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1]15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林规发[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经费是指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林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由国家林业局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局计财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经费拨付,对标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二)局科技司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组织计划项目和年度经费预算的实施,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林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9•【文号】财农〔2016〕19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9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绩效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规发[2010]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精神,结合我局中央本级项目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局印)一年一月二十日○二○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部门预算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我局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我局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农[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加强对中央本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我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OO七年五月十日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包括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森林航空消防地面保障补助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费和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准备金。
第三条财政部每年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在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资金。
第二章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第四条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补助费(以下简称飞行费)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租用飞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租金补助。
第五条财政部对森林火灾隐患较大、森林防火任务较重,具备森林航空消防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补助飞行费。
第六条飞行费补助标准: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东北航空护林中心(以下简称东航中心)和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简称西南总站)飞行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对吉林、黑龙江省以及西部省区,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80%;对其他省份,中央财政承担的飞行费比例不高于50%。
飞行费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东航中心和西南总站负责测算、审核、结算飞行费以及组织签订租机协议等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从现在起到2010年,国家把目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对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对实现近期目标最为重要的黄河上中游地区、长江上中游地区以及严重沙漠化的风沙区、草原区作为全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地区。
凡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确定,并安排中央投资的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以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
第三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
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还草)、自然资源保护;(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包括淤地坝、拦沙(泥)坝、排水沟、水窑、打井、坡面水系等工程建设;(三)以改造25度以下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和沟坝地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四)以增加沙区植被,控制风沙区土地退化为主的防治沙漠化工程建设;(五)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六)生态农业(包括旱作农业、农村能源、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沃土工程)建设。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安排,由项目区的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省、地、县计划、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都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计划部门要搞好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工作,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搞好行业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条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每年国家投资重点和各省治理任务的大小,研究提出分省投资规模、建设任务、建设的重点地区(具体到县)。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02]35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7.1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预[2002]358号)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一规划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埋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 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 滚动管理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第五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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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规发[2010]2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403号)精神,结合我局中央本级项目具体情况,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局印)二○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国家林业局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部门预算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和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我局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我局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标准是指由财政部(或会同中央部门)发布或认可的项目定额标准;部门内部标准是指由中央部门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
第六条财政部标准分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
通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所有或大多数部门的、共性的项目定额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专用定额标准是指适用于特定部门、特定活动或特定项目的定额标准,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项目定额标准原则上应涵盖项目的全部支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支出范围、资产配置标准、资产耗费标准、业务工作内容标准、取费标准等。
项目定额标准可根据业务特点,分类分级制定。
第三章项目定额标准的管理职责第八条我局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由我局规资司统一领导,我局规资司和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我局规资司的职责是:(一)统一审核、制定我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具体管理专用定额标准。
(三)组织、协调、指导我局部门内部标准有关制定、实施、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我局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我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职责是:(一)具体编制报送相关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具体实施相关专用定额标准。
(三)具体负责制定相关部门内部标准。
(四)配合完成项目定额标准制定、实施、管理等方面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项目定额标准的立项第十一条项目定额标准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每年按职责分工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见附1),于每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规资司。
第十二条申请立项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没有现行项目定额标准,或现行的项目定额标准应予以修改。
(三)属于项目定额标准体系管理的范围。
第十三条我局自行发布的项目定额标准属部门内部标准。
如需上升为财政部标准,则视同需修订的财政部标准,需逐项填写《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2),随同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我局根据财政部批准下达的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有关情况,对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下达中央本级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定额标准的名称、主编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调整立项的,按程序经审批后可调整列入年度计划。
第五章项目定额标准的编制第十六条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依据是:(一)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已发布的相关定额标准及其规程规范。
(三)相关行业、部门发展规划。
(四)相关市场公允价格。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项目定额标准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公正。
项目定额标准一视同仁,不同部门的同一事项采用相同的项目定额标准,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简便易行。
项目定额标准要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部门职能活动,充分利用已有项目定额标准,突出项目定额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三)经济节约。
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注重经济节约。
第十八条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专家意见法、类比法、数理统计法、技术测定法等。
主编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法,测定项目定额标准。
(一)专家意见法。
专家意见法也称德尔菲法,指由行业中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专家来估算定额。
一般做法为:先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由每个专家独立估计定额的大小,然后把这个结果及理由告诉每个专家,再由每个专家参考别人的数据,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再修正自己的预测。
这样反复几次,直到大家取得一致意见,得出最后的项目定额标准。
(二)类比法。
类比法也称典型推算定额法,是以已实施的与本次项目定额十分相关的行业典型定额项目为基准,通过分析比较,确定出与之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定额标准的方法。
(三)数理统计法。
指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获取各种历史统计数据,根据现实的生产技术、组织状况、物价水平等条件,运用一定的数理统计方法来确定各种费用项目的单位定额标准。
(四)技术测定法。
指对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进行分析研究,设计合理的工艺和操作标准,在一定的条件下以实际的测定结果作为项目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项目定额标准编制的程序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准备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试点阶段、审批阶段。
(一)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包括成立标准工作小组、拟定项目定额标准编制方案等。
1.主编部门牵头成立标准工作小组,由标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定额标准编制工作。
标准工作小组成员应具备胜任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项目定额标准编制方案应主要包括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调研重点、编写大纲、编制进度安排、具体分工等。
编制方案拟定后,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二)起草阶段。
项目定额标准编制应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
项目定额标准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包括项目定额标准相关的利益各方。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部门应将反馈意见汇总成表进行分析,提出修改处理意见,形成项目定额标准试点稿,报财政部备案。
(四)试点阶段。
为确保项目定额标准的可操作性,项目定额标准一般要提前进行试点,试点期一般为1—2年。
(五)审批阶段。
试点结束后,主编部门要根据试点情况完善项目定额标准,形成项目定额标准报批稿,连同项目定额标准编制说明(见附3)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报送我局规资司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标准由财政部审批;我局部门内部标准由我局自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发布和实施第二十条通用定额标准由财政部发布实施,专用定额标准由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共同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我局部门内部标准由我局根据自身加强管理的需要自行编制并发布,但不得与财政部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项目定额标准一般以单独文件形式发布,或根据情况作为其他预算管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其他预算管理文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标准发布实施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均以此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我局部门内部标准发布实施后,原则上作为部门内部管理和预算编制、审核、安排的依据,也可作为财政部预算审核和经费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定额标准,经财政部认定、发布后,视同财政部标准,可作为预算申报、审核、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复审和修订第二十六条项目定额标准实施后,编制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复审。
项目定额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项目定额标准在复审后按三种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修订的项目定额标准被确认继续有效,保持项目定额标准的原状。
(二)需修订的项目定额标准列入下一年度计划。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项目定额标准,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项目定额标准应当废止:(一)项目定额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存在。
(二)新的项目定额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废止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我局规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xx年度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2.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3.XX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编制说明XX年度项目定额标准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立项申请表XX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