措施。
2. 酒驾问题的成因酒驾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个人心理、社会环境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在个人心理方面,一些人对酒精的安全性和酒驾危害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其次,在社会环境方面,酒席文化的普遍存在使得酒驾现象比较常见。
此外,酒驾的整改对于各个环节的配合也存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待加强。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酒驾问题的成因,以制定合理的整改措施。
3. 酒驾问题的防控手段为了有效解决酒驾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手段。
首先,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问题的认识。
通过宣讲、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酒驾的危害性,唤起公众的道德责任和自律意识。
其次,完善酒驾防控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酒驾的处罚力度。
应该加大罚款数额和吊销驾驶证的力度,使得酒驾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此外,提高监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能力,加大对酒驾的检测力度。
通过酒精检测仪等设备的使用,提高酒驾的检测准确率和时效性。
通过这些防控手段的综合应用,可以有效降低酒驾发生的概率。
4. 酒驾问题的整改措施为了全面整改酒驾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完善酒驾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酒驾的惩罚力度。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截至2014年4月象山县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74件474人,提起公诉401件401人,己判决343件343人,决定相对不起诉8件8人,占同时期其他犯罪的19. 47%,可以说醉驾是一个高发的犯罪类型。
一、象山县院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特点(一)案件类型特点该院起诉的案件中均系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而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案件。
(二)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以本地男性为主,且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本地人员为301人,占了75%男性共385人,占了96,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共308人,占了76.8 % 。
(三)犯罪车辆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驾驶轿车人员为264人,占了危险驾驶罪的绝大多数,驾驶二轮以及三轮摩托车的人数达127人,占了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1.67%,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部分。
(四)查获路段、案发时间特点在提起公诉的401件案件中,从KTV、酒店等娱乐场所出发的人员有167人,占了总人数的41.6%查获的时间大多数是在晚上10点至凌晨3点。
嫌疑人通常在该段时间结束其丰富的夜生活后,放松警惕,抱着侥幸心理开车,结果被当场查获。
(五)案件来源特点案件主要来源于民警主动查获,另外有70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被民警查获,该比例占了17. 5%,说明醉驾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不小。
(六)案件处理情况象山县院受理的474个案件中,有9件9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
从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在审结的401个案件中,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有325人,其中缓刑144人,判处缓刑的比例占35.9%。
酒精测试结果120mg/ 100ml以下有150人,占审结案件的37.4%,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量刑的结果。
二、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民众对机动车的管理范畴不明确象山县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电瓶装置三轮摩托车的有49人,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的有78人。
联勤保障部队成立以来醉驾案件分析及防范对策

联勤保障部队成立以来醉驾案件分析及防范对策
联勤保障部队成立以来,醉驾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了部队的形象和士气。
下面是醉驾案件分析及防范对策:
一、醉驾案件分析
1. 部分官兵酒后驾驶意识淡漠。
一些官兵对于饮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只要自己酒量还行就能控制车速,忽略了旁人及自身的安全。
2. 缺乏有效监管。
在某些排、班、车间,不存在有效的酒后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导致醉驾人员无形之中得到了宽容和默认。
3. 环境和氛围的影响。
在某些简餐场所,环境比较随意,一些官兵常年坐在一起吃喝,也可能因为亲友在场而不自觉地饮酒并驾驶。
二、防范对策
1. 提高官兵饮酒后驾驶的危害意识。
要重视教育引导,持之以恒地开展酒后驾车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让官兵认识到醉驾带来的安全和法律风险。
2. 建立严格的酒后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部队应该建立起完善的酒后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醉驾人员严格追责,从而建立起官兵餐饮健康的规范管理。
3. 构建健康的餐饮和社交环境。
建立起更加健康和文明的社交环境,消除酒驾的温床,同时,也可以开展更多的文化活动,让官兵拥有更多的文化娱乐空间,从而消除酒后驾车的诱因。
综上所述,联勤保障部队应该提高官兵的酒后驾驶危害意识,加强酒后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构建更加健康的餐饮和社交环境等一系列措施来防范醉驾事件的发生。
醉驾警示教育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醉驾事故尤为严重。
为提高广大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醉驾警示教育活动。
本文以某市发生的醉驾事故为例,对醉驾警示教育进行案例剖析。
二、案例概述某日凌晨,一辆小型轿车在某市一十字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轿车驾驶员受伤。
经调查,轿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此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三、案例剖析1. 醉驾事故的危害(1)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驾事故的发生往往导致人员伤亡,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
(2)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醉驾事故频发,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公众恐慌。
(3)损害国家形象。
醉驾行为与我国倡导的文明交通、安全驾驶理念相悖,损害国家形象。
2. 醉驾事故发生的原因(1)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对醉驾的危害认识不足。
(2)监管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醉驾行为屡禁不止。
(3)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 醉驾警示教育的必要性(1)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使驾驶人员充分认识到醉驾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警示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氛围。
(3)强化执法力度。
通过警示教育,推动执法部门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四、警示教育措施1.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 加大执法力度。
醉驾案件相关情况调研报告

