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医疗保险立法相关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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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左右。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等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治疗费用报销;(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四)急诊费用报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等。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结算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结算实行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上传医疗费用信息,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法律。

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是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并规范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

本文将通过介绍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的相关内容,加深我们对该法律的理解。

一、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社会统筹为核心,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单位参与构成了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根据参保人的不同身份和就业情况,医疗保险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类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适用于在城市就业的职工,其资金主要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构成。

参保人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适用于城乡居民和无就业户口人员,其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于农村居民,其资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报销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医疗机构的等级划分了不同的报销比例。

在大部分情况下,医疗保险基金可以报销参保人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

首先,基本医疗保险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重大疾病给予较高的报销比例。

这样可以保障参保人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帮助,减轻其负担。

其次,医疗保险对于药品费用、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的报销比例也有一定规定。

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可以得到较高比例的报销,但是对于非医保药品的报销比例会有所降低。

就诊的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最后,医疗保险对于特殊疾病的报销规定也有所不同。

对于一些罕见病、特殊病和癌症等,医疗保险可以给予更高比例的报销,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基本医疗保险法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报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进一步保障。
支付方式及流程
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 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医 保基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手工报销
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可持相关票据到医保经办 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异地就医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先办理异 地就医备案手续,然后按照就医地政 策进行结算。
现状
目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全民覆盖,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逐步 提高。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改革,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和目标
01
基本原则
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合理 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其中,公平性原则 是指所有参保人员应享有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合理性原 则是指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合理、高效;发展性 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 持续性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制度应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
03
医疗保险待遇及支付 方式
待遇种类与标准
住院医疗待遇
包括床位费、药品费、 检查费、治疗费等,根 据医保政策按比例报销

门诊医疗待遇
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 诊等,按政策规定支付
一定比例的费用。
生育医疗待遇
女性参保人员在生育期 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
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大病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产 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推进多元化筹资
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筹 资机制,减轻财政压力。
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改革 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加强区域协调发展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解读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解读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解读医疗保障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权益,国家不断加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

为此,近年来,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提出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版)”,旨在全面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升人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文将对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助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医疗保险的基础制度,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这一法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制度。

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旨在优化医院的收费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按病种收付费”、“按床日收付费”和“按人头收付费”等不同的支付方式,以便更好地适应医院的实际情况。

三、医保目录调整医保目录是指医保基金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定期对医保目录进行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会根据药品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四、药品采购和使用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控制药品价格和推广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

其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进行了详细规定;《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范。

五、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医保基金是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撑,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国家加大了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办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对医保基金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运行。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2024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公正和合规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围绕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展开,旨在详细解析法律法规的内容和作用,以及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正文内容一、巩固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法1.1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1.2监管措施的规范和强化1.3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的合规管理1.4医疗机构的投资和合作制度1.5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二、规范药品管理2.1药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2.2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2.3药品质量检测与监督2.4药品流通管理2.5药品广告和宣传的规范三、加强医疗设备监管3.1医疗设备市场准入制度3.2医疗设备生产和经营管理3.3医疗设备质量检测和监督3.4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3.5医疗设备回收和处置四、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4.1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4.2医疗事故责任追究4.3医疗责任保险的设立和运行4.4医疗纠纷仲裁4.5医疗纠纷诉讼的规范五、促进医疗信息化建设5.1医疗信息化的政策支持和推动5.2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5.3医疗数据的安全和保护5.4医疗信息共享和交流5.5医疗的发展及规范总结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对于规范医疗行业的发展、保护患者权益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管理、医疗设备监管、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和医疗信息化建设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包括相关的细节和规范要求。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保障患者权益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医疗行业各参与者应深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共同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好的服务。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健领域的改革和完善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人民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医疗核心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这其中,共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一、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制度之一。

根据我国《医疗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医疗保险制度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三部分组成。

1.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

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1.2 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伤残赔偿。

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1.3 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对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进行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政府于2016年出台了《国家大病保险办法》,明确了大病保险的管理和实施细则。

二、医疗机构分类及分级制度医疗机构分类及分级制度是为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分类及分级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分为三个层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

每个层级的医疗机构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进行管理和规范。

三、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制度是为了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制度。

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该办法,医疗机构的考核标准包括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及满意度、医疗安全和风险防控等方面。

四、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医疗事故,保障患者权益,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法律依据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制度,确保医疗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而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最为核心、最为基础的部分。

本文将从立法基础、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发展方向三个方面,就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进行介绍和分析。

立法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主要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划、基本原则和管理机构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而《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则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法律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基金筹资和管理、医疗保险待遇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我国还在行业和地方层面上相继出台各种配套法规,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

这些具体实施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另一方面也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主要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基金筹资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经费由社会统筹、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筹集。

在经费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制定使用标准。

二、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包括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内的诊断、治疗、护理、康复、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等。

同时,待遇应当遵循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相关规定,以保证医疗服务的合理可及性和公平公正性。

三、监督管理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需要对医院、医生、基金管理机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医生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对管理机构、基金使用和个人参保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医疗保障相关领域失信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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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医疗保险立法相关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二、相关法规文件 (3)三、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6)四、相关文件和法律汇总...............................................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的尊严是宪法的基础价值,是宪法保护的最高价值。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从体系上看,“人格尊严” 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

但是从解释的立场来看,这一规范性表述包含了“人的尊严”这一价值原理。

宪法对尊严的维护主要是通过对人权的保障来实现。

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各国的宪法或者宪政实践中都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3 条第3 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不仅仅是国家经济文化发展、党的执政理念转变的结果,更是人的尊严这一基础价值对宪法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尊严的直接体现。

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当今世界上67.5%的国家宪法中都规定了健康权相关内容。

在我国现行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健康权,但是我们依然能够从宪法文本中寻得健康权的依据及其规范内涵。

宪法第21 条要求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现代医药、传统医药,举办医疗卫生设施,从而保护人民健康;第36条第3 款规定不得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第45 条第1 款规定公民在患病时有权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都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体现。

全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向全体国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其价值基础是人的尊严。

社会宪法是构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基础。

社会宪法是通行于德国、瑞士等德语国家的学术用语,其意指那些与社会政策和社会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定。

由于对社会政策、社会法的含义理解不同,解释学意义上的社会宪法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宪法是指宪法中任何与社会政策相关的规定,狭义的社会宪法则仅以与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宪法规定为范畴。

本文采用狭义的社会宪法概念,即指与社会保障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群。

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规范主要包括: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4 条第4 款);“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第45条第1款)。

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公民享有物质帮助权,另一方面明确了国家的制度保障义务,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基础,当然也是构建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基础。

二、相关法规文件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2)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 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4)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5)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6)明确报销范围。

2006 年《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文件,卫农卫发[2006]13 号)1)2006 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 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

2)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3 )补偿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4)部门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2007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 号)特点与优点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

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抢救医疗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

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说的门槛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样,即三级980 元、二级720 元,一级540 元。

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院、院店合作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首诊医疗机构,将部分三级综合和转科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转诊医疗机构。

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确定,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5%、60%、50%。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 年后,可分别提高到80%、65%、55%。

基本保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6 万元。

如果是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直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简称“门诊大病”)患者,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可提高到每人2 万元。

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 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6年《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 月底前对制度整合作出规划和部署,各统筹地区要在2016 年12 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 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一要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要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三要统一保障待遇。

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四要统一医保目录。

由各省(区、市)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制定统一的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五要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

六要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三、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条是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的规定。

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筹资方式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在大连,单位为7%,个人为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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