醉驾案件相关情况调研报告醉驾是指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的驾驶行为,也被称为酒后驾驶。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
为了了解醉驾案件的相关情况,本次调研报告将就醉驾案件的频发程度、影响因素以及防控措施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醉驾案件的频发程度近年来,醉驾案件频发,给交通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根据公安部数据统计,每年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几十万起,其中死亡和伤害人数不计其数。
这一数字显示了醉驾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
二、醉驾案件的影响因素1. 酒精饮品的普及和社交习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酒精饮品的消费逐渐普及,人们在社交活动中常常离不开酒精。
因此,酒后开车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2. 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不强:一些驾驶员因为对于酒后驾驶的危害不够重视,或者自认为能够控制自己,在酒精的影响下依然选择开车。
这种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因素是驾驶员个体心理和认知观念差异。
3. 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和监管措施:目前酒驾的检测手段主要依赖于呼气测试仪和抽血等体液检测方法,但是这些方法的应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实时、准确地判断驾驶员是否酒驾。
同时,在一些地区,对于醉驾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打击手段。
三、醉驾案件的防控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酒后驾驶危害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于醉驾现象的认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处罚醉驾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增加嫌疑人对法律的恐惧感和警示作用。
3. 完善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加大对酒驾检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检测手段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同时,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和处罚体系,形成有效的打击手段。
4. 发展替代饮驾的交通方式:通过改善公共交通设施和便利的出行环境,鼓励人们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或代步工具,避免酒后驾驶。
综上所述,醉驾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酒精饮品普及和社交习惯、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以及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和监管措施等。
酒驾法律案件分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加,酒后驾车现象也日益严重。
酒驾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了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酒驾者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以一起酒驾案件为例,对酒驾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10月某日晚,某市交警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市某路段发生一起涉嫌酒驾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并于次日将涉嫌酒驾的驾驶员陈某抓获。
经检测,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陈某对其酒驾行为供认不讳。
三、案件分析1. 酒驾行为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其酒驾行为成立。
2. 酒驾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陈某将面临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3. 酒驾案件的辩护与抗辩在本案中,陈某的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和抗辩:(1)自首情节:陈某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酒驾行为,可视为自首。
酒驾法律案件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代步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多,其中酒驾事故尤为严重。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对酒驾行为实施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报告将以一起酒驾法律案件为例,分析酒驾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15日,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酒驾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32岁,个体经营户。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A区某路段,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
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审理过程1. 起诉与答辩2019年10月8日,A区人民检察院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
李某对起诉书中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当时并未意识到酒驾行为的严重性,请求从轻处罚。
2. 庭审2019年10月15日,A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的驾驶证、行驶证、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
被告人李某对证据无异议。
3. 休庭与判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10月20日,A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严重超员、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六)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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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
因及对策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当前“醉驾”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曹仕旺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有力遏制醉驾现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截至2012年2月,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均为醉酒驾驶案件)27件27人,已经提起公诉25件25人,已判决25件25人。
从当前的情况看,醉酒驾驶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现对该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如下:一、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从犯罪嫌疑人身份来看,均为男性,绝大部分是当地农民,有19人占总人数的%;少数为外来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
(二)从案发时间来看,多发生于夜晚和节假日期间。
其中发生在夜晚15人,占总人数的%;发生在节假日9人占总人数的%;只有3件是发生在白天,占总人数的%。
(三)从犯罪嫌疑人所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来看,绝大部分是摩托车,有26人占总人数的%;驾驶小车的1人,占总人数的%。
(四)从犯罪嫌疑人案发年龄来看,绝大多数都处于中青年阶段,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18岁,平均年龄为岁(五)从犯罪嫌疑人学历来看,醉酒驾驶者的学历普遍较低,最高学历为高中文化,小学文化占总人数
的%。
(六)从采取的强制措施来看,绝大部分采取取保候审。
其中,被决定逮捕的2人,占总人数的%;被取保候审的25人,占总人数的%。
(七)从判决结果来看,绝大部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其中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23人,占总人数的%;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的2人,占总人数的%;还有2人未判决。
二、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成因一是受客观因素的影响。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喝酒敬酒成了一种热情好客的习俗。
随着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机动车辆在逐年增加,而朋友聚会、家庭宴会、节日庆祝时又免不了喝酒,导致酒后驾驶甚至酒醉驾驶。
二是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
一些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醉驾入刑”后,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后果,仍然心存侥幸心理,往往案发才后悔莫及。
三是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
有的机动车驾驶员错误地认为自己在开车时没有喝醉,不是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只是意外。
有的认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的才是犯罪,没有造成交通肇事的不是犯罪。
四是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不够。
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种过于宽松的处罚,无法对醉酒驾驶的违法行
为起到震慑作用。
三、醉酒驾驶犯罪的防范对策(一)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酒醉驾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认识,自觉抵制酒醉驾驶违法行为。
一是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教育,尤其是做好驾校培训工作。
要充分利用驾校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律性。
二是强化交通安全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酒驾入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是增强警示教育。
通报典型案例,集中宣传酒醉驾驶危害性;公开审判一些醉酒驾驶案件,以警示机动车驾驶员,做到警钟长鸣。
四是澄清认识误区。
针对部分群众对醉酒驾驶的认识存在误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明确醉酒后驾驶即构成犯罪,明确认定醉酒标准以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O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而非以个人酒量为依据,澄清错误认识,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及禁止作用,有效防止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一是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执法部门应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坚持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消除醉驾者的侥幸心理。
二是针对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查处与流动巡逻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
到逢车必查,不留工作死角。
三是针对酒后驾车高发的重点时段,尤其是加大夜间检查密度、强度,消除检查漏洞,形成打击醉酒驾驶的震慑力。
四是根据醉酒驾驶发生的特点和动向,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和工作措施,采取推行异地用警,经常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整治行动等措施,变被动为主动,巩固整治成效。
通过以上措施,将查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工作由过去单纯依靠集中统一行动整治,向日常的常态化管理模式过渡,建立高密度、高强度、不间断打击的工作新机制,在社会上营造严惩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工作氛围,从而从根本上遏制酒醉驾驶违法行为。
(三)齐抓共管,形成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合力治理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是一项长期坚持的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一是加强执法部门的联动。
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增强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合力,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威慑作用。
二是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打击醉酒驾驶违法行为作为重要事项抓紧抓好。
三是积极倡导酒后代驾。
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酒后代驾”新兴行业,为酒后禁驾、酒醉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四是建立奖励举报制度。
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
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酒醉驾驶违法行为,落实奖励举报制度和为举报人民保密制度,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酒驾驶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法律监督,完善惩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对醉酒驾驶起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醉酒驾驶现象仍然存在,不容乐观。
这主要是在量刑上处罚相对较轻,判处缓刑的多,实刑的少。
检察机关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针对醉酒人的犯罪情节和职业性质,建议法院酌情予以减轻、从轻或从重、加重处罚,如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醉酒驾车导致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而对于在校生初犯醉酒驾车犯罪的则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
同时,为了全方位打击醉酒驾驶行为,建议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涉及其他罪的,择一重罪或实行数罪并罚;如对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统一追究刑事责任,仅在实际的量刑当中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另外对醉酒驾驶的司机提供车辆、提供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可以考虑增设醉酒驾驶相关罪名,或者作为共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为打击机动车驾驶员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但也存在量刑相对较轻,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
当然治理醉酒驾驶行为,不能单纯依靠《刑法》来遏制,这也是不可能的。
我
们在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和措施,更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对醉酒驾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进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我们的道路交通呈现安全、文明、健康驾驶的良好氛围!
【作者简介】
曹仕旺,单位为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